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许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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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之比较

许轲


[内容摘要]:理性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所以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中,他主张,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一个国家都要成为共和制,然后,由这些共和制再订立世界公民法,达成一个"自由国家联盟"。这条道路总体而言,可以称之为对主权的"非干涉主义"。而国际海洋法之父格老秀斯创立国际法学说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解决当时荷兰与葡萄牙之间围绕海洋自由而引起的争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主体、国家主权与人权等理论均有时代性、现实性。本文分三个部分比较论述理性设计出的“世界法”与现实意义上的现代国际法。

[关键词]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主权与人权 永久和平论

伟大的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出于对人类命运的关怀,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理想。这个理想显然不同于前人对和平的论述,前人的所谓国与国的"和平状态"在康德看来不过是把战争的现实性转为了战争的可能性,因为这样的一种和平状态只是一种无声息的备战,是暂时的停战状态,是一场临时战争的结束和另一场战争的开始。而康德所主张的乃是一种永久的人类和平,它要远离一切战争!而1609年发表的《海洋自由论,或论荷兰从事东印度贸易的权利》,这一现代国际法学世上最初的文献包含了许多后来成为国际法的原理。也许我们现在研究学习的国际法只是现实意义上的国际法。


一.现代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与康德的共和制主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主体,如同民法首先涉及“人”或具有“人格”的“人”,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也有“国际人格”或“国际法律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 。
而现在我国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作为国际法上主要主体的国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
求偿的能力 。这实际上实质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所必须具有的“行为能力”而“权利能力”实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即,人口、领土、政府、主权。亦可以用民法上的“人”来解释这个问题,因为民法和国际法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许多方面有着相同或相似的方式,我们可以用下面这个图表来说明问题

主 体 承载权利义务的方式 调整的关系 客 体

民法: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合同等方式(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决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集中于财产关系和一部分的人身关系

物,权利,实施知识产权等的智力成果

国际法: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即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所必须具有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联合国宪章》第38条第1款制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与作为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以及权威的国际法学说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国际关系包括了国际军事关系、国际外交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国际法发上的领土、海洋、空间、环境等一切可以国际法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而康德在,《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对国家的要求则不仅仅限于此。康德对“社会--法治”状态进行了描述,他认为一切合法的体制都是:国家公民权利的体制(民法):“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康德认为,共和制的逻辑产生基于三条法则:第一是“依据一个社会的成员(作为人)的自由原则”;第二是“根据所有人(作为臣民)对于唯一共同的立法的依赖原理”;第三是“根据他们(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法则而奠定的”。依此三项原则--本质核心是权利原则--所产生的原始契约必然是共和制。因为只有共和制才能真正的确保人民作为国家公民的平等权利。
  这里所说的共和制并非现在的英美法治社会,在康德看来其远未达到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同时康德提醒我们不要把共和制与民主制--康德所说的民主制是古希腊意义上的民主制--相混淆。康德认为首先国家依统治的形式可以分为:专制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相应于君主权力、贵族权力和人民权力;其次依政权的形式,国家可以分为共和与专制二种,前者“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政府)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而后者“专制主义则是国家独断地实行它为其自身所制订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则,因而也就是公众的意志只是被统治者作为自己私人的意志来加以处理的那种国家原则。” 康德的第二种分类颇令人深思,因为依此分类,没有分权的民主制度同样也是一种专制主义,其政治恶果就是多数人暴政,从而与“公意”相违背 。康德否定一切没有代议制的政权形式,因为“在同一个人的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时又是自己意志的执行者” , 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制度由于“所有的人都要做主人”,人民也不会自己推翻自己,所以向共和制的改革更为困难,康德认为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显然康德更为欣赏开明式的专制,即君主立宪制度。因为君主立宪制度还为代议制留有余地。康德强调,“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就是专制和暴力的。--古代所谓的共和国没有一个认识到这一点的,于是它们就势必会都解体为专制主义。”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在国际法上主体标准认定的问题,即,在现代国际法上只要是具备了“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国家在不违反国际既有的法律规则、原则的情况下通过同他国缔结双边的或是多边条约,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即可以成国际法上的主体,而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也有所变化。在WTO种的单独关税区以及其政府属于国际法的特殊主体,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NGO),甚至个人。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个人渐渐地可以通过国际性组织,如欧洲人权法院,直接引用过
国际条约,保护自己人权 。 显然不同于二百多年前德国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也可以说比康德的观点中的要求低了许多。

二. 国际体系与“自由国家联盟”

康德认为,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国际权利(国际法):“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康德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只能决定谁是胜利者,但无法决定谁有权利。为了脱离这种战争状态,使各民族之间的契约建立并得到保障,那就"必须有一种特殊方式的联盟,我们可以称之为和平联盟;它与和平条约的区别是和平条约结束一场战争,而和平联盟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同时,这个在于,后者仅仅企联盟不是积极意义上的世界国家或世界政府,它不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所以不“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所以,这个联盟是消极意义上的联盟。
国家是一个抽象物,一个概念
国家是一个概念,但是,它反映了现实。某个国家,比如阿尔及尔或西班牙,意味着,包含着界定的领土、人口和由一个政府管理的组织化国内政治社会 。
国际体系也是一个概念,但是,它反映现实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其作为分散的、独立的国家的特点。如果没有大量分开的国家,如果各国没有来往,就不存在国家间关系,就不存在国家间体系,也没有国家间政治,没有国家间(国际)法律。假如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就可能会有世界法,但不会有国家间法律。如果世界在一个单一霸权之下——罗马式和平,或其他什么“和平”——就会只有一个单一的统治性“国家的”法律,甚至政府如果是非中央化的,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也会调整下属分支机构的关系。
国际体系也反映了其他各种现实。很久以前,这成为欧洲中心和基督教,并维持相当时期,然后又是“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者。该体系的哲学和语言早已是欧洲的。“国家”也是欧洲的术语和概念。国际法上的其他许多术语和概念也是欧洲的。国际政治制度与国际法的许多方面仍然反映着其起源,即便在30多年前随着殖民主义的结束,开始有了转变。
总之,国际法——国家间法律——是各国相互交往,并存在各种关系的国际政治体系的法律。根据定义,国际法是各民族、各国之间的法律。而且,根据假定,法律是在国际政治体系中制定和维持,并隶属于其政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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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 (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 (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上海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 (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 (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 (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内部雕塑的建设管理)
本市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国家级、市级或者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5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帐务管理和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对帐质量,防范联行案件的发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现将“两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联行往来核算是与异地结算相结合进行的;联行对帐担负着对外业务处理和内部各行处之间划拨资金的重要任务,质量考核是保证对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两办法”以“借贷记帐法”原则为基础,具有严密的科学核算手续和监督机制。各行会计、信息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两办法”的工作,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二、认真学习做好培训工作。各分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组织联行管理人员、对帐人员、微机操作人员以及各通汇机构联行经办员认真学习“两办法”,大力抓好联行基础工作,确保“两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促使联行往来核算质量和对帐速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总行拟定于8月份举办一期各分行全国联行业务人员培训班。
三、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原农银发(1992)176号文下发的对帐办法和质量考核办法废止。
四、各分行务必于1994年6月20日前将“两办法”下发到辖属各全国联行机构,保证统一实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是指本行系统内经核准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它是本行办理异地结算业务和划拨内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要求:
(一)严密组织核算。办理联行往来业务,必须严格控制帐务核算的各个环节,加强联行专用章、报单、密押的管理,坚持专人分管分用制度和联行往来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弊端,保证联行资金安全;
(二)加强对帐监督。必须严密联行往来的集中监督机制,及时对帐,按时结平全年帐务,保证联行往来核算正确、及时、完整。
第三条 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的基本做法
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简便适用、严密监督”的原则,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采取以下做法:
(一)直接往来,分别核算
1.运用联行报单直接往来。全国联行通汇行在异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时,直接通过联行报单的填发与收受来连结往来双方的资金帐务。
2.划分往帐、来帐分别核算。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划分为往帐、来帐两个帐务系统,按照往帐、来帐以及本年和上年帐务分别设置会计科目。
(二)逐笔对帐,集中监督
1.全国联行通汇行均需按营业日,将当天所发生的全国联行往来报单,分别往帐、来帐编制联行往帐报告表和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
2.管辖分行收到所辖通汇行的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必须及时通过计算机录磁,每日传送总行。
3.总行收到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往来数据,逐笔对帐。
(三)划清年度,结平帐务
联行往帐与来帐应分清年度,按年分月清查未达。全年联行帐务查清后,由总行向管辖分行、管辖分行向通汇行办理余额下划手续,结平上年度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联行报单会计科目
第四条 联行往来会计科目,是核算联行之间的收付款项,明确反映联行往来帐务的工具。全国联行往来设置下列科目:
(一)联行往帐科目
1.各通汇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办理划拨款项、填发报单时,其联行款项的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发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二)联行来帐科目
1.各通汇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通汇行发来的报单,办理联行款项的收、付时,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收报行使用。
2.本科目年终余额,应在新年度开始时,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三)上年联行往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发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往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本科目。
2.本科目在新年度开始后,除冲正上年错帐和结平该科目余额外,不得再有其他发生额。
3.待上年联行未达查清,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才能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四)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1.本科目为上年全国联行在未达查清前由收报行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应将上年度“联行来帐”科目年终余额,不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
2.新年度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填发的报单和冲正上年的错误报单以及结平本科目余额时,用本科目核算。
3.待上年的联行未达查清后,上级行将该科目余额下划时,应通过本年的“联行来帐”科目转销本科目余额。转销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联 行 报 单
第五条 联行报单(包括经总行批准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单)是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一)联行报单分为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六种。
(二)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各联的用途:
1.邮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联来帐卡片—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2.电划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第一、二联一缺。
第三联往帐报告卡—发报行随联行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四联往帐卡片—发报行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行拍发电报后留存代“联行往帐”卡片帐。
3.电划补充报单由四联凭证组成。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报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第一联来帐卡片—收报行办理转帐后,代“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收报行随联行来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转帐贷方凭证—收报行代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四联收或付款通知—收报行给客户的代收或代付款通知。

第三章 联行往来帐务的处理发报行的处理
第六条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发生行,负责联行往帐的处理。发报行正确及时地向收报行填寄报单或拍发电报,并向管辖分行编报往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确进行的基础。
第七条 发报行办理联行往来款项划拨,应根据会计分录填制报单:
划收时,(借)××科目,(贷)联行往帐,填制贷方报单;
划付时,(借)联行往帐,(贷)××科目,填制借方报单。
第八条 报单的编制与审核
(一)发报行必须根据已记帐并经复核和签章后的有效凭证,按照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有关划拨资金的要求,确定编制邮划或电划报单。填写报单时,要准确、清晰地填写报单日期、收、发报行行号、行名、金额以及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做到要素齐全、字迹端正、易于识别。
报单内容如有填错,不得更改,应作废重新编制。作废报单应加盖“作废”戳记,随当日传票一并装订保管。报单编妥后,应在第一、二联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联行凭证专用章(以下简称联行专用章),需要加编密押的,应按规定编填密押,并由编、核押人员签章。
(二)联行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收(发)报行行号、行名是否相符;收(付)款人帐号或名称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并笔填制的报单,各笔金额相加是否与全计金额一致;密押是否正确;第一、二联报单上是否已加盖联行专用章等,均要逐项认真审核。
(三)电划报单,必须按照《全国联行往来电报格式的规定》(附式)复写电稿两联。经复核无误后,一联拍发电报,一联留底,随同第四联报单一并保管或单独装订保管备查。
第九条 往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二联报单应连同附件以联行专用挂号信寄收报行。
(二)第三联报单(报告卡)于营业终了,按借方、贷方分开(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收报行行号的大小顺序进行整理,作为编制往帐报告表的依据,并随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三)第四联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按第三联的方法进行整理,并分别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往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和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往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往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往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联行往帐卡片帐,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第十条 联行报单的寄发
(一)邮划报单(包括并封寄发的结算凭证、查询、查复书等)必须按规定用农业银行“联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下简称联行专用信封),信封上要逐项填明份数,不得省略不填。电划报单要按规定格式,逐份拍发“K报类”业务电报。
(二)填写联行专用信封时,应根据总行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联行行名行号簿》,对收信银行的邮政编码、地址、收信银行全称详细填列,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联行行号代替银行地址、名称或省略和简化。对发信行的邮政编码、地址、行名全称和行号也不得简漏。
(三)联行专用信封及电报在寄发之前,必须根据联行报单及其他凭证的实寄份数与信封上填注的份数和电报的件数,逐项核对相符,并认真登记“联行信件、电报发出登记簿”,指定专人投送。为确保安全、明确责任,各通汇行还应刻制业务电报专用章和通讯员个人名章,送当地邮电部门备案。
(四)发报行发出的报单或电报,如果由于内容有缺陷或者误寄、邮电部门传递失误等,接到收报行查询时,必须认真查对原报单及有关帐簿凭证,如果涉及委托人的,应即联系,及时查复,不得拖延不办。如果确系本行差错,应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报行的往帐报单或电报一经发出,一律不准自行撤销或自行划反方报单。如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或电报有问题时,应立即向收报行查询,俟收到查复后再行处理,防止造成资金和帐务错乱。
第十一条 报单抄本的补制
(一)发报行发出的报单,如事后接到收报行要求补发电划报单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抄本的查询时,必须在三天内详细查明,确系漏拍电报或报单丢失,经坐班主任审批后,方可补拍电报或补发报单抄本。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二)报单抄本只用于邮划报单。补制时,以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第一、二、四联代替,第三联作废。发报行使用时,一定要按原往帐报单号码及往帐发生日准确填制日期和报单号码(原印的报单号码划销,改填应补制的报单号码),并在备注栏注明补制日期和明显的“报单抄本,注意重复”字样,然后将第一、二联寄收报行,第四联粘在原第四联后面,保管备查。
收报行的处理
第十二条 收报行是联行往来的受理行,负责联行来帐的处理。收报行认真审查受理发报行寄来的报单或拍来的电报,准确及时办理转帐,并向管辖分行编报来帐报告表,是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
第十三条 联行专用信封的拆封、查对与保管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专用信封,应先根据邮局送交银行的收信记录单,逐件验收无误后再拆封。拆封时,必须根据封面所填报单笔数与封内实装报单核对相符才能处理(封内的其他凭证也应逐项核对)。封面漏填报单笔数的,应代为补填,并注明“本行补填”字样,封面所填笔数与实收笔数不符的,除在封面注明实收笔数及报单号码外,还应填制两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寄发报行查询,一联留存。
如收到以非联行专用信封寄来的联行汇款信件,不得按正常业务处理,必须向发报行查询,经确认后才可受理解付。
(二)为了防止漏拆信封、漏抽报单等差错发生,拆封后的联行信封,必须逐日查对和保管。并指定专人认真检查当天收到的联行专用信封件数、封面所填报单(包括其他凭证)的合计笔数与实收报单的合计笔数是否一致,经查对相符,检查人员应在邮局交来的收信记录单上签章,然后将收信记录单与全部联行专用信封捆在一起,标明收信日期后保管6个月。
第十四条 电划补充报单的译制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查电报挂号、“报类”及内容无误,应即译制电划补充报单,在译制时:
1.必须按发报行在电文中注明的月份和日期填制电划补充报单。
2.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报的金额必须与留底的第二联托(委)收凭证金额轧对。代转划的,如有异议应向收款人开户行查对。
3.电报编有密押的,应核对密押,对于“报类”不符、漏编或错编密押以及内容有误的电报,应即向发报行拍发电报查询补正。在未查复补正前,不得解付款项。
第十五条 报单的审查与转帐
(一)收报行对收到的邮划报单和经译制的电划补充报单,必须认真审查:收报行行名、行号是否本行;报单与附件(电划补充报单与电报)的收(付)款人名称或帐号、金额是否一致;报单号码是否完整无缺;报单有无涂改挖补现象;第一、二联报单是否加盖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和密押是否真实正确。对于有问题和不完整报单的款项严禁解付。
(二)收报行对经审查无误的报单,要加强控制,应按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金额分别记载“联行信件、电报收到登记簿”,并在报单上加盖转帐日戳后立即办理转帐。
借方报单转帐的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如有应寄其他通汇行的报单误寄本行时,即不予转帐,应填制三联“联行往来查询书”,一联连同误寄的报单和附件转寄正确的收报行,一联通知发报行已代转正确的收报行,一联留底。
(四)经查有问题暂时不能转帐的报单,应按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第十六条 来帐报单的处理
(一)第一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于每日营业终了,分别按借方、贷方(电划在前,邮划在后)再按发报行行号大小顺序整理,结计出借、贷方发生额,编制联行来帐借、贷方汇总传票及科目日结单,登记“联行来帐”科目总帐,结出余额,并与来帐报告表的上期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逐一进行核对,报单附在来帐报告表留底后面,作为来帐科目卡片帐,按月装订保管。
(二)第二联报单(报告卡)按第一联报单的方法整理,营业终了后凭以编制联行来帐报告表,并随来帐报告表上报管辖分行。
第十七条 收到报单抄本的处理
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补制报单抄本或补拍的电划报单时,应认真审查:
(一)该份报单抄本或补拍电报是否经本行要求而补制的,并与原查询书核对相符;
(二)收款人确未收到该笔款项。
报单抄本审查无误后,经坐班主任审批,按正常报单处理手续办理。并登记“报单补入补出登记簿”。
联行往、来报告表的编制与审核
第十八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是收、发报行向管辖分行报告本行联行往来业务状况的工具,也是管辖分行监督和控制通汇行正确办理联行帐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报告表的编制
(一)各通汇行每日营业终了,必须根据当天发生的全部联行往来报告卡,分别往帐和来帐编制联行往、来报告表一式两联(附式)。编制时,“上期余额”栏按上期报告表的“本日余额”栏数字填制;对发出的报单,分别借方、贷方报单加计笔数、金额,填入本日往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往帐总帐核对一致后,第一联往帐报告表附往帐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对收到的报单,分别加计借方、贷方报单的笔数和金额,填入本日来帐笔数和发生额栏内,结出余额与联行来帐总帐余额核对一致后,第一联报告表附报告卡寄管辖分行,第二联自留。往帐报告表所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借、邮借、电贷、邮贷及收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来帐报告表所附的各联报告卡应按电贷、邮贷、电借、邮借及发报行行号的顺序排列(往、来帐报告卡均按蓝字在前,红字在后的顺序排列)。
(二)各通汇行于年度终了日报送的联行往帐报告表必须注明“本年度最后一份”字样。年末日(12月31日)未发生往帐业务的,也应编制最后一份往帐报告表,发生额填“0”,余额和顺序号按上一期报告表填列。
(三)新年度开始,联行往来业务应区分上年度和本年度分别编制报告表。收到上年的报单或办理冲正上年差错的报单,应编制上年联行往、来报告表,其序号、余额与上年报告表内容衔接,报告表日期应填写13月××日(次年元月为13月,2月为14月,以此类推)。本年度的往、来帐报单应编制本年度报告表,其序号、余额均自本年起重新开始。
第二十条 报告表的审核与寄报
报告表编好后,必须经过如下审核: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必须衔接(简称三衔接)。
(二)报告表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要相符;报告表所填笔数与所附报告卡张数要相符(简称两相符)。
(三)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等于本日余额(简称一平衡)。
(四)报告表借、贷方本日发生额及余额必须与“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总帐当日发生额及余额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加盖联行专用章,附同报告卡当日或次日寄报管辖分行;第二联附同报告卡一并留存。

第四章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
第二十一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是对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发生的联行往帐和来帐,进行帐务核对的重要监督机制。是保证联行资金划拨及时、准确、安全的保障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处理,实行“通汇行往来报告,管辖分行集中录磁,总行逐笔对帐,及时监督未达”的双向监督做法。
管辖分行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辖分行是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数据录磁中心,主要负责联行对帐的数据录制、通讯传输、查询查复以及清查未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告表的登记与交接。管辖分行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全国联行往、来帐报告表及报告卡,应及时拆封清点,按行号整理,逐户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收到登记簿”。然后对前期未到的报告表单独保管,其余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应及时交与录磁操作员,移交时,必须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交接登记簿”,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以防漏录、重录或丢失等差错发生。
第二十五条 数据录磁与检查。录磁操作员对报告表及报告卡的各项数据,必须按以下顺序和要求逐项准确、及时地输入电子计算机:
(一)报告表:行号、日期、编号、上期余额、本日借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贷方笔数和发生额、本日余额。其自年初累计笔数、累计发生额由计算机根据报告卡自动生成。
(二)报告卡:报单种类(邮借—1,邮贷—2,电借—3,电贷—4)、报单号码、日期、发报(收报)行行号、报单金额。报单的本方行号不需输入,由计算机根据报告表行号自动生成(即往帐不输发报行行号,来帐不输收报行行号)。
录磁操作的同时,计算机对以下内容进行平衡检查:
(一)本期与上期报告表的序号、日期、余额三项内容是否衔接;
(二)报告表上期余额加减本期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等于本期余额;
(三)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的笔数、金额与所附报告卡的合计数是否相符。
在进行以上录磁和检查中,计算机会提示发现的差错。操作员必须认真处理计算机给出的提示:如属操作失误,由操作员自行更正;如属通汇行报告表、报告卡本身错误或要素遗漏,操作员应退联行员进行查询。联行员应登记“联行往来报告表(卡)差错处理登记簿”,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录磁,以保证准确、及时地上报联行数据。
为保证数据录磁准确,录磁操作员对已录磁的报告表、报告卡,必须换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 查询数据的接收与处理。管辖分行应从总行“查询信箱”中,每日取出日常查询数据,每月第一工作日取出批量查询数据,并分别用计算机打印“日常查询清单”和“批量查询清单”,及时按第五章的清查方法进行查询、查复,并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同时,按日打印“查复清单”,保管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数据文件的汇总。管辖分行要按日将计算机录制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查复数据进行汇总处理,数据要求做到:
(一)规范的顺序。即按照报告表、报告卡、查复数据、汇总报告表顺序和规定的记录格式及文件上报。
(二)数据经过衔接平衡检查。
(三)报告表最小序号与总行该行最大序号相衔接。
(四)查复数据及汇总报告表数据准确。
第二十八条 数据文件的备份与传输
(一)为保证总行恢复全国联行数据的所需要求,管辖分行每日在数据录磁完毕后,必须及时备份全部数据,并按日妥善保管。
(二)管辖分行要按日将录制正确的数据文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向总行传输。如遇数据传送错误,应根据总行提示,查明原因并更正后,将整套数据重新向总行传送。
(三)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发生差错,应正确地恢复昨日备份数据。如当日数据错乱或丢失,必须重新输入全部数据,确保分行机内数据正确。管辖分行机内数据,必须具备随时与总行及所辖各通汇行进行帐务核对的功能。
(四)联行往来的跨年度数据,要严格按年度分开,不得混淆。
第二十九条 报告表及报告卡的装订保管。报告表及报告卡帐务处理结束,应按录磁日期、行号大小顺序排列,并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装订保管,以备查阅。
总行对帐的处理
第三十条 帐务组织。建立全国联行往帐、来帐两大计算体系。
(一)对帐体系内部按往帐、来帐分别以各管辖分行和通汇行为对象,设立报告表登录系统和报告卡登录系统。报告卡登录系统内均应按报告卡的日期按月设置“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三个帐户。
(二)按往帐和来帐分别设置相应的“总行总帐”、“管辖分行分户帐”、“通汇行明细帐”。总帐、分户帐、明细帐之间相互制约、控制和保持平衡。
(三)总帐应按日打印保管;分户帐、明细帐可不打印,只将软盘定期保存或根据需要打印。
第三十一条 数据检查。总行收到各管辖分行传输的联行各有关数据,立即进行以下检查:
(一)顺序检查:
1.是否存在非数字性记录;
2.有无汇总数据;
3.是否有报告卡无报告表(包括冲帐报单)。
(二)逐项检查:
1.报告表:小计、合计金额是否正确;日期、中心号是否合法;报告表序号是否连续。
2.报告卡:红字报单能否找到原报单;日期是否合法;报告卡上的行号是否与报告表上的行号相符;是否存在非法行号。
检查中一经发现错误,应即告知差错行“数据有误,检查后重新传输”的信息,直到检查正确为止。
第三十二条 归并、抽对与监督
(一)每日收齐各管辖分行传输数据后,做好数据备份,及时将接收数据归并到计算机系统联行帐务中,并自动生成各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
(二)抽卡配对处理。已核对和待查对报单应单独存放管理,未核对报单设定一类相似错(日期、号码相同,其他要素不同)和二类相似错(日期、号码不同,其他要素相同)。
(三)相似错检查后,即进行超邮程报单检查(相似错误报单不得参加)。
(四)当天查出的相似错、超邮程报单要及时存放到管辖分行“查询信箱”,以便管辖分行取出查询数据。所有查询数据在未得到管辖分行查复前,放入“待查对”帐户单独保管。
(五)每日收到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数据后,及时与“待查对”帐户核对,无误后,转移到“未配对”帐户,以参加对帐。
(六)每日抽卡配对,查询、查复处理结束后,对机内数据重新检查平衡;方法同上。检查平衡后,做好数据备份。如检查不平衡,则恢复昨日备份数据,与今日接收的管辖分行备份数据重新处理,直到日终检查平衡为止。
(七)为便于核对帐务,查找差错和加强监督,总行应按日打印《全国联行对帐情况表》、《总帐平衡表》、《金额错误报单情况统计表》、《非正常未达报单款项》等表。
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管理需要,计算机提供如下会计报表:
(一)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三)业务量统计表;
(四)各类差错统计表;
(五)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表(由总行定期发送管辖分行);
(六)重复报单明细表;
(七)相似金额差错明细表;
(八)查询、查复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总行对联行对帐过程,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与监督。
(一)认真审查每天计算机处理的往来数据及对帐状况是否正常,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充分发挥“双向监督”的检查作用。要经常分析和监督未配对报单和待查报单的处理和变动情况。对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重复报单和超邮程未达报单要及时与管辖分行联系,督促追查。对积压报单不转帐,查询查复不认真,处理问题不及时,以及占用联行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五章 查询查复的规定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查询、查复是保证联行对帐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也是查清联行帐务、纠正差错,保证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正常进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查询查复的一般规定
(一)各级行必须贯彻“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各通汇行主任或会计负责人对查询、查复内容要亲自把关,严格监督,并签章负责。
(二)查询、查复应根据相关行的路途远近、通讯条件、情况缓急分别采用邮寄、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等方法。总行对各管辖分行的查复期限规定为:直辖市、单列市分行为10天;一般省、区分行15天;边远省、区分行20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到期日遇到例假日顺延),必须将总行查询事项予以反馈。管辖分行对所辖通汇行的查复期限由各管辖分行自定。各级行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查而不复、互相推诿、扯皮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三)通汇行在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时,对有缺陷或有问题的联行报单,暂时不能转帐的错误报单等,应视内容轻重缓急程度,当天发出电报或邮寄查询。被查行收到查询必须在三天内,查明原因予以答复。
(四)查询查复书要求文字简练、内容明确、互相尊重、共解疑难,并经坐班主任审阅签章,加盖联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方能寄发。如一次查询未复,办理第二次查询时,可抄送双方管辖分行。管辖分行收到抄报或抄送的查询书,应积极协助查询,督促被查询行尽快查明原因和解决问题。
(五)处理完毕的查询查复书应配套装订(按本行发出的查询与对方的查复书配套,本行收到查询与给对方的查复配套),定期列入会计档案留存备查。如必须以对方行查复书作传票附件时,则应在原查询书留底联注明对方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
(六)一切查询查复事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内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交由客户自行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未配对报单查询查复的处理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将不能配对的待查对报单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不配对的相似报单;第二类是重复报单;第三类是未达报单。并将三者的基本内容,分别定义为各种相应的查询状态位和查复状态位(附式),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通讯,采用每日逐笔和每月批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查。
第三十八条 相似报单的清查方法
相似报单指往帐报单和来帐报单要素中,涉及报单编制日期、收报行行号、报单号码、金额,其中某项要素往来双方不符,其余要素均相符的报单。
总行在对帐过程中,发现不配对的相似报单,同时逐笔向发报行、收报行双方管辖分行查询。
管辖分行收到查询信息,经检查录磁有误,应即更正,并选择相应的查复状态位答复总行;经检查录磁无误,除答复总行“待查”外,同时打印“联行查询查复书”三联,加盖管辖分行对帐专用查询查复章,两联寄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采用电话查询的必须登记“电话查询查复登记簿”)
有关通汇行接到查询书后,应认真查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对无误,即在两联查询查复书上批注“我方无问题,查对方”(查复状态号为50)加盖联行专用章,一联自留,一联寄管辖分行;查实有误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查询书上批注“查复状态”和更正内容,一联查复管辖分行,一联自留。另自制一联查复书通知对方通汇行。
第三十九条 重复报单的清查方法
总行对重复报单,向重复报单行的管辖分行发出查询,发生重复报单的管辖分行收到总行的查询信息,应迅速向有关通汇行进行查询,并速将查复结果反馈总行。如重复属实则应答复总行”已查实、待更正”,并尽快办理冲正帐务。
第四十条 未达报单的清查方法
未达报单指超过正常邮程的来帐未达(总行收到往帐报告卡,无来帐报告卡)和往帐未达(总行收到来帐报告卡,无往帐报告卡)。
总行对超过邮程期限的报单,首先向报告分行查询,报告分行收到该类查询信息后,如果是来帐行应首先检查发报行行号是否有错误,报单种类是否错误,该报单是否本行业务等,经检查无误后,答复总行“我方无问题”。总行收到报告行的准确查复后,即向未达分行发出查询“他方正确查你方”。未达分行收到总行查询信息,必须先检查确认该未达是否漏录,属于漏录报告卡的,于次日补录并查复总行。如未达分行查无此报,于次日答复总行“待查”,同时打印三联查询书,两联寄给有关通汇行,一联自留。被查通汇行如属于往帐行,在接到其管辖分行查询书后,应立即查对各项原始资料、数据,经查实本行确无此报单时,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我行未发此报”,管辖分行即速报告总行。总行接到“查无此报”的报告后,立即通知报告分行“该报单止付,待查”;如往帐行经查属于本行报告有误,应按规定更正后,在两联查复书上批注“查复状态”,一联寄管辖分行,一联自留。管辖分行收到查复书,应即进行更正处理,同时答复总行。被查通汇行如属于来帐行,经查确实未收到该份报单,应迅速答复其管辖分行,同时填制查询书或电报寄拍对方行查找原因或要求补制报单抄本。

第六章 联行往来的差错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处理联行往来差错的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的帐务组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任何错误都会影响整个帐务处理的顺利进行,影响资金周转和银行信誉。各通汇行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联行帐务,尽量防止发生差错,一旦发生差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不得自行其事,以免造成帐务错乱。
(二)通汇行发生联行差错均应根据有效原始凭证、报单的查询查复信函,准确办理差错更正。
(三)发报行填发的各类联行报单,寄发前发现差错,均不得擅自涂改原报单内容,必须另填制正确报单再寄发。联行报单寄发后,发现填写错误时,需要更正行名、行号、报单号码、报单日期等错误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其管辖分行代为更正,并及时通知收报行。
第四十二条 报单行名、行号错误的处理
各级行对行名、行号不符的报单,都必须坚持以款项解付行(以下简称解付行)为准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和对帐。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是本行的,附件是他行的;或行号是本行,行名与附件是他行的。
1.根据附件能肯定正确的收报行时,即办理转划手续。借方报单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
(贷)联行来帐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办理转划时,报单备注栏内注明“××行报单误划本行,现转划你行”(原附件作转划报单附件)。如用电报转划时,应在电文后加拍“代××行转划”字样。
2.根据附件无法肯定正确收报行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同时向发报行查询,俟查复后再行处理。
3.如系多笔业务的贷方报单,其中一部分无法转帐时,应将正确部分先予转帐。待查部分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正确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待查部分)
如是借方报单,待查部分先以“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正确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待查部分)
(贷)联行来帐
待查款项的附件留存,并查询发报行,俟查复后再冲销其他应付或应收款。
(二)收报行接到附件属于本行,但报单行号、行名有误。
1.解付行的处理
(1)当时发现,肯定附件是本行的,可按自己的行名、行号代为更正原报单后办理转帐。同时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更正行名、行号;一联抄报其管辖分行,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自留。
(2)经管辖分行查询发现,并核实附件确已转帐,解付行即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答复其管辖分行,并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帐”;一联通知发报行按解付行的行名、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自留。
2.发报行的处理
(1)如先接到解付行要求更正原收报行行名、行号的查询书,经查实后更正,并主动填制三联查询查复书,一联通知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一联寄查询经办行;一联自留。
(2)如先接到其管辖分行的查询,经查实,待接到解付行的查复后,再更正原报单。并查复其管辖分行“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
(三)收报行行名是本行的,行号与附件是他行的;或收报行行号、行名、附件均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接到误寄的报单,经查实不是本行的,应即将报单和附件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如不能确定正确收报行的,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然后向发报行查询,待查复后再处理。不得退回发报行。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或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错转报单,应即将错收的款项用红字冲回,按原附件编制转帐凭证(备注栏注明原因),另编往帐报单,转划正确收报行。会计分录为:
(贷)××科目(红字)
(贷)联行往帐(分行辖内往来)(蓝字)
同时,编制查复书寄发报行和管辖分行要求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对帐,并在查复书上写明“按解付行行号×××××对帐”和错收款项的转划情况。
3.发报行接到管辖分行的查询和解付行的查复,应以错转行为解付行办理更正原报单收报行行号。同时向管辖分行填制查复书,并注明“按解付行行号×××××更正原报单”,并抄送解付行。
(四)电划报单收报行行名、行号正确,电稿错填电报挂号;邮局误拍误投电报;电文收款人不是本行的。
1.收报行审核发现时,均需先查询后处理,并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俟发报行查复后处理。
2.收报行事后接到管辖分行或发报行查询,经查明电报已为本行收转,双方通汇行和管辖分行均应按照上述错转他行邮划报单处理方法,办理冲帐和转划。
第四十三条 报单金额、印、押错误的处理
(一)收报行接到的报单,行名、行号正确,但是有下列情况暂时不能转帐:(1)收(付)款人帐号不清无法肯定帐户;(2)报单与附件金额不符;(3)漏编密押或密押有误;(4)报单漏盖联行专用章等。
1.收报行应即向发报行查询。如遇紧急用款或金额较大的错误报单,可用电报查询。同时记载“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错误报单连同附件专夹保管,俟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再按正常手续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
2.有错误的报单,无论转帐否,接到发报行查复后,只能根据查复书内容,在原错误报单上详细批注,不得更改报单。
(二)报单金额小于附件金额
1.发报行的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将差额向收报行补发电划报单,并在电文之后加拍“追补×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方或贷方报单差额”字样。同时在原传票上加注补发报单号码。如果收报行距离较近,差额数字不大,也可补发邮划报单。
2.收报行接到追补差额的电报或邮划报单时,应检查“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有无记载,如有记载,应将追补电报编制补充报单或追补差额的邮划报单与原错误报单一并办理转帐,并销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如无记载,需查明原错误报单是否转帐,如确未转帐,追补差额报单暂用专夹保管,俟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一并办理转帐。
(三)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
1.借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已发出的借方报单,金额大于附件金额时,补制差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差额不填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另编制电划贷方报单,将差额部分补划给收报行冲帐。同时冲销“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往帐(划收的冲帐差额)
在拍发电报时,应在电文后加拍“此款系冲正×月×日第×××号×××金额邮或电划借方报单”字样,原错误的借方报单和补发冲帐的贷方报单其报告卡仍应随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对帐。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的电报及冲帐的贷方报单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电报编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与原错误的借方报单一并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冲减差额以后的正确金额)
(借)联行来帐(冲帐的贷方报单金额)
(贷)联行来帐(原错误的借方报单金额)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从付款人帐户付出,则可根据发报行的冲帐报单金额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寄来的冲帐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再按上述方法处理。
2.贷方报单的处理
(1)发报行附件正确,但报单或电报已发出时,应先将差额部分补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填报单)
同时立即电告收报行请其速将差额划回,电文应拍明“×月×日第××××号邮或电划报单金额误为×××元应为×××元,差额××元。请速划回”。原报单报告卡联仍寄管辖分行。俟接到收报行划回差额的报单后,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电报通知划回差额时,除参照上述(二)之2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将原错误报单金额办理转帐,正确部分给收款人收帐,差额部分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原错误报单全部金额)
(贷)××科目(正确金额)
(贷)联行往帐(划回原发报行的差额)
如系电划报单,收报行查实尚未给收款人收帐时,编制电划补充报单第一、二联按原错误电报金额填写,第三、四联按正确金额填写,同时填制一联划回差额的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随差额贷方报单寄原发报行。
如已按错误报单金额给收款人收帐,应编制特种转帐传票三联,两联作借方传票及支款通知,将差额部分从收款人帐户付出,另一联随差额报单划回原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联行往帐
如错误报单未到,应将发报行通知划回差额的电报专夹保管,俟错误报单到达后,一并按上述办法处理。
(四)往帐报单金额正确,但与来帐报单金额不符。例如:电报错拍、错译、补充报单错编等。
1.收报行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对电报底稿,属于错译或补充报单编错等情况,应编制红、蓝字报单和特种转帐传票办理全额冲帐手续。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原错误金额)
(贷)联行来帐(红字原错误金额)
(借)××科目(蓝字正确金额)
(贷)联行来帐(蓝字正确金额)
贷方报单分录相反。
2.属于电报错拍或其他情况,收报行根据管辖分行查询和发报行查复,按上述分录办理冲帐。
3.红、蓝字冲帐报单列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
第四十四条 报单重复转帐错误的处理。例如:邮电局发来重复电报;邮划报单与补制报单抄本重复转帐等。
(一)收报行事后发现或接到管辖分行查询,经查明确已重复转帐,应根据重转金额编制与原报单种类、日期、号码等完全相同的本方红字冲帐报单(邮划报单第一、二联办理冲帐,三、四联作废)
借方报单会计分录:
(借)××科目(红字)
(贷)联行来帐(红字)
贷方报单会计分录相反。
(二)在重转报单和红字冲正报单备注栏注明重转情况及冲帐日期,红字冲帐报单编入冲帐当天的报告表内上报(下同)。
第四十五条 报单使用错误的处理
(一)应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误用全国联行报单
1.发报行对省内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应用“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核算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已发出联行报单或电报时,发报行和收报行均视同联行往来处理,不必办理冲帐手续。如电划报单,收报行已按“分行辖内往来”来帐处理时,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转入“联行来帐”科目处理。
2.发报行对省内无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误用“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填发了联行报单时,应冲销“联行往帐”,改用“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处理,并编制与原报单日期、号码完全相同的红字报单,第一、二联作废,第三、四联注明“冲正报单”字样分别编入往帐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和留存,同时填写查询查复书,通知收报行将原寄的全国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如报告表尚未寄发,而报单已寄出,应以红字冲销“联行往帐”科目,并将第三、四联报单作废,改填“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及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联行报单第一、二联退回作废。
(二)应用全国联行报单误用分行辖内往来报单
1.发报行对跨省联行往来,误发“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并已纳入“分行辖内往来”业务核算,应冲销“分行辖内往来”,另填联行报单,改按“联行往帐”科目处理,并通知收报行将错误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退回作废。
2.收报行接到省外误发来的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如收报行行号、凭证内容、密押、联行专用章等无误,仅报单误用,可以通过“其他应付(应收)款”先转帐,并速向发报行查询,俟接到发报行补来联行报单再办理转帐,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然后将原分行辖内往来报单加盖“作废”戳记退回发报行。
(三)借方、贷方报单用反
发报行会计分录正确,但报单用反,而且报单或电报已经发出时,应即电告收报行“×月×日第××××号邮或电,借或贷××金额报单反方,速予冲回”字样,同时根据错误报单补制传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报行应用贷方报单而误用借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贷)其他应付款
然后根据原正确分录,另编制贷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如应用借方报单而误用贷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联行往帐(不发报单)
然后根据正确分录,另编制借方报单,按正常手续处理。
2.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借、贷用反的报单,不得随意退回,先登记“未转帐错误报单登记簿”待查。待接到发报行借方、贷方报单用反的电报通知,经核实后,先按错误报单办理转帐,划回发报行,会计分录为:
(借)或(贷)联行往帐
(贷)或(借)联行来帐
附件留存待发报行寄来的正确报单后,按正常手续处理。
3.发报行收到收报行划回的借报或贷报时,即冲销其他应付(应收)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联行来帐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收款
第四十六条 联行往、来报告表错误的处理
(一)各通汇行编制的往、来帐报告表,未寄发前发现发生额与所附报告卡金额不符,应作废另编,不得在原报告表上更正修改。
(二)往来帐报告表已报管辖分行,事后发现填写错误,对需要更正报告表日期、编号、报单笔数的采用“查询查复书”委托管辖分行更正;对属于金额错误,如报告表的余额不衔接、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等,查明原因后,应另编制正确的报告表上报,并委托管辖分行注销原报单的错误报告表。
(三)管辖分行在数据文件录制过程中,发现所辖通汇行报告表及报告卡错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报告表编号错误但余额衔接,可调整编号,作为正常报告表处理,并通知通汇行更正。
2.报告表所附报告卡行号错误,如无此行号、行号不清、行号与行名不符、无编报日期等,应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3.报告表与报告卡金额不符或报告表发生额、余额轧计不平时,对本期错误报告表及报告卡要整套保管。并立即向经办行查询,待经办行查复更正后再进行处理。
各管辖分行在未接到通汇行查复前,不得随意更改原报单金额和报告表借、贷方发生额。

第七章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结转
第四十七条 联行年度划分及帐务的处理
(一)新年度营业开始前,各通汇行应将“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
(二)新年度开始后,发报行除冲帐外,不得再编发上年的往帐报单。编发本年联行往帐报单时,要准确填列本年日期。
(三)新年度开始,收报行处理联行来帐时必须按本年、上年度严格划分,准确核算。接到发报行上年编发的联行报单办理转帐时,应使用“上年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到本年编发的报单,应使用“联行来帐”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管辖分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收到通汇行的往、来帐报告表,应分别年度清分、登记、审核。
(二)新年度开始,凡需向总行传送上年度联行往来报告表时,应将报告表日期(月份)由计算机自动加“12”。
(三)新年度开始,向总行传送上年联行查复数据时,应在查复的报单日期(月份)栏加“12”。收到总行的“上年查询”时,应将加计的“12月”转换为上年的年份,向通汇行办理查询。
第四十九条 总行跨年结转的处理
(一)新年度开始前,将报告表和报告卡的总帐、分户帐以及未配对、已配对、待查对明细帐全部结转到上年户,并在行号位加“50000”区别上、下年度帐务。
(二)上、下年度联行对帐并行期间,总行向各管辖分行查询上年联行报单时,均应在报单日期栏加“12月”,以便各行查找。
第五十条 上年全国联行帐务查清的标志
(一)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和全年累计发生额、最后余额平衡一致。
(二)联行往帐报告卡与来帐报告卡全部配对,两者“已配对”总帐的余额、累计发生额平衡一致,“未配对”、“待查对”两个帐户无余额。
第五十一条 上年帐务查清后,总行、管辖分行、通汇行的联行往、来帐余额应进行全面核对,保证联行帐务核算真实、正确。
(一)总行的核对
1.上年联行未达帐查清后,由计算机根据往、来报告表明细帐,按行号编制“联行往、来余额核对通知单”(简称余额核对通知单),发送各管辖分行。
2.收到各管辖分行送来的“××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后,应与总行留存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行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即可办理下划上年联行各科目余额。
(二)管辖分行的核对
1.接到总行传来辖属各通汇行“余额核对通知单”即打印留存。同时通知辖属通汇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余额核对报告单”(简称余额核对报告单)。
2.收到辖属通汇行上报的“余额核对报告单”应于留存的总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逐一勾对。待全部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报总行。并将通汇行的“余额核对报告单”一联作全辖“余额核对报告单”附件一并留存,另一联盖章后退通汇行证明该行上年联行帐务全部正确。
(三)通汇行的核对
接到管辖分行编报“××年全国联行往、来帐余额核对报告单”的通知后,应根据“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填制“余额核对报告单”一式三份,经坐班主任审核无误后,二联寄管辖分行,一份留存。
第五十二条 上年联行帐务的下划与结平
(一)总行的下划
年度未达查清后,总行将根据各管辖分行“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汇总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贷方传票(均为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管辖分行。
1.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往帐”科目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各管辖分行“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该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的余额应完全一致。这时,即可反其借贷方编制传票,冲销结平上年度的全国联行往来帐务。
(二)管辖分行的处理
1.管辖分行收到总行下划两科目余额的报单后,应与“余额核对通知单”所列汇总数核对。相符后,即根据报单附来的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帐。
(1)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总行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管辖分行将总行下划的报单转帐后,即根据各通汇行的“余额核对通知单”上的往帐与来帐余额,分别编制特种转帐借方和贷方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传票,一联作报单附件),通过本年度的联行往帐借方或贷方报单下划各通汇行。
(1)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往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年联行来帐
(贷)联行往帐
下划“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通汇行的处理
通汇行接到管辖分行下划的上年联行往、来帐余额的报单时,应与“核对余额报告单”及“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科目余额核对,无误后,即办理转帐。
1.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往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往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2.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上年联行来帐
处理下划的“上年联行来帐”科目的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相反。
经过上述转帐后,“上年联行往帐”和“上年联行来帐”两科目应无余额。
至此,总行和各通汇行的上年全国联行往来帐务全部结平。

第八章 对帐文件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对帐工作的软盘、帐、表、簿、查询、查复书、收发信件清单等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机对帐的依据和记录,也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在一定时期内起着事后查考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保管期限。参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计算机对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五年、两年三类:
(一)永久性保管:
计算机对帐档案销毁清单。
(二)保管期五年
1.全年全国联行往来总帐平衡表
2.年终各类差错统计表
3.全年业务量情况统计表
4.各管辖分行保管的往来报告表及报告卡
5.查询、查复清单、通知书(含电话查询登记簿)
6.计算机对帐人员工作移交清单
7.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
(三)保管期二年
1.全国联行往来对帐情况表
2.待查往、来报单对应明细情况表
3.其他各种差错表及登记簿
4.管辖分行备份软盘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管辖分行俟上年全国联行未达全部查清后,机内所有的上年各种数据,方可清除(上年数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必须保留)。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对帐档案应定期分类装订整理,并建立“计算机对帐档案管理登记簿”逐项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切实防止遗失、火烧、虫蛀、鼠咬、霉变等。
第五十七条 其他有关调阅、移交、销毁事宜,均按照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解释和修改权属总行。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需要,各分行可在辖内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对帐的管理,强化联行监督机制,提高对帐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做法
第二条 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事求是、公平竞赛”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统一标准、按季评奖”的办法。
全面考核即按照《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