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商标抢注行为发挥鲶鱼效应/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25:28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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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标抢注行为发挥鲶鱼效应

王瑜


商标“抢注”行为是最近比较热门的话题,《中国贸易报》8月10日刊登记者朱文伟撰写的文章《“商标抢注”,形势恶化》,把商标抢注行为看得象热带风暴那么可怕,文章还提出要“多管齐下制止商标抢注”朱记者的观点其实是目前一种主流意见。就该话题北京电视台以及《中国消费报》先后采访了本人,本人却与主流意见有不同的看法。

商标抢注的形态

我们先来看看目前我国“抢注”商标有那些形态: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这种行为其实很早就有,引起人们关注的是著名的“海信”商标被西门子的子公司在欧洲注册,西门子向海信要价4000万欧元(相当于4亿人民币),后来经过多方的努力,海信最终以50万欧元赎回。最近又暴出深圳的博朗文公司将国内180多个知名商标在香港抢注。这个行为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香港毕竟是自家人,马上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后将内地知名商标到香港去注册变得相当的困难。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据报道浙江永康的一位先生,将多个国外驰名的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了531个商标。将国外商标在中国注册其实和国外公司在国外抢注我国的商标一样的道理。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国内的驰名商标也有被傍的,葡萄酒中的驰名商标“长城”就有无数的傍名牌者,各式各样的长城葡萄酒随处可见。

4、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为商标,例如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傍名人发展到将小说、电视剧中的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很多就被注册为商标。

5、傍热点。用重大事件和热点的名称注册为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也被抢注。傍热点的“热点”也不断在翻新,比如将有名的电视栏目注册为商标等。

“抢注”的行为现在又有了新的动向,浙江温州的许某将国内高档酒店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肯定的是“抢注”方式还会更多的新形态出现。

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分析抢注,我们首先要讨论什么是“抢注”,“抢注”,抢的是什么呢?我们分析以上五种抢注的法律形态,可以看出抢的是两样东西:一抢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别人的名字(已享有的权利),二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还未享有的权利)。抢过来干吗呢?抢过来注册商标。“抢注”的“抢”还有抢先的意思,那么“抢注”商标其实就是将别人的商标或者一些热点名词抢先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抢先别人一步注册商标,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问题的,抢注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抢的是什么东西。

抢的是别人已经有的商标,主要体现在第一和第二两种形态中,商标是要受地域限制的,一般来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美国没有注册就不受美国法律保护,反之国外的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同样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既然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不注册不受保护,那么这个商标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种使用当然包括将这个商标注册为商标(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这个商标是个图形或者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在里面,这些情况除外),别人当然可以抢先在你之前去注册。这种抢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法律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别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这种行为法律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即使不小心获得注册,权利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该商标无效掉。

第二种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这些热点词汇包括热门事件、名著以及热播的电视剧、电影中人物名字,甚至是一些比较有人气的电视栏目的名称。这里我们来说说倍受关注的用中央台的栏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中央台“非常六加一”,以及“中央一套”等很多栏目的名称被别人抢注为商标。为此很多人为中央台打抱不平,这些栏目的名称是中央台自己取的,经过中央台的努力使其成为一个有名的名称。但是我们想想中央台如果要阻止别人将这些名词注册为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唯一可以往上靠的是“著作权”,栏目的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么完善的保护。再说中央台是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别人是作为商标使用,两者互相不构成冲突。有人说别人用这个栏目名抢注为商标,是因为这个栏目名称很有名。这有什么不可以呢?因为你有光芒,别人才会来找你照耀,我被你照耀,对你却没有影响,不过是借光而已,中央台完全没有必要为阻止别人借光而将自己的光芒想方设法封闭起来,仅供自我欣赏,那未免太小家子气。

王律师评曰

知识产权早被当成一种商务手段,国外公司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一般注而不用,用微不足道的注册费轻易将我们的产品阻挡在国际市场之外。而国内企业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目的是想要国内企业支付一笔高的赎金,或者索要代理权等。我们既然无法阻拦国外企业的“抢注”行为,又凭什么对国内企业的抢注行为进行指责?商标抢注,更多的是体现抢先的意思。市场经济的法制精神是合法地赚取一切利润,只要在法律规定不违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一切活动,尽管这些活动与民众普遍的道德观念有很大的冲突。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自由的,竞争的结果自然是快鱼吃慢鱼,思想意识落后、行动迟缓,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与主流看法相反我觉得对这种行为还值得赞赏,在我国的企业商标意识淡漠,7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的背景下却有这么一群人,他们熟悉《商标法》的规则,从别人的蒙昧与迟钝中发现了商计,我们要夸这人有头脑,为什么要去制止,又凭什么去制止他们呢?

鲶鱼喜食沙丁鱼,人们在运输沙丁鱼的时候偏偏要放进几条鲶鱼,在鲶鱼的进攻下,沙丁鱼当然会被吃掉一些,但是沙丁鱼在为生存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那么就让这些“抢注”商标者成为鲶鱼,让他们发挥鲶鱼效应,搅动我国企业混沌的商标意识。当然会有企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们的企业会避免更大的损失。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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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就若干增值税政策与征管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详见《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附件)。
二、总局授权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本组的调研工作,包括召集成员单位讨论调研工作安排以及起草调研报告等有关调研工作事宜。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组长单位的工作,服从组长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调研材料的撰写形式,应按调研项目分别起草调研报告及待发文件。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在调研报告中应分别列明。
四、各组的调研材料,应于2002年6月1日前上报总局。

附件: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调研项目 工作分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组长:江苏组员:广西、黑龙江、深圳、大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管理办法
组长:河南组员:山东、江西、安徽、甘肃、西藏、重庆

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北京组员:广东、辽宁、宁波、新疆、上海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上海组员:浙江、宁夏、内蒙、山西

集团性企业及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四川组员:海南、福建、天津、陕西、厦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浙江、组员:云南、青海、河北、湖北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管理办法
组长:湖北组员:湖南、吉林、新疆、贵州、青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10〕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我区职业教育攻坚成果,推进国家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一管理,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统筹各类职业院校办学资源配置,通过职业教育园区、集团或联盟的方式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优化组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自治区统一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标准足额拨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构建县级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城乡合作和区域合作,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制度和培养培训制度。

  自治区设立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晋升专项制度。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改革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加强中、高职教育的沟通与衔接,实现职业教育体系的贯通。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和职业资格的“双证书”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对口就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优异的市、县和办学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进行奖励,对基础薄弱但努力发展职业教育且成效明显的市、县和职业院校予以扶持。

  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职业院校开展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