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30日)
深城管〔2005〕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2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3 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
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1号许可事项: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公共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除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本实施办法所指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订)第四条;
(五)《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2004年7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必须是经市政府规划部门规划为用于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或者其地上建筑物;
(二)申请人必须是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三)所申请设立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政府规划部门提出的户外广告规划及设置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四)付清拍卖成交价款收款凭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户外广告电脑设计图样(原件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府规划部门确定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及设置要求—→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买受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限根据拍卖文件确定,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缴纳拍卖价款外,无其他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设置户外广告使用公共用地申请表
( )户外广告公共用地第 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说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设计图样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此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须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单位名称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每份申请表只能申请一块户外广告用地。
4.必须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媒介、规格、地点、时限设置广告,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名称和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
5.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使用人应自行撤除或处置广告设施,政府不负责任何补偿。该用地如为政府确定继续用于户外广告,必须重新拍卖确定新的买受人。
6.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字。
7.申请时还须按规定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制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户外广告使用的公共用地地点:
广告媒介:
规 格:长 米,宽 米,柱高 米,总 高度米
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拍卖成交确认书编号:
城市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02号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或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人行道,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并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4.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
5.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6.占用城市道路举行庆典活动的,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5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挖掘城市道路的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提前制订挖掘施工组织设计;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书》;
6.申请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
7.申请人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协议》。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其中第2—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因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提交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还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占用人行道的,还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但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1份),并出示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核对;
3.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各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4.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2份);
2.市或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挖掘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进行挖掘的,提供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原件1份);
6.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的,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中第1、3、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占用、挖掘申请,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申请挖掘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且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由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签订有关协议书)—→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需报市政府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其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许可证注明。临时建(构)筑物占用有效期为1年,建设施工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挖掘不得超过工程工期。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取得批文后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用于重大庆典活动,取得《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凭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后方可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占(挖)位置及时间
路段
使用性质
设施类别
使用时间
永久性路口
施工时间
占(挖)面积
人行道
长 m 宽 m 面积 m2
沥青路
长 m 宽 m 面积 m2
水泥路
长 m 宽 m 面积 m2
市政空地
长 m 宽 m 面积 m2
开路口
长 m 宽 m 面积 m2
工程审批机关
文件编号
审批时间
现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市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审批及收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6〕722号);
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收费和挖掘修复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
5.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字〔1997〕31号文;
6.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深建价〔2001〕11号文。
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红线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位置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
(五)市规划部门有关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www.szum.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广东省建设厅,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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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沪高法批字第82号报告,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第二条第(一)(二)两项提出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该报告第二条第(一)项指出3种一般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如果犯错误的人是党员、团员或干部,建议党、团、行政组织酌予处分。其中“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这种情况,是指军人妻子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可免予刑事处分。所谓不愿意追究,也包括军人在案件作其他适当处理后,并不坚持要求给予刑事处分这一情形在内。至于对这项规定是否可以反过来理解,即虽有过通奸行为,但军人要求追究的,可给予刑事处分。我们认为,不能作这样的理解,对军人要求追究的,是否给予刑事处分,仍应按照该报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总的精神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该报告第二条第(二)项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利用职权利诱成奸,二者有其一,即可适用这项规定。这里所说的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则指利用职权以政治上物质上的利益相引诱,而达到成奸的目的。例如,许以入党入团,提职提级,给予某种荣誉,或者慷公家之慨,不应奖励而奖励,不应记工分而记工分,不应多发供应票证而多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与利用职权相联系的。
三、报告所附李××破坏军婚一案,经查阅原卷,看不出被告有利用职权威胁或利诱的情节。但被告事前不听军人警告,与军属通奸被发觉后,又企图串通军属隐瞒罪行,没有悔改表现,这些情节是严重的,如果影响恶劣,也可以考虑判一点刑。由于在报告和原卷中看不出该案造成的影响,因此,究竟需不需要判刑,请你们研究决定。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涉及两个政策问题的请示
(64)沪高法机字第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核虹口区人民法院报批的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时,对“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中,有两条政策理解无把握,请示如下:
第一,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提到:“军人本人不愿意追究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采取批评教育、训诫等办法处理”。可否理解为:如果军人要求追究,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处分ⅶ
第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对于与军属通奸,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或者明知为军人未婚妻子而与之结婚、姘居的,都应给予刑事处分。”其中“利用职权威胁、利诱成奸的”是指利用职权威胁和利诱成奸的,才能给予刑事处分,还是指利用职权威胁成奸,或者利用职权利诱成奸,只要两种手段中有其一,即应给予刑事处分ⅶ
基于对上述政策的理解无把握,我们在讨论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认为,李××利用职权利诱军属王××成奸,而且成奸前不听军人警告,事发后,又企图串通王××隐瞒罪行,军人张××和部队组织上都提出要求严加惩处,可以判处李××短期徒刑(最多不超过一年);另一种意见认为,李××虽系利用职权引诱军属通奸,但属一般性质,可以不判徒刑,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196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