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审判管理机制作用的几个实务问题/徐慧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6:17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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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机制的作用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但实践中要做到并非易事,有的个别法院甚至认为审判管理增加负担,对此最高法院还专门澄清错误认识。本文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制约审判管理机制作用发挥的几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1、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因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2、审判管理机制必须科学、合理、可行,科学性决定审判管理最终的效果和方向,要“量体定做”才能合理可行,且尽量简单、易操作。3、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步骤:对现状调研,明确施力点;确立目标,明朗动力源;发扬民主,激发集体责任感;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4、实施机制要做到“方向坚定、方法柔软”。一方面态度要坚定,措施要有力,并严密评查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激发干警积极的感受和情绪,寻找破除习性的压力和动力,变被动执行为积极贯彻。

  关键词:审判管理机制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变,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另一方面,审判力量不足、人民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并有效地推行,是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质效要求高等诸多问题的当务之急。但实施前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中如何将机制推行到位?实施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机制效果?这每一步都直接决定了审判管理工作最终的成效。为此,结合本院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影响审判管理机制效果的几个关键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审判管理机制“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各法院建立审判管理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本院的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使审判工作产生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有时我们精心设计,并借鉴先进法院的成功经验,构建出完备而严密的审判管理机制,实施后却并不一定会产生相应的效果。为何如此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问题出在哪里?这就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即构建审判管理机制的出发点是效果而不是机制本身。

  我们构建一套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所构建的机制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工具,而不是我们的目的。因此,在当前全国法院严格审判管理工作的形势下,要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审判管理机制是为了实现最终的管理效果,而不是把建立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本身作为最终的工作目标。如果我们以制定出完美而严谨的审判管理制度为出发点,可能所构建的机制很完善,也很有道理,但却不一定能产生很好的实际效果。而如果是以要获得的效果为出发点去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即使所构建的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却最终会有实际的效果。例如我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要获得“案结事了”的效果,在机制构建上就规定了立案、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立案阶段: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尽力将一些情况较复杂,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棘手纠纷化解在立案前。审理阶段: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要尽力化解纠纷。我院对主审法官设置了一个考核指标,要求所审结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不能超过20%,力争做到在审理阶段就案结事了。执行阶段:全面收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线索,要求穷尽所有执行调查手段和执行方法,执结率不得低于70%。我院建院三年来的工作效果:至今全院无一起上访案件,全院案件调撤率75%以上,审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低于25%,案件执结率75%以上,实践充分证明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如同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发展就是硬道理”,审判管理 “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只要有实际的效果即使机制构建得暂时还不完善那也是一项有效的机制,而机制构建得再完美如果不能产生实际效果那不过只是纸上谈兵。当然,随着审判管理机制渐行深入地推行和不断地健全,最终能发展为即有效果又很完善的机制。

  二、审判管理机制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是审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众所周知,因此,大多法院都会尽其所能地制定尽量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则审判管理工作抓不到重点,无的放矢,没有效果。

  科学性是机制设计时要考虑的核心要求。机制的科学性决定其最终的效果和发展方向。所设计的审判管理机制只有具备科学性,才能通过运行显现各种预期效果,产生良好的管理效益,才能达到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等目的。

  设计机制时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合理可行。机制再科学,制度再规范,必须合理并能在实践中推行,否则,只能是停留在纸上。设计机制时应“量体定做”,要以本院实际情况为基础,根据本院的管理理念和本院干警的素质状况来设计可行性的机制。可以借鉴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在兄弟单位运行效果很好的机制,将其放到本院来推行,却未必有预期的效果,有的甚至无法推行,这就是因为不一定完全符合本院的实际。例如,在推行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到底是实行“大立案”机制,还是“小立案”机制,到底是电脑自动分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等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具体如何设计完全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来定,怎么可行,怎么可以尽快见效就怎么做。也可分步进行,“大立案”机制条件不成熟就先推行“小立案”机制,电脑自动分案条件不成熟就先还是传统人工分案模式,关键是要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切实可行。例如我院因新成立不久,人员素质较好,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据这一实际,就一步到位高标准要求设计机制,全面推行“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对案件流程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电脑自动分案、档案数字化管理等。但有些传统老法院,案件多、人员素质不整齐、历史包袱大,因此要循序渐进,如果一开始就高标准设计审判管理机制,就难以顺利推行。

  此外,机制可行的还有一个要求是尽量简单、易操作,能简化的环节要简化,能优化的环节要优化。因此,设计审判管理机制时要充分围绕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的宗旨,根植于本院实际情况的土壤,使之成为法官工作的利器,法院管理者的帮手,否则,机制设计得再完美,若不易操作,作为施行机制主体的法院干警和管理者,也会难以适应,审判管理的目标也就最终会落空。

  三、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

  第一步,对审判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明确施力点。

  犹如建造房屋,首先要勘察地形、了解地基,才能开始设计再进行施工。构建审判管理机制首先要了解本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现状,这便是法院审判审理管理工作的地基,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施力点。要对本院现阶段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审判人力资源包括:现有审判人员的人数、学历背景、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审判工作的质效包括:每月收结案情况、人均月结案情况、案件审理周期、案件质量、调撤率等;审判管理模式包括:案件流程管理情况、审判监督机制等;审判公信力包括: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可度、服判息诉率、案结事了率、信访情况等;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包括:对现有审判管理情况的满意度、对工作的投入度、责任感等。

  第二步,确立本院审判管理的目标,明朗动力源。

  以现状为施力点确立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在设定目标时可采取分层分阶段的方法,以总目标与子目标相结合,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相结合科学建构审判管理机制。先确定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总目标的设立要高远,再将这一总目标分解为审判人力资源、审判质效、审判管理模式、审判公信力、及本院干警的工作情绪状态等若干项子目标。对总目标和每一项子目标都要作近期规划和长期规划。近期规划以周安排、月计划、季讲评、半年总结、年终考评的工作制度贯彻,通过无数个近期工作目标的累加,成就总目标的实现。这些总目标与子目标,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共同组成了审判管理的目标系统,这个目标系统就是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前进的动力源,全院上下围绕着目标系统不断超越,不断前进。

  第三步,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激发集体责任感。

  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一方面,“民主”可以整合全院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从而构建出科学而又严谨的审判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干警在参与构建的过程中,能产生强烈的集体责任感并形成合力,从而使审判管理工作产生整合效益,同时也能大大提升干警执行机制的自觉性。例如我院在构建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时,就充分体现了集体参与的优势,最终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质量监督机制:一是以立案庭为主,建立案件审判效率管理机制,由立案庭对案件审判流程和审限进行监督;二是以审判执行部门为主,建立案件效率保证和质量自查机制,对本部门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纠;三是以审监庭为主,建立案件质量全程监督机制,对立案流程管理效率、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及效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四是以政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完善干警岗位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机制。四项机制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贯穿案件的全部流程,实现了案件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同步动态监督格局。

  第四步,运行中不断收集意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机制。

  审判管理机制构建完成后,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只有在工作实践中才能检验。首先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再理想的机制,在起初实施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情况,尤其是改革较大的机制。有了这点认识我们就能理性对待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我们要积极对待,仔细分析原因,寻找解决办法。一般来说不外乎就是这几种情况:施力点定位不准确,脱离了本院实际;机制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机制不具备操作性;目标定位不合理等。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其次,我们要注意到干警对实施机制的态度和情绪,收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机制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位干警去实施,对干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充分接受,不合理的充分沟通。再次,我们要不断地校验效果,在实施中不断检验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能实现确定的目标,如果发生了偏离要及时修正、调整机制,这样不断完善使机制越来越有效。

  四、实施审判管理机制要“方向坚定、方法柔软”

  我们通常认为机制构建好了就紧接着实施,似乎这是一体的,不用特别去考虑实施的问题。而只有当实际实施时,才发现推行中会出现困难,甚至出现不得不终止推行的情况。再好的机制若不能实施到位,同样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是前提,而实施是关键,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颇。机制的实施必须“方向坚定、方法柔软”,既要保证机制严格推行到位,又要注意方式方法让大家能接受,不产生抗拒心理,让大家变被动实施为主动贯彻,这样不仅可使机制推行产生预期效果,而且推行起来会轻松。

  (一)方向要坚定

  构建审判管理机制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一旦确定了,则要坚决执行,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这就是“方向要坚定”。可通过以下一些措施来保证方向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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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帐实转的合同,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三) 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第十五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按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8〕6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第五条 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的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
(二)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
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
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4),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检查方法
及数量 标准条文
1 房屋室内空间尺寸 开间、进深、净高 钢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按每户不少于3个自然间,每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净高测5点 GB50204-2002,8.3.2
GB50203-2002,5.2.5、5.3.3
2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
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GB50209-2002,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可不计。
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GB50210-2001,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GB50204-2002,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墙面抹灰质量 观察检查 GB502010-2001,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地面表面坡度 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GB50209-2002,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3 门窗、护栏 外窗台高度 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 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GB50096-1999,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GB50210-2001,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门窗开启 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GB50210-2001,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GB50210-2001,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 GB50210-2001,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栏杆高度 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 GB50368-2005,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竖杆间距 用1m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 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210-2001,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2栏杆间距允许偏差3mm;3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4mm;4扶手高度允许偏差3mm。
防攀爬措施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护栏玻璃 观察检查3C安全标识,卡尺测量 GB50210-2001,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蓄水24h,深度不得小于20mm GB50209-2002,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外墙渗漏 雨后观察检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 给排水及采暖安装 管道渗漏 试水检查 GB50242-2002,4.2.2为保证使用功能,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通知试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管道坡度 观察检查 GB50242-2002,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5.2.3的规定。
表5.2.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1、管径50mm,标准坡度25‰,最小坡度12‰;2、管径75mm,标准坡度15‰,最小坡度8‰;3、管径110mm,标准坡度12‰,最小坡度6‰;4、管径125mm,标准坡度10‰,最小坡度5‰;5、管径160mm,标准坡度7‰,最小坡度4‰。
安装固定 通球检查 GB50242-2002,5.2.5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地漏水封 尺量检查 GB50242-2002,7.2.1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6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使用“漏电开关测试仪”逐个检查 GB50303-2002,22.1.2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1.7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户内配电箱(盘) 观察和开、关触电保护器动作 GB50303-2002,6.1.9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2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3照明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6.2.8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暗装配电箱箱盖紧贴墙面,箱(盘)涂层完整;
2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箱(盘)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4箱(盘)安装牢固,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底边距地面为1.5m,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小于1.8m。
照明试验 通电检查 GB50303-2002,23.1.1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等电位 观察检查 GB50303-2002,27.1.1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2.1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7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观察检查 GB50352-20056.14.4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
表1-1
工程名称 房(户)号
房间
编号 净高、开间、进深设计值(mm) 净高实测值(mm) 开间、进深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 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混结构±20mm
H/La/Lb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净高
最大偏差 开间、进深最大偏差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套型图贴图区,房间编号











实测点示意图

实测点距墙角300mm至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范围。
注: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的绝对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
工程名称: 表1-2
序号 房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检查结果
1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 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 无空鼓、脱层;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
墙面抹灰质量 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
地面表面坡度 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2 门窗、栏杆 外窗台高度 窗台或落地窗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且不得有负偏差
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 密封条接缝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外窗渗漏 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门窗开启 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分户门等不松动不晃动
安全玻璃认证标识 应使用安全玻璃的不得使用非安全玻璃,玻璃上有安全认证标识(标识不得隐蔽)
栏杆高度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竖杆间距 临空处栏杆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正偏差不大于3mm
防攀爬措施 有水平杆件的栏杆或花式栏杆应设防攀爬措施(金属密网、安全玻璃等)
护栏玻璃 护栏玻璃应使用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3 防水 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 无渗漏、排水顺畅
外墙渗漏 墙面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4 给排水及采暖 管道渗漏 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的接口无渗漏
管道坡度 排水管道坡向、坡度正确
安装固定 给水、排水、卫生器具、阀门、热表、水表等安装固定牢固、支架间距位置符合要求
5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 相序、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户内配电箱(盘) 照明配电箱(盘)内配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箱(盘)内开关动作灵活可靠
照明试验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正常
等电位 等电位连接端子齐全、位置正确
6 其它 烟道设置及附件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墙面空调孔 无渗漏、反坡,位置正确,与插座位置协调
分户验收综合结论 各项均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结构层数 地下 层,地上 层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竣工日期
验 收 情 况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验收结论 本工程共 户,其中验收合格 户,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验收规范标准,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户。
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房(户)号为: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户)号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表3
工程名称及房号: 栋 单元 号

我公司已按规定组织了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经检验验收,本套住宅分户验收质量为合格。


建设单位(公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注: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有关验收规范规定,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有: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部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