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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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4]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或修缮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环节的处置管理均在本规定范围执行。
第三条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通、规划、房产、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市建委及环卫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2、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3、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4、统一调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余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5、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
第七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核发有关证件时,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堆放或异地处置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卫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后,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第九条 需异地处置或者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向市环卫处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和时间等事项,并与市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领取处置证。
第十条 为便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监控和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可委托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和个人有偿运输,运费可按市场价格协商收费,运输车辆统一颜色和标志,服从市环卫处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要随车携带处置证,运输车辆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固定倾倒场倾倒。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至街道l00米的距离内设专人保洁,运输途中不得漏撒、飞扬、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饰房屋和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在l0公斤以内的由环卫处收集,l0公斤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由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负责选址定点,由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固定倾倒场,要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场地管理人员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场地的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市环卫处核发的处置证后,向承运单位或个人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承运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倾倒场地倾卸,并取得倾倒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以备市环卫处查验。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自觉配合市环卫处管理。处置证不准借用、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未经核准擅自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限期清除,恢复原貌,并处以l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造成道路被污染的,除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清理被污染的道路外,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l00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维修、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超过10公斤但又不按规定向市环卫处申报办理处置、乱堆乱倒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按指定路线、地点清运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除责令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外,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委托市环卫处执罚。罚款在20元以内的,由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20元的,由处罚单位出具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审的票据,罚款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无害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倾倒场是指由市环卫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在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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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司关于印发“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机化司关于印发“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机科[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做好“三夏”期间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我司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植保机械化技术等技术的指导意见。

做好“三夏”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明确技术要点,规范作业规程,对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应用水平、增加农机作业效益、保障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技术内容,抓住“三夏”农机生产的有利时机,组织科技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力度,大力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化技术,确保“三夏”农机作业顺利进行。

各地要广泛宣传和总结“三夏”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并按照我司《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09〕40号)要求,及时报送推广应用情况。

附件:“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三夏”农机作业技术指导意见

一、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农作物收获机械化技术,是指利用机械装备对农作物进行收割、脱粒、清选等作业的技术。这些作业可分段进行,也可联合作业一次完成。夏收作业主要涉及小麦、水稻和油菜的收获,正确应用收获机械化技术,可以保证适时收获、减少损失、降低成本。
(二)实施要点
1、稻麦收获机械化技术
目前稻麦收获机械化技术已经基本成熟,跨区收获为其主要作业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作物的收获特点,搞好机械化收获作业。
(1) 充分准备、适时收获。选择合适的作业机具,做好收获前的机手培训和机器的保养调整,保证收割机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区域的气候条件、作物品种特点和农艺要求,确定适合收获的最佳时间和路线,组织好机具调度,保证作业效率。
(2) 正确调整机具工作参数。各地农作物的种植密度、秸秆高度、亩产量、谷草比等作物属性和收获条件都有很大差异,作业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进行试割检查,及时调整联合收割机,如凹版间隙、拨禾轮位置、割茬高度、振动筛倾角等,降低收割损失和破碎率,提高籽粒的清洁度,保证收获质量。
2. 油菜机械化收获技术
目前使用的油菜联合收割机多由稻麦联合收割机改进而成,应选择合适收获的条件、把握收获时机,降低损失率,提高收获的机械化效益。
(1)收获方式选择。株型小、密度高、成熟度一致的直播油菜,宜采用联合收获机械;株型大的直播油菜和移栽油菜,宜采用分段收获机械,也可采用人工割晒和机器脱粒的方式,以减少菜籽损失。
(2)收获期的选择。以油菜籽含水量来判断,分段收获时,割晒作业适宜的籽粒含水量为35~40%,捡拾作业为12~15%。联合收获为15~20%。含水量过高,脱粒质量低,含水量过低,损失严重。从油菜角果颜色判断,全株70~80%角果呈黄绿至淡黄,籽粒由绿色转为红褐色时进行割晒,割晒后4~7天,早晚或阴天进行捡拾脱粒。联合收获应在油菜完熟期,冠层略微抬起时进行。
(3)合理调整机具。根据油菜株型和倒伏情况,调整拨禾轮位置和转速(适宜转速21~25r/min),以减少对油菜的撞击;根据油菜的成熟度,调整滚筒转速和凹版间隙,提高脱净率、降低破碎率。对植株交叉密度较大的田块,宜选用带有侧割装置的收获机械。
二、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一)技术内容
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是采用机械化手段对作物秸秆处理后还回田间的技术,包括秸秆粉碎还田、整秆还田、根茬还田和水田秸秆还田等。机械化秸秆还田不仅合理、高效地利用了秸秆资源,防止秸秆焚烧或废弃带来的环境污染,还能培肥地力,增加作物产量。
(二)实施要点
秸秆粉碎还田技术:采用秸秆粉碎机械将收获后的玉米、小麦、水稻等农作物秸秆就地粉碎并均匀抛撒在地表覆盖还田,用免耕播种机直接进行下茬作物播种,或用犁耕翻埋还田,整地后进行播种。粉碎还田技术在“三夏”期间应用范围最广、面积最大。
玉米秸秆粉碎还田时,秸秆长度不大于10cm、铺撒均匀;联合收割机收获小麦时,麦秆粉碎长度不大于15cm、铺撒均匀;翻埋还田时,耕深不小于20cm,旋耕翻埋时,耕深不小于15cm,耕后耙透、镇实、整平,消除因秸秆造成的土壤架空,为播种和作物后期生长创造条件。
整秆还田技术:主要用于单季玉米种植区,使用大型机具时,摘穗后采用高柱犁将直立的玉米秸秆不经粉碎直接翻耕埋入土,使用小型机具时,摘穗后用编压覆盖机将秸秆编压覆盖在地表。
根茬还田技术:主要用于单季玉米种植区,在粮食和秸秆收获后,采用根茬粉碎还田机将残留在地里的玉米、高粱等作物根茬进行直接粉碎还田。
水田秸秆还田技术:适用于南方水田,将机械收获脱粒后的麦草或稻草抛撒回田间,并在灌水软化土壤和施肥后用埋草驱动耙、旋耕埋草机等水田埋草整地机械将秸秆埋压还田。技术操作要点有:
(1)旱地应先灌水泡田12小时,田面水深为3-5cm,土壤松软后再作业。
(2)机具作业速度应根据土壤条件和秸秆还田量选定。采用普通旋耕机时,一般作业两遍,第一遍慢速,耕深浅,第二遍速度稍快,达到规定耕深,两遍作业方向应交叉。采用双辊灭茬旋埋机时,作业一遍就可满足要求。
(3)秸秆还田量以每亩300kg左右为宜,秸秆较细、易分解的作物可全量还田,秸秆不易分解的(如大麦),可按50%-60%还田。
(4)为防止埋覆水田的秸秆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发生烧根苗现象,水稻秧苗栽插后水深不宜超过10cm。
(三)作业机具
“三夏”小麦秸秆粉碎还田所需主要机具有小麦联合收割机及配套的秸秆粉碎抛洒装置、玉米免耕播种机,或秸秆粉碎机、深耕犁、整地机械等。
根茬粉碎还田所需主要机具为根茬粉碎还田机或联合整地机等。
玉米整秆翻埋还田,应选择重型四铧犁或高柱五铧犁,产量较低时选择与小四轮拖拉机配套的秸秆编压覆盖机等。
水田秸秆还田所需机具主要有水田旋耕埋草机、水田埋草驱动耙、水田圆盘犁、双辊灭茬旋埋机等。
三、保护性耕作技术
(一)技术内容
保护性耕作是用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尽量减少耕作,实行少免耕施肥播种的一项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培肥地力,节约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实施要点
1. 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有黄淮海、农牧交错、黄土高原、东北冷寒旱作、西北内陆农业、南方双季稻和水旱轮作七个类型区,与“三夏”密切相关的有4个,每一类型区有几种不同的模式,要针对性的选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黄淮海类型区。以种植小麦、玉米一年两熟为主。有周年秸秆覆盖免耕播种、周年秸秆覆盖少免耕播种、玉米留茬覆盖免耕播种等技术模式。
2)黄土高原类型区。以种植小麦、玉米一年一熟为主,有秸秆覆盖免耕播种、秸秆覆盖少耕播种、小杂粮保护性耕作、根茬固土免耕播种等技术模式。
3)南方双季稻类型区。以种植一年两季水稻为主,有早稻、晚稻少免耕栽培两种技术模式。
4)水旱轮作类型区。以种植水旱两作为主,有稻麦(油)轮作和稻薯轮作两种技术模式。
2. 重点抓好四项作业
1)秸秆与表土处理作业。秸秆覆盖是保水、保土、保肥的关键,因此要把尽可能多的秸秆留在地表并均匀分布。覆盖严重不均、或地表不平时,需要使用秸秆粉碎机、圆盘耙等将秸秆覆盖分布均匀或平整地表 。
2)免耕播种作业。要求作业无堵塞,播种质量好, 能深施化肥。对一年两熟高产地区免耕的种床,还要求种带上方秸秆量要少(覆盖率不超过30%),以利于作物出苗;种带两侧和下方3cm左右的土壤要疏松,以利于根系生长。
3)深松作业。对部分粘重、贫瘠或压实严重的土壤,应进行深松,深度30cm 左右。
4)杂草病虫害控制。为了既控制杂草,又不多喷除草剂,在杂草严重地区(如农牧交错区),提倡喷药、机械、人力、生物防治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病虫害主要用农药拌种预防,发现病虫害后喷洒杀虫、杀菌剂。
(三)作业机具
小麦、玉米一年两熟地区,选用动力驱动型小麦、玉米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机、深松机、圆盘耙等。
一年一熟地区,选用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机、深松机、浅松机等。
小麦(油菜)、水稻轮作区,选用水田灭茬旋埋机、插秧机、水稻免耕直播机等。
(四)注意问题
1)技术模式要考虑整个生产周期。如一年两熟地区,确定小麦播种行距时要考虑与玉米行距匹配;小麦筑埂时,要考虑播种下茬玉米时如何平畦埂,否则影响玉米播种质量。
2)尽量采用有利增产的配套技术,提高保护性耕作的产量。 如: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决定施肥数量和品种;沟灌技术,利用播种小麦时形成的沟垄,顺沟灌溉,既可以节省土地,还可节省灌溉用水。
四、机械化深松技术
(一)技术内容
机械化深松技术是利用机械疏松土壤,打破犁底层,加深耕作层的技术。深松作业不翻土,在保持原土层的情况下,改善土壤通透性,提高土壤蓄水能力,熟化深层土壤,利于作物根系深扎,增加作物产量。
(二)实施要点
1. 深松时间。深松作业主要适用于旱地作物,一般应在土壤墒情适宜的情况下进行。北部一年一熟地区易发生春旱,所以深松作业宜在秋季进行,纳蓄雨雪,但要注意及时镇压,以防跑墒。一年两熟地区主要在夏季小麦收获后进行深松作业,以更多地纳蓄雨季降水。深松周期可根据土壤情况确定,一般2~4年进行一次。
2. 深松深度。深松深度的确定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传统耕作地块的深松深度一般为35~40cm,免耕地的深松深度一般为25~30cm。
3. 深松方式。分为全方位深松和间隔深松。全方位深松一般采用V形深松铲,作业后地表无沟,植被破坏不大,但对犁底层破碎效果较弱。间隔深松一般采用凿式深松铲,犁底层破碎效果好,但作业后地表有沟。各地可根据不同需求选用。
(三)作业机具
深松机械分为全方位深松机和间隔深松机,可按照不同的深松时间及农艺要求选用。深松属于重负荷作业,需用大中型拖拉机牵引,拖拉机功率应根据不同耕深、土壤比阻选配;深松机具的选用,应考虑耕作幅宽与拖拉机轮距相匹配,避免产生拖拉机偏牵引或漏耕现象。
五、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是指用精量播种机械将玉米种子按农艺要求的播量、行距、株距、深度精确播入土壤的技术。
玉米精量播种机械化技术包括种子处理、精量播种和化学防治等技术内容。一次可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和镇压等多项作业,减少作业工序,有效降低作业成本,大幅度提高作业效率。可实现标准化种植,利于机械化田间管理和收获作业;播种质量好,出苗整齐;节省种子,减少间苗作业。
(二)实施要点
1. 种子精选。精量播种时必须对种子进行清选,使种子纯度在95%以上,净度在97%以上,发芽率在98%以上。播种时,要进行拌种(防黑粉病和地下害虫的药物处理)。
2. 秸秆处理。对上茬小麦秸秆要进行粉碎并均匀抛洒在田间,以免造成玉米播种机的堵塞。
3. 适时播种,合理密植。适时播种是保证出苗整齐度的重要措施,当地温在8~12℃,土壤含水量14%左右时,即可进行播种。合理的种植密度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地应按照当地的的玉米品种特性,选定合适的播量,保证亩株数符合农艺要求。播种量要精确,精量播种理论上要求每穴1~2粒。精密播种的作业标准是:单粒率≥85%,空穴率<5%,伤种率≤1.5%。播深要一致,播深或覆土深度一般为4~5cm,误差不大于 1cm。株距要一致,株距合格率≥80%。苗带直线性好,种子左右偏差不大于4cm,以便于田间管理。
4. 化学除草。播种后出苗前喷施化学药剂,封闭除草。
(三)作业机具
按播前对土壤处理方式和地表状况,玉米精量播种机可分为传统播种和免耕直播;按播种量和播种方式,可分为穴播和点播;按排种器结构形式,可分为机械式和气力式。
在耕作后土壤上播种,采用传统的精量播种机即可。免耕播种,则须选用专用免耕播种机械,其开沟施肥机构应具有防堵功能。
六、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是采用规格化育秧、机械化栽插秧苗的水稻移栽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适合机械栽插要求的秧苗培育、插秧机的操作使用、大田管理农艺配套措施等。采用该技术可减轻劳动强度,实现水稻生产地节本增效、高产稳产。
(二)实施要点
1、育秧技术
(1)床土配制。要求土质疏松,通透性好,肥力较高,床土颗粒直径不宜太大,不得有石块等杂物,pH值应在4.5~6之间,对床土还要进行药肥混拌处理。
(2)种子的处理。主要包括晒种、脱芒、选种、消毒、浸种、催芽、脱水等工序,要注意做出芽率测试,保证稻种发芽率在98%以上。
(3)播种。包括装底土、浇水、播种、覆土等工序。要注意严格控制播量(精确到克/盘)和播种均匀度,床土厚度控制在2.5±0.5cm。
(4)育苗管理。“三夏”期间,中晚稻由于育秧时间较长,秧苗较高,需控肥控水和喷施三效唑等生长抑制类农药将秧苗高度控制在25cm以下。对超高的秧苗,必要时可在机插前进行秧苗剪尖处理。苗期管理还应控制水、肥、气、热等环境条件,促进秧苗盘根,形成毯状秧苗;双膜育秧的地块,起苗时要注意保证规范的秧条切割尺寸(28×58cm)。
2、机插秧技术
(1)水田机械整地要求
水田机械整地主要有耕、耙、耖、旋等方式。整地前要灌水浸泡24小时以上。水田耕地耕深以14-18cm为宜,要求耕翻均匀、覆盖严密,耕后地表平整(平整度≤5cm)。插秧前,要根据土壤的性状进行沉淀,以保证立苗,减少漂秧,减少机械行走壅泥。
秸秆、根茬和绿肥的处理,应使用水田秸秆旋埋机械翻埋覆盖,保证翻埋覆盖严密,田面平整,不影响机插作业。
(2)水稻机械化插秧要求
机械插秧农艺要求。插秧深度1.5~2cm,每穴3~4株,相对均匀度≥85%;漏插率≤5%,伤秧率≤4%,保持行距和株距的一致性。操作要注意对行,行要直,不漏插,不钩秧。
机械插秧对大田的要求。田块要整平并沉淀,泥脚深度小于30cm,水深1-3cm。
机械插秧对秧苗的要求。苗壮、茎粗、叶挺,叶色深绿,苗高小于25cm,插秧前床土含水率应保持在35%~45%,秧根盘结不散。盘育秧苗要求四边整齐。运送不挤伤、压伤秧苗。
插秧质量检查。插秧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插秧质量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有:插秧深度、每穴株数、漏插率、勾伤秧率等,检查结果都应在规定范围内,超过范围应及时找出原因,进行调整和处理,以保证插秧质量。
(三)作业机具
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配套机具包括育秧设备、耕整机械和插秧机械。
1、育秧设备
育秧设备包括:种子清选机、脱芒机、催芽机、脱水机、碎土筛土机、拌和机、播种机(播种流水线)、蒸汽出芽室、大、中、小棚(温室)、秧盘和秧架、增温设备、淋水设备等,各地可根据育秧形式选择不同的机具设备。
2、耕整机械
耕整机械主要包括:水田犁、机耕船、水田耕整机、水田旋埋机等。中型拖拉机及配套作业机具适用于田块较大、泥脚深度较浅的连片种植地区;手扶拖拉机、小型耕整机适用于田块较小的丘陵山区或小田块作业;机耕船适用于泥脚深度大于30cm的平原、滨湖地区作业。
3、插秧机械
插秧机械主要有高速乘坐式和手扶步进式两类机型,可根据作业条件选用。作业前,应注意进行试运转和试插,保证整机技术状态良好;作业中,应根据农艺要求对株距、穴株数、栽插深度等进行必要调整,保证插秧质量。
七、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化肥深施机械化技术是采用机械措施,分底肥、种肥和追肥等不同形式,将化肥定量施入一定深度的土壤中,并进行掩埋的技术。与表面施肥相比,机械化化肥深施具有减少化肥损失、节省化肥用量,避免烧种,提高功效,增加产量,减少环境污染等优点。
(二)实施要点
1、底肥深施技术。施底肥应同土壤耕翻相结合,有先撒肥后耕翻和边耕翻边施肥两种方法。①先撒肥后耕翻的作业要求是:施量符合农艺要求,撒施均匀,尽可能缩短化肥暴露在地表的时间,及时翻埋,埋深大于6cm,地表无可见的颗粒。②边耕翻边施肥,通常将肥箱固定在犁架上,排肥导管安装在犁铧后面,随着犁铧翻垡将化肥施于犁沟,翻垡覆盖,肥带宽度3~5cm,排肥均匀连续,断条率<3%,覆盖严密,施肥量满足农艺要求。
2、种肥深施技术。采用施肥播种机,种肥分施,使肥料和种子之间有一定的土壤隔离层,满足作物苗期对营养的需求,避免烧种、烧苗现象。种肥分施有侧位深施和正位深施两种。小麦侧位深施时,肥料在种子的侧、下方各2.5~4cm,玉米肥料各5cm,肥条均匀连续。正位深施时,肥料施于种子正下方,与种子隔离土层3cm~5cm,肥条均匀连续。 
3、追肥深施技术。按农艺要求的肥量、深度和部位等使用中耕追肥作业机具,一次完成开沟、排肥、培土、镇压等多道工序。追肥要有良好的行间通过性能,无明显伤根、伤苗问题,伤苗率<3%,追肥深度6~l0cm,追肥部位应在作物株行两侧10~20cm,肥带宽度大于3cm,无明显断条,施肥后覆盖严密。  
八、植保机械化技术
(一)技术内容
植保机械化技术主要指作物病虫草害的机械化防治技术。“三夏”期间是两季作物的衔接期,部分病虫害可能会从上茬作物转移危害到下茬作物,科学地用好植保机械、有效控制病虫草害发生,对保障粮食丰收十分重要。
(二)实施要点
“三夏”期间,我国南方和北方接茬种植的主要作物是玉米和水稻,这两种作物机械化植保技术的实施要点如下。
1、玉米
(1)播种期和苗期病虫害防治技术
播种期、苗期是预防多种玉米病虫害的关键时期,主要需要做好防治种传、土传病害、地下害虫,包括粗缩病、苗枯病、枯萎病、黑粉病、蛴螬、金针虫、地老虎等。一是要做到精选良种、抗病虫品种。二是要采用种子包衣,或者用40%甲基异柳磷加50%多菌灵,按种子量的0.2% 混合进行拌种、浸种,防治玉米土传病害和地下害虫。三是针对近年来灰飞虱、粗缩病严重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推迟玉米播期,避开灰飞虱的传毒高峰期,可有效防治玉米粗缩病。
(2)播种期杂草防治技术
免耕直播田播后苗前,用40%阿特拉津悬浮剂170~200ml/亩或72%异丙甲草胺乳油100~150ml/亩或50%乙草胺乳油100~140ml/亩兑水35-50kg均匀喷洒地面。作业时尽量避免在中午高温(超过32℃)前后喷洒除草剂,以免出现药害和人畜中毒,同时要避免在大风天喷洒,避免因除草剂漂移危害其他作物。
(3)苗期和成株期玉米螟的防治技术
根据田间调查,当玉米螟卵寄生率60%以下时,可不施药而利用天敌控制危害。当益害虫比失调,花叶株率达10%时,可用3%辛硫磷颗粒剂每亩250克或Bt乳剂100~150毫升加细砂5公斤施于心叶内。
2、 水稻
(1)苗期病虫害防治技术
首先要采用抗、耐病虫害品种,培养健壮、无病害的秧苗。育秧时可以采用25%保鲜克2ml或10%蚜虱净兑水6公斤,浸种3~5公斤,2~3天后使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防虫网,防治秧苗病虫害。移栽后要加强病虫害的田间调查,及时开展稻瘟病、纹枯病、白叶枯、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的预防。防治稻瘟病可用75%三环唑25克兑水60公斤喷雾。防治地下害虫可用15%多效唑可湿性粉剂120克兑水60公斤喷雾防治。
(2)苗期除草技术
主要防治稗草、鸭舌草、丁香蓼等稻田杂草,选用适用的除草剂品种。注意不要在高温天气喷施除草剂,避免人畜中毒。
(三)作业机具
目前主要使用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机载(机引)式喷杆喷雾机。机具的选用,应注意按照作物的种类、品种和地块面积规模以及药剂施用等要求,选择高效、环保、低量、防漂移的植保机械。
使用前,首先要注意按照农艺要求和农药使用说明,正确调配农药药剂;使用中,注意安全操作,尤其使用背负式植保器械时,必须带好防护用具(口罩、手套等),注意作业风向,防止吸入农药引起中毒。喷杆式喷雾机作业时,要注意调节喷头喷量一致性和喷洒方向,控制施药量和均匀喷洒。施药后,要妥善处理残留药液,彻底清洗施药器械,防止污染水源和农田。

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

杨亚佳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就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法律精神要素,是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由于领导干部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处于“为首”的地位,其法律素质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本文中笔者试图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素质的提高尽些微绵之力。

为进行本项研究,我们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分解为法律知识、法律评价、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四个方面,围绕这四个方面设计了包括29个封闭式问题的问卷,随后对某省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350份,收回251份,收回率71.7%。在收回的251份问卷中,地厅级干部34人,县处级干部59人,科局级干部158人,分别占被调查者的13.5%、23.5%和63%。
一、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状况及特点

1.普遍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知识是素质的基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从调查情况看,当前领导干部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于作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性,有94.8%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而且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对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学习过法律知识。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还是比较准确的。这说明经过十几年的普法,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一,对“三五”普法规划中要求的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被调查对象中,除宪法外,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一半,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甚至不及30%(分别为26%和20%),系统学习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仅有37%。调查中发现,有27%的领导干部竟没有学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令人堪忧的现象。

第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的偏差。例如,对于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宪法常识问题,回答的正确率仅有56%,除了1.6%的人回答不知道外,有17.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执行机关,2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就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当问及是否学习过行政诉讼法时,有49%的人作了肯定的回答,但能正确回答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应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的人,却仅有15%。另外,不少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的内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检查、处罚这类限权或剥夺权利的行政行为认为是执法,而对为公民法人登记、发放抚恤金这类赋权的行为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行政执法。
以上情况表明,领导干部虽然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但自身的知识准备不足,尤其是宪法、组织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国家体制、法治原则、领导干部职权的产生、运作、界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严重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把握不准。
2.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显落后。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法律观念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的概括、抽象和总结。正确的法律观念的形成会指导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评价和采取正确的态度,同时也会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封建传统法律心理。
调查显示,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建设的实践,领导干部的法律心理渐趋成熟,在立法目的、守法的内涵等一些重要问题上,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尤其在“民告官”这个较为敏感的问题上,有了一种平等、平和的诉讼心理。但就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来讲,调查所显示的情况还不是令人满意的。例如在权威观念上,仅有67.3%的人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甚至还有8%的被调查者选择“法律的权威不能大于人的权威,尤其不能大于最高领导人的权威”这样一种人治论的观点。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只有41.8%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2.6%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另有15.6%的人回答“不知道”。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以及“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这样的法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心目中还相当淡漠。有71.6%的被调查对象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还仅仅停留在管理主义的水平,而对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依法治吏”采取认同态度的仅仅有25.9%。
3.对实现法治国家寄予厚望,但对法制建设的现状评价不高。一个领导干部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前景,这关系到他能否建立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这种信念又反过来影响他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因此,领导干部对法律现象的评价,应是其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
调查资料显示,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前景和现存法律制度的作用,被调查对象均作了较为肯定的评价,如在回答“您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景有何看法?”这一问题时,只有10.4%的人选择了根本实现不了或说不清楚,其余89.6%人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在回答“您认为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一问题时,选择否定性评价的仅有4.8%,其余95.2%的人作出了较为肯定的评价。但同时,调查对象也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在回答上面第一问题时,仅有3.6%的人认为我国的法治国家目标会很快实现,而86%的人则认为虽然能够实现,但很艰难。在回答上面第二个问题时,只有48.6%的人认为,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另有46.6的人认为,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作用不大。作出这样的评价,主要由于被调查对象对目前的执法现状不满。例如,只有21.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实践中一个行政执法案件能够以法定程序公正解决,另外的近80%的可能性不是权压了法就是钱买了法,而且,有51.8%的人认为权力对公正执法的干扰最大。可见,现实生活中尚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和权钱交易现象,不仅亵渎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制的统一,而且还会对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的形成产生极为消极影响。
4.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深刻认识,但尚需树立信仰。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公正,而公正价值的实现又有赖于实施法律的人们对这一价值的认识和信仰。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仰。信仰不仅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中内潜素质①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意识、观念表现为外显素质的桥梁。

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对社会主义法的公正表示信服和尊重,对法的内在价值有了深刻的认识。如当问到“您遵守法律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时,有83.2%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公正的法律即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在问到“对要求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有什么想法”时,有73.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我赞成依法办事,并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可见,依法办事作为现代政府(广义上的)的工作原则,已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但是,
这一比例比认识到法的公正性的比例却低了近10个百分点。在问到“您处理违法行为时,您的上司来电话说情,这时您首先想到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时,表示能继续坚持依法办事的比例进一步降低为66.1%。比表示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的比率又下降了7.2个百分点。准备迎合领导意图或为了给领导个面子而办事时而违心地打点折扣的占到了被调查对象的33.9%。这种情况说明,作为执法者的领导干部,如果没有信仰的支持,一遇到权势的压力或与个人利益、地方利益发生矛盾时,其执法的坚定性将大打折扣。同时也说明,目前严重存在的以权压法、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等,对法律的公正实施和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建立产生着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
5.提高干部法律素质任重道远,而基层任务更重。
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三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呈现从地厅、县处到科局逐级下降的特点。例如在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方面,系统学习过宪法的比率,地厅级是85%,县处级是90%,科局级仅有65%;系统学习过民法通则的分别是56%、49%和36%;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的分别是68%、47%和44%;系统学习过行政处罚法的分别是59%、47%和39%。正是由于知识的不足,对法律问题的把握也存在着类似差别。例如,在回答“什么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时,地厅、县处、科局三级干部的正确率分别为91%、86.4%和78.5%。在回答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时,三级干部的正确率分别为23.5%、17%和12.7%。对当前执法现状的评价,基层干部显然要悲观得多。在有关法律的信仰和依法办事的坚定性方面,干部级别越低,赞成并坚持依法办事的比例越低;在遇到权势的压力时,而准备放弃法律原则迎合领导意图的比例却越高,在科局级干部中,这个比率竟高达41.1%。看来,基层领导干部不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法律观念仍显陈旧,而且,由于其在权力结构中处在较低的地位,在权和法的冲突中,更易于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几点思考
从上面的调查统计资料可以看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这种状况不能不使人对当前的领导干部法律素质问题做更深层的思考。
思考之一:干部法制教育的重点是知识还是观念。当前,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是空前的,这一点从上至最高领导机关的法律知识讲座,下至基层的学法规划即可见之一斑。但是,十几年的普法过后,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着许多错误认识。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干部的法制教育如何定位?即干部法制教育的重点知识还是观念?笔者认为,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治观,则是提高干部法律素质的关键。大量的现代实证研究表明,想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多数官员都达到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的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至少在现代国家中都尚无先例。这主要是因为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发达的分工基础上的,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管理范围的拓展,使官员们无暇深入研讨汗牛充栋的法律文献和考察法制的运转。他们宁愿以交换的方式换取法律方面的咨询和代理而不愿投入更多的精力去从事全面、深入的法律认知。这种事实表明,在干部法制教育中,要想通过短暂的学习使他们全面地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实属不易。“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效果”。②从不少的普法文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法制教育机构还没有树立明确的法治精神导向意识。如果我们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能够在普及知识的同时,更注重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培育,并且持之以恒,那么在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上就会事半功倍。
思考之二:对干部的法制教育是重“管理主义”还是重“控权主义”。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约束与规制为其逻辑起点的,没有对权力的一种制度化的理性约束与驾驭就很难有法治化。因此,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控权,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也不应该离开这个核心。在我国,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以控权主义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几千年来,我国一直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权大于法是中国典型的传统政治文化。由此产生法乃治民工具的认识和消极守法观念,也造就了一大批被动的法律承受者及一小撮滥用法律的特权阶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我们通过修宪,确立了权力须在宪法和法律控制之下运作的法治原则,但作为一种文化,尚未在人民心中扎根。本这次调查显示,相当多的领导干部还是在工具意义上看待法的价值和功能。对这样一种法律观,有学者称之为“管理主义法律观”。③这种观念的形成当然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是当前干部法制教育中没有突出“控权”这一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也是造成“管理主义法律观”历经三五普法而“岿然不动”的重要原因。
思考之三:关于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这次调查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是领导干部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的落差。我们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有关。什么叫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法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但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实现法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的。况且仅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的法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也值得怀疑。国家强制力可以惩治不法,但无力塑造一种法治文化。真正能确立法律权威地位并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的,不在于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们能理解并接受现行法律制度,在于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法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④。有些干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仰,缺乏那种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就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上司的压力和干扰。可见,法律的至上权威,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还没有在领导干部心目中真正地树立起来。当前我国领导干部法律信仰失却的原因,据笔者调查中的体会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缺乏信仰法律的文化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以仁政为核心的德治等思想是占主导地位的,除一段短暂的秦代以外,法律只占辅助的地位。秦灭亡后,法律的繁苛被归结为其迅速灭亡的原因。所以在秦以后我国很少出现对法律依赖的思想。建国以后,由于对“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⑤等导师名言的极端崇拜和对旧法统的义愤,造成了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毛泽东同志甚至说:“法律那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⑥。在当时领袖对法律的蔑视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其二,是现行法律运行中的缺陷。一方面,处在由传统体制向现代化过渡中的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融其内在的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的粗糙使法律形同政策,缺乏应有的操作程序使执法者无所适从⑦。信仰本来是对一种稳定的、内在合理性价值的尊重与信服,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使人们不由不对其神圣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不理想状态,也对人们的法律信仰产生了消极影响。可见,法治文化需要长期的实践来塑造,这就包括立法的规范化和执法严肃化,人们企盼着立法法和监督法的出台。
思考之四:关于干部法律素质与体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信仰,就一定能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吗?从调查的情况看,尚不尽然。调查结果还显示,领导干部们面对的问题越具体,其法治原则流失的越多。这种情况在基层,尤其是科局乡镇一级更为严重。这一级干部年青,其文化素质是比较高的。按一般规律而言,他们的思想中更少人治传统,而更多法治理念,对实现法治应有更强烈的渴望。但是,在权和法的较量中,他们表现的更易于放弃法治的原则而屈服于权势的压力。这是为什么呢?
如前所述,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一种精神要素,其成长和发育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处在权力网络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法律素质尤其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往往被制度的不合理性所扭曲。王人博、程燎原两位先生指出:“任何法治观念在一定国家的传播及其对传统法观念的变革,都需要一种适当的制度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法治观的转变,必须以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转换为依托;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是法观念变革与启蒙成功的条件。否则,那些具有合理性的新观念,只能被碰得头破血流”。⑧当我们透过上面的统计数字,把目光注视在体制层面时就会发现,官员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的选择既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无奈。何增科先生曾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基层政权体制存在的弊端:第一,上下级政权组织之间“一手乌纱帽,一手高指标”的压力型体制;第二,人事制度上各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第三,财政体制上的权能脱节;第四,领导机关(党委)、执行机关(政府)和监督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检察)之间权力和责任配置不平衡,等等。⑨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有些领导干部唯上是从,唯权是崇,地方保护,藐视法律,滥用职权就不足为怪了。尤其当屈从于权力可以获得更大利益,起码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时候,法治信仰、法治原则都会在这种选择面前低下高贵的头。看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以权力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对干部的法律素质发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以崇尚权力为导向的政治体制是抑制法治精神张扬,影响干部法律素质提高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来,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要求自不待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更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切不可忽视了以法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对干部法律素质的引导与塑造。如果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⑩的话,那么干部法律素质的现代化最根本的还有依赖于政治体制对法治精神的倡扬。




①根据有关学者的分类,人的素质可分为内潜素质和外显素质(见《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袁凯的文章《人的素质学》。
②张文显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288页至289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③参见谢晖:《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一文,载刘海年等主编的《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277-29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④美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 1991年版第14页。
⑤《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8页。
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第102页。
⑦关于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在蔡定剑所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3月)中的第五篇,“法制建设的深刻危机”一章中有全面的论述。
⑧王人博、程燎原著 《法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第230页。
⑨参看,何增科《中国基层政权的政治病》 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
本文作者杨亚佳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五七路中共河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