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李元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3:28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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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李元邃


第—部分 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常见的有:
1、有些证据是案件事实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陈述,经济合同签订中所制作的文书。
2、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销售假货当事人购买假东西出售。
3、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结果。如卖假酒使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
4、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如公司注册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文件、委托书等。
5、有些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环境和自然状况。如制造假货的现场。
三、法律性
又叫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实。
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就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特别强调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套供等不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
四、目的性(准确性)
证据的收集具有明确的目的,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些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内容含糊笼统的证明材料都不能作证据使用。
以上证据的四个特征,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第二部分 证据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据对办案机关正确实现办案任务,打击违法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
办案机关为了正确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后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办案人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证实和认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谁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或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后果、背景及其他条件等等。最后,掌握了客观实在的证据,尽管案件事实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原样重演或再现,也可以对它有个明晰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这就要依靠证据,使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情景,准确无误地被人们认识和反映出来。
因此,由真凭实据认定了的案件事实,才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时候都能站得住脚,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证据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是揭露违法活动和证实违法活动的手段。
违法的当事人,大都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隐蔽,不会被察觉,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在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多方狡猾抵赖,不肯轻易供述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就只有正确运用证据,有力地揭穿其谎言,使其感到违法行为难以掩盖,不得不如实交待问题。
证据是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根据,要正确地定性处理,就必须首先运用证据,查清全部案情事实,然后以事实为根据,正确认定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等,如果离开事实根据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材料作为根据,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理解得再深刻,执行的再坚决,也不能达到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目的,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实事求是地得出当事人有无过错,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此说,证据在查处案件中,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合法的作出处罚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三部分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换句话讲,凡是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明确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查处案件极为必要,这可以使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目标明确,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所纠缠,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两个部份,一是有关违法事实,其中主要是构成违法事实的要件,二是违法当事人的本身情况和违法后的表现,前者是基本证明对象,因为只有查明这些情况,才能正确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是谁违反法律规定?应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追究责任?后者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也必须查明。
有关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证明对象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因为,经济违法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又各有所不同或者各有侧重,实践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如有人举报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过商标,印制的商标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数量、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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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应设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电力、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农电工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在当地巡线和清障。
第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定期巡查,开展技术防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变电站(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
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微波站内与电力通信有关的设施;
(二)电力专用通信站外地埋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线路和光纤通信电缆以及水下通信电缆、水线维护房和维护设施。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邻近人口稠密区、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时,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置界牌、标明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电力线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线路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力电缆所在位置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避免排放造成电力设施电瓷污染的有害物(气)体,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周围300米、50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的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生产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作业者应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
谱饕担脖匦氡Vさ缌ι枋┑陌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损害发电厂(含煤场、灰场)、变电站、微波站设施的行为。不得威胁、殴打电力工作人员,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管道两侧附近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损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杆塔、拉线基础处缘10米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水沟或鱼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以外,凡可能损坏电力设施的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稳固的区域取土、开挖、打桩和钻探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和车辆通行的道路。凡因各种作业已经引起杆塔、拉线基础
周围的土壤、砂石松动滑坡,作业人应及时负责修复、加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从事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自地面起,超过安全高度(国家1、2级公路为限高5米,国家3、4级公路为限高4.5米)。需要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应事先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电力设施建设,不得从事《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统一安排电力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口及在城乡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群中。预留区域配电室的建筑面积。
城乡规划部门在已建电力设施(包括已经批准的拟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的周围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对有可能妨害电力设施的,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与房屋、林木、公路、弱电线路或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有关单位应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经济的原则协商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或其他设施,必须与周围已建设施之间保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气安全距离。需要迁移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所需费用由设施建设在后者承担。
符合电气安全距离的相邻设施,因一方设施发生变动而使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变动设施的当事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因此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线路走廊内的原有房屋,线路建设单位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协商搬迁,搬迁费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施工单位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
度。
第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
┃电压│1千伏 │ 1-10 │ 35 │66-110│154-220 │ 500 ┃
┃等级│以 下 │千 伏 │千伏│千 伏│千 伏 │ 千伏 ┃
┠──┼───┼───┼──┼───┼────┼───┨
┃水平│ │ │ │ │ │ ┃
┃距离│ 1 米 │1.5 米│3 米│ 4 米 │ 5 米 │8.5米 ┃
┗━━┷━━━┷━━━┷━━┷━━━┷━━━━┷━━━┛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为:
┏━━━━┯━━━━┯━━━━━┯━━━━┯━━━━┓
┃电压等级│1-10千伏│35-110千伏│ 220千伏│ 500千伏┃
┠────┼────┼─────┼────┼────┨
┃垂直距离│ 3 米 │ 4 米 │ 5 米 │ 8 米 ┃
┗━━━━┷━━━━┷━━━━━┷━━━━┷━━━━┛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或林木较多的地段,其留出的线路通道的宽度,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距离和通道内符合规定距离的主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种植超出规定标准的林木;已种植的超高林木应予砍伐,改种符合标准的低矮林木。对所砍伐的林木,由线
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其他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由林权所有者在电力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伐剪。逾期不伐剪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无偿伐剪。对于已经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伐剪、后通知林权所有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公路、铁路、弱电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为:
┏━━━━┯━━━━━━━━━━━━┯━━━┯━━━━━━━━━┯━━━━┓
┃ │ 铁 路 │公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
┃电压等级├───┬───┬────┼───┼───┬─────┤ ┃
┃ │至标准│至窄轨│至承力索│ │ │至承力索 │弱电线路┃
┃(千伏) │ │ │ │至路面│至路面│ │ ┃
┃ │轨 顶 │轨 顶 │功接触线│ │ │或接触线 │ ┃
┃ │ │ │ │ │ │ │ ┃
┠────┼───┼───┼────┼───┼───┼─────┼────┨
┃ 1-10 │7.5米 │6.0米 │3.0 米 │7.0米 │9.0米 │ 3.0 米 │ 2.0米 ┃
┠────┼───┼───┼────┼───┼───┼─────┼────┨
┃ 15-110 │7.5米 │7.5米 │3.0 米 │7.0米 │10.0米│ 3.0 米 │ 3.0米 ┃
┠────┼───┼───┼────┼───┼───┼─────┼────┨
┃ 220 │8.5米 │7.5米 │4.0 米 │8.0米 │11.0米│ 4.0 米 │ 4.0米 ┃
┠────┼───┼───┼────┼───┼───┼─────┼────┨
┃ 500 │11.5米│13.0米│ │14.0米│ │ │ 8.5米 ┃
┗━━━━┷━━━┷━━━┷━━━━┷━━━┷━━━┷━━━━━┷━━━━┛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个人的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危及电力安全生产、建设,尚未损害电力设施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处以3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以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
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由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并填写《处罚通知书》。电力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委托下属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罚款收入的管理,按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清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0日
试论如何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钱贵


  一、火灾的危害性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俗话说:“水火无情”;“贼偷一半,火烧全光”。当今,火灾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它给人类社会造成过不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火灾损失上升及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总趋势是客观规律。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介绍,发生火灾的损失,美国不到7年翻一番,日本平均16年翻一番,中国平均12年翻一番。全世界每天发生火灾1万多起,造成数百人死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火灾约4万起,死2000多人,伤3000—4000人,每年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亿元,尤其是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峻的现实证明,火灾是当今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火灾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sO100
  1.火灾会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因化学危险物品混存而发生反应,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火燃烧了16小时,有15人死亡,8人失踪,873人受伤,在抢险中仅公安干警就有54人伤亡,2名公安局副局长殉职,烧毁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每天有460万元财产被烧毁。
  2.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更为严重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密切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之大,往往是直接财产损失的数十倍。
  1990年7月3日,四川省梨子园铁路隧道因油罐车外溢的油气遇到电火花导致爆炸起火。参加灭火抢险战斗的有解放军第13集团军、二炮集团、成都军区、达县军分区预备师以及武警达县支队、四支队、四川省消防总队。这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仅500万元,但致使铁路运输中断23天,26日全线通车,造成成千上万旅客滞留和许多单位停工待料,间接财产损失难以估算。
  3.火灾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据统计,2000年全国火灾中烧死3021人,烧伤4404人,平均每天有8.3人在火中被烧死。2000年四川共发生火灾5718起,死102人,伤243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国际消防技术委员会对全球火灾调查统计表明,近几年全球每年发生600—700万起火灾,大约有6—7万人在火灾中丧命,全球每年在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是:(1)印度,年均2万人;(2)俄罗斯,年均1.35万人;(3)美国,年均5千人;(4)中国,年均2.1千人;(5)日本,年均2千人;(6)乌克兰,年均1.7千人。
  4.火灾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1987年5月6日到6月2日几乎长达一个月的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起火直接原因是林场工人在野外吸烟引起,间接原因是气候条件有利燃烧,可燃物多。人民解放军、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广大职工近10万军民经过近一个月的殊死搏斗,才将大火扑灭。这场大火致使193人丧生,226人受伤,火灾破坏了1000多万亩林业资源,大火殃及1个县城3个镇,破坏的生态平衡需80年才能恢复,经济损失高达69.13亿元。据资料统计,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毁林面积达100万公顷(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日本60%),森林大面积减少,造成洪水泛滥。
  5.火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如火灾发生在首脑机关,通信枢纽、涉外单位、古建筑、风景区等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甚至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因纵火发生火灾,殃及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市博物馆,烧毁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71万多元,而且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物馆内藏文物7千余件和黑龙江在该馆巡展的1具7000多万年以前的恐龙化石(长11米,高6.5米)被烧毁,以及堪称世界级瑰宝、被列入《吉尼斯世界大全》的吉林陨石雨中最大的1号陨石(重1775千克)也在大火中分为两半,还有2人被烧死,既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由此可见,火灾危害性是相当惨重的。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做好防火工作。
  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方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但落实欠佳。通过平时调查了解,各地方均建有较为完善的防火、灭火制度,场镇各单位对各级人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和具体的防火灭火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单位的安全制度如同虚设,有些乡镇单位就没有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导致个别义务消防队员连简单的灭火机如何使用都不知晓,更谈不上抢险救援、火灾扑救了。
2.硬件设施缺乏,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全县47个乡镇中,现阶段只有晋城镇(县委、政府所在地)等少数集镇安装了市政公用消防栓,其余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在场镇上安装公用消防栓,没有配备相应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乡镇场镇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灭火自救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全县各乡镇虽都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但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于无专用灭火器材装备,加之又缺少训练,所以在火灾扑救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本无法与专职消防队相比。
  3.电源、火源管理混乱。一是在用电上,由于部份乡镇场镇的建设滞后,还有不少老街区,面貌依旧,部份居民仍住在木结构的老旧房屋内,这些房屋成片连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也就是在这些易燃的木结构房屋上,电线乱拉乱接,电线老化,鼠咬现象严重,极易造成因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现在通过农网改造后,此现象虽有好转,但不规范用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在用火上,现在有一定数量的场镇居民用上了天然气,但大部分居民还是以烧液化气、蜂窝煤为主,少部份还在使用柴草灶。在使用燃气方面,不少居民对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还不是很清楚,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如:使用液化气时,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够,用明火去检查是否漏气,有的人为了延长气瓶内气的使用时间,将液化气瓶卧放使用或用明火加热以加速气化;有的居民为了多装气,不按安全规定,将液化气残液倒进厕所,阴沟和下水道内,他们不知道液化气从液体变成气体时,体积大约扩大250倍,加之它的爆炸极限又低,只有1.7%左右,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1公斤液化石油气的爆炸威力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的威力。在以柴草为燃料的使用方面,存在柴草与火源的距离太近,柴灰混杂、用火离人,乱倒灰渣等违反用火安全规定的现象。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防火责任制没有落实到基层,“上热下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公民的防火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贫乏,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用火用电不慎。
  3.由于经济困难,加之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还不强,造成大部分乡镇场镇上基本没有安装公用消防栓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施。
  4.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深、不够细,火灾隐患整改不坚决彻底。
  四、火灾的防预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防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根据物质燃烧的原理,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所以对可燃物质的使用要谨慎小心。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等。
  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设备内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危险化学品,如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3.清除火源。如采用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闭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为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从而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体措施有: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水封;机车、轮船、汽车、推土机的排烟和排气系统戴防火帽;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安全阀;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目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将至,公共场所和居民用火、用电量急增,人员大量集中,发生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危险性极大,要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危险物品的管理以及火灾的预防不是一个或者两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大家都有了安全意识以及对预防办法的了解才能真正的做到根除危险的存在。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