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14:22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会字第10号通知,在1980年内,从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本院已经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现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上述几类现行
犯死刑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在裁定书的最后结论部分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对××犯×××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后另行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二)执行死刑命令和停止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署名,按一犯一令发给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一份,不对外公开宣布。在执行死刑命令中应写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规定”字样(见附件(一)(二))。
(三)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出布告,要写上: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二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外开放的地方,不准在公共场所张贴布告。
(四)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犯,仍按过去办法,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数字和备案材料报告本院。表报中所列的具体罪名应以刑法分则的规定为准(见附件(三))。
(五)1980年1月1日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仍按本院[79]法办字第92号《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关于报送物证问题,除能够附卷的书面证据仍应报送外,其他物证只附送原物的照片和物证的鉴定及
说明。对于不报送的物证,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妥善保存。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被告人时,对此类物证必须查证属实。
附件:(略)



1980年3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
二○○一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资格与条件:
(一)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特定产品的经营权;
(三)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申请特定产品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
(四)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五)申请自用的可不具备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格与条件,但是应当提交合理的申请理由和适当的申请数量。
第五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应当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报告;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一);
(三)营业执照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特定产品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六条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原则:
(一)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口自用;
(二)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服务能力强的进口单位的申请;
(三)考虑申请进口单位近三年进口该特定产品的实际有效业绩;
(四)适当考虑新增的申请进口单位;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进口特定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核实手续。在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核实手续。经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外经贸部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外经贸部收到进口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附件二)。
第九条 进口单位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换发和延期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一)进口特定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特定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特定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
(四)采用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特定产品的;
(五)以无偿援助、捐赠和经贸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特定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特定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特定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二)将特定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特定产品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特定产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编制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规划;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及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
(五)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六)负责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学会及马寅初人口基金会执行部等社会团体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生委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政务信息、会议提案处理、文秘事务、综合性会议组织、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负责本委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编制市级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的划拨和核算;指导、督促各地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委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培训。
(二)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负责拟订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大型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参与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题调研工作。
(三)宣传技术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施规划;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负责市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组、科技指导组联络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指导基层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编制19名(含计生协会编制2名、工勤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