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5:40:51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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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征占用集体林地果树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果树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海城、台安、岫岩除外),征用或者占用集体林地所涉及的果树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果树不同生长时期生物学特性、本地区果树生产经营平均水平以及果品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常见果树栽植密度标准及补偿原则如下:
(一)乔木果树
1.密度标准。1-2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65株;3-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33株;6-1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111株;11-15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74株;16-20年生,每亩最大密度为56株;21年生以上的,每亩最大密度为42株。
2.补偿原则。
(1)同一品种不同树龄的果树,按照同一树龄株数最多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其中大树按照大树的标准补偿,小树按照小树的标准补偿。按补偿价格由高至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2)不同品种相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其树龄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3)不同品种、不同树龄混栽的果树,按照相同树龄株数最多的树种确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
(4)以上各款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补偿;低于标准密度株数70﹪的,对栽植的适合果树林下生长的经济作物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超出栽植密度标准株数的部分,不予以补偿。
(5)在果树补偿测算过程中,因果树密度的变化,如果出现同一地块树龄小的果树补偿价格高于树龄大的果树的情况,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补偿价格高的进行测算补偿。(二)葡萄树
1.密度标准。每亩最大栽植密度标准为667株。
2.补偿原则。对不同树龄的葡萄树,按补偿价格从高到低进行计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标准株数为止。不足标准密度株数的按实有株数计算;超出标准密度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HTH〗
第四条 〖HT〗常见果树的补偿价格标准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常见灌木补偿标准。紫穗槐、灌木柳、胡枝子等每墩补偿30元。
第六条 附则。
(一)凡在土地征用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果树和其他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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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二、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三、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五、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八、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配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号)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批准证书/备案凭证(以下称卫生许

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向境外转让或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合同或委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

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

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向境内转让或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加工的,在申请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转让合同或委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委托生产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境内受让企业或被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

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

供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三、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在境外转让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经国外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合同,该合同应翻译为中文,并

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后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应提供稳

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

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进口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四、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保健食品申请变更产品规格、保质

期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关于变更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声明。

3、三批产品的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6、国产产品需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卫 生 部

二00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