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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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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1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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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公司:
为解决运力紧张状况,有的航站安排了旅客乘坐货机。货机机型陈旧、条件差,旅客乘坐很不舒适。为保证旅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现决定:今后所有担任航班和货物包机的货运飞机,除货物押运员可以乘坐外,一律不准载运旅客。
此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实行。
198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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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87年6月23日的决定,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外贸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商业部 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外贸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贸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商业部 总参谋部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指示
197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外贸部、财政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参谋部
一、略二、走私案件的处理
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在未设海关的地方,交由县市一级税务局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1958年6月2日批准的《处理走私案件十项原则》进行处理。(边远地区,一般案件也可由县市税务局授权所属税务所进行处理)其他部门均无权处理。
内地市场非法倒卖外货的案件,有关外货是走私进口的、外国驻华机构及外籍人员私自出售免税进口的和私自出售经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如礼品、过境旅客或者入境短期旅客所带必须复运出境的物品),应作为走私,由海关或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其他物品(包括查不清来源的)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市场管理的规定处理。
凡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走私案件和以走私为掩护的政治性案件,需要对人犯进行起诉时,由公安机关将人犯和全部赃证物品移交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定案后,应将非构成政治罪行的物品交由海关或税务部门处理。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犯,需要逮捕判刑的,应按现行规定由公安部门逮捕和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处。依法科处罚金或追缴价款的走私案件,受处分人有能力交付而抗延不交的,可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追缴。
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私中查获的政治性案件和发现可疑政治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海关和税务部门没收应予变价的走私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的规定,交由指定的国营公司收购,国营公司不收购的,可以委托信托商店出售,严禁“开后门”擅自变卖或购买。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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