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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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参加爱国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执行上级爱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第九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卫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有关人员,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二)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三)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四)全民健康教育、除四害和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遵守“十不”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管理办法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改善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杀灭四害,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各级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市和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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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78号
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 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 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 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 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 概(预)算。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 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 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 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代理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 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 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 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 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 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 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 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


第十三条 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 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 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 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 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 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 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 ,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 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 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 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6/P020100601622881833904.doc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kg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L/100 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附件1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提出节能汽车推广申请,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本三份,并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三、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四、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证明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量(万辆)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节能汽车销售收入(万元) 前一年 前三年 前三年



(二)基本能力介绍

(包括节能汽车产能、管理水平、研发能力、质量保障能力、资信状况、销售网络和组织体系、售后服务条款及能力、社会责任、推广方案,限4000字)

推广车型基本情况
序号 生产企业 公告序号 通用名称 车辆型号 排量(mL) 额定载客人数 变速器 最大设计总重量(kg) 整车整备质量(kg) 燃料消耗量(L/100 km)
型式 挡位数

推广网络信息汇总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性质(直销/经销/代销)






附件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辆)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辆)
品牌 整车整备质量(CM)(kg) 车辆型号 排量(L) 燃料消耗量(L/100km) 推广数量(辆) 补助金额(万元)




合计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销售信息汇总表
序号 消费者 消费者电话 销售车辆品牌 销售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销售单价 发票号 销售时间 销售地点 经销商名称 销售商电话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一、标识的内容
(一)标识的名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三)“企业名称(或简称) 品牌 车辆型号” ;
(四)“综合燃料消耗量:XXX L/100 km,政府补助金额:3000元”。
二、标识的样式
(一)字体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字体SimHei、字号44、对中;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车型)”:字体SimHei、字号20、对中;
“企业名称(或简称)、品牌、车辆型号”:字体SimSun、字号16或根据字数自定并注意画面平衡;
“综合燃料消耗量:,政府补助金额:”字体SimHei、字号15,“XXX L/100 km”字体SimSun、字号15,“3000元”字体 SimSun、字号15。
(二)尺寸
148mm(宽)×148mm(高)。
(三)颜色
绿色:(CMYK:95.0.100.27)、边框、中心图案
白色:其余部分
(四)边框:左7.5 mm、右7.5 mm、上7.5 mm、下7.5mm
三、标识的印制
(一)标识由生产企业自行印制,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粘贴在车辆本体上的标识的图案、规格、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且应清晰可辨;使用在车辆本体以外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也可单色印刷。
四、标识的粘贴
标识应粘贴在车辆内部侧车窗或风挡玻璃上、不对驾驶员视野构成影响、靠近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显著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