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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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


(1994年4月7日)


目前,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普遍存在投资超概算问题,而且增幅高、数额大。由此引起的国家预算内投资缺口已经影响了我部基本建设计划的正常执行。一些建设项目因此而拖延工期,一些项目则大量拖欠工程款。分析投资超概算的原因、除物价上涨、定额上调、收费增加等客观原
因外,建设单位违犯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也不容忽视。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特规定以下四条,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主观因素造成的投资增加,提高投资效益。
第一,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如擅自违犯,一经我部发现,先停止该单位当年的国家预算内投资拨款,经部调查处理后再恢复拨款。由此引起的工程拖延和经济损失,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明确规定计划建设工期,以使项目按计划开、竣工。
第三,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在工程完工后,各单位要及时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凡不及时决算,在我部投资计划中已经销号的项目,再要求调增项目总投资,安排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否则,将
把已经列入计划的新项目替换下来,以有效控制建设规模。
第四,继续推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国家预算内投资可以承担包干期内因物价上涨超过预留系数而增加的投资。但不管包干与否,国家预算内投资均不承担以下支出:
1、擅自修改设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加;
2、计划建设工期之外的物价上涨,定额上调等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
3、原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中已列明单位自筹资金的部分;
4、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199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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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的特征

王海宏


  在我国合同法昌过程中,关于全同法中的合同概念,一起码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当呈人之间设立、京戏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因此,合同法应继续没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根据该条规定,俣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转文。据此可见,合同?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咱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民一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这顷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赤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了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一人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也就是说,订阅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说,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阅合同旨在形成某咱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蝗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发事人通过订阅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协议法成立并生效,?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同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一只。第二,各方当事人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乞求自身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地和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嫩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挡事人之羊形成的合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部门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市和区、县各级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一、凡申请科技三项费用的基层单位,应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合同制。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份偿还拨款。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承担单位是科研机构的,可在该项目实现的纯
收入中归还。
二、凡属无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先下达项目经费计划指标,再按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或一次性拨款。
三、凡属有偿的重点科技项目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入科技三项费用专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信贷银行负责办理贷款,监督使用和按合同规定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周转资金。
四、重点科技项目,可逐步试行招标制。招标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订。
第四条 科研事业费的管理
一、在市和区、县各部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经费,以一九八五年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因工资改革由财政增拨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年增长比例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市财政局划给市
和区、县科委统一管理。
二、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应逐年减少直至完全停拨。
三、从事社会公益、技术基础工作或农业科学研究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仍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如既能完成国家任务又取得合理的收入,其年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百分之三十的,可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超出部份可用于冲抵下年度科研事业费拨款,
也可部份留给本单位,具体额度由市和区、县科委核定。
四、从事多种类型科研的单位,其科研事业费的来源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市属科研单位逐年节减的科研事业费,由市科委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科研单位的技术改造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市和区、县的科技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应按每年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适当增加,并实行指标单列,由同级科委统一管理。对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重大科技设施以及各类科技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更新),由市计划部门纳入市基? 窘ㄉ杓苹?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科研事业费完全停拨的单位,其离、退休金仍应拨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