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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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各种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经营范围
凡是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项目,都可以组织待业青年集体经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工艺美术品的生产,如生产为大工业配套的产品和出口产品,生产加工服装、鞋、帽和市场短缺的小商品、小五金、文化用品、旅游商品等;

2、商业、饮食服务业,如经营小百货、饭(茶)馆、旅店、理发、照相、缝纫等;
3、运输业,如搬运装卸、中短途运输等;
4、修理业,如修车,修鞋,修理电器、仪表、家具、文体用品等;
5、房屋修缮业,如房屋维修、水电安装、油漆粉刷等;
6、种植、养殖业,如经营苗圃、花卉、盆景、养鱼、养鸡等;
7、文教、卫生、托幼事业及图书租赁等。
二、组织形式
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全民企业可以办,现有的集体企业也可以办;可由区街统一筹办,也可由群众集资自办;可由几个单位联办,也可与农村社队及国营农、林、牧场联办。
各种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审批手续
兴办集体所有制经济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特种行业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证,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四、税收政策
凡由城镇劳动生产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机关、企业等单位新举办的以待业青年为主的集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这类企业中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工商税;但从事工业品生产、商业经营所得收入则应照征工商税,其中纳税有
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对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三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
五、资金来源
兴办集体经济所需资金,主要由兴办单位筹措,或通过群众集资的办法解决。全民企业为兴办集体经济所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可作价借垫,由集体经济定期归还;也可作价入股。新办集体经济资金确实有困难的,除省级财政在预算内专拨一笔安置经费,各地、市
、县在预算内列拨一笔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外,各有关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国家支持的资金,由银行作为无息贷款,定期收回。另外,人民银行要以低息贷款优先支持待业青年举办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允许其开立帐户,承办现金存取和办理转帐结算等业务。集体经济单位要遵守银行的现金管
理制度。

六、原材料和货源供应
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工业企业,生产中所需的原材料,属于国家统一供应的,各级物资、商业等部门要列入供应计划,积极供应。国家供应不足时,企业可在省规定范围内通过市场自购自用;也可以采取以产品换料和来料加工等办法解决。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商业、饮食服务修
理业所需要的物资和商品货源,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要积极支待,直按供应;在价格上,与国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物资、商业、粮食等部门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和商品货源,允许其与工厂、社队挂钩,直接采购进货。
七、产品价格
集体企业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冀发[1980]29号文件规定的物价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议价销售。
八、房屋场地
城镇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要服从城市规划。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房管、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房屋和场地问题。在空地搭售货亭,要免收“地皮费”。利用厂矿、商店、机关、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街道的院落、墙角、闲地兴办集体经济时,各有关单位应大
力给予支持。兴办集体经济所建的小型项目,以厂、点为单位计算,土建投资不超过两万元的,不列为基建指标;超过两万元的,由各地、市计委按项目向省计委申请自筹基建指标。
九、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企业积累要适当,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比例不宜过高。各级行政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平调这些单位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各种费用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提取办法和
比例由各市、县具体规定;提取的费用,不得用于同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无关的事项。
十、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可采取计件、计时加奖励以及死分活值(浮动工资)等形式,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于同行业全民企业的工资水平。集体企业的职工,政治上和全民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科技人员和有特殊技术的职工,按国家规
定授予技术职称。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劳动保护、合作医疗和退休制度。
十一、工龄计算
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固定性劳动服务公司和集体所有制生产、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即视为就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由劳动部门在同类企业之间调动的,调动后工龄连续计算。自动退出本企业工作转到其它单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十二、口粮补助
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青年,享受口粮补助。工种固定的,按全民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给予补差。工种不固定的,可采限按实际劳动天数补助的办法,一般每人每天补助一两,劳动强度较大的可补助二两。由本企业按职工出勤天数造报花名册,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证明,报同级粮食
部门审查批补。

十三、劳动服务公司
各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在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领导下,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开展职业教育等项任务。它所组织的各种专业服务队生产摊点等,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服务公司对暂时不能就业的人员,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手段相
结合的方法,把他们组织起来,有工做工,无工学习,为就业创造条件。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在社会上调节劳动力,起吞吐劳动力作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十四、城镇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经济,要实行民主管理,努力增产,厉行节约。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十五、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待业青年兴办集体经济,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集体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在政治上、经济上、技术上给予帮助和扶植。
十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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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2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止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及时处理来自“非典”疫区人员和可疑病人,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请各县、区政府及交通、铁路、卫生、公安等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控,严防“非典”疫情传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规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火车站、各长途汽车站、公路收费站、各入市路口设立医学留验站,由鹤壁火车站、市交通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医学留验站的设立和管理,并负责向医学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留验情况。
医学留验站由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凡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进入我市的外地特别是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原籍我市的在“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务工、考察、旅游、学习、放假、探亲等返回我市的在外人员,均是医学留验对象。
  三、医学留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
  四、医学留验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留验站的意义,征得来鹤(返鹤)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医学留验站登记、观察、消毒、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观察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购置洗手、口罩、手套和消毒药械等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请来鹤(返鹤)人员详细登记或填写《健康申报表》(清样附后)。包括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来去方向、所乘交通工具有关情况(如车次、车厢、车牌号等)、来鹤或返鹤停留(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为每位来鹤(返鹤)人员测量体温,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必要时听诊心肺,并详细记录;
   (六)发现留验对象出现异常情况,如发烧、干咳等高度可疑症状者,由定点医院派车,接到定点医院隔离留观室诊治;符合“非典”疑似病人标准的转定点医院隔离病房诊治,同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卫生防疫站,配合做好可疑人员的控制和转诊工作。排除“非典”的其它疾病对象转入普通病房诊治。
  五、解除医学留验的条件:
  来自非“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体温正常,无其它呼吸系统症状;
  解除留验后,医学留验站负责将留验者的《健康申报表》直接转至留验者所居住和所要停留的所在地县区卫生防疫站,由留验者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继续密切关注其有否其它变化,负责要求留验者做到:( 1 )不外出,不聚餐;( 2 )每天自测体温,有发烧和呼吸系统病症立即就诊;做好自我保健和消毒;( 3 )观察期限 14 天。待其连续 14 天未出现“非典”症状,即可解除一切控制措施。
  六、医学留验站撤消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决定。



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控,严防“非典”疫情传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选择易于管理的相对封闭区域,设立医学观察站。医学观察站直接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市、县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医学观察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消毒工作技术指导;及时提供“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有关资料;受理疑似“非典”病例的转诊、个案调查和接触环境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医学隔离观察站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三、凡被省、市级卫生防疫站确诊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均为医学观察对象。
密切接触者是指:(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非典”病人有身体接触者(如共同生活、握手、亲吻、照料病人等);(二)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者;(三)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近距离或者在特定密闭环境中(如飞机等)与“非典”病人相处一定时间者。
除以上密切接触者外,凡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其它接触的,视为间接接触者。间接接触者在家隔离,保持个人卫生,注意观察,一旦有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要立即收入定点医院诊治。
  四、医学观察时间: 14 天。
  五、医学观察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观察站的意义,征得“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配合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医学隔离观察站接收人员登记、观察、消毒、学习、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购置并储备适应医学隔离观察站面积、消毒频度的消毒药物、消毒器械以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非典”病例关系、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每天最少2次为被观察对象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
   (六)每天两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消毒,保持观察站基本卫生,督促被观察者参加身体锻练;
   (七)每天向市或所在地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观察情况;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或“非典”征兆,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并配合做好可疑病例的控制、转诊工作;
   (八)在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观察后,特别是确诊为“非典”病例后,要及时对其所住房间和到过的场所、所接触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其所住房间在彻底消毒后立即封闭。并密切注意其它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遇有异常变化,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站;
   (九)做好被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种书面记录。
  六、解除医学观察的条件
  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 14 天),被观察对象身体健康,体温正常,未出现“非典”所特有的症状。
  七、医学观察站撤消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决定。





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 “ 非典 ” )疫情监控和防治,严防 “ 非典 ” 疫情扩散,并切实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关于防治 “ 非典 ” 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隔离留观室。
  隔离留观室设置要符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要与其它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物混流,交叉感染。留观室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它人员误入,并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和工作人员防护措施。
  二、隔离留观室除接收该院首诊发现的 “ 非典 ” 疑似病人外,还要负责接收医学留验过程中发现的 “ 非典 ” 疑似病人和卫生防疫站在社区调查中发现的 “ 非典 ” 疑似病人。
  三、隔离留观室接受医院直接领导,接受市、县级卫生防疫站消毒技术指导,负责向所在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被留观者转归情况和疫情报告。
  四、医学观察时间: 14 天。
  五、隔离留观室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 “ 非典 ” 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观察站的意义,征得留观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二)建立健全隔离留观室接收人员登记、观察、消毒、学习、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留观人员进行防治 “ 非典 ” 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配备适应隔离留观室面积、消毒次数的消毒药物、消毒器械以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详细登记上述来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近期外出时间和地点、来鹤停留(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每天最少2次为被观察对象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
  (六)每天最少 2 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消毒,保持卫生;
  (七)每天向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观察情况;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或 “ 非典 ” 征兆,须及时报告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并配合做好可疑病例的控制、转诊工作;
  (八)留观对象解除观察后,特别是确诊为 “ 非典 ” 病例后,要及时进行对其所住房间、到过的场所和所接触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观察,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
  (九)做好被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种书面记录。
  六、解除医学观察的条件
  经过 14 天,被观察对象身体健康,体温正常,未出现 “ 非典 ” 所特有的症状 。
  七、医学观察站撤消时间: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 非典 ” 疫情情况决定。




外出返鹤、来鹤人员健康登记申报表


1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主姓名 电话


2 、来鹤(返鹤)时间 年 月 日 乘车方式:汽车 火车 飞机(航班号) 火车 车次 车厢号 汽车车次


3 、从何地来 是否疫区:是 否


4 、在鹤工作单位或来鹤单位


5 、家庭地址 本人职业


6 、现是否发热 (温度) 咳嗽 咳痰 胸闷 鼻塞 流鼻涕 打喷嚏 咽痛 咽红 呼吸加速 气促 其他


7 、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护理或接触过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有 无 如有,时间 月 日,病人住址


8 、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有 无 如有,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9 、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到过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 。有 无 如有,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10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调查者签名 调查者签名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5〕2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吸引、鼓励外资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是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之一,对吸引外资,开拓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宣传,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用足用好政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五年十月五日

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不得同时委托2家或2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数据。
(二)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并同时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其完整型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同时在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征询异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异议复核。
(五)在审定和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申请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如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8.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浙 江 省
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填 写 日 期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五年八月
一、企业概况
联系人 E-Mail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厂房面积(M2) 注册资金(万元) 外资比例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法人代码
职工总数(人) 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人)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万元)
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企业总完成数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完成数
企业技术性收入完成数
合 计
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
编号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鉴定时间 获奖情况 技术水平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1
2
3
4
5
6
7
8
三、申请理由
(简述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先进性、技术来源与对该技术产权的拥有权、生产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与下一步发展设想、生产工艺流程与环保达标情况)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五、审查意见
同级财政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认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济指标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3.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封面编号由省认定部门填写。
5.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jinfo.gov.cn






















主题词:科技 两个密集型△ 企业 认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税局,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