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许登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8:50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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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

许登甲 赵艳杰


  创新是进步的灵魂,是前进的不竭动力。培育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政府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者,高校科研机构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合作者。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中,加强校企联合,实现优势互补,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武装人,把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如同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主要从高校与企业间合作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一、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高校通过与地方和企业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帮助企业增强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并且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创新型人才。
  目前,高校产学研合作逐年得到加强。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具体形式有:“省部合作(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高校与地方开展的“校-地合作”、高校与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以及设立联合研发中心、共建创新基地等。据统计,高校通过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完成的技术转移已占四成以上,直接面向企业一线需求的委托研发、联合研发已占合作方式的六成以上,有效提升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效能。
校企合作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校企合作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是知识与经济紧密结合,没有知识的不断生产,就没有技术的不断创新;知识和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越短,科技的进步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又拉动科技本身的发展,市场对科技的导向作用更加强烈。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这种固有的特点,要求校企必须合作,共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因为只有两者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和科技,企业在资金和设备等各自优势,使其资源得到最佳的互补和配置,才能最快地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技术、产品、商品直至占领市场。如果这样的合作和支持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前景必然是广阔的!
  二、高校与企业合作案例
  1、清华大学“超低剂量X线人体安检系统”国际技术转移案例;
  2、北京科技大学产学研“大合作”模式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3、天津大学与上海石化合作实现双赢;
  4、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高清联合研发数字电视;
  5、华东理工大学与中国石化联合研发乙烯APC技术;
  6、河北农业大学联合多家单位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
  7、宁波大学与金田集团组建跨学科团队解决关键问题;
  8、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产业化案例;
  9、中南大学与中国铝业公司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
  1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推广新模式。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高校在企业技术创新及区域创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高校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正发挥生力军的作用。例如中南大学主动走出校门与国内外30余家大型企业开展新型产学研全面合作,合建了“中国铝业联合实验室”等联合研究机构,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北京科技大学探索集应用技术研究-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产业化为一体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实现将工程化科研成果向钢铁企业的成功转化;清华大学有效促进了中俄两国在安防技术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实现了“核心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配套技术集成—产业化—返销国际市场”,为企业搭建起一座通向世界的坚实桥梁。
  二、高校积极参与建设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作用。例如河北农业大学坚持二十余年走“太行山道路”、联合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力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宁波大学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围绕宁波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了研究与攻关,增强区域集群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上海交通大学从建设国家标准入手,联合攻关数字电视核心技术,目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全业务系统解决方案已经在全国10余省、40余地市得到应用。
  再有,北京大学与贵州航空集团在高分辨率无人机航空遥感系统研制中的成功合作,探索出一条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成功之路。合作双方将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北京化工大学瞄准国家重大需求,以产学研为桥梁,增强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的能力,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双方在研究过程中特别强调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为导向,提出具有实际价值的新构思,开展系统深入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创新,并通过申报发明专利构筑自主知识产权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把学校的科技发展植根于企业经济发展的创新实践之中,北京化工大学与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上海交通大学和通用汽车公司加强国际战略合作,以“通用汽车公司车身制造技术上海交通大学卫星实验室”为载体,成功地把中国高校的杰出科研力量与国际汽车制造的实际生产相结合;将高校的技术理论与企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科技研发与提高高校应用科学和学科建设的水平相结合,打造特色的车身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基地获得成功,为这段跨国联姻提供了继续幸福下去的理由。
  三、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建议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1)、科技政策
  1.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和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政府投资基金部分所获投资收益的部分比例,可以让利给联合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
  2.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市工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3.市级政府采购向产学研联合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考虑。
  4.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技计划
  1.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调整政府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并鼓励企业通过招标、委托研发等形式,将承担的计划任务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创新。
  2.加大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力度。市科委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
  3.对市属及中央在京转制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合作,实现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在京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市科委“科技资源招商”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引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市科委“企业创新应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试点”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技术或知识产权,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5.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科委“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环境与资源、能源、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6.对于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奖过程中给予重点倾斜。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此类项目,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优先予以支持,用于产学研的继续合作。
  3)、创新环境
  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条件平台。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中,引入社会机制。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科技条件平台,使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
  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加强与企业在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把利用大学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作为认定和考核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市教委、市工促局支持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建立电子信息、车辆、新材料、化工与环保、城市交通、先进制造、新医药等领域的技术转移中心,支持中科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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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
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991年4月29日

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的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期货交易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三、期货交易所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
(四)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期货合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会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七)载明期货交易所理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选举、聘任的文件;
(八)期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住所证明;
(十)通讯设备、专用设备及通讯线路的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章程和交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程序;
(七)财务管理;
(八)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期货交易所一律按会员制进行规范。凡未按会员制登记注册的,在重新登记注册时,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制。
七、经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注册,请原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一律办理注销登记。
九、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办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通知本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于今年8月31日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