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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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高中段教育已基本普及和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市区职业高中、在杭普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4年,以3年为主。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班级学额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般需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提前自主招生。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示范专业可以自主跨市招生。
  第七条 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该校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学籍。学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按专业分班级编好学号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因故不能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报到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相互认可。具体学科学分标准由市职教研究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考核、操行评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优秀(A等)、良好(B等)、及格(C等)、不及格(D等)四级。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学生的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毕业年级的学生参加教学生产实习活动,并协助实习单位给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期(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年)继续参加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年)开学前由学校给予补考。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实行学分制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可再补考一次。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至四门(一门主修二门选修或四门选修)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就学,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校、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校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普通中专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需从外地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读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要转换专业,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中考成绩应高于(等于)转入学校(专业)同届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直升生,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测试后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成绩,转入学校应予认可,该生可以免予参加该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相关学业的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应将转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按有关学分制的规定折成学分,或将转入学生的学业学分转换为相应成绩等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3、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学习,也可以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于该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注册上课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
  6、留级两次(不含)以上、休学两次(不含)以上,无法完成学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生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名单由学校于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于本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受处分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该学生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不予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工读学校同意后,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生名单由原学校在办理转出手续后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入学校在学生到校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不适合留在原校学习者,可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学生修满基本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学完教学指导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操行评定合格,教学生产实习合格(身体有严重缺陷,并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经学校同意,可以免予参加教学生产实习),同时取得专业技术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准予毕业,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分别发给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或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年,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主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或副科成绩仍有二门或二门以上不合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或毕业学年的教学生产实习不合格,或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由所在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一年后,经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市教育局认可的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相关学科考试,或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由用人单位作出了工作实习与表现合格鉴定者(没有就业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作出有关鉴定),或经补修相关学业修满基本学分,可换发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当年6月30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境外学生要求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学校入学。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和各校以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有异议,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高中处是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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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2002年1月17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企业因破产、关闭、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暂不列入土地储备预报的范围。


  第十一条 对需储备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地价20%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应当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确定规划条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收回、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批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费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并参考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评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五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收购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应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手续。
  
第三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回、收购储备的土地,负责组织实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通过对该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效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协议,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拟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进行土地收回、收购、征用、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外,凡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必须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供应。


  第二十四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其他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的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形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的程序如下:
  (一)确定供应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土地供应方案的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三)发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供应信息。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用地者,经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章 土地储备机构资金管理与运作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资金专户。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所增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逐步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土地出让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协议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责成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其拟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按双方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共青团中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总 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行动指南,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展壮大,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前列,有着光荣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密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青年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对团员还必须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带领青年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青年参加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掌握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学习和适应现代管理方式,诚实劳动,勇于创新,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功立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活动,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为青年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社会监督,同各种危害青少年的现象作斗争,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坚决维护和发展全国各族青年之间的团结友爱,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青年同胞和海外青年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共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友好,相互学习,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友好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完成现阶段的基本任务,必须不断加强团的建设。要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生动活泼、富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的建设必须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团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



第一章 团 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或两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委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佩带团徽。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代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和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三十五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少先队组织可以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八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