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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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文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文物局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文字第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
步修改和完善。

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五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补助的原则,补助的范围,经费的申请和审批,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二章 经费的补助范围
第八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二、少部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和维修。
三、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
四、国家重点博物馆馆舍和国家重点文物库房维修等项目。
五、用于国家征集和收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代表性的三级以上的珍贵文物。
六、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勘测设计费、管理费等。
二、重要考古发掘,主要包括人工费、设备费、资料费、占地补偿费、标本测试费、安全保卫费等。
三、博物馆维修,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安全设施费等。
四、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物部门所属单位和地、市、县文物部门申请补助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物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经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补助范围和开支项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逐项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维修计划,必须附有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况、现状、维修方案、设计图纸、经费预算和文物保护单位归属情况的法律文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经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后,由省文物部
门组织前期准备工作,成立维修施工领导机构,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施工单位、解决主要施工技术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补助经费,必须附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维修方案和经费总额的文件,以及地方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等文件。申请文物征集经费。必须附列所征集的珍贵文物清单。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年度计划,须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计划表》(格式附后)的要求,将下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和补助金额,分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拒性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及时进行古建抢险、抢救性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征集等特殊情况时,可由省级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单项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地方上报的维修计划,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批准。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根据全国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专家论证结果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地方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共同确定补助经费数额。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批准后,发文通知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九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负责管理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使用的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拨款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物部门。文物部门根据维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1至2年之内仍未动工的,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有权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没有按照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方案施工;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
三、重大施工项目领导班子未能组成;
四、地方应拨的经费没有落实;
五、施工力量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
六、其它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如数上交省级文物部门,作为下年度文物维修专款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计划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提出报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数额,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项目和内容,确需追加补助额时,经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正式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追加经费事宜。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省级文物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将《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项目财务收支表》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二份)和财政部(一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省级文物部门审核汇总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财务人员等进行验收,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写出正式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大型设备或成批施工设备以及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主要维修材料,省级文物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及时总结,对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述严重违犯财经法律和财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罚款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行政、经济责任,
触犯刑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与方案和设计。
三、挪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固定资产。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严重浪费的。
七、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部门领导、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直拨经费财务管理细则》和《关于改变直拨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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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

卫医发[2003]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以下简称非典)的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今年上半年,我部在总结广东、北京等地非典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专家意见,曾经先后下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4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发电[2003]79号)。

在全国非典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后,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地做好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总结国内及国际上非典的防治工作经验,对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修订,形成了《医院预防与控制非典型肺炎(SARS )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现推荐给你们,以指导各地非典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



为了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导医院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传播,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一章 基本要求



一、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当集中收治。指定医院应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定点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病区。

三、 医院应当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 医院应当重视消毒隔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工作效果。

五、 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章 消毒技术

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医院必须采取适宜的消毒技术。

一、 空气消毒

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空气消毒技术。

(一)通风

保证空气的流通是控制和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

1、 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2、 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二)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建立负压病房。

(三)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操作。如:在有人情况下,可以使用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静电吸附空气消毒机或空气等离子体消毒机等进行空气消毒。在无上述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低臭氧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加反光罩反向照射消毒空气,照射时间为1小时,每间隔2小时照射1次;在无人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

(四)中央空调的使用: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和科技部颁发的《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建科电[2003]17号)的文件进行,具体要求为:

1、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必须掌握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2、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的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3、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

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4、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5、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

6、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7、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8、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9、对定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

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隔离病房、卫生间采用公用竖排风,应确保卫生间排气扇及屋面排风机正常运行,没有倒灌,防止通过卫生间交叉感染。

(6)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7)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须设计和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8)隔离病房的排风应当高空排放,应远离新风进口。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9)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二、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和消毒

指定医院的发热门(急)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内所有的物体表面、地面都应当进行清洁,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当先清洁,再进行消毒。

(一)清洁的一般要求

1、湿式清洁,动作轻柔。

2、所有清洁后的物体表面、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清洁工作应当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逐区进行。湿擦各种物体表面,湿拖地面;抹布、拖把要分区使用,及时更换。

4、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工作时,应当分区穿戴防护物品。

5、 工作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洁和消毒工作用具。

(二)物品表面和地面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消毒:

(1)当物体表面和地面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和地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过的物体表面应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方法:

(1) 含氯消毒剂: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作用15-30分钟。

(2)过氧乙酸:0.2%-0.5%的过氧乙酸擦拭物体表面,作用5-15分钟。

(3)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适于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的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4)消毒后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保持干燥。

3、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房内的物品表面、地面应当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依据各类物品被接触的频率以及受污染的严重程度,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如床头柜、床栏杆、门把手、水龙头、地面等应当每天用消毒剂消毒两次。一般情况下,采用 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物体表面或拖地。

三、终末消毒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病人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一)空气消毒

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按1.5W/m3安装)照射1小时,对空气进行消毒。也可以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3%过氧化氢喷雾,20—30m1/m3, 作用1小时。消毒时应当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剂使用浓度、使用剂量、消毒作用时间及操作方法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二)物体表面和地面

房间内的物体表面和地面应当进行清洁后,用500 mg /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和拖地,作用15-30分钟。

(三)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按照本章第七部分的要求进行。

四、手的清洁与消毒

手的清洁与消毒是切断接触传播的重要措施,手的清洁与消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 洗手设施

1、 流动水洗手。

2、 采用非手触式开关,如脚踏式、感应式或肘式开关。

3、 提供干手设施,如擦手小方巾、一次性纸巾等。

4、 配备洗手液和速干手消毒剂。

(二) 手的清洗要求

1、下列情况需要进行手的清洗:

(1)出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后。

(2)诊治或者护理每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之间。

(3)清洗、消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各种物品之后。

(4)脱去个人防护用品后。

(5)出入不同区域(清洁区、半污染区与污染区)前后。

2、手的清洗方法,如下图所示:

(1)取3-5ml清洗剂于手心,两手心对搓。

(2)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背彼此对搓。

(3)双手指交叉,手心对手心彼此对搓。

(4)双手互握互搓指背手背。

(5)双手母指彼此在掌心搓揉。

(6)双手指尖互在掌心搓揉。

以上每一步骤均为10秒共计1分钟,最后用清水冲净清洗剂;使用肥皂的洗手步骤同上。


1.掌心对掌心搓揉 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 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5.拇指在掌中搓揉 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三)手的消毒

1、下列情况需及时进行手的消毒:

(1) 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后。

(2) 脱去个人防护物品及手套后。

(3) 离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病房前。

(4) 无条件进行手清洗时,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后,仍需

尽快进行手的清洗。

2、常用的手消毒剂和使用方法:

(1) 75%的乙醇或70%的异丙醇或醇的复合制剂3-5ml ,按洗手方法搓揉1-2分钟。

(2) 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手消毒剂,并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五、防护用品的清洗与消毒

(一)可以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下述方法进行清洗、消毒:

1、用后的防护用品放入双层布袋中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进行清洗、消毒。

2、无压力蒸汽灭菌条件的医院,上述物品在病区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再送洗衣房清洗消毒。

3、口罩应当与防护服分开清洗与消毒。

(二)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可以用500 mg /L—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0.2%的过氧乙酸或者75%的乙醇浸泡30分钟,清洗干燥后备用。

六、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

(一)高危器械:凡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而进入无菌组织、器官、腔隙的医疗器械,及与破损的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医疗器械应当进行彻底清洗、干燥后进行灭菌处理。

1、压力蒸汽灭菌:121℃ 20分钟;132℃ 4分钟。

2、环氧乙烷气体灭菌:800 mg /L -1200mg/L;相对湿度55-60%;50℃;6h。按不同物品的性质进行环氧乙烷解吸(50℃条件下)平均 4-6h。

3、戊二醛灭菌: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10小时, 灭菌水彻底冲洗,干燥保存。

(二)中危器械:凡是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应当经过彻底清洗、干燥后,根据其材料要求分别采用不同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 流动蒸汽消毒20分钟。

(2)煮沸消毒20分钟,水中加入1%碳酸氢钠可提高消毒效果。

(3)不适于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可采用化学消毒法:

①戊二醛:2% 的碱性戊二醛溶液浸泡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戊二醛,干燥保存。

②过氧乙酸(加防腐蚀剂):0.2%-0.5% 的过氧乙酸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 消毒后用清水彻底冲洗残留过氧乙酸,干燥保存。

③乙醇或异丙醇:70-80% 浸泡作用15-30分钟,干燥保存。

(三)低危物品:通常这类物品只直接或间接与病人健康无损的皮肤相接触,一般只需清洁处理。当被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明显污染时才需要消毒。常用500 mg /L -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作用 30分钟,用清水彻底冲洗后干燥保存。

七、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一) 病人使用的床单、被罩等物品每周定期更换,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用后的上述物品用双层布袋封扎,压力蒸汽灭菌后送洗衣房,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送洗衣房清洗消毒;病人的口罩每天更换,消毒方法同床单,但应与床单等物品分开清洗与消毒。如果上述物品为一次性使用,使用后应当按医疗废物处理。

病人使用物品与医务人员使用物品应当分开清洗、消毒。

(二)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达到高水平消毒,螺纹管尽可能使用一次性使用物品;若重复使用,用后应当立即用2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再清洗消毒;也可以使用专用清洗机 (80-93℃,10分钟)清洗, 烘干备用。氧气湿化瓶应当每24小时更换,使用后的湿化瓶浸泡于500 mg /L -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30 分钟,无菌水冲洗后干燥备用。呼吸机主机表面清洁后,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接触病人的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表面用70%乙醇或异丙醇擦拭消毒两遍,或整机用环氧乙烷气体消毒。

(四)体温计使用后用75%乙醇浸泡15分钟,或者用0.2%过氧乙酸浸泡消毒10分钟后干燥保存。血压计、听诊器等,每次使用前、后用75%的乙醇擦拭消毒。压舌板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使用一次性压舌板。

(五)氧气瓶在移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前,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外表面。

(六)有条件的医院,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病历尽可能不带入污染区,病历(包括各种化验单)一旦被污染时,可以使用甲醛氧化法或加热法熏蒸、环氧乙烷气体消毒或者压力蒸汽灭菌(热敏纸除外)。

(七)病人使用后的痰杯,应当按照1:1 比例向杯中注入2000mg/L含氯消毒剂处理痰液 60 分钟,然后将痰液倒入厕所。痰杯浸泡于1000mg/L含氯消毒剂中, 作用30 分钟,清水冲洗,干燥备用,使用的一次性痰杯,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八)病人使用后的餐具,用5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或0.2% 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清洗消毒后备用;或者用80-93℃的清水刷洗后,流动蒸汽消毒20 分钟。也可以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九)运送病人的工具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担架、平车等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救护车运送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车内的物体表面用500 mg /L -1000 mg /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空气用流动紫外线灯照射1小时;救护车上应当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十)病人的个人用物,置福尔马林熏箱或熏房(氧化法)消毒12小时以上,方可随病人带回家。病人使用的手机用75%乙醇擦拭表面后,用塑料小袋密封,保存一周后再使用。

八、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

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的原则为:

(一)医院应当设有污水处理系统。设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等可直接入污水池,适当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药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大于6.5ml/L。

(二)无污水处理设施的医院,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则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

1、 使用漂白粉:1份漂白粉(10%漂白粉乳液)+4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2、 使用优氯净:1份优氯净+12份污物,混匀,消毒2小时。

3、 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溶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将排泄物、分泌物直接放入消毒液中,作用时间为30~60分钟。

4、 将消毒后的污物倒入厕所,便器、便盆等每天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半小时。



第三章 隔离技术

一、 隔离的原则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尽早采取隔离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分开安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应当单间隔离,经病原学或者血清学确诊的病人可以置于多人房间,不设陪护。病人的活动应当限制在病房内进行。与病人相关的诊疗活动尽量在病区内进行。

(二)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与接触隔离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病人置单间隔离。若条件不允许时,可以将经病原学或者血

清学确诊的病人置于同一房间。

2、戴手套,在处理完病人的污物后、病人之间应更换手套,离开病人病房前应摘去手套,洗手与手消毒,并保持洁净。

3、进行有可能受到污染的操作时,应当穿隔离衣或者防护衣,离开病人房间前应脱去,并保持工作服不受到污染。

4、减少病人的移动和转换病房,若确需转换病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病人对其他病人和环境造成污染。

5、病人的诊疗、护理物品应当专用,若条件有限时,用后应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

(三) 医院根据实际工作条件采取区域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将整个病区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的值班室、更换刷手衣裤室、穿工作服室、浴室、库房等,半污染区包括治疗室、医护人员的办公室、消毒室、穿防护服或者隔离衣室等,污染区包括病室和病室间的走廊。

2、在清洁区和半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分别设立缓冲带,并加装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各区之间用颜色区分,即清洁区划蓝色线,半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专用通道。

5、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域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6、各区、各带和各通道有专门的功能定位。

7、整个病区通风良好。

二、不同部门的隔离措施

1、发热门(急)诊

(1) 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标识明显。

(2) 有备用诊室。

(3) 设隔离卫生间。

(4) 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内完成。

(5) 设较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域。

2、隔离留观室

(1) 独立设区,标识明显。

(2) 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无交叉,办公室与留观室尽量保持一定距离。

(3) 留观病人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

(4) 病人病情允许时应戴口罩,不能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之间相互接触。

(5) 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支原体、衣原体肺炎等。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有一定距离。

(4) 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房间内设卫生间。

(5) 病人戴口罩,不能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6)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人病区

(1) 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 布局合理,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

(3) 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

(4) 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5) 重型病人应当收治在重型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病人。

(6) 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7)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若病人病情危重必须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三、已经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

房间隔离的具体要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 → 走廊 → 缓冲间→ 隔离病房,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病人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病人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病人的生活活动在病室内完成。



第四章 人员的防护技术

一、医务人员防护的原则

医务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护采取标准预防的原则,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在工作时接触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临床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导致感染的危险性程度采取分级防护,防护措施应当适宜。

(一)医院内所有区域应当采取标准预防。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包括:

1、所有的病人均被视为具有潜在感染性病人,即认为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必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液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要防止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又要防止非经血传播性疾病的传播。

3、强调双向防护。既要预防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要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给病人。

(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包括:

1、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时应当戴手套;

2、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3、一旦接触了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后应当立即洗手;

4、医务人员的工作服、脸部及眼睛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到时,应当戴一次性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者面罩,穿隔离衣或围裙;

5、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特别注意,防止被刺伤;

6、对病人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采取正确的消毒措施。

二、防护用品的标准及使用

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医用级标准。

(一)防护服:应当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2-2003,可为联体式或者分体式结构,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袖口、脚踝口应当为弹性收口,具有良好的防水性、抗静电性、过滤效率和无皮肤刺激性。

(二)防护口罩:应当符合《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3-2003,口罩可分为长方型和密合型,应当配有鼻夹,具有良好的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气流阻力在空气流量为85L/min的情况下,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0,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当不小于95%。也可以选用符合N95或者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

(四) 防护眼镜或面罩:使用弹性佩戴法,视野宽阔、透亮度好,

有较好的防溅性能。

(五) 隔离衣:材料易于清洗和消毒,长袖、拉链或者钮扣位于

背部。

(六) 手套:为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

(七) 鞋套:为防水、防污染鞋套。

三、医务人员的分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2、 严格遵守消毒、隔离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时应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4、 严格执行洗手与手消毒制度。

5、 下班时进行个人卫生处置,并注意呼吸道与黏膜的防护。

(二) 二级防护:适用于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1、 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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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
证监发[2001]72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新股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做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上市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条件和要求、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以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独立作出判断:
(一)关于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是否做到人员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是指
(1)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控制人分开,不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是指
(1)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未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中;
(3)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制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是指
(1)公司与控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明确界定资产的权属关系;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全部足额到位,并完成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公司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3)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制人进行。
公司在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使用权等方面与控制人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关系,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其与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重大事项予以公告,在本次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还应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二)关于上市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因资产或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等)金额、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来自关联交易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
2、公司所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
3、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水平;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应收帐款的增幅是否明显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其他应收帐款的金额、帐龄及可收回性;存货的总量和结构;公司的现金总流量净额是否为负,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为负;
4、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5、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主承销商关于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运用情况与原招股文件所披露的内容逐一对比,包括项目计划投入金额与实际投入额、计划建设周期与实际实施进度、项目变更情况与变更原因、预期效益水平与实际效益及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
2、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如30%以上未投入使用),且公司无合理解释;
3、从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看,存在投资项目转出公司的问题;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频繁;以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论证不充分,致使项目不能实施而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4、从前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看,公司出现发行后效益显著下降的问题;如前次发行为增发,公司出现未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甚至实际利润低于盈利预测的80%;如前次发行为配股,公司出现配股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甚至亏损。
(四)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
(五)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2、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与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漏提和少提折旧的情况;
3、公司广告费用、研发费用、利息费用等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规定,是否存在将收益性支出挂帐作为资本性支出的情况,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开办费的确认与计量;
4、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提前确认和虚计收入的情况;
5、公司资产置换收益、资产转让收益等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批准程序是否满足收益确认的要求;
6、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关于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公司最近三年资金闲置的金额;
2、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3、资金存放是否安全,公司是否能够有效控制;
4、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本次股本融资可能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
(七)关于上市公司的或有风险,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或有负债水平,主要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包括抵押)情况,担保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该项担保对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必要,被担保方是否具备相关履行义务能力;
2、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其可能承担的仲裁或败诉风险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或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对公司是否影响重大。
(八)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报告中陈述的意见,以及公司根据会计师的建议所进行的整改情况。
(九)对于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2、公司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3、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长趋势;
4、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是否相匹配,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如涉及跨行业经营,公司是否在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做好准备,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具备跨行业经营的能力,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实施办法;
5、公司受政策性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6、主承销商就公司发展前景的分析与说明。
(十)关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应当关注公司最近一年内是否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十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应当关注以往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又出现类似问题,例如公司是否继续存在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等问题。
(十二)关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向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进行整改,及在其后的运营中是否出现类似的问题。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应当关注公司是否提出充足的理由,以及前任会计师对解聘原因是否作出不同解释。
(十四)关于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关注以下因素:
1、其重组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对价是否已结清,不存在遗留问题;
2、有关重组的信息披露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重组后的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做到“三分开”,且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4、公司重组后是否业务方向明确,经营状况已发生实质性好转;
5、公司管理层是否稳定;
6、置换到公司的资产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十五)关于主承销商的信誉,应当关注担任主承销商并负责推荐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的证券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是否因在发行承销工作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公开批评。
(十六)发审委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的其他因素。
三、根据《条例》,发审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