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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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人民法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意见

1950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你院1949年11月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经研究结果,认为全文观点、方法结论大体上与政策总的方向相符合。推查原件对量刑问题的基本认识上写道:“我们的司法政策,是坚决镇压反动及破坏分子,保障国家与人民权益,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绝非片面。”似将“宽大与镇压相结合”作为一般司法政策,其实这一政策只是对于反革命性犯罪的政策,并非对于一般犯罪皆可适用之政策。又查一般群众的婚姻问题,夫妇感情不好,已达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自不能因其有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而不准其离婚;但原文写道:“因夫妇感情不合,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而提出离婚者,应判决其离婚。”可能使人误以“自己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为获准离婚之理由”。此两点应予提出。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司法会议几个政策的总结
关于量刑问题
一、对于量刑问题的基本认识
我们的司法政策是坚决镇压反动及破坏分子,保障国家人民权益的。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绝非片面。量刑问题是具体贯彻政策的基本的一环。对这一问题,在这次会议上,经过研究文件及结合具体案件的讨论,使我们更明确了一步。
二、量刑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由研究文件,转入具体案件量刑的讨论时,开始仍局限一、二个具体条件上,特别是仅在犯罪程度大小上打圈子,不知应如何考虑,如何确定,理论与实践结合不起来,后经继续深入研讨,体会到量刑,应先从国家人民的利益上出发,从政策上着眼,再结合具体条件,辩证地分析比较,衡量轻重,作出最后判决,这是量刑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反对粗枝大叶,机械地片面地主观臆断。
三、量刑的条件
第一,先决条件。毛主席教导我们:“要重证据不重口供,禁止肉刑、不许指名问供。”要量刑得当,判案判地好,必须遵照毛主席这一指示,以客观冷静的审讯工作与细密的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先把事实弄清,再分析判定,否则就一定会犯错误。
第二,主要条件。甲、在主要条件的考虑上首先应从政策上去考虑,紧紧地把握住“公益重于私益”与“严惩首恶,教育胁从”的基本精神,结合具体条件分析判断,如果抛开政策去判案,就要犯错误。乙、其次,要倾听群众意见,善于把群众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作为判案量刑的根据,对群众认识不到,或认识不足的问题,要善于向群众解释,等待群众的觉悟,这样就不会使政策与群众对立起来。因为我们的政策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从群众中来的,是一致的。如果群众对于我们政策办法接受不了,我们应当考虑,如何正确的处理,否则就会犯错误。
第三,具体条件。甲、应从犯罪原因、动机和目的上分清其犯罪性质是敌人政治性的犯罪,抑是一般个人受旧社会遗毒的犯罪,还是工作上的错误,犯罪的性质不同,量刑上亦应有原则上的区别。乙、应从其犯罪方式、经过、程度及结果上弄清其应负的具体责任,也就是要分清其犯罪是否主动被动,首要次要,有计划的还是偶然的,应负责任大小等问题。丙、犯罪的时间与空间的考虑,即犯罪当时当地的情况,及判刑当时当地的情况的考虑,刑势变化了,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例如对顽伪伙会等犯案,在战争胜利以前与战争胜利以后,应有所区别。丁、对犯罪者的出身、成份及年龄的考虑,我们反对唯成份论,同时也反对照顾这些必要的条件。
关于婚姻问题
一、对执行婚姻政策应有的认识
第一,我们的婚姻政策,包括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为结婚离婚的标准,但离婚如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异亦可离婚,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我们在执行婚姻政策时,必须要反对一切强迫干涉结婚自由与离异自由的制度和行为。凡是干涉、强迫、买卖、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制度,我们必须废除,与此类似的行为必须纠正。
第二,我们的最终目的,固然是要达到完全的婚姻自由,但由于封建的婚姻制度所依附的封建剥削制度,以及群众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摧毁的。所以,这是一个长期的思想教育过程。我们必须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情况以及群众不同的觉悟水平,逐渐地去实施,保守与急躁都是要不得的。
二、几个问题的处理原则
第一,军属离婚问题。处理军属离婚问题,应根据婚姻法规定处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根据下列原则处理。(1)顽伪组织人员参加我军后,对方提出离婚者,应按军人离婚问题处理。但结婚时,如有强迫霸占或其他类似非法行为者,可以批准离婚。(2)军人长期无音讯,经政府判决离婚,或未经政府判离即另行改嫁者,军人回家不应寻追,但愿回来的亦不加限制,要耐心向军人作好教育工作。(3)军人开小差后,女方提出离婚,不以现役军人论,如已判决离婚,即便男方归队,政府亦不应撤销原判。(4)荣军离婚问题,同样应本着巩固队伍的精神,对荣军多加照顾,女方提出离婚时,应耐心向女方进行教育,如确系根本感情不和,或荣军不能尽夫妇义务时,应批准其离婚,但应配合荣军局向荣军作好说服动员工作。以上是处理军属离婚问题应掌握的原则,不作宣传,处理这一问题,应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严防怕麻烦、拖延和简单从事等偏向发生。
第二,干部离婚问题。对干部离婚应以革命观点从发展的前途上去看这一问题,现在有些干部还看不惯,说“群众搞不通”。群众搞不通,我们可以说服教育群众,干部搞不通是从封建落后的观点出发,是不对的,或者说“过去感情不错”,感情也是发展变化的。婚姻是感情的结合,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就可以判离。离婚是不能坚持双方自愿原则的,但我们也必须反对“杯水主义”,有的干部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给对方扣帽子。这是不对的。但这也是个教育问题,不能因此即不批准其离婚。
第三,一般群众的婚姻问题。一方面应坚持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应照顾家庭团结和睦生产。(1)离而复合问题。这问题是由于工作粗枝大叶所致,“宁合不离”与“即离即不能复合”的思想,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都是不对的,应纠正。(2)“通奸”问题。通奸是违法的,但“通奸”一般的是由于旧婚姻制度不合理所造成,除对剥削阶级及流浪分子摧残妇女的精神与肉体,侮辱妇女人格的淫乱行为应予处罚外,对事实上已经存在之婚姻关系,应承认其为有效。对群众的自由恋爱,不能因其在恋爱过程中发生肉体关系(当然不应该)即限制其结婚。因夫妇感情不合与他人发生肉体关系而提出离婚者,应判决其离婚。离婚后与任何人结婚不能限制。所谓“相奸者不许结婚”是一种旧的观点。通奸是不对的。基本解决办法是贯彻我们的婚姻政策,单纯的限制与惩罚,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产生副作用。但在执行时不能太机械。(3)童养媳。童养媳是一种封建的婚姻制度,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要严格禁止。但在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的条件下,不得已而童养媳者不要过于追究,将来女方提出退婚时,政府应批准。(4)买卖婚姻。一般的买卖婚姻,要根据清案工作初步总结中指示的原则处理。灾区群众生活困难,结婚时要些粮食,或其他款物,不要追究,对贩卖人口者,严予禁止。灾区或城市因生活所迫,不是感情不合提出离婚者,应结合民政部门与区村政府帮助其生产自救,这是个群众观点问题,必须慎重。
第四,离婚带产问题。(1)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要明确肯定地宣传一人一份。原则上女儿出聘、寡妇改嫁、妇女离婚,要准其带走,但执行时,应根据双方家庭的经济生活及发展生产的原则解决。(2)城市妇女离婚时,个人的财产个人取回,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合理分配。
如系工商业,可由男方折成一部分粮款发给,但一般贫苦市民离婚者,应照顾双方生活,由双方协议解决。(3)烈士老婆改嫁。烈士的土地财产,如无公婆子女者,可以带走,如有公婆子女虽已分居,除将自己的一份土地带走外,对烈士的土地财产,为了照顾其公婆子女的生活,可由双方协议解决。(4)土改前结婚者,离婚时根据以上原则处理,土改后结婚者,如女方的一份财产尚未带到婆家,离婚时如取回自己的私有财产外,不应带走一份。
如何贯彻保障人权政策
1.目前各地侵犯人权的现象,虽还相当严重,但这是进步中的缺点,只要我们努力,是可以逐渐克服的,同时应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封建社会的余毒,它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艰苦的斗争过程,才能肃清。
2.保障人权的贯彻中心环节,是解决干部思想问题,必须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建议党政领导机关及其他部门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而下的贯彻政策,经常对干部进行民主教育。
3.司法干部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严肃立场,无论任何人犯罪,都必须根据政策原则,予以处理。要敢于坚持真理,遇有原则分岐意见不能统一时,要报上级司法机关处理。
4.目前凡是存在乱捕、乱扣、乱罚违反政策的地区,当地领导机关及法院应认真检查纠正,对违反群众利益严重,为群众所反对的干部,应由民政部门处理或交法院依法予以处理,并对有关群众进行赔偿道歉、抚慰工作,以挽回坏的影响。必须纠正单纯从组织制裁上解决问题的偏向。
5.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应以严肃态度接受人民对干部的控告,如确系犯法行为,应依法认真处理,不得借故拖延,要广泛向群众宣传,使群众知法掌法,对各级干部实行监督。
6.除现行犯外,严禁区村随便抓人扣人,遇有重大的嫌疑犯必须逮捕者,应事先将具体材料报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按照法定手续逮捕,并立即送县,发现正在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地富及奸特分子,要立即逮捕送县处理,不得纵容。要耐心教育区村干部防止“民不举、官不究”的自由主义态度。
7.对调解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时,对民事双方当事人严禁扣押,对轻微刑事犯,亦不得随便扣押,有逮捕、扣押之必要时,应立即连材料送县,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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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商检局


关于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几项规定
市政府 市商检局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现提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几项规定:
一、北京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在货到本部门后三日内,持合同、代运通知单到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商检局)申报。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由北京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协作单位或专业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北京商检局对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对检验不合格、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证书。
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向北京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报请北京商检局检验。凡是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验收合格的,凭验收结果单及时向北京商检局核销。经验收不合格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须在
索赔期终止前至少二十天,到北京商检局办理申请复验出证手续。
北京商检局对各部门的进口商品验收检验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北京集中到货后分拨外地、其验收检验任务安排在外地进行的进口商品,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按上述规定到北京商检局申请时,应申请办理易地商检手续。北京商检局将申报单连同货物在京情况,一并转寄分拨地商检机构受理。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通知分拨地
验收、检查单位及时与当地商检机构取得联系。
三、根据首都航空港空运进出口量大和进口重要商品较多的特点,北京商检局设立驻航空港办理机构。对经由首都航空港进出口的商品实行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质量、数量、重量、包装。
代理接运部门(或收、用货部门),对空运进口的一切商品,应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到北京商检局驻航空港办事机构申报,并提供进口商品流向情况;需中转外地验收、检验的进口商品,按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对卸机时发现原残原短、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进口商品,应就地向北京
商检局驻航空港办理机构申请鉴定出证。
北京商检局驻航空港办事机构对空运进出口鲜活商品的品质、数量,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口岸查验。
四、北京地区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厂,都应到北京商检局登记注册。
列入《种类表》内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出口商品,由北京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外贸公司应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合同、信用证、验收单或已加注验收意见的厂检单到北京商检局办理报验手续。北京商检局对检验合格的
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检验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结果单。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北京商检局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形式,根据出口商品特点和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1、北京出口的重要商品,由北京商检局制定《北京地区应施商检出口商品种类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检验和放行。北京海关凭北京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核放。
2、北京出口的“拳头”商品,由北京商检局分别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各生产加工厂的生产条件、技术工艺水平、检验制度及产品质量状况,分期分批地进行考核审定,发给“质量许可执照”。
凡符合发放“质量许可执照”规定标准的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厂必须在取得“质量许可执照”后,才能安排生产。北京商检局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生产厂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时,可视情况令其限期改进或吊销其“质量许可执照”。
经考核审定后,未取得“质量许可执照”的生产加工厂,不得生产出口产品。外贸公司不得收购其产品。
3、北京出口的一般商品,北京商检局定期或不定期地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工、贸、检联合检查。有的出口商品可由北京商检局视情监管。
五、凡在外地安排生产或组织货源、由北京出口的《种类表》内或合同、信用证规定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外贸公司应在收购验收合格后报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签发合格鉴定单,北京商检局凭单换发检验证书或盖章放行。
六、北京地区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凡有条件的均应大力配合支持商检工作,积极承担北京商检局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或作为北京商检局认定的专业检验单位。
七、北京商检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做好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质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
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84年5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建市[200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曾培炎副总理8月23日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今明两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末将清欠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国务院,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为落实曾培炎副总理讲话精神,保证按国务院要求上报清欠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紧清理政府拖欠项目,列出清单,明确清欠责任部门,按国务院要求时间制定还款计划。

  二、督促还没有认定拖欠数额的承发包双方尽快协商认定拖欠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中介机构核定或通过仲裁、司法机构裁定。

  三、根据拖欠的不同原因,分别制定具体的清欠方案,落实清欠资金。

  四、从实际出发提出防止产生拖欠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从源头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五、在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强执法检查,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25日前将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数额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六、请将以上工作进展情况及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安排要在10月25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七、从9月份开始,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按附表1、2、3向国务院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和《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附件:1、《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偿还情况调查表》

     2、《2003年以前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情况调查表》

     3、《2004年以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代)
二00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