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当首担其责/徐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31:50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当首担其责
——“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随笔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吃的安全,食的放心是人们对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商家及政府部门对百姓健康的最低保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发展,食品确实越来越多样化、充足化、新鲜化、美观化。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同时,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也是越发的加大。
记得上大学时有一位教授说过这样一个真实事例:他的两个法学博士同学移民去了加拿大,一个在超市从事搬运工工作,另外一个在幼儿园当老师。同学们非常不解,便问:为什么不在中国要移民加拿大呢?教授回答:他那同学说得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想想看,中国的食品有几样是安全的?看看我们现在吃的猪肉,食品添加剂太多,三个来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吃排骨现在连骨头都不用吐了。前不久媒体不还说咱们国家60%的猪肉都添加了瘦肉精吗?……
是啊,吃肉都不用吐骨头了,原本一两年生长期的猪现在也就两三个月就能长到两百多斤,这又是何其的夸张。笔者也是一个地地道道从农村出来的,记得当年家里养猪时能养到两百斤至少也得养上一年半之久,而如今,笔者虽然生活在大都市,吃的东西却远不如八九十年代。这不是人们生活水平的倒退又是什么呢?
记得上小学时,课文里面就有一则“拔苗助长”的寓言故事,然而孩子们是代代学,而一旦长大后却为了各自的私利,重复着“拔苗助长”,而且越发的不可收拾,在坑害别人的同时,却也在坑害着自己及家人。因为食品安全不仅关乎着个类食品、个类人群,而是关乎着各类食品及全民安全,这是关乎全体国人生命及健康的大事。
劣质奶粉、“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毒大米、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最近,因“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又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头浪尖。食品安全问题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劣影响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据商务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上市食品超标问题依然存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失、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食品流通检测及环保体系仍不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据调查,全国5万多家食品零售企业中建立检测中心的不足1%;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此外,检测体系不健全,还表现为各部门的检测工作缺少协调,检测力量缺乏整合,检测资源不能共享,快速检测的技术手段落后。这无不与政府质监部门存在直接的联系。
笔者也在想:为什么成立一个企业时,去收税(费)的部门怎么就那么多?什么卫生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城管部门、环保部门等等,只要能占得上边的、管得着的,吃、喝、玩、拿、卡那可是样样精通,跟企业都快成一家子了,又如何去查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之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问题就出在政府的监督不力,处罚不力,企业责任当是其次。如果政府管好了自己的人,个个都严格执法,又有哪个食品生产商敢这么猖獗?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沉重地打击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中国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这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焦点。因为它关系着百姓的生命健康,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千秋基业。同胞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吧!为着我们的下一代们,也为着我们自己。政府的大员们,利用好你们手中的权力吧!为着你们的仕途,也为着你们自己的家人!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一起案件谈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
胡军辉
【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系同村邻居。1999年4月,原告在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时,被告阻挡原告盖房施工,并提出1998年其在建房时,原告曾以他的地基过高,超过了村里的规定为由,要求其落地基,否则就不让其盖房,于是其落了地基,结果房子盖完后出现了裂缝,为此要求原告赔偿房屋维修费。后经村、镇调解组织多方调解,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5月6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盖房时,原告提出落地基,落出了问题,原告自愿出维修费4000元补偿被告。当天原告将此款4000元给付了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即以建房时被告到工地无理取闹,阻挠盖房,致使雇佣的建筑队无法施工,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协议,被告索要现金4000元,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现金4000元。
【争议】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理由是:在原告盖房时,被告以阻挠原告施工为手段,向原告索取房屋维修费,原告为尽快将房子盖完,在违心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协议并给予被告房屋维修费4000元。该协议是原告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所签订,被告占有该款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判决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是,被告占有原告的4000元房屋维修费,并不是没有根据,是由原告的先行为所引起的,这一点在协议中已相当明确。况且该行为是在多方调解双方自愿的得情况下发生的,其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应符合下列四个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一方利益的取得,也就不会发生得利的问题。所谓一方取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当事人在财产上受到利益,至于当事人取得利益的原因和方法则无关紧要。
2、须他方受到损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以一方受到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为必要。所以,即使一方受到利益,但他方毫无损失,则不发生不当得利。这里所说的受到损害,是因有一定的事实而减少其财产的总额。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就是指他人的损失是因对方取得利益造成的。与侵权民事责任、违约民事责任重的因果关系不同,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只是基于某种共同性原因同时发生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这两个结果,从这两个结果之间来看,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造成了受有损失。
4、须无合法根据。所谓无合法根据,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而言。因为受益人享有利益,如果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则法律应予保护,当然没有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与受损人之理。只有受到利益与受有损失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后才能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的行为很显然具备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但在无合法根据这一要见上却显得不很完善。这主要表现在,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房屋维修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因被告盖房时,原告提出落地基,结果被告的房屋出现裂缝而引起此事件的发生,且原、被告达成协议的基础是经多方调解,而原告是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4000元,并不违背原告一方当事人的本意,上述协议应视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该协议应属双方的自愿行为,应认定有效,而原告在房屋盖完后又反悔,要求被告返还维修费4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68129
邮 箱:hyc2000723@sina.com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文件
卫医考委发[2000]1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0年11月22日会议通过,决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为:
临床执业医师:305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6
口腔执业医师:338
口控执业助理医师:162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279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3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1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5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1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56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5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25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50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5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47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4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15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04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50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有关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