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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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职责。
2.原市卫生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3.原市公安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文件,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定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和事故隐患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配合对特大事故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物品安全生产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提出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信访、机要、保卫、外事、财务、人事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烟花爆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民爆和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负责相关的生产安全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调查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督科
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调查相关行业的伤亡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行业安全监督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建材、有色、地质、轻工、纺织、烟草、医药、盐业、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饮食和文化娱乐聚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调查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技术装备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负责以下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及报批工作: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年度审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事项。
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可;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及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理科
组织调查处理全市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参与配合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救援能力的审核;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焦作市煤炭管理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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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实行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邮电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和我部1993年发布的《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及时掌握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我部决定从1994年起对已获准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并制定《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单位经营服务情况统计表》,现予印发。请各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由你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批文)的经营单位,要求经营单位按规定及时填报,并加强对经营单位执行年报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4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维修、疏浚等必需的经费,更好地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合理征收和使用航道养护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内河航道(包括崇明、宝山沿江地区)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和竹、木排筏,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一、在本市境内起运客、货,经过本市内河航道的本市内河船舶和外省船舶;
二、在本市内河起运客、货的中央直属航运企业的船舶;
三、在本市内河浮运的竹、木排筏;
四、本市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内河行驶的自用船舶;
五、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参加营业运输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道养护费:
一、军事、公安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团体、学校等自有的公务船舶;
二、渡船、捕鱼船和抽水机船;
三、专门从事港口作业和航道工作的船舶;
四、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船舶;
五、本市郊区人民公社专门从事田间运输的农业船舶;
六、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准免征航道养护费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 航道养护费的征收费率如下:
一、营业运输船舶,按照起运客、货的运输费收入,征收百分之三;起运没有运输费收入的客、货,也按照规定运价的百分之三计征。
二、自用船舶,客、货轮每总吨每月征收一元,拖轮每马力每月征收一元,木帆船、驳船按照核定载重吨每吨每月征收三角。
三、竹、木排筏每立方米(竹筏每吨作一立方米计算)每次征收五分。
第五条 跨省、市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船舶从本市境内起运客、货,经过本市内河航道到外省去的,按照运输起迄全程的运输费收入,由本市征收航道养护费。
二、本市船舶从外省境内起运客、货,经过起运省内河航道来本市的,除了通过起运省的航段里程应当按照外省规定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纳航道养护费以外,其余航段里程都由本市征收航道养护费。
三、外省船舶、中央直属航运企业的船舶从本市境内起运客、货,经过本市内河航道的,按照本市航段里程和征收费率计征;经过本市内河航道而没有在本市起运客、货的,本市不征收航道养护费。
四、为了合理担负航道养护费用,简化征收手续,本市和外省关于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另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航道养护费的征收时间、地点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业运输船舶、自用船舶,订有协议的,按月一次缴纳。营业运输船舶的当月航道养护费,应当在次月十日前缴纳;自用船舶,应当在当月五日前缴纳;零星运输船舶,应当在起航前缴纳;竹、木排筏,按次缴纳。
二、本市船籍港船舶,一律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航道养护费;外省船舶和零星船舶,向营业发生地点征收机关缴纳;竹、木排筏,向起运点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
三、航道养护费缴讫以后,由征收机关发给缴讫证或者收费单据,交由船舶、竹木排筏携带,以便检查。
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的航道养护费,由市交通运输局所属港航机关负责征收;市属各县,由县工业交通局负责征收。
第八条 为了确保航道养护费如数及时地缴纳,有关船舶应当服从征收机关检查人员的检查。凡是应该如期缴纳航道养护费而漏缴或者滞缴的,除了照章补缴以外,每日征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少报运输费收入、转借顶替缴讫证和收费单据等行为,除了照章
补缴航道养护费以外,可以按照应缴费额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金。
第九条 航道养护费的收支,作为特种资金处理,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使用于航道、航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方面,首先用于主要航道,其次适当安排一般航道。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并且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期向市财政局造送收支计
划。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自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本市各县制订的有关航道养护费征收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196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