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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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地矿部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991年9月3日,地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勘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和从事下列第七项至第九项工作的地勘行业的单位,都必须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一、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含固体、液体、气体矿产资源);
三、水文地质勘查(含区域水文地质勘查、城市供水、工矿企业集中供水及农业水文地质勘查);
四、工程地质勘查(含区域工程地质勘查,重要城镇、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程地质勘查);
五、环境地质勘查(含灾害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医学地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的勘查评价和旅游地质勘查等);
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
七、岩石、土壤、矿物、水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
八、地质测绘;
九、地质勘探工程(含钻探、坑探、井探、槽探等)。
第三条 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是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勘查资格管理机关。
第四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复核、发放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管理,其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负责管理。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下列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申请。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多种所有制联营单位;
四、外商投资单位;
五、需要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除应具有法人资格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数量、水平符合所要从事的地质勘查工作的要求;
二、装备、仪器适应所承担的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三、有与所承担的地质勘查工作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复制件;
三、上级主管机关关于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四、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或证明。
第八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将应提交的有关文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复核发证;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的申请,由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局(厅)初审后,报送地质矿产部复核发证。
第九条 资格管理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对不予发证的,向申请者发出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勘查登记申请。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的单位,必须凭其取得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地质勘查市场经营项目。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矿产储量报告,矿产储量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提交的地质报告不得作为建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统检制度。每三年统检一次,第三年第四季度进行。持证者应携带原证书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检表》,并接受统检。经统检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印章;经统检不符合规定的,原资格证书予以注销。逾期三个月不接受统检的,其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后,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经统检复核,应当改变业务范围的;
二、有正当理由并经审查批准需要改变业务范围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易名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销原证书换领新证书的。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并如实报告。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格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六条 持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或吊销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一、申请资格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将项目转包给无资格证书单位施工的。
第十七条 对冒用、抵押、出租、转让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吊销其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印制或用涂改等办法伪造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吊销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没收其印制、伪造的证件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擅自超越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给予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擅自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工作,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对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国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所作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地质矿产部批准外,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地质矿产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资格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在册的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申请,按第七条第一项填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部复核发证。不隶属于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地质勘查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补办资格申请手续,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上款规定的申请手续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办的,视为无证从事勘查活动,按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自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从事地质勘查业的营业执照的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准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由中方代理人向地质矿产部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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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11/P020091127621484055765.doc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选票准确率] 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贷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是,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拣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委托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地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受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 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是,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