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8月9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确保我市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第三条 凡应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以及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地税、国税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工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者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
第八条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退征;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九条 各级国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和国库等,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国库的收纳、报解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对其他缴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对财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财政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8号)同时废止。
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尿沉渣计数板等37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尿沉渣计数板: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疗疝绷带:由棉布和弹性松紧带缝制而成,以松紧带弹力稳盖疝区,扶紧腹壁,使小肠不致坠入,达到治疝的目的,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戒毒治疗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血浆融化仪:用于快速融化冰冻血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咽鼓管导管:供喉鼻耳科作咽鼓管吹胀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一次性使用蛋白胶腔镜配合管:配合腔镜输送蛋白胶组份滴加于创面,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阴茎假体(植入型):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气囊导管自动牵拉器:与导尿管相连,起报警作用,防止导尿管脱落,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人体脂肪测量计: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给药器:由面罩、储雾管身、阀门、气雾剂支架等构成,用于儿童口腔给药,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福尔马林熏箱: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食道、肠道吻合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血管吻合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牙根管塞尖:用于牙根管封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四肢血液循环顺序压缩治疗装置:用于治疗四肢浮肿、下肢静脉曲张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医疗压力带:用于治疗下肢静脉曲张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体外场效应热疗系统:用于体外加热治疗肿瘤等,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针):用于溶解药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肠道吻合夹:用于肠道的吻合,从植入体内至排出体外约十天,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尿十项检测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尿钙目测试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精子采集器:由收集套、离心管和漏斗组成,用作精子分析和人工授精的载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电子体温计用一次性塑料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硅胶义乳(非植入):配有棉制保护外罩,用于填补乳房切除后的胸部塌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磁性床垫、磁性羽绒被、磁性枕: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吸奶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减重装置:用于降低人体体重,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糖尿病饮食治疗监控仪:用于监控记录糖尿病人每月从食品中摄入的总热量,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头戴式显示系统:由主机、头戴式显示器及遥控器构成,用于内窥镜、超声、显微镜等图象的显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消毒包装纸:用于手术器械的消毒包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脱痛贴膏:由植物油、松香、原蚕沙及辣椒组成,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二、输液架(椅)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三、化验室用载(盖)玻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四、心(脑)电记录纸: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五、氧气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六、泡镊筒、灌肠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七、针管毁型器:用于销毁医用针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