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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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由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商局
改为备案


2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核转通知书》的核发
《上海市消费品展销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第四条、第十条
市和区、县工商局
由展销会举办地工商部门监管

3
对空中飞行器《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核发
《上海市空中飞行器广告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2月12日发布)第六条
市工商局
升空、飞行按照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监管,广告内容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4
农药分装的审批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农林局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改为禁止经营企业进行农药分装

5
畜禽生产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农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养殖业“十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点的第3点
市农委
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执行

6
非银行卡发行的审批
《关于加强对本市非银行卡(IC卡、磁条卡)发行管理的通知》(1999年8月6日发布) 第二点
市信息委


7

对外地政府、企业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3日发布)第六条
市政府协作办
对政府按行政机关内部审核处理

8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设立的资质许可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1989年2月21日发布)第九条
区、县科委


9
科技咨询机构设立的资质许可
《上海市科技咨询管理办法》(1986年4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科委


10
对中心城区建设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的预审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发布)第四点
市经委


11
对拍卖企业拍卖罚没物资的许可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1999年5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经委
按照《拍卖法》指定拍卖罚没物资的企业

12
农资商品经营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1996年发布)第三点第四段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指定经营

13
在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中介活动机构的资质认可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2日发布)第九条
市国资办


14
中心城区十五平方公里内非交通主干道施工工程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1月9日发布)第三条第(二)项
市道路管线监察办
纳入掘路执照的审批

15
城市化地区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它活动等原因临时架设架空线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2001年8月27日发布)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政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事前备案

16
液化气储存充装站、气化站、供应站设施竣工的验收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2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市燃气管理处
纳入供气许可制度

17
调换深井水泵的审核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


18
废井及长期停用深井修理或者恢复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
纳入取水许可制度

19
深井报废的核准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
纳入注销取水许可制度

20
深井回灌水源的审批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79年11月17日发布)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水务局


21
临时转供水的审批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发布)第八条
市给水处


22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个人住房买卖的审批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4月30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23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延长竣工期的审批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通过)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24
对变通性防噪声协议的审批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1986年2月25日发布)第十三条
区、县环保部门


25
对炉、窑、灶的消烟除尘设备的鉴定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发布)第十条
环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26
自行清除处置船舶扫舱垃圾处置计划的审批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89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27
改变环卫设施用地用途的许可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六条
区、县以上市容环卫部门


28
设计、建设环卫设施的审批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发布)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区(镇)市容环卫部门


29
在步行街拍摄商业影视片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30
在综合管理地区从事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31
在综合管理地区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的许可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
改为由市容环卫部门内部征求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

32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一条
外滩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33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办社会公共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或者黄浦区政府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4
在广场或中心城区内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第十三条

《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发布)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5
在广场内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许可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4日发布)

第十三条
广场管委会办公室
由有关部门内部征求管委会办公室的意见

36
在铁路上海站地区内为旅客搬运行李等劳务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37
在铁路上海站地区内设置客运、货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许可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9月26日发布)

第十七条
地区管委会办公室
按占用城市道路来管理

38
处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2日发布)第八条
市建委


39
建设工程采用境外、国外技术规范的审批
《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1985年11月25日发布)第五条
市建委
改为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市建委备案

40
熏舱作业的审批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上海海事局


41
船舶的生活污水接收处理的许可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发布)第十七条
上海海事局
改为事前备案

42
港口岸线终止使用的审批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9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港口局


43
内河装卸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的审批
《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8月31日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4
城市渡口和市区范围内企业专用渡口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港口局


45
乡镇渡口范围内的企业专用渡口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6
对从事营业性渡运渡口《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航务管理处


47
乡镇船舶转让、买卖、报废、灭失等审批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管理员


48
建造乡镇船舶的审批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1989年6月13日发布)第十五条
市航务管理处


49
公共文化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条
市文广影视局
改为备案

50
公共文化馆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发布)第十四条
市文广影视局
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51
设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7年8月7日发布)第五条、第十二条
市文广影视局


52
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批准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发布)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53
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的审批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发布)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执行

54
公共体育场所扩建、改建的批准
《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1日发布)第十条
市体育局
改为备案

55
殡葬广告的审核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1994年11月6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


56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前置审批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8日发布)第九条
市民政局


57
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设立审批
《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1993年12月18日发布)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局
按照有关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58
其他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的审核
《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1983年5月12日发布)第二条、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59
除害服务机构的审批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4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爱卫办
改为备案

60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人选的批准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8月9日发布)第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1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招生的审核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62
外省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本市设立教学点,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跨区县设立分校(非独立法人)、教学点的审批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改为备案

63
单位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的批准
《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1994年10月14日发布)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64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89年7月23日发布)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备案

65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义诊以外医疗执业活动的许可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纳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

66
新建烧油锅炉项目建议书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发布)第六点的第1点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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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1990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刷、制版等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印刷、制版、装订、誊印(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还适用于机关、部队、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内部的非营业性印刷厂。
第三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印刷业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本市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营书刊印刷、装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须有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核发的书刊印装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必须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三)有相应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迁移地址或变更登记项目时,应事先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印刷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单位还应建立监印、监销制度。
(二)设专人承接业务,单位委托印制时,应依据委托印制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手人和印制件的名称、编号、数量;个人委托印制时,应登记委托印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及印制件名称。
(三)承印出版物,须按照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查验批准印制的证件。
(四)承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印刷品(包括营业执照、商标、包装装璜、宣传品、经济合同空白文本等),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五)印制宗教用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印制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各种票据、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公安局的准印手续。
(七)承印一般性印刷品,须查验委托印制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件。
(八)承印书写用纸制品,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印刷书写用纸制品专用代号,在纸制品上加印专用代号,并按月向公安机关报送样品。
(九)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条 禁止印制下列物品:
(一)有反革命宣传内容的;
(二)有淫秽内容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
第十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收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全部非法印制物品和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二条 机关、部队、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内部的非营业性印刷厂,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10月23日
  日前,薄熙来案公开庭审,本案的事实、证据情况也随着庭审的深入而被及时披露。该案的庭审,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也展现了走向法治的中国司法的从容与自信。围绕着该案,各界从不同角度、领域展开广泛的讨论,笔者就庭审中控辩双方关于受贿罪的争议问题谈谈该罪构成的界定问题。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构成,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其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法益。受贿罪系身份犯,该罪的成立,受贿人首先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该案中,薄熙来历任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长、重庆市市委书记等要职,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确定无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务行为的便利条件而收受或索取贿赂是受贿罪客观行为的惯常表现方式,即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但利用本人的职权及地位而形成的影响力,以打招呼、批条子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属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情形,理论上也称为“斡旋受贿”。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斡旋受贿”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就目前庭审所披露的情况看,有薄熙来利用本人职务行为的情形,如其亲自签批文件办理完成请托事项的;也有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即“斡旋受贿”的情形,如其亲自出面与相关部门打招呼、在建设深圳大连大厦过程中给深圳市长写信而为请托人唐肖林达成请托事项。

  关于“意思联络”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认为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且以国家工作人员允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最低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允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直接向请托人作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转达,既可以是受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已收受贿赂的情况下甚至也可以是假意推托的虚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薄熙来与徐明当庭对质,一连20个徐明的否定回答,意在斩断其通过薄妻收受贿赂、转达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方面的意思联络,从而达到脱罪的目的。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书认为,在薄熙来夫妻与徐明长期的交往中,在夫妻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已然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无论薄对其妻收受别墅等巨额贿赂的认识是“概括的还是具体的、是事前明知还是事后知情”,在薄所供认的“我帮他(徐明)快发展,他帮我带孩子”的“特殊形式的交易”下,徐明在所托事项上的一帆风顺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中,薄熙来的辩解之一即并未为徐明谋取到经济利益。在徐明的证言中,也明确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和建设定点直升飞机等项目上虽然有薄的帮忙,但并“没有实际经济利益”。那么该如何认识受贿罪中所“谋取”的“利益”呢? 

  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益”的界定,较统一的意见均认为,该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虽然通常为物质利益,但也包含非物质利益,如荣誉等。实际上,非物质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物质性利益,行贿人既以贿赂孜孜以求,也往往是看中了这一点——反而言之,受贿之核心即利益交换,行贿人所图者即利以贿成。 

  在薄熙来与徐明的当庭对质中,薄熙来在是否为徐明谋取利益的关键问题上,策略性地要求徐明回答“直升飞机、足球队赚钱了没有”?意在不能否认其接受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完成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以两项目并不“赚钱”来达到否认为请托人徐明“谋取利益”的目的。徐明虽证实“没有实际经济利益”,但同时也证实了实德公司“无形资产的提升”。在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成立之前,实德集团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并不高,正是借助于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品牌推广以及大连实德足球队的不俗表现,使大连实德集团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也正是因徐明所定位的把“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来管理,作为一种文化来培育”所形成的品牌、企业文化推广效应,实德集团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将足球产业列为该集团的四大产业之一。综观大连实德的发展,因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而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提升”功不可没,这对徐明及其实德集团而言,已然不是“没有实际经济利益”的项目了。同时,在唐肖林行贿中,薄认为其系“为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个人”,但如前所述,所托事项是否正当,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同时,其利用本人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完成请托事项,并在事后收取贿赂,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法益,应构成受贿罪。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