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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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2002-7-17 平政办(2002)8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后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2、对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信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中心”督查科,第二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工作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的地方办理任何手续;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超过承诺时间,按“中心”制定的《奖惩暂行办法》处理;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l、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和“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2、联办件的受理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
3、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单位领导,第二联报“中心”协调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牵头责任单位窗口收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窗口(部门),并向“中心”提出联办意见。同时帮助指导申请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审批权在省以上部门,需要转报、上报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办证、办照等,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事项。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入户,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和毕业生户口迁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等。
2、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等。
3、市外经贸局受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审核等。
4、市建委受理的户外广告场地占用等。
5、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6、市环保局受理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等。
7、市民政局受理的涉外婚姻登记。
8、市财政局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面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市经贸委受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
5、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6、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广告经营公司设立登记等。
7、市质量监督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等。
8、市交通局受理的营业性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审核等。
9、市物价局受理的自来水、电力、热力价格审核等。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收件人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审批;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4、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二)重大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牵头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1)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项目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4)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其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内容,协调各有关单位联合搞好办理。
4、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和联审会议的要求,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 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2、进出口权审批;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4、其它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属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申请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督查科。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平顶山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但提出申请。
2、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卓报材料如能够当天认定的控制事项;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对窗口工作人员及派出单位的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要围绕办好各类审批事项,制订内部办理运转程序、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把任务明确到科室,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从真组织办理好中心窗口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的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一)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三)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五)非公有制商贸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六)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中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审批牵头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联审程序
(一)各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认定属于联办件范围的,应立即通知该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经联审责任单位初步审卷确认后,通过相关工作窗口受理,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份,交申请对象,送审批单位领导,并报“中心”协调科。
(二)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认为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申请对象尽快为下个审批环节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
四、重大事项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
(二)联审会议参加对象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联审单位,必要时,由主办责任单位窗口与“中心”协调科商定,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三)联审会议要求
1、审批责任单位要指导申请对象准备相关资料,分送相关窗口,并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报送“中心”协调科。
2、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要求申请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会议的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四)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中心”协调科召集相关窗口协调办理。
(五)对联审会议涉及的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六)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决定,有关窗口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七)为减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提高效率,对一些属于联审范围内但程序简单的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由“中心”研究后,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责任单位窗口,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系单”上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决定。
五、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及其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服务窗口的考核
对服务窗口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得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10分)
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规定到岗办公的,得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10分)
能够认真落实值周制度、例会制度、带班制度、学习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组织活动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得10分。
3、收退件管理(10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种手续的,得10分。
4、限时服务(10分)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5、档案管理(5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的,得5分。
6、计算机管理(10分)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计算机设施完好、安全使用、运转正常的,得10分。
7、办件质量(10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件准备率达到100%的,得10分。
8、收费管理(10分)
严格按照“中心”服务指南中规定的标准收费的,得10分。
9、卫生保洁(10分)
认真执行卫生制度,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整洁,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资料摆放有序的,得10分。
10、服务对象评议(15分)
建立服务对象定期评议制度,“中心”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定期综合并公布评议结果。服务对象评议反映服务“优质”的得15分,反映服务“好”的得12分,反映服务“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不得分。
(二)加分办法
1、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每次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每次加1分;
4、积极为“中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6、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7、在每月卫生检查评比中获流动红旗窗口的加2分;
8、中心领导每月对窗口工作的综合评价获得优秀的加4分,良好的加3分,较好的加2分,一般的加1分,差的不如分。
以上8项每月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扣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每请假一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打电脑游戏的,扣1分;“中心”督查科查岗时脱岗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
不参加“中心”集体活动,每人次扣O.5分;带班领导不按时到岗的每次扣1分;不参加值周活动和“中心”例会的,每次扣1分;政治业务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等制度坚持不好的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收退件管理
应作收件处理而拒收的,每件次扣2分;需服务对象补件而未作详细说明应补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属联办件,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理程序,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力的,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转送、报送不及时的,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2一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承诺时限
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不规范,每次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节扣1一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6、计算机管理
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和切断电源的,一次扣1分;操作不当导致计算机故障的,每次扣2分;使用来历不明软盘导致网络系统染毒的,扣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7、办件质量
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部扣1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收费管理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项扣5一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9、卫生保洁
凡出现违犯“中心”卫生管理制度情形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0、其他
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批评或举报、投诉经调查确属自身问题的,视情节每次扣2一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工作的,每次扣1一2分;在重大事项联办过程中,对责任单位窗口的要求不落实,每起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和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半年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5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15分。
2、业务技能(15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得15分。
3、出勤考勤(20分)
没有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的,得20分。
4、工作实绩(40分)
(1)办理事项合法适当,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0分。
(2)在承诺时限本受理事项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 表示满意的,得20分。
5、制度落实(10分)
严格遵守中心学习、卫生、计算机管理、安全保卫、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的得10分。
(二)加分办法
1、凡来人来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的,每次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业务或者其他工作的,每次加1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中心”采纳的,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6、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的,每次每人加1分;
7、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的,加5一10分;
8、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上述8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20分。
(三)扣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言行不文明,经查实每次扣1一2分;
(2)没有佩证上 岗或者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3)办事不积极,不服从"中心"管理的,视情节扣1一3分;
(4)对办事群众冷、硬、横、推的视情节扣6—8分;
(5)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一经发现扣10—15分,取消评优资格。
上述 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业务技能
(1)由于业务不熟练,影响办件质量和时效,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分;
(2)办件过程中出现差错,给服务对象 造成损失导致投诉的,经查实,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起扣3分。
上述 两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3、出勤考勤
(1)请假的每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2)旷工的,每半天扣1.5分;
(3)当班时擅自离岗的,扣l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3分;
(4)政治、业务培训每迟到一次扣0.5分,缺席的每次扣1分;
(5)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或打电脑游戏的,每次扣1分。
上述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工作实绩
(1)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节扣l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自身责任的,每件次扣3分。
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制度落实
不遵守"中心"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的,每次扣1.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奖励办法
(一)对服务窗口的奖励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流动红旗,并由"中心"通报
表彰。
(2)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10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称号,并通报表
彰。
2、惩罚
(1)在10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全年当中累计出现三
次或有3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由"中心"予以通报批
评。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进行通报批评,并
取消派出单位的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2)半年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给予物质奖励。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授予"优质服务标兵"称号,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给予物质奖励。
2、惩罚
(1)在5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半年累计出现两次或2
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半年评优资格;全年累计出现三次或3项扣分在月考评
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年度考核奖,
通报派出单位作相应处理。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
在年度公务员考评中定为不称职。
(4)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或在审批事项办理
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情节严重的,均责令退出窗口,回原单位作待岗处理(最低一年)。
五、考核组织工作
(一)由"中心"督查科牵头,会同值周窗口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每月的考核工作。
(二)每月考核结果由"中心"领导审核后,及时在"中心"公布,并通报给市四大班子领导
和相关单位。
(三)窗口单位或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督查科申诉,由督查科组织复
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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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刑诉法修改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实践中,如何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在决定环节滥用该措施的问题。其中的关键是对“无固定住处”的理解问题,即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笔者认为,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首先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地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其次,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要正确理解“固定”的含义。所谓“固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工作中应当依据在一地连续居住的时间超过六个月,即可以认为是“固定”。其三,对于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当认为其“有固定住处”,可在该处对其实施监视居住,除非涉嫌三类特别犯罪,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基于上述情况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把通过监督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滥用作为此项监督的重点之一。

二是执行环节执行不力的问题。以往监视居住措施在办案实践中运用不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和取保候审在适用条件、实际效果上都差不多,但它的执行难度大,作用时间短,还经常出现“监视不住”的尴尬情形。如果由于执行机关人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投入不足等原因,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仍然执行不力,势必违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此项强制措施的初衷。因此,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依法执行,确保措施的效果是检察监督的另一个重点。

三是执行场所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来看,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是相当严格的,甚至有异化为变相羁押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倾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考虑,这方面的检察监督也必须跟上。

四是居所的选择和费用保障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在什么地方执行,刑诉法只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其他场所种类很多,如何选择也是一个问题。这就必然产生一个费用问题,如果财政不能保障,就可能转嫁到当事人身上,成为少数地方借办案之机乱收费的借口;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不好,则可能由于付不起相关的费用而被人为限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如果财政全额保障,则可能出现资金浪费和权力寻租。

对此,笔者提出下列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的设想与建议:

一是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审批决定环节,自侦案件建议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同级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公安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同时将决定的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接受监督。

二是加强决定执行环节的监督工作。一方面通过对各种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反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期满不及时解除、应当折抵刑期未折抵刑期、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未及时通知家属等的申诉或者控告,及时予以监督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不定期巡查、收集侦查人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意见、同步监控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行踪等形式,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执行不力等问题。

三是协调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规格、收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场所向社会公示。如果监视居住的费用(仅指犯罪嫌疑人个人的食宿费)由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则可以赋予其在居所方面一定的选择权,由其在符合条件的执行场所中自由选择。

四是探索建立联合的监督效力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与党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单位联合的监督组织,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监督活动的效果。(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