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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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19日〔57〕法秘字第131号
你院本年
5月16日〔57〕法研字第32号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一方因他方患麻风病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及附件收悉。我们意见,处理此类案件,究应离或不离,须对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如病的类型(即有无传染性)和轻重程度,他方已未受到传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情况,对麻风病患者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当地防治麻风病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和防治条件,各少数民族本身的风俗习惯等等,均须全面加以考虑,不宜笼统地仅以其中某种因素作为离或不离的唯一或主要根据,关于你院来交所提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意见,可根据上述精神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自行决定。我们不拟提出具体意见。现将贵州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报告转发你院,供作研究这一问题时参考。

附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57〕法民字第147号报告,请示关于少数民族患麻风病,一方请求离婚,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第1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参照婚姻法第5条第3款禁止结婚规定的精神,结合该地少数民族群众均有畏惧麻风病患传染的情况,为了不致遗害民族健康,防止和减少病患的传染蔓延,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一)对于结婚以后,女方未到男方住家,双方同居时间不长(按该地少数民族习惯,一般在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到男方住家,和男方同居时间很少)相互传染可能性小,如病患者一方不能短期治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民族协商,调解或者判决离婚。(二)对于婚后女方已到男方住家,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或者已生男育女(有的少数民族女方与男方生第一个孩子后才到男方住家),这种情况,相互传染的可能性大。由于这种病患的潜伏期长,若双方已有传染,农村缺乏检查机构,也不易检查出来,离婚以后,未显症状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即有再传染别人、遗害子女健康的危险。因此,应通过民族协商,调解或判决暂不离婚,隔离居住。(三)如果双方年龄已大的,为了在生活上和生产上互相帮助,亦应调解或判决不离,隔离居住。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附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麻风病患者的离婚处理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认为:我省除阿坝藏族自治州以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聚居地区,均有此类案件发生。按少数民族中的习惯,认为凡发现麻风病患者即强迫出走或赶至上山。经与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后,凡为麻风病而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案件必须适当处理,以避免病患者流离失所,并同意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凡因患麻风病而提出离婚的,需经医院检查鉴定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一方已被确定为患者而他方尚未被传染时,为防止传染和长远的社会计,一经提出则应予判离,但在判决离婚时,应对麻风病患者在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等问题予以妥善的解决。
如一方已被确定为患者,但病情轻微,他方亦确定未被传染,并经医院判断经过一定时期可能治愈时,应耐心劝说,嘱其暂时等待加强医疗,不宜予以判离。
如因确定双方都是定型麻风病患者,则均有社会危害性,应不判离,但因民族习惯或其他特殊理由不判离又不恰当时,在双方劳动、生活收入不因判离而发生困难的情况下,亦可判离,惟严禁再婚。
在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尊重民族习俗,并在具体处理方法上不一定采用硬性判决,应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以上意见关系少数民族的问题,而婚姻法在少数民族中又未能贯彻施行,上述处理原则是否适当,特报请指示。

附三: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转来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患麻风病人离婚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文收悉。关于对少数民族患麻风病人离婚问题提出下列意见:
麻风病患者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都有,但对于夫妇间因一方患麻风病而另一方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掌握的还不多。根据我们了解:根据少数民族过去的习惯,在藏族夫妇间若有一方患麻风病则被赶出去,另一方若未被传染则可和他人同居;也有的夫妇间虽有一方患有麻风病,但为了生活问题,则双方仍继续维持下去,在彝族夫妇间若有一方患麻风病也要被赶出去,甚或处死,另一方不管其是否被传染都不准再和他人结婚。
对于夫妇间有一方因患麻风病,而另一方坚决要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阿坝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在判决离婚时,应对麻风病者在离婚后生活问题和医疗问题上予以妥善的解决,否则流落在社会上,一则会影响社会秩序,二则又会传染他人,同时对患轻微麻风病者,经过一段时间可治愈者,他方仅因此理由要求离婚的,除可耐心劝说、暂时等待外,并应说明或判决隔离医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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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陈列中心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陈列中心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特区“窗口”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特区的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逐步实现自由港某些政策的指示精神,建立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陈列中心,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陈列中心以保税方式陈列国际市场生产资料样品为主,也可陈列我市供出口物资样品,提供国内外商品行情信息,以服务为宗旨,立足特区生产建设,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第三条 陈列中心接受海关监管,市经贸委负责行政管理,提供中心场所的市外贸(集团)公司成立陈列中心服务部,负责场所的管理服务和安全工作,办理进出陈列中心的陈列品的有关手续,对海关负责。
第四条 参加陈列中心的应是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加入中心应报经市经贸委批准,按核准陈列的商品类别,品种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参加陈列中心的外贸企业的条件暂定如下:1、有转口贸易经营范围,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2、有较强的进出口经营能力和较多的购销网络渠道;3、专业经营能力强;4、资金实力雄厚;5、有保税业务专业人才;6、信誉好。
第五条 陈列中心试办初期,设立金属、建材、机械、电子、化工、纺织、包装物料等7大类陈列品,其陈列范围如下:
金属类: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及其压延加工品、小五金;
建材类:建筑类:建筑材料、建筑五金、装修材料、电动工具、木材;人造板;
机械类:生产用汽车、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工农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及其零配件、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仪器仪表
电子类: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通讯设备;
化工类:化工原料(含有机、无机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民用爆破器材、油漆、涂料、染料、颜料、粘合剂、化学试剂、医药中间体、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燃料、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及其添加剂;
纺织类:纺织原料、面料、染化料、辅料;
包装物料类:纸、金属、塑料、玻璃、木制品等包装物料及其辅助材料、包装工具及其零配件。
参加陈列中心的外贸企业应按核准的陈列类别、品种陈列样品。
第六条 参加陈列中心的外贸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规定,接受海关的检查监督。保税生产资料陈列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出售,动用或移出陈列中心。
第七条 有关进出口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1991年8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利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为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利率管理上实行“逐级管理、专业分工、各司其责”的原则。
2.各级行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除国家法规、政策及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特殊规定外,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挂帐停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管理内容和权限
1.管理内容:工商银行各种存、贷款利率(包括优惠、贴息贷款利率、金融债券利率),拆入、拆出资金利率、邮政汇兑往来利率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的管理;利率政策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的反映和请示。
2.管理权限:总行负责制定贯彻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补充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利率浮动原则和范围,规定总行与分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包括汇差资金、上存下贷资金、二级准备金、联行保付基金等)。省、市分行根据总行规定,在以上利率管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确定省、市分行与地市行的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组织实施
1.在行长领导下,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利率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各自履行起本部门的职责,共同搞好利率管理。
2.分行以上(含分行)计划部门必须配备利率专管人员,同级有关业务部门也应设有利率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利率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分行以下各级行要相应配备利率专管或兼管人员。利率管理人员的配置要相对稳定。
四、部门职责
1.计划部门
(1)各级行的计划部门是利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利率调整、变动的贯彻执行和解释工作。其他部门凡涉及利率的文件,必须经计划部门会签。
(2)各级计划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调整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3)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确定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原则。
(4)检查分析利率执行情况,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信贷部门
(1)负责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银企双方签具的借贷合同和借款借据,要载明贷款种类、利率和贷款起止日期。如遇利率调整,信贷部门应根据有关文件及时配合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利率并通知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贷款中的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并及时通知会计部门计收加罚息。
(3)协同会计部门做好应收未收及挂帐利息的催收工作。
(4)反映利率执行中的问题。
3.会计部门
(1)按照规定的利率和信贷部门的加罚息通知,正确计结利息。严格掌握企业贷款期限,及时办理逾期贷款的帐户划转。
(2)利率调整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做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工作。
(3)各级会计部门应注重对应收未收利息清收情况进行反映,按贷款性质建立应收未收利息季度报告制度,并通知信贷和计划部门,以便能准确掌握应收未收利息情况,协助信贷部门催收。
4.储蓄部门
(1)负责储蓄利率的执行、宣传和咨询工作。
(2)正确计付储蓄存款利息,遇到利率变动时要会同会计部门及时调整,并做好有关帐务处理。
5.稽核部门
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对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五、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1.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本部门和利率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全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由稽核、计划、信贷、储蓄、会计等部门共同参加,每年对全行的利率执行情况至少要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2.检查内容包括:各种存、贷款利率及有关浮动、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规定允许的权限内,省(市)分行可结合本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从1991年3月1日起执行,有关解释、修正权归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