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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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2]14号

2002-12-31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农委(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立足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注重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创新,进一步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效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发展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自觉维护农民利益,不断增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引导基地、加工增值、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对于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地万达(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
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申贸易企业(集团)公司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康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内蒙古呱呱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副食集团公司
辽宁鲁冰花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
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大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苗苗豆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九三制粉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螺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穆棱富邦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桦南白瓜籽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
牡丹江绿特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宝集团公司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康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荷仙食品集团
无锡朝阳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花神丝绸(集团)公司
浙江黄岩罐头食品厂
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盛水产品加工厂
浙江华发出口茶厂
浙江省义乌农贸城
桐城市鸿润集团公司
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含山县华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州超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
福建长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中蔬菜食品工业总厂
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宁红集团公司
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山东金海缘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王农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烟台山村果园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六合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河南邦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亚卫实业总公司
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湖北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
湖北仝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湖北麻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南大批发市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喜阳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盛湘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昌果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潮州市华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欣商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鱼泉榨菜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友乳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县星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侨凤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茧丝绸有限公司
四川绿科高技术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仙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潞西市宏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石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临洮县腾胜蔬菜土特产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雪舟三绒集团
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王葡萄酒业(集团)公司
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纺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善岛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
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
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水产城象山渔贸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棉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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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严禁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4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为解决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积累问题,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中,采取将企业的部分国有资产划出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健康顺利进行,现就严禁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将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老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股份制以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产权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将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股权或现金收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已经试行了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纠正。
二、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做到规范操作。进行股份制改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改建后的股份制企业负
担;实行部分改建的,离退休的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按其在岗时工作性质分别由分立企业或改建的股份制企业负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按分立企业和改建的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负担。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7月13日

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规范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以贷款主体偿债能力为依托,遵循“突出重点、统一监管、封闭运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关于开发银行贷款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确定与开发银行信用合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落实与开发银行合作的有关协议。
(三)审定管理与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制度规定,研究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考核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门与开发银行办理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
(二)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筛选拟定项目名单和贷款规模,报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运行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运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问题。
第八条 日照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公司)是我市指定的借款法人,作为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已核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相应的协议,并根据还款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包括贷款资金的调度、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等项工作。
(二)负责汇总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进度信息及执行情况分析。
(三)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四)建立健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贷款风险。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九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银行的支持范围。
区县贷款由区县分别确定贷款平台,单独进行贷款管理。
第十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列入城市发展规划急需投资建设的项目,报送使用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提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初步选定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
(三)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提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再进行集中审核、汇总,提出具体的项目建设期限和贷款规模,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
贷款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贷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投资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协议书》,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占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同时将协议书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应参照国债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三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分别于季度末、半年末、年度末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效益指标实现情况等信息资料,报送市投资公司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实行决算审核制度。
项目竣工后10日内,项目单位要向市投资公司提出工程决算申请,由市投资公司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市投资公司审定(审核、审定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工程价款和转增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市投资公司为贷款、收益、还款主体,负责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批准后按程序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管理,应当在我市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基本框架内,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申请、使用和偿还机制,切实维护资金安全,规避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由市投资公司与市财政局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市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及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贷款计划,提前一个月向市投资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填写《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并附项目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始支付凭证等用款证明。属于第一次申请用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工程概算书、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市投资公司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及用款证明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投资公司根据已审核同意的项目金额,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签订贷款合同。
(四)市投资公司在指定的结算经办银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拨付开发银行批复的贷款资金。贷款到位后,由市投资公司根据已批复的《项目资金结算申请表》及用款证明,向开发银行申请支取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的提款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公司共同指定的经办银行开设项目贷款资金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结算支付。
(二)项目单位支付贷款资金时,填报《用款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用款证明,经市投资公司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签章,通知指定银行直接拨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实行集中核算、集中支付。
未经市投资公司审核同意且没有市财政局签章的,指定银行不得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的重大经营和支出事项实行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的大额借款、担保、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当报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批准。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贷款资金的归集和偿还:
(一)市投资公司是贷款资金的还款主体,为第一还款责任人,负责贷款资金的归还。市投资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偿贷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还本付息资金以及办理贷款业务发生相关税费的结算等,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二)市财政局每年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贷款本息拨入市投资公司“偿贷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市投资公司按贷款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进行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营权转让的,应当落实贷款偿还的债务人及偿还措施,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设立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其资金来源如下:
(一)政府土地收益和项目经营性收入。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资金不足以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局按法定程序组织偿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各项目单位严格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项目单位派驻监督员,监督员可由市财政局和市投资公司选派,也可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担任。
监督员参与施工和财务管理,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审核和绩效评价,对利用贷款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并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现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及时报告和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发现建设项目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五)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使用资金和账户的,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使用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 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守民(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毛继春(副市长)
成 员:董淑波(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高月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泽晓(市发改委主任)
毛晖明(市财政局局长)
李兆乐(市财政局副局长、市投资公司经理)
徐文强(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客户一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毛晖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