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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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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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

卫疾控发[1998]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卫生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目前,艾滋病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国也面临着艾滋病加速流行的严峻形势。各国防治经验表明,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科学而正确的宣传教育是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委制订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卫 生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文 化 部
广播影视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 闻 出 版 署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研究证明,艾滋病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与人的行为紧密相关,对家庭、社会生产力破坏极大。由于对该病和感染者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歧视和处理不当引起的社会不安定事件也屡见不鲜。它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和广泛流行,已成为举世瞩目的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我国自1985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然而,随着全球艾滋病流行重心逐渐向亚洲转移,近两年艾滋病的传播速度也呈倍增趋势。截至1997年9月,疫情已波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报告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8千多例,据国内有关单位专家以组分法和德尔菲法测算,我国艾滋病病毒实际感染数应为15万-20万。加之卖淫、嫖娼、吸毒等易于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存在,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加速流行的严峻局面。
缺乏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是造成艾滋病传播的主要原因。通过宣传教育把有关预防知识交给群众,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是目前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我国一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主要措施,但是目前疫情迅速发展的形势,与艾滋病控制有效国家相比,我国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深度、广度和持久性,广大群众接受艾滋病宣传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每年年底的一段时间;在内容上,对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和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宣传不够,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和正确开展性健康教育等敏感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和政策;艾滋病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主要在卫生部门,其他部门虽然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总体上讲,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力度不够,尤其是大众媒介的充分参与亟待加强。1996年10月3日国务院召开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10月16日-19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两会强调指出,目前是遏制我国艾滋病快速增长势头的关键时刻,必须不失时机地落实各项预防和控制措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的要求,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调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报道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与,全社会动员,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艾滋病给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危害的工作情况和成功经验。
2、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对有意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例要根据中央的宣传精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适时予以报道。同时进行遵纪守法,严禁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保持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洁身自爱、保持童贞、忠于配偶、白头偕老等),树立健康积极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的教育。
3、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是大众媒介、宣传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对广大群众的宣传,要以大众传媒为主,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公益性广告、健康与生活话题等。各类院校、宣传教育部门要在现行健康教育课程(活动)或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中增加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内容。营业性娱乐场所、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备有宣传资料,开展适宜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重点人群的宣传要在卫生、宣传和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安排下开展活动。要采取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如热线电话、医生咨询或通过制订乡规民约的家庭、社区教育,以及由非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同伴教育等进行宣传。选择性地报道这类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好典型,促进全社会,特别是社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心和参与。对妇女收教所、戒毒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的特殊人群的宣传,在依法加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心理健康咨询及其他宣传活动中增加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内容。
各部门要对负责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干部,特殊人群的管理人员和有关预防艾滋病的热线电话、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

二、把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1995年11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制订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提纲(试行)》介绍了艾滋病的病原、传播途径、预防手段等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原则、内容、政策和技术等,为各地、各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导。经过一年的试行、修改后,可继续作为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的参考文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宣传要点:
1、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及其对个人、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严重危害。报道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和情况,可用国内外的具体实例教育人们,如针对目前赴泰国、马来西亚旅游、探亲和经商活动日益频繁,适当宣传东南亚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唤起人们的警觉。
2、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要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及主要高危行为,如共用注射器吸毒、不良性行为、使用没有严格消毒器具的不安全拔牙、供输血液、注射、美容或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等;同时要告诉人们艾滋病不通过一般公共活动传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强调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在提法中不宜用“绝症”“超级癌症”之类词,应使用“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的提法。
3、防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宣传,要明确:(1)歧视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反而极易成为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2)每个人都必须懂得预防知识和措施,否则都有感染艾滋病的可能;(3)感染者是无知和疾病的受害者,与其他病人一样需要人们和社会给予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即使是由于有过某种过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受害者。要适当报道关怀帮助感染者和病人的典型事例。
三、其他有关问题宣传原则
由于艾滋病的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涉及法律、伦理道德和个人隐私等社会问题,防治工作中正确处理治本与治标宣传的关系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治本是结合法制和道德教育进行防病教育,治标是借鉴国外的某些成功经验,如宣传推广使用避孕套防病及吸毒者在戒毒前不共用注射器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等。因此,要实事求是地理解治本的长期性和防病的紧迫性,讲究宣传策略和方法,其宣传方式须与国情及其他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1、关于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
根据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中对推广使用避孕套的要求,结合防病话题告诉人们避孕套不仅可以避孕,还能预防通过性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性病、艾滋病等。同时要让人们认识到避孕套的防病作用是建立在正确使用的基础上,理解避孕套预防艾滋病的效果并不是100%,但远比不使用避孕套要安全。由于避孕套具有避孕和防病的双重功能,因此即使已经采用了上环或结扎等避孕措施,为了防病仍需使用避孕套。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2、有关艾滋病疫情的报道
各地要随着疫情的发展,及时报道当地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帮助群众认识艾滋病,自觉预防艾滋病。在艾滋病疫情报道中,凡涉及感染者、病人的个人情况,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公开泄露,电视影像的遮挡必须可靠。涉及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3、关于通过不规范、不安全的供输血、注射、牙科检查治疗等侵入人体医疗操作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以及其他有关违法案例的报道,为不影响正常的执法管理和医疗卫生工作秩序,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审理案件的公安、司法部门核实。
4、报道艾滋病治疗药物和防治成果时要特别慎重,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失实的报道,不但会误导群众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药品法规,也有损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