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李元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50:46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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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

李元邃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但就每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又有一定的区别,那么,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可以行使哪些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实际的工作中又如何正确适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者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处置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职能而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依附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及内容的实现而采取的。分为事前和事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为了弄清

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或者为了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能有执行对象,就需要采取扣留、查封、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执法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也需要采取强制划拨、限价出售商品、收缴相关商品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完成。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它的实施、存在或消灭也就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时效性(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临时处置行为,是在有必要时才采取的,因而在时间的持续上以达到目的为限度。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存在和消灭是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强制措施也自行消亡。

(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相对人自愿申请或自觉接受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任意选定的,而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违法事实来支持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并且,某种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很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加以限

制。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就必须具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一,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具体实施范围。第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用于调查、取证或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对人身采取,也可对财物采取,就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职权的规定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对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无权对人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调查取证或制止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广泛应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扣留的财物,有的是能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违法所得,也有可能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执行的对象。

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

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该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2、《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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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水平,促进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的大政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情国策、政策知识等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对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认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体制。继续深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加强和充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提高干部素质,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事前督查,坚决不准违法用地。
  (三)建立合法、简明、快捷、高效的用地申报、审核、报批机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的征用占用过程中,坚持不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不降低、生产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政策措施。要探索经济运用房的用地管理措施。
  (五)建立管地、用地与造地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县、乡、村三级。市委、市政府将保护耕地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增强发展后劲。
  (六)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使用和环境治理的管理。出台《萍乡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逐步限制、淘汰资源粗放型的开采经营项目,拉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我市矿业经济。
  (七)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制定完善依法依规、科学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和科学发展水平。
  三、活动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从2007年元月上旬开始,到2008年元月底结束。按照省政府关于“突出重点、普遍参与、体现特色、注重实效、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和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重点实施“三个一”“两个八”工程。
  (一)抓好“三个一”活动
在全市推出一批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典型,并推荐为全省先进典型;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建立一整套规范性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二)开展八项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2)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赠送《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文件汇编》;(3)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信、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4)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列入全市“五五”普法内容;(5)开展送法下乡活动;(6)举办国土资源知识竞赛; (7)举办国土资源专题文艺晚会;(8)开展以营造“六佳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创优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三)实施八大国土资源工程
  (1)“造地增粮富民”工程;(2)“空心村”治理示范工程;(3)矿产资源整合示范工程;(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5)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程;(6)清理整顿市城区经营性土地工程;(7)“金土工程”;(8)国土资源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分等定级等基础业务工程。
  四、总体安排
  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分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
  2、萍乡电视台、电台和《萍乡日报》在会议召开前后集中宣传报道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为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市、县(区)制定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分层次、多形式抓好活动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元月15日至4月15日在市城区开展经营性土地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城区闲置土地情况,国有土地审批和使用情况,整顿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检查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问题,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具体组织实施见萍办发〔2007〕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3月上旬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3、3月—5月,在《萍乡日报》开辟市、县(区)领导谈国土资源管理专栏,并利用其它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3月,市政府制定下发《萍乡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各县(区)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5、4月,开展“4.22”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
  6、5月,抽调10名专家配合省政府、省国土厅,对全市各地质灾害易发县(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
  7、6月,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刷新墙上标语,开展送法下乡、进村、进户、进学校、进厂矿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
  8、7月,举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人、基层国土所所长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9、8月,在市广播电台开展为期1个月的国土资源知识讲座及咨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0、8月,举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 “安源之夏”国土资源文艺晚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11、9月,组织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省委宣传部和省国土厅在《江西日报》开展的国土资源知识竞赛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2、9月—10月,通过层层选拔,组织在萍乡电视台举行国土资源知识竞赛决赛(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3、11月,通过逐级推荐、群众投票、专家评审的方式,评选市 “十大先进国土资源所”、“十大国土资源管理标兵”、“十大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十大科学利用矿产资源企业”,并积极向省政府推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总结阶段
  12月底,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成效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省移动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省联通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涉及面广,任务复杂繁重,时间延续较长。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安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相结合;二是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实现从用权意识到负责意识、从教条式执行文件到开创性做好工作、从坐等服务对象上门到主动下基层解决问题的“三个转变”;三是与“评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争创“先进国土资源局”活动;四是与创建标准化国土资源所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活动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上下工夫,着力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着力在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上下功夫,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3年9月26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

第三条 大武水源地水资源(以下简称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武水源出现供水危急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应急预案,发布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第九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用水调整计划或者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

不按照取用水计划、调整计划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两倍征收水资源费。在供水应急限制取水期间,违反供水应急限制取水决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水制度,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器具、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输水系统中的渗漏损失。

第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照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照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量水计量设施监督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大武水源地为禁止增采区,不得增打新井。旧井确需更新改造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更新旧井。旧井封闭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新井。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水供水状况,对大武水源地的水井开采布局和取水量进行调整,将取水量调整至允许开采量以内。根据核减取水量确定的停采水井,可以留作备用井并统一登记造册。

取用水单位对备用井及其设施可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性检查运行。检查运行期间的取水量计入取用水单位地下水年度允许开采总量。

客水供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开启备用井。客水供水正常后,备用井应当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位、水量、水质自动测报网络,实现全方位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补给区(南界为太河水库大坝,西界为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东界为淄博市、潍坊市边界)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已建成的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停。

第十八条 在大武水源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二)超标排放以及利用自然冲沟、坑塘蓄积工业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九条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企业应当对罐区、管道以及其他生产和储存装置,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泄漏、渗漏。

第二十条 大武水源地范围内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其专用污水排放渠道、管道,应当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一条 大武水源地内已污染的水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排,防止污染扩散。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增采区增打新井或者未按照规定更新旧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封闭该井,并对违法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启用备用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污染水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