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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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1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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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咸阳市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农户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规范优质果园抵押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一行三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取得的优质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贷款用途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审查。
第三条 果园是指咸阳市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种植的苹果、梨、樱桃、葡萄、桃、杏等。优质果园是指已经处于盛果期,正常年份收入稳定的果园。优质果园抵押贷款,是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愿意以依法取得优质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四条 优质果园资产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并征得村委会或土地所有权方同意,不得改变果园的属性和用途。
第五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合法平等、协商自愿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 抵押贷款形式和条件
第六条 用于抵押的优质果园必须处于可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七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市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果园权证》,拥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优质果园都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的主要形式:
(一)借款人以其优质果园的所有权作为抵押;
(二)借款人以第三人的优质果园所有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
(三)借款人以其承包他人果园所享有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要征得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四)在以互换、转让等土地流转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的果园资产进行抵押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土地流转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本人或第三人的优质果园资产作为抵押物;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果园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果树明显老化的果园;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优质果园;
(三)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优质果园;
(四)已经发生大面积病虫害的果园。
第三章 抵押贷款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提交抵押贷款所需的证明、证件、报告及文书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优质果园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优质果园产权证明;
(四)优质果园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优质果园资产评估表;
(六)财产共有人签名确认的同意抵押的决议;
(七)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申请优质果园抵押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优质果园产权证明;
(三)优质果园资产评估报告;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司、企业出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国有果园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国有优质果园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决议书。
(七)贷款人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贷款评级、贷前调查,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果园权证》、《优质果园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表等文件资料向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章 抵押物的确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转让
第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对所需贷款的抵押物应进行确权、登记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优质果园确权由果农、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自愿向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果园权证申请登记表》,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果园面积、果园四址、果树树种、品种、栽植时间及树龄;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土地经营权证》,承包果园的应提供《承包合同》;
(四)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果园实地勘测、登记和发证由县级农业(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果园与果园所有权证申请人、所在村村干部实地核实果园面积,走访所申请果园的四邻农户,核定果园四址边界。
(二)果园经实地勘测后,由四邻农户填字,所在村组审查并签注意见,报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拟登记发证的果园,由发证机关在果园权所在地村组进行为期10天公告。凡无异议的,准予发证,存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四)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果园,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日除外)内,由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果园权证》。《果园权证》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申请,发证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优质果园资产评估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凡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优质果园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表。
(二)正常果园资产评估参考标准。
苹果园:1—3年未挂果园,按照苗木、化肥、农药的平均投入估算,每亩乔化果园约1000元,矮化果园约1500元。4—7年初挂果园,每亩约10000元。8—20年盛果期园,每亩约15000元。21年以上的果园根据健康果树的株树确定,每株500元。
梨园、樱桃、桃园、杏园、葡萄园等参照苹果的标准,根据市场价格核定。
(三)对于管理好,产量高,效益高,达到省市认定的标准化管理示范园果园资产评估指标,在参考指标基础上可上浮50%,低于正常管理水平的可下浮50%。
第二十条 对优质果园抵押、转(受)让由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证登记托管服务。
(一)借款人用优质果园抵押申请贷款的,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贷款人出据统一编号的书面制式的《果园抵押登记证》,并代为保管《果园权证》。
(二)借款人转(受)让已经抵押的优质果园,必须经抵押权人和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县级农业(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未经同意办理转(受)让手续的,属无效转让。
第二十一条 抵押果园办理登记、勘测、果园权证免收工本费,其它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果园确权发证工作免收的费用统一由市、县两级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抵押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贷款人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果园抵押贷款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审查与发放时限均不得超过本金融机构其他同额度贷款的审查与发放时限。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原则按评估价值的50%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户建立果园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跟踪监测和记录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状况。贷款机构的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经协商一致变更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应自变更决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果园抵押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为借款人出具还款证明书,抵押人持还款证明书、《果园抵押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用途、果园生产周期、《果园权证》规定的果园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原则上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属于承包、转包、承租的果园,最长不得超过合同已剩年限。
(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属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必须制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利率应按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贷款现行利率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信用等级高、预期保险赔偿比例高的借款人,应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第七章 抵押贷款合同履行与抵押物价值的实现
第三十一条 果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砍伐(不包括按正常技术措施进行间伐)、馈赠或再抵押等。
第三十二条 抵押期间,果园意外损毁或遭受自然灾害所获保险理赔金等补偿应优先清偿贷款本息,不足清偿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情况说明;不如实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材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再借贷以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果园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八)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处置被抵押的果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拍卖。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果园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的果园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归还贷款本息。
(三)诉讼。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果园意见的,贷款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清收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果园被处置后,所得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抵押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追索。
第八章 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 各保险公司要重视和开办优质果园抵押贷款的保险,提高优质果园抵押贷款保险覆盖率,增强借款人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的保全能力。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积极参加优质果园的保险,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预算资金,建立果园贷款财政专项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因办理果园贷款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果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支持贷款人管理和保护抵押的果园资产,防止盗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在咸阳市辖区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年,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