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01:23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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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殡葬职工经营承包分成收入免征奖金税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 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民政、财政、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民政、财政、税务局:
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是特殊性的服务行业。为了调动殡葬职工的积极性,搞好经营管理,减少国家补贴,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殡葬事业单位应按照民政部 1983年发布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敌杏喾殖苫蚣蹩鞣殖伞>邪姆殖杀壤凑展摇⒓宥嗟茫肮じ鋈松俚玫脑颍墒 ⒆灾吻⒅毕绞忻裾?局)会同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情况确定。 职工个人分成收入部分,免征奖金税。



198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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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受伤 学校应否担责


案情
2004年4月30日上午, 吉水县新和中学组织学生参加期中考试。14岁的周振勋作为初二年级的班干部,由班主任王文群老师安排他维持学校秩序 ,不让学生到教室后面的走廊上去。周振勋在用手拉初一年级13岁的高强离开走廊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高强带领同校 7个同学分乘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携带铁管等工具在周振勋回家的路上守候。周振勋骑自行车经过时 ,高强逼周振勋下自行车,高强、李世标、李世财、张礼全等手持铁管等对周进行猛打,当即把周振勋打昏在地。后被学校派人送去医院抢救。 经吉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振勋伤情为:1、颅底骨折;2、右耳听力下降80分贝;3、头枕、背部软组织挫伤;4、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高强等7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该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振勋的伤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强等人打伤的,学校没有过错; 事件发生后, 学校对原告受伤后尽了护送去医院的努力。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振勋受班主任的委托负责维持学校的秩序,因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高强产生矛盾,才导致受伤的。学校存在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无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周振勋的受伤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分析学校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是否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而其关键是分析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学校作为教育学生的场所,除了教学育人外,应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秩序。维持学校秩序 ,不让学生到教室后面的走廊上去,以免发生事故。这本来是该校份内的事,应由学校派专门的保卫人员或值勤人员进行。但该校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这一重要的工作委托给一个14岁的初二的学生周振勋去做,周振勋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一项受委托的管理行为。因此学校的委托行为是不合法的,存在违法性。同时因为学校的委托行为,使得周振勋在维持学校的秩序的过程中,因与高强发生冲突,高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虽然,高强等7名学生是在校外对周振勋进行人身伤害的,但这并不因此就认为学校的委托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这一点上,该校也存在过错。综上,可以认定吉水县新和中学存在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该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然,本案的主要过错在于高强等7名同学,由于均为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0796——3526364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暂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暂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82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试点乡(镇、办事处)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按照农用地的土地价格或所在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四条 以留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按应补偿金额确定留地比例。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每平方米6—9元缴纳。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次流转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同意流转协议;
2、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3、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流转申请表》;
4、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流转呈报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流转许可证》;
5、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携有关材料于领取《流转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二)再次流转
流转双方携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再次流转时流转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标准为:
贵池区江口办事处3元/m2,马牙镇3元/m2;东至县大渡口镇3元/m2;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3元/m2。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除下列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
(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十条 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实行四级超率累进收益率。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收益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收益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收益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收益率为60%。


第十一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县(区)、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对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按土地所有者、试点乡(镇)、县(区)、市4∶3∶2∶1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流转业务费按流转过程中发生费用的2%收取,土地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8元收取。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