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文印发)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文转发),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评估;
(二)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三)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三条评标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招办)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拟定,经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一)投标有效价:市物价局根据监测到的投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和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确认各药品投标价是否为投标有效价格。
(二)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市物价局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第五条评标:
(一)联合工作组人员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标药品类别和数量、投标药品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按医院级别和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一个或数个评审委员会;
(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至评标会议开始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9~11人。评标工作以评审委员会为单位开展。每期招标中数个评审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同时开展。每个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内的评标专家推举临时负责人;
(四)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见附件)和投标企业自荐内容对每一品规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总评分排名在前的若干个药品定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六条联合工作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记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有无缺项、漏项、评分表是否签名等。发现问题,请评标专家及时修改、补充。
发现评审意见与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时,经市药招办复核同意,可另组织评标专家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评审意见是否有效的决定。
第七条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以下简称分类评审的药品),由联合工作组参考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中标药品平均降幅确定中标价。
第八条中标候选品种的确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二)或(一)(三):
(一)投标产品质量评分在32分以上或质量得分在前3名的,且近两年内投标企业无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投标价在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内;
(三)分类评审的药品投标价小于或等于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药品中标情况确定的中标价格。
第九条每一规格中标药品数量依据本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中标候选品种数量和中标候选品种的得分排列情况确定。
第十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合理价格区间内的中标药品同时被确定为中、低价药品。
第十一条经证实2年内有生产销售假药和性质严重的劣药、利用暗中给予回扣或其他利益等严重违法手段销售药品行为的投标企业,不得中标。
采购某一中标候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数量少于本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5%时,该中标候选品种不供定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一、质量(4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临床疗效评价
(11分)
疗效
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产品
与其它同类产品相当
低于其他同类产品
5~6分
3~4分
1分
安全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4~5分
1~3分
0分
质 量 标 准
(15分)
合格的药检报告
省级或省级以上
省级以下
7分
3分
剂型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工艺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专利
0.5分
原料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达到国家标准
1.5分
1分
原料药及其制备专利
有
无
1分
0分
制剂执行的质量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3分
1分
产品质量可靠性
(6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6分
0-2分
生产管理质量
层次(5分)
GMP
产品GMP
非GMP委托GMP
非GMP
5分
4分
2分
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药品品牌知名度
(3分)
知名品牌
一般品牌
2~3分
1分
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性(2分)
优
良
中
差
2分
1分
0.5分
0分
生产企业规模
(3分)
大型企业(固定资产:>1亿)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0.3-1亿)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 0.3亿)
3分
2分
1分
二、价格(30分)
要素及权重
指标权重
价格(30分)
(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20
三、信誉(1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违法行为
(4分)
无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4分 0分
履约能力(2分)
优
良
一般
2分
1分
0分
投标信用(2分)
好
中
差
2分
1分
0分
对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程度(2分)
积极
一般
无
2分
1分
0分
四、服务(1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GSP认证情况
(5分)
GSP认证
非GSP认证
5分
0分
24小时内
配送服务
(3分)
良好
一般
差
3分
1.5分
0分
伴随服务(5分)
批号跟踪
短缺药品供应
满足合理退换药品要求
定期上访征求意见
3分
1分
0.5分
0.5分
经营药品的质量
(2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2分
0分
简述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历史地位
刘成江
一、开创了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的历史局面
自程树德先生提出晋氏以后,律分两支,“北优于南”的著名论断后 ,南北朝律分优劣已成公论。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割据形态与门阀宗族势力强大有密切关系,如何处理皇权与宗族关系,是当时世局转移升降枢机之所在。以此为背景,封建法律制度在南北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
两晋南朝的法律制度特别突出地强调维护封建宗法礼教。晋律的儒家化内容十分丰富。梁陈律基本上由增删晋律文句而成,其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均不逾晋律范围。两晋南朝法律制度充分地展示儒学与高官相结合的门阀政治特征,其实质是通过无微不至地维护宗法伦理实现对门阀贵族私家势力的保护,它掩盖了对于中央统治权的削弱,是被遏制的皇权与宗族分裂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
儒家化的北魏律,以及后来建立在北魏律基础之上的北齐律、北周律形成了当时的北朝法制。北朝法制的发展严格地遵循汉代封建正统儒学规范的三纲并举,君权至上的原则,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作为首要目标,突出国家本位,落实忠先于孝。北朝法制以充溢着法家色彩的汉律为本 ,糅融进鲜卑法,在确保皇权所代表的君国利益的前提下,承认一定限度内的宗法私家利益,并给予法律保障,找到了协调国与家利益冲突的合适的关节点。北朝吸收南朝法制的成就,积极自觉地引礼入律,但恪守君国统率宗族的基本前提。因此,北朝法制对于强化中央统治权,削弱宗族私家势力,保证皇族对宗族的有效控驭,结束割据,促进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故北魏法制儒家化开创了南北朝时期法制“北优于南”的历史局面。
二、北魏法制儒家化是中华法系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自李悝创立法经便开始形成。秦汉时期,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主义的统治形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律秩序和封建官僚体制,促进了律学和法律的发展,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特别是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朝法律法家化,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历史发展方向。魏晋以后,中华法系分为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如流徙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斩、绞及十恶律,此皆与南朝异者。然而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 。”陈寅恪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於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这充分说明,南支因为“陈并于隋”而没有得到延续;而北支则被后来的隋唐所继承,一直沿革至清。所以,结合前文表述,中华法系由秦至唐千余年时间各律的传承关系可以归纳为:
图1 秦至唐各律传承关系
陈寅恪先生关于北魏律对这一传承关系的作用表述得十分精辟:“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於一炉而治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於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也 。”陈先生说元魏之律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因子汇于一炉,此炉当为元魏,冶铸则应算是其儒家化。这三因子没有汇集在河西,也没有汇集在江南六朝,而是汇集到了北魏。由此可见,北魏法律儒家化在中华法系演变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它的进程直接地、关键地关系着中华法系儒家化的进程。所以,它是中华法系演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为封建法制走向成熟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中国封建法制以《法经》为起点,历秦汉魏晋递代修订,封建法律渐臻周密。经北魏进一步创作改进,北齐北周的补充,终于成就了以内容周备和“一准乎礼”而为后世楷模的唐律,从而走向成熟。在此历程中,北魏少数民族政权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思想,用批判的眼光综集历代封建法制之兴废,引抚少数民族习惯法,创造性地融会重铸成北魏法律制度,具有民族融合典范之特殊价值,为多民族的大一统隋唐国家,提供了比以前更确凿、更有效地维护和巩固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律蓝本。可以说,它的立足点是民族的,又是时代的,既是继承的,又是发展的。它深化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潜心探索和具体协调皇权与宗族关系,反映了重建统一王朝的时代需要。它蜕礼入律,由表入深,推动礼法结合的完善和发展,开唐律“一准乎礼”之先河。总之,它在封建法制由初创走向成熟的历程中,继往开来,别创新局,影响深远,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参考文献
1、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88:393.
2、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文中,论及汉律属法家系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9页,330页)。程树德《九朝律考•魏律考》以为,曹魏将汉代旁草、科令删繁就简,悉纳入正律之中,改具律为刑名移置律首,各篇中有相类者,则随类分出,别立篇目;其余删者,止厩律一篇;各条中修正之处,均一一指出,“其余与汉律,实无大出入”。因此魏律虽有儒家化进展,基本上应与汉律属同一系统。
3、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88:393.
4、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100.
5、南朝各律中不包括陈律。
6、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100.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