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发展两国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领域互利合作的特殊重要性。
愿为之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知识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定义。
(二)“工业产权”一词是指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定义。
第二条
一、双方将按照其各自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对方的知识产权相互给予有效的保护。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协定不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另一国境内将享有该国法律、法规给予其本国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同样权利。
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双方生效时的中国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俄罗斯联邦国民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对方进入公有领域的,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给予相互保护,直至使用作品的国家的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期届满。
第三条 本协定旨在通过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双方经济、贸易、科技和文化方面的合作。
双方的合作包括:
(一)协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促进两国有关部门、组织之间签订科技、专利、商标以及版权等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具体协议;
(二)交流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信息;
(三)交流专利信息及其整理和应用方面的经验;
(四)交流经验,讨论工业产权项目的统一鉴定程序的可能性;
(五)培养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人员的专业技能,并交流该方面的经验;
(六)交流国际合作经验和各自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或协定的信息及其执行情况;
(七)定期交流两国间在经贸科技合作、特别是两国间在技术转让方面的信息,促进两国间技术转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
(八)举办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的展览、研讨会、有关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会议。
(九)相互商定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由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经济、工业、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应违反本协定。
第五条
一、在两国相互转让技术的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法律上的有效措施,使对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在工业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加强在技术转让的管理和程序方面有关信息的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主管部门之间将就保护工业产权加强信息交流。一方主管部门收到另一方主管部门提供的侵权案件信息后,将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采取包括刑事和行政措施在内的所有可能的手段,制止在其境内制作发行和从其境内出口到另一方境内的侵犯版权及邻接权和商标权利的制品。
第六条 如实施双边合作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保密问题或转让保密性的信息,应在相应的合同或协定中规定保密条款。双方有关组织将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或协定的规定履行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专利与商标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科学与技术政策部分别为执行本协定的联络单位。
应一方请求,双方主管部门将协调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主管机构就执行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八条
一、本协定应自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如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除双方另行商定外,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索斯科维茨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推进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本市政府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在4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项目。
(三)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五)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六)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一)重大培育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计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调研、论证的项目。
(二)重大预备项目是指已经落实投资者或责任单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未获得立项核准的项目。
(三)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建或已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严格标准、控制数量。
第五条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项目业主每年10月份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市重大培育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其他明确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文件。
第六条 市重大办每年第四季度应将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并会同市发改等部门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督查督办机构协调和跟踪落实的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
(一)重大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实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由市重大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部门职责拟定责任单位报市政府确定,由责任单位提出配合单位报市重大办确定。责任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推动重大项目申办手续、指导实施、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推进负直接责任。配合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责任单位推进相关工作。
(三)市发改、经贸、安监、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外经、文化、审计、环保、旅游、公路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水、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市重大项目的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建设,保证市重大项目按期顺利实施。
(四)市重大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全过程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1.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与申报工作。
2.负责重大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督促检查重大项目进展,协调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项目的招商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重大项目进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4.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5.组织重大项目的考核和奖励工作。
市重大办对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五)市委办、市府办负责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服务工作,在重大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做好后续跟踪和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第八条 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每年应制定详细的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进度目标、工作措施等,并把方案送交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市重大办、市发改局、重大培育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业主,应做好重大培育项目的进一步研究、论证、培育、申报工作,按规定积极申请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集中资源培育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龙头项目。原则上市政府负责招商的部门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自身的主导产业,一年至少培育一个4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主动为市重大预备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各项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在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重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法人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投入运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研究、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一经确定,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重大项目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为重大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与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步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先解决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解决。需要银行贷款的,应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培育机制,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培育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的招商和研究策划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基金预算,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重大预备项目转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计入项目成本;重大预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的,前期工作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度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并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办对重大预备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重大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办应会同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推进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办、市委办、市府办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由市政府对在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委办、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为成员单位。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考核对象不得同时作为该项目的考核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及服务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四)投资控制情况。
(五)遵纪守法和廉洁情况。
(六)协调和解决问题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单位的考核由考核小组和项目业主分别评分,业主和考核小组的分值各占50%;业主同时又是责任单位的,由考核小组评分。
(二)配合单位的考核由责任单位和业主评分,业主和责任单位的分值各占50%。考核小组对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核小组每年一月份对上一年度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考核,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通报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考核小组查询并要求核实。
四、奖励标准
(一)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市政府每年对完成任务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项目,其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有资格参加评奖:
1.重大预备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核准。本市核准的项目不予奖励。
2.重大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以上。
(三)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重大项目,按照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总分100分。考核评分获得6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即可获得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投资总额1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金5万元。
2.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金为投资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获得奖金数=项目应得奖金数×考核得分÷100。
(四)奖金分配。重大项目的责任单位获得50%的奖金;各配合单位共获得50%的奖金,由责任单位负责分配。各单位所获得的奖金,由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附表1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工程进度
20
1、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2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的时间占总工期的1%-20%的,分别扣1-10分。
3、拖延工期的时间超过总工期20%的,扣20分。
2
工程质量
30
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2、获得国家和省的优良样板工程分别加10分、5分。
3、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扣20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视情扣分。
3
生产安全
10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率评分,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的,得10分。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扣10分。
4
投资控制
10
政府工程未突破投资概算,得10分。超概算或超概算未按规定报批扣10分。节约投资视情加分。
5
协调解决问题
10
积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6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7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2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建设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进度
40
1、专项工作按计划完成目标进度,得40分;提前完成,加10分。
2、拖延工期占总工期的1%-30%的,分别扣1-30分。
3、拖延工期超过总工期30%的,扣40分。
2
专项工作质量
20
视专项工作质量情况评分。
3
协调解决问题
20
视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情况评分。
4
工作方案
10
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并按时按要求报送和落实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5
廉洁情况
10
相关人员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附表3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责任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项目获得省或国家核准
70
项目获得核准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视情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为项目业主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2、工作质量。
附表4重大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重大预备项目/配合单位)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1
专项工作获得省或国家批复
70
专项工作获得批复得70分,否则0分。
2
工作进度
10
按专项工作进度进行评分,提前或按计划完成得10分,拖延和滞后的扣分。
3
工作方案
10
按工作方案的制订、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评分。
4
服务质量
10
1、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2、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