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5批)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8:52:24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5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5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5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42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5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188244.files/n15188218.doc


   2013年2月7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45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13、CA1103、CA1310
载货汽车底盘 CA1113、CA1103、CA1310、CA1190
自卸汽车 CA3250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4、CA3314、CA3250、CA3256、CA3165
厢式运输车 CA5310X、CA5113X、CA5220X、CA510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113CCY、CA5103CCY、CA5310CCY
消防车底盘 CA5190TXF
牵引汽车 CA4255、CA4232、CA4220
畜禽运输车 CA5310CCQ
篷式运输车 CA5103CPY、CA5113CPY、CA5310CPY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1 解放牌 厢式运输车 CA5020X
囚车 CA5020X
救护车 CA5020X
邮政车 CA5020X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奥迪(AUDI)牌 多用途乘用车 FV6461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汽车 EQ3201、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EQ3201、EQ3310
嘉龙牌 载货汽车 DNC1080
载货汽车底盘 DNC1080
自卸汽车 DNC3310、DNC3062、DNC3030、DNC3043、DNC3202、DNC3060、DNC3061、DNC3121
自卸汽车底盘 DNC3310、DNC3062、DNC3030、DNC3043、DNC3202、DNC3060、DNC3061、DNC3121
厢式运输车 DNC5080X
仓栅式运输车 DNC5080CCY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DXK5020X、EQ5024X、DXK5021X
多用途乘用车 DXK6440、DXK6441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
仓栅式运输车 EQ5253CCY
教练车 EQ5120X
特种作业车底盘 EQ5161TZZ
华神牌 自卸式垃圾车 DFD5021ZLJ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120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EQ1160
自卸汽车 EQ3120、EQ3160
城市客车 EQ6710
客车 EQ6730
厢式运输车 EQ512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120CCY
冷藏车 DFL5253X、DFL5250X
教练车 EQ5120X
牵引汽车 DFL4181
随车起重运输车 DFL5311JSQ、DFL5253JSQ、DFL5250JSQ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101、EQ6120
厢式运输车 EQ5043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43CCY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60
俊风牌 邮政车 DFA5020X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自卸汽车 EQ3310
客车 EQ6607、EQ6608
半挂车 EQ940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大众汽车(VOLKSWAGEN)牌 多用途乘用车 SVW6451
轿车 SVW7147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46、SGM7147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200、SGM724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豪华客车 JNP6120、JNP6100、JNP6127、JNP6122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多用途货车 BJ103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BJ1032、BJ1020、BJ1049、BJ104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36、BJ1049、BJ1032、BJ1020、BJ1046
自卸汽车 BJ3102
自卸汽车底盘 BJ3102
城市客车 BJ6123
城市客车底盘 BJ6870、BJ6810
客车 BJ6852、BJ6129、BJ6902
纯电动城市客车底盘 BJ6750
厢式运输车 BJ5046X、BJ5032X、BJ5020X、BJ5036X、BJ5028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9CCY、BJ5020CCY、BJ5036CCY
半挂车 BJ9400
冷藏车 BJ5049X
多用途乘用车 BJ6438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平板运输车 BJ5049TPB
幼儿专用校车 BJ6780
摆臂式垃圾车 BJ5125ZBS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319GJB、BJ5259GJB
混凝土泵车 BJ5299THB
篷式运输车 BJ5049CPY
背罐车 BJ5160ZBG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BJ5042ZXX
随车起重运输车 BJ5042JSQ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两用燃料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78、BH6477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12 欧曼牌 载货汽车 BJ1259
载货汽车底盘 BJ1259
自卸汽车 BJ3259、BJ3253、BJ3319
自卸汽车底盘 BJ3259、BJ325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319GJB、BJ5259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319GJB、BJ5259GJB
牵引汽车 BJ4259、BJ4253、BJ4257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多用途货车 BQ1023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5
城市客车 SC6781
小学生专用校车 SC6925、SC6635
幼儿专用校车 SC6635、SC6515
江铃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6 远威牌 自卸汽车 SX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SXQ3310
牵引汽车 SXQ425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载货汽车 ND1250、ND1160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160
城市客车 ND6120、ND6100
客车底盘 ND6110、ND677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ND5250GJB
牵引汽车 ND4240、ND4250、ND4180
自卸式垃圾车 ND5310ZLJ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181
客车 DD6119
客车底盘 DD6181
多用途货车 DD1030、DD1020
常州黄海汽车有限公司 29 黄海牌 城市客车 DD6780
客车底盘 DD6740
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1 凯马牌 载货汽车 KMC1030、KMC1021
载货汽车底盘 KMC1030、KMC1021
厢式运输车 KMC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KMC5030CCY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33 雪佛兰(CHEVROLET)牌 多用途乘用车 SGM6470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轻型客车 SY6543、SY6542、SY6513、SY6521
多用途乘用车 SY6492、SY6481、SY6543、SY6542、SY6513、SY6521
工程车 SY5033X
邮政车 SY5033X
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3 金杯牌 载货汽车 SY1044
厢式运输车 SY5044X
仓栅式运输车 SY5044CCY
底盘 SY1044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38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41、CA1052、CA1051、CA1042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1、CA1052、CA1051、CA1042
厢式运输车 CA5041X、CA5042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1CCY、CA5042CCY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多用途乘用车 HFJ6401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载货汽车 SH1041
载货汽车底盘 SH1041、SH1042
客车 SH6592、SH6503
厢式运输车 SH5040X、SH5041X
多用途乘用车 SH6592、SH6503
工程车 SH5042X、SH5041X、SH5040X、SH5045X、SH5043X
救险车 SH5042X、SH5041X、SH5040X、SH5043X、SH5045X
运兵车 SH5041X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申沃牌 客车底盘 SWB6127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依维柯牌 客车 NJ6604、NJ6494、NJ6724、NJ6564、NJ6694
客车底盘 NJ6574、NJ6524、NJ6474、NJ6704、NJ6664
精功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城市客车 ZJZ6100
客车 ZJZ6590
客车底盘 ZJZ6101
厢式运输车 ZJZ5040X
宣传车 ZJZ5040X
精功牌 牵引汽车 ZJZ4252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 47 华骐牌 纯电动轿车 YQZ7001
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徐工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NXG5252JSQ、NXG5160JSQ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49 亚星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JS6662
底盘 JS6470
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1 飞碟牌 载货汽车 FD1045
载货汽车底盘 FD1045
厢式运输车 FD5045X、FD5126X
仓栅式运输车 FD5045CCY
篷式运输车 FD5045CPY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 52 吉利美日牌 轿车 MR7132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52 吉利牌 轿车 JL7152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双层城市客车 HFF6115
城市客车 HFF6105
客车 HFF6114、HFF6115、HFF6121
特大型豪华客车 HFF6140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载货汽车 HFC1141、HFC1140、HFC1040、HFC1120、HFC1042
载货汽车底盘 HFC1141、HFC1140、HFC1040、HFC1161、HFC1120、HFC1042
客车底盘 HFC6685、HFC6570、HFC6640、HFC6832、HFC6770
厢式运输车 HFC5141X、HFC5120X、HFC5140X、HFC5101X、HFC5040X、HFC5042X
厢式运输车底盘 HFC5101X
仓栅式运输车 HFC5120CCY、HFC5141CCY、HFC5040CCY、HFC5140CCY
多用途货车 HFC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HFC1027
幼儿专用校车 HFC6591、HFC6561
洒水车 HFC5161GSS
洗扫车 HFC5161TXS
牵引汽车 HFC4241
畜禽运输车 HFC5161CCQ
自卸式垃圾车 HFC5161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FC5161ZXX
轿车 HFC7202、HFC7151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指挥车 DN5021X
轿车 DN7202、DN7203
东南牌 指挥车 DN5021X
纯电动轿车 DN7000
轿车 DN7158、DN7159
福建新龙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8 福建牌 多用途乘用车 FJ6410
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双排载货汽车 CH1021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轿车 CH7101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北斗星牌 轿车 CH7100
昌河铃木牌 轿车 CH7105
江西华翔富奇汽车有限公司 60 富奇牌 多用途货车 FQ1021
多用途货车底盘 FQ1021
教练车 FQ5021X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载货汽车 JX1073、JX1093
载货汽车底盘 JX1073、JX1093
多用途乘用车 JX6480
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 62 晶马牌 客车底盘 JMV6550
专用小学生校车 JMV659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3 黄河牌 客车 ZZ612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63 豪泺牌 自卸汽车 ZZ3317、ZZ3257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7、ZZ3257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汕德卡牌 载货汽车 ZZ1316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6
厢式运输车 ZZ5316X
仓栅式运输车 ZZ5316CCY
牵引汽车 ZZ4256
篷式运输车 ZZ5316CPY
黄河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124、ZZ1164、ZZ1104
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豪瀚牌 自卸汽车 ZZ3315
自卸汽车底盘 ZZ3315
牵引汽车 ZZ4185、ZZ4255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31
载货汽车底盘 CA1031
厢式运输车 CA5031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31CCY
冷藏车 CA5031X
牵引汽车 CA4226
篷式运输车 CA5031CPY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7 燕台牌 轻型载货汽车 YTQ1036
载货汽车 YTQ1030
载货汽车底盘 YTQ1036、YTQ1030
自卸汽车 YTQ3036
厢式运输车 YTQ5030X、YTQ5036X
仓栅式运输车 YTQ5036CCY、YTQ5030CCY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东方红牌 自卸汽车 LT3250
餐厨垃圾车 LT5070TCA
福德牌 轻型载货汽车 LT1033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LT1033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双层城市客车 ZK6116
城市客车 ZK6125、ZK6120、ZK6100、ZK6932、ZK6110、ZK6820
客车 ZK6808、ZK6117、ZK6122、ZK6118、ZK6858、ZK6908、ZK6147、ZK6119、ZK6116、ZK6121、ZK6126
客车底盘 ZK6712、ZK6117、ZK6106、ZK6652、ZK6100、ZK6120、ZK6770、ZK6119、ZK6128、ZK6108、ZK6116、ZK6889、ZK6900、ZK6990、ZK6820、ZK6780、ZK6989、ZK6870
混合动力双层城市客车 ZK611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ZK6116
纯电动城市客车 ZK6105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109、ZK6119
医疗车 ZK5080X
商务车 ZK513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ZK6109、ZK6729、ZK6669
幼儿专用校车 ZK6729、ZK6669
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 72 奥路卡牌 多用途乘用车 ZQ6387、ZQ6386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72 东风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ZN1080
纯电动压缩式垃圾车 ZN5080ZYS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HQG1312
自卸汽车 HQG3312
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76 十通牌 载货汽车底盘 STQ1162、STQ1250、STQ1088
污水处理车 STQ5088TWC
洒水车 STQ5161GSS
监测车 STQ5250X
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79 比亚迪牌 乘用车 BYD6480
轿车 BYD7152、BYD7100、BYD7151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汽车起重机 SYM5332JQZ、SYM5331JQZ
混凝土泵车底盘 SYM5510THB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81 华菱之星牌 载货汽车 HN1310、HN1312、HN1252
载货汽车底盘 HN1310、HN1312、HN1252
自卸汽车 HN3312、HN3252
自卸汽车底盘 HN3312、HN3252
混凝土泵车底盘 HN5432THB、HN5332THB
牵引汽车 HN4182、HN4252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82 邦乐牌 客车底盘 HNQ6881
旅游客车 HNQ6122、HNQ6128
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88 海马牌 轿车 HMC7200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C6470
轿车 GAC7200
猎豹牌 底盘 CFA1031、CFA1030
教练车底盘 CFA5030X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城市客车 GZ6101、GZ6111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GZ6103、GZ6113
纯电动城市客车 GZ6100
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90 桂林牌 城市客车 GL6121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乘龙牌 载货汽车 LZ1200、LZ1100
载货汽车底盘 LZ1200、LZ1100
自卸汽车 LZ3256、LZ3251、LZ3250、LZ3312、LZ3122、LZ3120、LZ3121、LZ3316、LZ3255、LZ3257、LZ3060、LZ3315、LZ3061
自卸汽车底盘 LZ3122、LZ3121、LZ3120、LZ3255、LZ3060、LZ3315、LZ3061
厢式运输车 LZ5060X、LZ5100X、LZ5160X、LZ520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LZ5060X
仓栅式运输车 LZ5200CCY、LZ5100CCY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LZ5311GFL
冷藏车 LZ5311X
牵引汽车 LZ4250、LZ4251
畜禽运输车 LZ5160CCQ
篷式运输车 LZ5160CPY、LZ5310CPY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宝骏牌 轿车 LZW7150、LZW7151
重庆力帆汽车有限公司 93 力帆牌 厢式运输车 LF5028X、LF5029X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加油车 CQ5255GJY、CQ5165GJY、CQ5315GJY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载货汽车 QL1071、QL1040、QL1070
载货汽车底盘 QL1071、QL1040、QL1070
厢式运输车 QL5070X、QL5040X、QL5071X
冷藏车 QL5070X
清障车底盘 QL1070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21、SC1040、SC1034、SC1031
载货汽车底盘 SC1021、SC1040、SC1034、SC1031
厢式运输车 SC5031X、SC5021X、SC5040X、SC5034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4CCY、SC5031CCY、SC5040CCY、SC5021CCY
轿车 SC7139、SC7164、SC7169、SC7149、SC7158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载货汽车 CDW1250、CDW1041、CDW1030、CDW1091、CDW1043
载货汽车底盘 CDW1030
自卸汽车 CDW3030
厢式运输车 CDW5045X、CDW5042X、CDW5160X、CDW5091X、CDW5043X、CDW5041X、CDW5030X、CDW5044X、CDW5092X、CDW5046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160CCY、CDW5091CCY、CDW5030CCY、CDW5041CCY、CDW5042CCY、CDW5044CCY、CDW5043CCY
压缩式垃圾车 CDW5110ZYS
篷式运输车 CDW5044CPY、CDW5092CPY、CDW5040CPY、CDW5091CPY、CDW5042CPY、CDW5030CPY、CDW5160CPY、CDW5043CPY、CDW5045CPY、CDW5046CPY、CDW5041CPY
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01 野马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SQJ6121
纯电动城市客车 SQJ6121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253
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 104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
自卸汽车 EQ3061、EQ3040、EQ3240
自卸汽车底盘 EQ3061、EQ3040、EQ3240
教练车 EQ5120X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斯卡特牌 载货汽车 LFJ1090、LFJ1041、LFJ1160、LFJ1047、LFJ1071、LFJ1030
载货汽车底盘 LFJ1090、LFJ1041、LFJ1160、LFJ1047、LFJ1071、LFJ1030
厢式运输车 LFJ5030X、LFJ5160X、LFJ5041X、LFJ5071X、LFJ5090X、LFJ5047X
仓栅式运输车 LFJ5090CCY、LFJ5030CCY、LFJ5047CCY、LFJ5071CCY、LFJ5041CCY、LFJ5160CCY
洒水车 LFJ5070GSS
篷式运输车 LFJ5047CPY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LFJ5040ZXX
格奥雷牌 压缩式垃圾车 LFJ5250ZYS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07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3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30
厢式运输车 CA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30CCY
篷式运输车 CA5030CPY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比亚迪牌 轿车 BYD7152、BYD7150、BYD7153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城市客车 SX6100
客车底盘 SX6104、SX6113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城市客车 KLQ6825、KLQ6129、KLQ6770、KLQ6895、KLQ6850、KLQ6109、KLQ6119
客车 KLQ6129、KLQ6759、KLQ6896、KLQ6125、KLQ6905、KLQ6796、KLQ6906、KLQ6122、KLQ6856、KLQ6115、KLQ6109、KLQ6112
轻型客车 KLQ6540
西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18 西虎牌 城市客车 QAC6900、QAC6105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城市客车 SQR6100
集瑞联合牌 载货汽车底盘 SQR1311
自卸汽车 SQR3312、SQR3251、SQR3311
自卸汽车底盘 SQR3312、SQR3251、SQR3311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SQR5311GF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SQR5251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SQR5251GJB
牵引汽车 SQR4251、SQR4252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9 开瑞牌 多用途乘用车 SQR6440、SQR6403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2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 名爵牌 轿车 CSA7154
荣威牌 轿车 CSA7152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城市客车 XMQ6608、XMQ6728、XMQ6668
客车 XMQ6110、XMQ6128、XMQ6117、XMQ6120、XMQ6115、XMQ6608、XMQ6606、XMQ6129、XMQ6759、XMQ6728、XMQ6101、XMQ6802、XMQ6859、XMQ6898、XMQ6125、XMQ6113、XMQ6706、XMQ6668、XMQ6998
客车底盘 XMQ6681、XMQ6670、XMQ6730、XMQ6970、XMQ6780、XMQ6870、XMQ6103、XMQ6571、XMQ6100、XMQ6820、XMQ6570、XMQ6116、XMQ6102
轻型客车 XMQ6501、XMQ6530、XMQ6552、XMQ6531
厢式运输车 XMQ5031X、XMQ5030X
商务车 XMQ5032X
囚车 XMQ5030X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城市客车 XML6662
客车 XML6662、XML6128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105、LCK6950、LCK6115、LCK6125、LCK6850、LCK6820
客车 LCK6120、LCK6809、LCK6117、LCK6129、LCK6125、LCK6909、LCK6856、LCK6107
客车底盘 LCK6105、LCK6115、LCK6104、LCK6775、LCK6875、LCK6805、LCK6765、LCK6995、LCK6825、LCK6905
小学生专用校车 LCK6801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27 恒通客车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CKZ612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申龙牌 客车 SLK6902、SLK6129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SLK6570
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30 神剑牌 多用途乘用车 SCH6430、SCH6401
同意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轻型客车底盘产品。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北京市政中燕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04 中燕牌 吸粪车 BSZ5106GXE、BSZ5066GXE
洒水车 BSZ5156GSS、BSZ5250GSS
绿化喷洒车 BSZ5105GPS
北京中汽普莱德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一)14 昌盛牌 布障车 BCS5072CBZ
北京三兴汽车有限公司 (一)21 三兴牌 检修车 BSX5070X
北京英斯泰克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一)23 英斯泰克牌 半挂车 BYN9400、BYN9401
北京华林特装车有限公司 (一)31 华林牌 压缩式垃圾车 HLT5161ZYS
北京市清洁机械厂 (一)31 亚洁牌 自卸式垃圾车 BQJ5100ZLJ
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 (一)33 环达牌 计量检衡车 BJQ5251JJH
车辆运输半挂车 BJQ920
北京凯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38 凯特牌 高空作业车 BKC5120JGK
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一)46 中卓时代牌 干粉消防车 ZXF5240TXF
天津客车装配厂 (二)04 金马牌 城市客车 TJK6106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工程车 TC5050X
扫地王(天津)专用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二)09 华环牌 洗扫车 TSW5073TXS
除雪车 TSW5071TCX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二)13 劳安(LAOAN)牌 半挂车 LR9400
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 (二)21 星马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MP5250GJB
唐山亚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3 亚特重工牌 半挂车 TZ9408、TZ9409
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06 飞花牌 半挂车 HBX9400
河北昌骅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07 昌骅牌 半挂车 HCH9402、HCH9401
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15 冀东巨龙牌 半挂车 JD9402、JD9407、JD9401、JD9400
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三)34 沙驼牌 工程车 WTC5310X
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45 正康宏泰牌 半挂车 HHT9407、HHT9404、HHT9403
河北驹王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50 驹王牌 半挂车 ZJW9403
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20 大运牌 自卸汽车 DYX3253
半挂车 DYX9400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五)08 北方重工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Z5251GJB
铁岭陆平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08 陆平机器牌 加油车 LPC5070GJY
洒水车 LPC5163GSS、LPC5251GSS
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10 丹凌牌 自卸式垃圾车 HLL5040ZLJ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六)20 金猴牌 举高喷射消防车 SXT5530JXF、SXT5303JXF
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六)45 海诺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HNJ5254GJB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高空作业车 KFM5121JGK、KFM5080JGK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六)51 森远牌 清洗车 AD5160GQX
路面养护车 AD5090TYH
盘锦金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六)53 金碧牌 半挂车 PJQ9403、PJQ9402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厢式运输车 DD5040X
木材装卸车 DD5160JMC
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七)10 雄风牌 半挂车 SP9402
长春市神骏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29 尚骏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CSJ5163JSQ、CSJ5220JSQ、CSJ5160JSQ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绿化喷洒车 CSL5160GPS
哈尔滨星光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八)08 哈齿牌 救险车 XP5160X
大庆汽车改装厂 (八)11 野驼牌 运油车 DQG5251GYY、DQG5252GYY、DQG5160GYY
上海冰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九)05 银光牌 保温车 SLP5040X
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 (九)37 速通牌 半挂车 PDZ9403、PDZ9352
随车起重运输车 PDZ5160JSQ
上海鸿得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九)38 城市猎豹牌 混凝土泵车 HDL5530THB、HDL5431THB
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HDL5132THB
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九)40 百勤牌 散装饲料运输车 XBQ5310ZSL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救护车 NJK5049X
旅居车 NJK5049X
检测车 NJK5048X
流动服务车 NJK5049X
镇江飞驰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03 飞球牌 冷藏车 ZJL5041X
商务车 ZJL5050X
一汽客车(无锡)有限公司 (十)10 解放牌 城市客车 CA6660
客车 CA6600、CA6730、CA6660、CA6700
幼儿专用校车 CA6750、CA6680
无锡华策汽车有限公司 (十)27 华新牌 城市客车 HM6660
客车 HM6730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华东牌 宿营车 CSZ5230TSY
装备车 CSZ5250X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装备车 JYG5091X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洗扫车 XZJ5161TXS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XZJ5251GJB、XZJ5250GJB、XZJ5311GJB
清洗车 XZJ5160GQ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XZJ5252ZXX、XZJ5162ZXX
车载式混凝土泵车 XZJ5160THB
苏州市捷达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十)49 捷达消防牌 泵浦消防车 SJD5090TXF
通讯指挥消防车 SJD5041X
扬州盛达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57 金鸽牌 洗扫车 YZT5160TXS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60 大马牌 客车 HKL6480
厢式运输车 HKL5040X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旅居车 SZY5053X、SZY5050X
江苏银宝专用车有限公司 (十)68 银宝牌 半挂车 SYB9404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指挥车 HYD5046X
救护车 HYD5046X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工程车 XHZ5071X、XHZ5065X
电源车 XHZ5163X、XHZ5165X、XHZ5251X
常州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76 常奇牌 清障车 ZQS5045TQZ
镇江康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十)78 康飞牌 冷藏车 KFT5256X、KFT5041X
张家港市沙洲车辆有限公司 (十)83 众田牌 自装卸式垃圾车 ZTP5071ZZZ
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 (十)90 金望牌 清障车 JYD5090TQZ、JYD5120TQZ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爱知牌 高空作业车 HYL5053JGK、HYL5054JGK
湖州客车厂 (十一)05 东方牌 抢险救援照明车 HZK5101X
救险车 HZK5061X、HZK5163X、HZK5100X
浙江征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13 征远牌 自卸汽车 LHG3250
桶装垃圾运输车 LHG5020CTY
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一)15 中商汽车牌 半挂车 ZL9405
杭州恒康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十一)26 恒康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HHK5250ZXX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十二)03 合客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HK6601、HK6661、HK6801、HK6741
幼儿专用校车 HK6601、HK6661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04 星马牌 低密度粉粒物料运输车 AH5311GFL、AH5250GFL、AH5310GFL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12GJB、AH5319GJB、AH5259GJB
混凝土泵车 AH5290THB、AH5430THB
黄山市奇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08 灵光牌 半挂车 AP9401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12 扬子牌 多用途货车 YZK1030
教练车 YZK5020X
安徽省池州市大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19 秋浦牌 平板运输车 ACQ5040TPB
安徽省广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二)20 安通牌 半挂车 CHG9401、CHG9402
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2 江淮扬天牌 半挂车 CXQ9290、CXQ9402、CXQ9401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半挂车 AKL9408
冷藏车 AKL5310X、AKL5166X、AKL5060X
安徽兆鑫集团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0 兆鑫牌 半挂车 CHQ9400
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 (十二)33 兴扬牌 半挂车 XYZ9402
合肥市富园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十二)36 富园牌 宣传车 HFY5043X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M5022ZLJ
路面养护车 FLM5022TYH
福建常春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18 常春宇创牌 半挂车 FCC9401
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0 凯鲍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KB5251GJB
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21 新华旭牌 半挂车 XHX9401
福建海越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三)28 斯伏尔牌 自卸式垃圾车 FHY5021ZLJ、FHY5160ZLJ、FHY5120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FHY5250ZXX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每有一人,处以矿山企业(含采矿个体户,下同)二百元罚款,对弄虚作假的,加倍罚款,一次罚款数额合计不得超过四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四万元罚款。在岗人员中,有30%以
上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条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条 在矿山勘探、建设和生产作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用于采掘、支护、装载运输、起重提升、照明、供电、通讯、通风、防治瓦斯、防排水、消防火、空气压缩、爆破、防治井喷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报警器、自救器、安全帽、防尘(毒)口具或者面具以及防护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和救护器材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器、测风仪、测尘仪等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对机电设备、矿用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并未建立技术档案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对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井下采掘未编制作业规程或者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露天采剥工作面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矿山造成危害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进入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未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以及在水体下面和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下面从事开采活动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七)未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采取预防措施的,处以矿山企业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八)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规定,在有透水可能性以及发现透水征兆的地点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处以矿山企业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九)矿井通风系统、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井下风量、风质、风速、作业环境的气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井下作业点风动凿岩机干打眼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八条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矿山企业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对有粉尘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对呼吸性粉尘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
(二)对有三硝基甲苯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三)对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四)对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地面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九条 矿山企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足规定数额的,责令改正。不足规定数额80%的,处以矿山企业1万元罚款;不足规定数额65%的,处以矿山企业三万元罚款;不足规定数额50%的,处以矿山企业5万元罚款,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5万元罚款。
第十条 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矿山企业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责令其接受检查,并处以矿山企业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二万元不足五万元的,报市(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现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外,均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
第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5日起施行)

决定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每有一人,处以矿山企业(含采矿个体户,下同)二百元罚款,对弄虚作假的,加倍罚款,一次罚款数额合计不得超过四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四万元罚款。在岗人员中
,有30%以上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二、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条,修改为:“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
方可恢复生产。”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在矿山勘探、建设和生产作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用于采掘、支护、装载运输、起重提升、照明、供电、通讯、通风、防治瓦斯、防排水、消防火、空气压缩、爆破、防治井喷以及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报警器、自救器、安全帽、防尘(毒)口具或者面具以及防护鞋、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和救护器材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器、测风仪、测尘仪等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的,每有一项,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五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五万元至至十万元罚款;拒不
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对机电设备、矿用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维修,并未建立技术档案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对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井下采掘未编制作业规程或者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露天采剥工作面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矿山造成危害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进入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未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以及在水体下面和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下面从事开采活动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七)未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采取预防措施的,处以矿山企业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八)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规定,在有透水可能性以及发现透水征兆的地点采取探、放水措施的,处以矿山企业八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九)矿井通风系统、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井下风量、风质、风速、作业环境的气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十)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处以矿山企业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井下作业点风动凿岩机干打眼的,处以矿山企业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六、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矿山企业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对有粉尘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二次的,对呼吸性粉尘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
(二)对有三硝基甲苯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一次的;
(三)对有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点,每月检测少于三次的;
(四)对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少于一次,地面每季度检测少于一次的。
前款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矿山企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足规定数额的,责令改正。不足规定数额80%的,处以矿山企业1万元罚款;不足规定数额65%的,处以矿山企业三万元罚款;不足规定数额50%的,处以矿山企业5万元罚款,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矿山企业5万元罚款。”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矿山企业二万元至三
万元罚款。”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分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5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矿山安全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7年4月25日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国家和省上有关办学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应当符合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周边建设必要的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保障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较多的学校门口,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办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禁止无合法证照的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

  第三十七条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

  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辅导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五十一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

  (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考核、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要转学学生的;

  (四)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的;

  (五)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六)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擅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