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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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运发[200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对引导生产、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市场监测和预测预警能力,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

  为更好地反映当前商品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商务部决定将矿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等商品纳入监测范围,并启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情况旬报制度。各地商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充分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品种、指标或报表。同时,进一步扩大样本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将大型连锁零售餐饮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万村千乡”龙头企业、“双百市场工程”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不断提高监测样本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三、狠抓信息报送,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监测报表制度要求,采取报前提醒、报后核对、错情反馈等措施,认真做好数据的催报、审核与把关工作,全面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夯实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基础。灵活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督促样本企业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切实提高数据报送效率。运用绩效考核、表彰奖励、信息置换、政策联动等各种手段,调动企业报送数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信息泵安装和使用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连续上传,提高数据采集的智能化水平。

四、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部门要深入超市、百货商场、批发市场、“万村千乡”农家店等经营一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调研质量和水平。根据调研情况,结合监测数据,及时形成调研分析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围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这一主线,组织开展好专题调研,准确把握流通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发展变化特点和趋势,及时反映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高中低端不同消费市场的需求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五、加强运行分析,及时预测预警

  各地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地方平台,加强监测信息的开发利用,做好市场运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做到月度有情况,季度有分析,年度有报告,形成市场动态、市场专题、市场综合、市场预警等系列分析产品,努力做到固定化和品牌化。健全市场形势分析会商制度,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客观准确分析判断市场走势。建立重要商品预测预警体系,对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做出判断,增强分析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按照《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报送工作。

六、做好信息发布,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商务部门要以“商务预报”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信息引导作用。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研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商务预报”,扩大信息覆盖面。加强消费市场信息发布,培育消费热点,引导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加强农产品供求信息发布,促进产销衔接,扩大农产品销售,缓解卖难压力。加强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指导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七、提升业务素质,强化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市场监测队伍,是做好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专职人员负责市场监测工作。通过岗位业务培训、鼓励在岗自学、完善激励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在做好监测报表制度、监测系统操作、“商务预报”网站维护等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将统计数据处理、市场运行分析、市场预测预警等纳入培训内容。积极创新培训形式,运用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网络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八、发挥资金效益,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各地加强市场监测,加快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支持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确定。请各地财政、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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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参加异地通存通兑的机构,当日形成的往来数据必须并入当日的联行对账数据。
二、凡代理清算异地通存通兑资金的机构,接到上级行传来的有关异地通存通兑的数据信息,要于当日转到储蓄中心所,不得延误。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我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规范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业务处理办法》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业务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往来对账系统对账。对账工作纳入全国联行对账考核,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适应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区分全国联行往来与异地通存通兑业务,采取划分业务种类和报单号的办法,即: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报单号为0001~7999;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代码为“5”和“6”,报单号为8000~9999,以此循环使用。
第四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机构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经办储蓄所是本代他业务的发生行和他代本业务的收受行,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数据传递、查询、查复落实等;
(二)中心储蓄所是本城市唯一负责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对账、数据归集、传递以及经办储蓄所与管辖行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事项及差错处理的职能所。
(三)管辖行是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办理本城市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的行处,负责异地通存通兑资金清算、对账数据的上送以及查询、查复事项督办等。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纳入全国联行汇差清算和数据对账后,管辖行、中心储蓄所、经办储蓄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各行要制定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制。做到当日异地通存通兑业务,次日总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当日返传到管辖行,第三天查询到中心所。

第二章 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五条 代理行的会计核算。
(一)代理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101现金
通存业务
借:101现金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代理所划往中心所的411科目发生额不含计算机自动扣除的手续费。
(二)代理行中心储蓄所根据发生的本代他业务数据按规定比例扣划手续费,并随同代理所划来款项一并划往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代理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中心所
贷:511手续费收入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01全国联行往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1全国联行往账
此全国联行往账发生额不再形成往账发送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六条 开户行的会计核算。
(一)开户行储蓄所将异地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数据即时传至中心储蓄所,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255活期储蓄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扣划的活期储蓄存款发生额中包含支付本金和手续费。
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借:255活期储蓄(手续费)
贷:255活期储蓄
(二)开户行中心所将开户行储蓄所划来的数据汇总划至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来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2全国联行来账通存业务
借:402全国联行来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此全国联行来账发生额非电子汇兑系统接收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七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所应及时将全部异地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数据送至中心储蓄所,日终中心储蓄所汇总全额数据,生成具有业务发生日期、收报行行号、发报行行号、金额、报单种类和报单号码的对账数据,报送管辖行。
第八条 管辖行将中心储蓄所传来的数据,通过手工或计算机自动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来报告表形成全国联行汇差,纳入当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并传送上级行。
第九条 管辖行根据已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数据,打印出往来账明细清单返还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依此清单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条 当日总行收到管辖行传来的对账数据后,立即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第二天返传管辖行。
第十一条 管辖行接到总行未配对查询后,应将报单号字头为“8”或“9”的异地通存通兑未配对查询数据及时传送给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据此未配对信息向经办所发出查询。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储蓄所收到查询后,应立即根据查询内容进行核对,当日或最迟次日将查复信息传送中心所,经中心所审查后,通过管辖行传送到总行,全过程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中发现的各种类型差错,比照全国电子汇兑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有关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深财地〔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以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
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国内外经济组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此复。



199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