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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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黎桂康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安全管理,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蔬菜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工商、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紧密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蔬菜生产推行标准化,推广有关蔬菜质量标准化生产技术,鼓励发展优质安全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生产。
第六条 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复混专用肥料和配方施肥、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的残膜。
第七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区域排放油类、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禁止畜禽饲养场直接向菜田排放粪便、污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污水、废水灌溉菜田。
第八条 蔬菜生产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第九条 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严禁使用甲胺磷、呋喃丹、久效磷、甲拌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以及六六六、杀虫脒、汞制剂、毒杀芬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严禁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内采收蔬菜。
蔬菜禁用的农药品种和常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蔬菜生产基地必须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有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物质。
第十二条 镇区应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蔬菜质量安全的检测。
蔬菜质量安全检测采取抽检和送检的方式进行。
检测机构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工厂企业、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的超市送来的蔬菜样本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并不定期地到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种植场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应设立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人员,建立自检机制,对自产蔬菜进行上市前检测。
第十四条 蔬菜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必须设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3名以上检测员,建立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测工作规程,在市场开市时段必须有人值班,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抽样检测。
其他经营蔬菜的市场和超市,必须配置简易的农药残留检测仪器,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场内蔬菜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蔬菜和辖区内各类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应当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对进场销售的蔬菜,应当以摊点或货主为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持证销售。
第十七条 凡经营蔬菜的各类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检测结果公布栏,每天向消费者公布抽检不合格的蔬菜品种及经营摊位,公布对不合格蔬菜及其经营者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蔬菜,使用相应的专用标识,免检进入市场挂牌销售。
各级检测机构有权随时对免检蔬菜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而不及时回收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消除污染,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向蔬菜生产区域排放油类、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畜禽饲养场直接向菜田排放粪便、污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使用禁用农药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销毁,数量较大的,需经获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检核实;情节严重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关检测和销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逃避检测,销售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蔬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但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识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并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造成蔬菜食物中毒事故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测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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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的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二)基本指导方针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一)基本任务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三)综合经济效益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五)财政和信贷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二)水利建设
(三)能源工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五)原材料工业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七)电子工业
(八)机械制造工业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十)轻纺工业
(十一)建筑业
(十二)商品流通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六)城乡规划和建设
(七)国土开发整治和环境保护
五、“八五”期间科学技术、教育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八五”期间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
(一)进出口贸易
(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智力
(三)经济特区、对外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
七、“八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二)改革企业体制
(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四)改革价格体制
(五)改革财政税收体制
(六)改革金融体制
(七)改革工资制度
(八)改革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九)改革计划体制和投资体制
(十)加强经济调控体系建设
八、“八五”期间人民生活和消费政策
(一)居民收入和消费结构
(二)控制人口增长
(三)劳动就业和劳动保护
(四)卫生保健事业
九、“八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文化建设
(二)思想建设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序言
本世纪最后十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今后十年在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正确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1991—200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1991—1995年)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八十年代,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局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对外开放迈出重大步伐,生产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科技、教育和文化等事业迅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已经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完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巩固和发展。
过去的十年,我国圆满地实现了第六个五年计划,接着又胜利完成了第七个五年计划。“七五”期间,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到城市,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推进了各方面改革,改变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格局,促进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总额大幅度增长,利用外资和引进新技术取得较大进展,在全国形成了逐步推进的对外开放格局。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都超过原定五年计划的要求,绝大多数工农业产品产量都有较多增加。五年内,建成投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532个,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54个。能源、重要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和运输、通信能力都有不同程度增长,现有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多数有所提高。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和基础性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各项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都取得了较大发展。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消费内容日趋多样化。所有这些,为九十年代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度忽视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经济发展和改革中都出现过急于求成,一度造成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国民经济的某些方面过于分散,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思想政治领域出现新的转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成效显著。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农业连续两年丰收,工业生产增长速度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经济秩序明显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正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经济循环不畅、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体制关系不顺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制定,全面估量了国际形势和我国经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既考虑已经拥有的良好基础和各种有利条件,又估计到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力求使规划和计划实事求是,瞻前顾后,既积极进取,又留有余地。
本纲要把十年规划远景和五年中期安排结合起来,从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要求出发来制定“八五”计划。十年规划部分设想的概略一些,除了提出少数重要指标外,着重是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任务和重大方针政策;“八五”计划部分具体一些,规定的指标多一些,但重点也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任务、政策和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上。根据本纲要的要求,各地方、各行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进一步具体化。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安排将在年度计划中制定。在“八五”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还需要对现在规定的指标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充实。在“八五”后期,还要制定“九五”计划。
一、1991——2000年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蓝图
总的要求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把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大力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使国民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到本世纪末比1980年翻两番。按照这个目标要求,到2000年,以1990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1100亿元,10年平均每年增长6%。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1%。其中: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6.8%。
——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生活资料更加丰裕,消费结构趋于合理, 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健康水平继续提高,社会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发展教育事业,推动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为二十一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初步建立适应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的水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进一步健全。
以上几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基本方面的客观要求。它既要求经济总量的增长,更注重经济素质和效益的提高;既重视经济建设,又重视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既考虑经济的发展,又考虑社会全面进步。在实际工作中,要把这些要求很好地结合起来,全面加以实现。
按照以上奋斗目标的要求,到200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出现多方面的重大变化: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在世界的位次进一步提前,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产业结构明显改善,生产门类更加齐全,地区经济布局趋于合理;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将有较大提高,一批行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较先进的水平,若干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并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国防现代化建设将达到新的水平;人民生活将发生由温饱上升到小康的阶段性变化,人民的健康水平、营养状况、平均寿命和识字率等生活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社会主义新的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秩序安定,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向上。总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取得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中国将以新的姿态进入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基本指导方针
——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是要全面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制度化。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要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使改革不断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同时,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使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强大的推动力。
——坚定不移地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始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要坚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努力优化经济结构,加速科技进步,改善经济管理,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
——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把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更好地同发展我国经济和增强自力更生能力结合起来。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大力克服各个领域中严重存在的铺张浪费现象。
——坚定不移地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坚持不懈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和斗争。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全面贯彻执行这些方针,是使我国现代化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到本世纪末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
(三)主要任务和重要指标
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国民经济逐步现代化的要求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加强农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
——坚决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加强和发展农业,改变农业基础脆弱、后劲不足的局面。农业的发展,要综合安排粮、棉、油、菜、糖、果、肉、禽、蛋、奶、鱼,但重点是粮食和棉花。到2000年,全国粮食产量要求达到5亿吨;棉花产量达到525万吨。同时,进一步发展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继续引导和促进农村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全面振兴农村经济。为此,必须长期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在农业基础建设方面办几件大事:建设一批治理大江大河大湖的水利设施和引水工程;增加农田浇灌面积,同时把现有浇灌面积中的相当一部分建成能够抵御旱涝灾害的稳产高产农田,并积极推广节水浇灌技术;建设一批国家级的重要农产品商品基地;加强农业区域综合开发,改造一批中低产田,有步骤地开垦宜农荒地;加强速生丰产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建设,改造和建设草原,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大力抓好科技、教育兴农,逐步把农业生产体系转移到先进技术基础上来。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加强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积极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使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长期失调的状况基本得到扭转。要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实行适度的投资倾斜政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在搞好现有企业填平补齐、挖潜改造的同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大中型电站(包括水电、火电和核电)、煤矿、油田、铁路和公路干线、港口、机场、通信干线、水利等骨干工程,以及冶金、化工项目。到2000年,原煤产量达到14亿吨左右,原油产量有较大增长,发电量达到11000亿千瓦小时左右,钢产量达到8000万吨以上,乙烯产量达到300万吨左右,化肥产量达到1.2亿吨左右(标准肥),铁路货运量达到19亿吨左右。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使之与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相适应。
——加工工业的发展,重点在于立足现有基础,进行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行业结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更新老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降低物质消耗,增强某些短线,把整个加工工业的素质提高到新水平。到本世纪末,要求机械工业和轻工业的主要产品中40%左右达到或接近国际较先进的水平,各部门需要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关键产品基本立足国内;纺织工业的总体装备技术达到国际较先进的水平,新产品、新门类大量增加,能够较好地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需要。到2000年,纱产量达到557万吨左右;化学纤维产量260万吨左右。
——把发展电子工业放在突出位置,使之成为促进产业结构和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带头产业。要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从投资分配、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产业政策和组织管理等方面,为电子工业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技术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集中力量开发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中心、计算机为主体的投资类产品,加强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努力发展光纤、卫星、微波、程控交换等通信产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以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
——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建筑业的发展,要同房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建筑市场,使之逐步成为重要支柱产业,以适应经济建设和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的需要。同时,相应发展建材工业。进一步重视第三产业,使之继续快于第一、二产业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现在的四分之一左右提高到三分之一左右。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力的增强,适当增加国防经费,提高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国防科学技术,有重点地进行新武器装备的研制,使武器装备的发展适应现代军事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防重点工程建设。继续调整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结构,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目标,提高国民经济军民兼容程度,增强平战转换能力。
2.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利益兼顾、共同富裕的原则,努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改变目前地区分割、市场封锁,追求自成体系的不合理现象。经过十年努力,在坚持全国一盘棋和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形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础,以跨省、区、市横向联合为补充,有利于发挥地区特色和广泛开展地区协作的经济体系,以便把全国经济的统一性和地区经济的特殊性很好结合起来,进一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正确处理并协调沿海和内地的关系。继续发挥沿海地区资金、技术、人才优势,积极发展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以及出口创汇产品,将耗能高、运量大工业的建设重点逐步转移到能源充足、资源富集的地区。同时,积极发挥内地的资源优势,在加快资源开发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加工工业,并逐步提高加工深度。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加快它们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共同繁荣和富裕。国家要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使他们的经济和文化有较大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进步。继续贯彻扶贫政策,经过十年努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3.继续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使我国经济成长逐步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
——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把发展国民经济作为科学技术工作的主战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统筹规划各个层次的科技工作,合理配置力量,并从体制改革、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今后十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力争在一些科技领域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紧紧围绕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技术和装备现代化问题,特别是为解决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人口控制、医药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课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计划,提供科技保证。
——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抓好一大批投入少、效益好、见效快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积极跟踪世界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努力在生物工程、电子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激光、超导、通信等高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并加快向传统产业的扩散和渗透。特别要重视发展和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增强科技发展后劲。重视发展软科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努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繁荣和发展。
——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全面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到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在城镇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使农村绝大多数新增劳动力接受程度不同的技术教育和培训,企业新增职工都接受必要的职前教育和岗位培训。在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结构,大力提高质量。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大学。加强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使其在科学技术水平上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同类学科的水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要十分重视扫盲工作,争取到2000年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多办一些实事,进一步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相应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上,逐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逐步达到小康水平。努力增加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逐步调整消费结构,特别是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和改革,明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积极发展文化、体育等事业,丰富人们精神生活。加强医疗保健工作。同时,逐步改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到2000年,目前已经实现小康的少数地区,将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温饱问题基本解决的多数地区,将普遍实现小康;现在尚未摆脱贫困的少数地区,将在温饱的基础上向小康前进。在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增加必要的投入,努力发展和繁荣各项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水、森林、草地和各种矿产资源,加强对地质灾害、大气、水域、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公害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抑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使一些重点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5.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争取经过十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新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要求是:
——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适当发展其他经济成分,形成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结构。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逐步使绝大多数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建立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加强市场体系和市场组织的建设,逐步健全在国家指导和管理下的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并建立起对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
——逐步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和健全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经济调控体系。
要围绕以上要求,积极稳妥和协调配套地推进各个方面经济体制的改革。与此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廉政建设。
6.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努力增加出口,并逐步实现由初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深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同时,按照有利于技术进步、有利于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和有利于节约使用外汇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口。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并加强消化、吸收和创新,努力发展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促进民族工业的振兴和发展。
——大力发展国际旅游业,积极发展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国际运输业,增加非贸易外汇收入。
——进一步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和结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吸收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好地把吸收外商投资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结合起来。
——继续推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办好经济特区,巩固和发展已开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认真搞好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开放。同时,选择一些内陆边境城市和地区,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促进这些地区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的发展。
7.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九十年代,我国将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从现在起,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各项工作。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正在起草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这两个地区的稳定和繁荣。要继续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实现“三通”,加强交流,增进了解,欢迎台商来大陆投资,进一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以上提出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是今后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具体实施中,大体分为前五年(“八五”计划时期)和后五年(“九五”计划时期)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要求。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要着眼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完善和深化改革,努力促进经济良性循环,为“九五”时期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要在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产力布局、提高经济素质和理顺基本经济关系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实现到本世纪末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八五”计划的基本任务和综合经济指标
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必须正确处理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八五”头一年或者更长一点时间,要继续进行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中求发展;在转入正常发展以后,还要继续完成治理整顿遗留下来的某些任务。在整个“八五”期间,都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条件的可能,在确保经济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深化改革,使改革更好地促进治理整顿和经济发展。
(一)基本任务
1.努力保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前提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经济的适度增长。
2.突出抓好经济结构调整,使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相适应;使农业与工业、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比例失调的状况有所扭转;使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逐步得到改善;使地区经济结构趋同化的倾向得到抑制。
3.立足现有基础,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地、有重点地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要选择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一批重点产品,作为技术改造的主体和突破口,努力使这些企业和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要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加强重点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的后续力量。
4.在努力发展生产,全面厉行节约,大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办法和步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并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减少财政补贴,逐步改善财政收支不平衡状况。同时,保持合理的信贷规模和结构,严格控制货币发行。
5.进一步推动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并使之更好地为调整结构、提高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
6.更有效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智力,巩固和发展对外开放的格局,把扩大对外开放同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结合起来。
7.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健全企业合理的经营机制为中心,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形成。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8.努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妥善安排劳动就业。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生活进一步得到改善。继续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二)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
按1990年价格计算,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3250亿元,比1990年增长33.6%,平均每年增长6%。农业总产值达到8780亿元,比1990年增长18.9%,平均每年增长3.5%。工业总产值达到32700亿元,比1990年增长37.1%,平均每年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995年比1990年增长53.9%,平均每年增长9%。
(三)综合经济效益
所有行业都要大力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到1995年,主要行业中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50%左右。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能源,要由1990年的9.3吨标准煤下降到1995年的8.5吨,平均每年的节能率为2.2%。大中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能源、原材料单耗,要达到国际同行业八十年代初的平均先进水平。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提高3.5%。“八五”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要比“七五”有所提高。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要由1990年的127天缩短到1995年的95天。
(四)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1995年国民收入生产额达到18250亿元,比1990年的14300亿元增长27.6%,平均每年增长5%。五年合计,国民收入使用额为81050亿元。五年内,不包括物价上涨因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计为26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7%。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17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5.5%。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中,基本建设投资为84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2.1%;技术改造投资55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8%。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分配中,按照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安排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的建设。技术改造的投资,重点用于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品种,扩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以及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重点抓好一批骨干企业的改造和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重庆、哈尔滨等老工业城市的改造。
五年内,全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3%。
(五)财政和信贷
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压缩财政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益、适当增加税收、减少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力争国内财政收入五年平均每年递增6.1%;国内财政支出,五年平均每年递增5.7%,重点增加农业、教育、科学、国防和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五年累计,收支相抵还存在差额。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是我们的努力目标。由于近两年国家财政赤字比较大,“八五”又面临偿还债务的高峰,而有些开支又必须适当增加,因此,在编制和执行年度计划中,一定要努力增产增收、节约开支,把财政收支差额缩小到最低限度。
继续控制信贷总规模,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五年内,贷款总规模平均每年增长12%。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1.7%;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平均每年增长15.3%。
三、“八五”期间主要经济部门发展的任务和政策
(一)农业和农村经济
进一步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是“八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抓好科技、教育兴农,大力推广效益显著的农业科技成果。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积极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实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的购销体制和价格政策,以调动商品粮主产区和粮农种粮的积极性。
种植业。保证粮食、棉花稳定增长,同时努力增产其他各种农产品。“八五”期间,主要农作物的产量指标如下:粮食,按五年两丰两欠一平考虑,年均产量达到4.47亿吨(其中1995年为4.55亿吨),同“七五”期间年均产量相比,平均每年增加820万吨;棉花,年均产量464万吨(其中1995年为475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12万吨;油料,年均产量1726万吨(其中1995年为18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56万吨;糖料,年均产量7372万吨(其中1995年为7500万吨),比“七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250万吨。五年内,除继续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商品生产基地外,重点在一些增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的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继续加强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建设。努力增加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机械等的供应量,并合理控制它们的价格水平。大面积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1995年,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种植面积分别达到2.5亿亩以上和2.8亿亩左右,小麦、玉米、水稻的先进栽培技术推广面积各1亿亩左右,地膜和塑料大棚的覆盖面积达到6000万亩。
林业。积极开展植树造林绿化活动,努力提高造林成活率。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现有森林资源,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大力开展营林建设。五年内,造林3.75亿亩,封山育林1.8亿亩,新增森林面积2.7亿亩。1995年,森林覆盖率要由目前的12.9%提高到14%左右;抚育中幼林2.49亿亩,迹地更新面积达到7950万亩;重点建设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等,以及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
畜牧业。稳定增加猪肉产量,积极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猪的存栏数稳定在3.5亿头左右,努力提高出栏率;牛羊禽兔肉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由目前的近20%提高到25%左右。1995年,肉类总产量达到3000万吨,比1990年增加200万吨。要进一步发展国营农场和城市郊区的奶牛饲养,以及蛋和肉鸡工厂化生产,加速开发南方草山草坡,抓紧北方牧区草原建设,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地资源,积极发展草原畜牧业。综合开发饲料资源,扩大饲料工业生产能力。
水产业。大力发展海水、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加强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1995年水产品产量达到1450万吨,比1990年增加232万吨。着重抓好增产潜力大的中低产鱼塘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继续建设和完善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基地,加强渔政管理,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扩大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的开发。
乡镇企业。认真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乡镇企业要进一步调整结构,改进产品质量,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1995年,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140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6%。对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特别要扶持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和管理,逐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事采掘业的乡镇企业,要注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二)水利建设
要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努力提高抗御洪水灾害的能力,防治水土流失。巩固和改善现有水利设施,增加农田浇灌面积。五年内,新增浇灌面积3000万亩。要着手建设一些跨流域的调水工程,逐步缓解华北和其他重点缺水地区、缺水城市的供水困难,努力解决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大力提倡节约用水。五年内,继续建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堤防加高加固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重点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进一步治理洞庭湖、鄱阳湖、太湖,以及黄河中游、长江上游等重点水土流失区,开工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继续抓紧长江三峡工程项目的审查。加强重点农业开发区和荒地滩涂开垦中的水利工作。
(三)能源工业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把节约放在突出位置。1995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11.72亿吨标准煤,比1990年增加1.32亿吨,平均每年增长2.4%。五年内,全国共节约和少用能源1亿吨标准煤。
煤炭。加快统配煤矿的建设,同时促进地方矿、乡镇矿的改造和提高。1995年煤炭产量达到12.3亿吨,比1990年增加1.5亿吨。建设的重点是,继续建设内蒙古霍林河、伊敏、元宝山、准格尔等大型露天矿,建设大同矿区、神府东胜矿区以及东北地区的铁法、双鸭山矿区和华东、中南地区的兖州、淮南、永城矿区等一批在建项目;新开工建设陕西黄陵矿区、宁夏灵武矿区和山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等项目。同时,加强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程度。
电力。实行因地制宜、水火电并举和适当发展核电的方针。要重视水电建设,认真贯彻大中小相结合、梯级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要在水力资源丰富的黄河上游、长江干支流和红水河流域加快水电的开发。火电建设,积极建设矿区电厂、沿海沿江港口电厂、铁路沿线和负荷中心电厂,并积极发展热电联产。五年内,重点建设四川二滩、广西岩滩、云南漫湾、湖北隔河岩、湖南五强溪、西藏羊卓雍湖、青海李家峡等水电站,以及伊敏、元宝山、绥中、上海外高桥、常熟等火电厂和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在安排好电源建设的同时,搞好电网工程的建设。努力加强农村电力建设。1995年,发电量达到8100亿千瓦小时,比1990年增加1920亿千瓦小时。
石油和天然气。石油,贯彻稳住东部地区、发展西部地区的方针。重点抓好大庆、胜利、辽河等主力油田的勘探和开发,保证东部地区原油的稳定增产。集中力量加强以塔里木为重点的西部地区的油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并积极创造运输条件,努力增加产量。同时,积极进行海上和极浅海、滩涂地区油气田的勘探和开发。天然气的生产建设,要以四川地区为重点,并进一步加强陕甘宁盆地、河南中原地区、东北松辽盆地和南海海域等地区的勘探与开发。1995年,全国原油产量达到1.45亿吨(其中海上500万吨),比1990年增加700万吨。天然气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比1990年增加48亿立方米。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交通运输的建设要着眼于2000年或者更远一点时间国民经济发展对运力的需要,搞好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以增加铁路运力为重点,同时积极发挥公路、水运、空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并使各种运输方式衔接配套。运输、邮电的建设,都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铁路。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旧线进行改造,在一些重要线路逐步实现内燃化、电气化,以及有选择的重载化,逐年减少“限制口”;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新的南北干线,以及西北、西南地区干线的建设。重点建设大秦线二期、神府煤田外运通道、宝中线、集通线、侯月线、南昆线、京九线、浙赣复线、焦柳复线、兰新复线以及京广、京沪、哈大、成昆线电气化等。在保证重点铁路建设的同时,在国家统一规划下,提倡中央、地方合资建设铁路,鼓励发展地方铁路。1995年,铁路货运量达到16.5亿吨左右。
公路。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特别是京广、京沪、沈哈、陇海干线,以及沿海运输繁忙地带的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公路。相应建设省级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公路建设。有重点建设其他公路。
水运。加强沿海港口建设,装与卸要并举安排,建港和疏港以及港后腹地的运输能力要系统加以考虑。建设的重点是南北海上运输主通道的枢纽港,特别是煤炭、集装箱、陆岛滚装和客运等专业运输系统的码头。大力发展内河航运,建设长江干线及主要支流,续建西江整治等工程。进一步扩大远洋、沿海和内河的水运能力。同时,加强工业密集区域和重点开发区的航运建设。1995年,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6.5亿吨。
民用航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续建上海虹桥、昆明巫家坝、海南三亚、武汉天河等机场,新开工首都机场航站区。加强航行系统和空中管制系统的建设。进一步增加干线和支线的空运能力,合理规划航线网络,根据需要开辟新的航线。国际航线主要巩固现有航线,提高竞争能力。增强通用航空的作业能力。
邮电通信业。要加快发展长途电话自动化,提高电话普及率,逐步形成方便迅速的通信网络。重点建设沪闽、榕穗、京沈哈等光缆干线工程,北京、天津、上海和省会城市的市话网扩建工程。五年内,新增电话交换机1500万门,其中市话1000万门;新增长途电话电路15万条,长途自动交换设备40万路端;新增光缆干线8000公里。1995年,邮电业务总量达到800亿元,力争1995年电话普及率达到2%以上。
(五)原材料工业
钢铁。要通过对现有企业的改造和扩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增产短缺品种和提高产品质量;并加强矿山和辅助材料生产能力的建设。重点续建宝钢、武钢、攀钢、马钢、天津无缝钢管厂和太钢尖山铁矿等,新建宣钢近北庄、重钢平川、鞍钢齐大山等铁矿,以及武钢三炼钢、梅山热轧、本钢冷轧等项目。同时,加快一些重点钢铁企业的技术改造。1995年,钢产量达到7200万吨,钢材产量5950万吨。按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的钢材,由1990年的40%上升到50%,板管比由37%上升到40%,连铸比由22.4%上升到35%,吨钢综合能耗由1.63吨标准煤下降到1.55吨标准煤。
有色金属。把发展铝特别是氧化铝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铅锌,创造条件发展铜,适当发展其他有色金属。加强矿山建设,使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能力之间趋向平衡。重点建设山西铝厂、中州铝厂、白银铝厂二期、平果铝厂、德兴铜矿、金川镍矿等。
化学工业。主要发展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产品,努力改善氮、磷、钾肥的比例关系。积极发展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重点建设贵州瓮福、湖北黄麦岭和大峪口矿肥结合工程,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吉林、内蒙古、陕西渭河和江西九江等化肥项目。1995年,化肥产量(标准肥)达到1亿吨以上,农药23万吨,烧碱400万吨,纯碱520万吨。
石油化工。主要发展重质原油和渣油的深度加工,努力增产轻质油品。根据原油和资金的可能,重点建设吉林、广东茂名、北京、天津、新疆、广州等乙烯项目和辽阳石油化纤二期等化纤工程。1995年,乙烯产量达到230万吨。
建筑材料。努力调整结构,发展优质水泥和优质平板玻璃,发展非金属矿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实施建材节能综合工程,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增加建材产品出口。1995年,水泥产量达到2.3亿吨,平板玻璃1亿重量箱。重点建设铜陵、江南等水泥项目。
森林工业。要坚持以营林为基础,合理采伐,加强老林区基地恢复建设,加快新林区开发,积极发展林产工业和林区造纸,加强木材综合利用,生产各种林产品。1995年,木材产量达到5700万立方米。
(六)地质勘查和气象
地质勘查,要贯彻保证基础地质、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方针。积极开展磷、硫、钾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为化肥生产上新的台阶提供资源保证。进一步做好为农业服务的区域农业地质工作和水文地质工作。加快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增加可供开发的油气储量。以增加煤炭精查储量为重点,加快大中型矿井和前期准备矿区的勘探工作。从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出发,优先安排紧缺矿种的地质勘查工作,兼顾一般矿种。围绕大江大河、交通干线、重要城市、骨干工程和重要经济区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与评价,加强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预报。努力提高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加强气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能力。继续进行中期数值预报系统和气象卫星地面接收处理系统两大工程的建设。努力提高国家级天气预报的水平,使可用预报从现在的2—3天延伸到5—7天。开始建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和大气、水文监测自动化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水文信息网络。紧紧围绕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骨干工程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气象、水文服务。
(七)电子工业
大力推广电子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用电子技术不断改造原有的传统工业,从而促进电子工业的发展。不仅要努力发展硬件,同时要努力发展软件。特别是加强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的发展,积极发展微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和设备,继续发展消费类电子产品。重点建设微电子科研生产联合体、计算机集团公司、软件和应用开发生产基地、通信系统设备科研生产基地等项目。加强电子元器件、专用高精密设备和仪器、专用材料的研制和生产,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大力发展程控交换、光纤、卫星、微波等通信产品。提高消费类电子产品配套生产能力和零部件国产化程度,开发新的消费类电子产品。1995年生产数字程控交换机360万线,微型电子计算机30万部,彩电1200万部,录像机机芯150万—200万套。
(八)机械制造工业
重点是加强联合改组和技术改造,优化行业结构,扩大专业化协作,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努力开发新品种、新产品。首先要围绕上述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成套的和系统地发展所需的各类先进、高效、节能的新型机电设备,努力提高质量,保证交货日期,积极降低成本,合理定价,全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其次要着力抓好基础机械、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的技术改造;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制造能力,包括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发电机组的国产化和配套能力,50万伏输变电设备制造能力,大型连轧连铸及大型矿山设备能力,以及发展500万吨炼油设备、30万吨乙烯设备;为农业和林业提供先进、适用的机械化设备。围绕节能、节材、节水的设备更新,扩大已开发的节能产品,进一步开发新的节能产品。积极扩大机电产品的出口,逐步提高出口机电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汽车制造工业,加快发展轿车工业和轿车零部件工业,提高配套能力和国产化程度。重点建设一汽、二汽和上海的合资轿车项目。同时,继续完成国家重点建设的重型车、轻型车项目。1995年,生产各种汽车90万辆。
船舶工业,努力提高大中型船舶的制造和修理能力,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增加船舶出口。要提高船舶的国产化配套水平,并使能源运输等主要民用船舶和海洋石油平台的性能达到国际水平。
航天航空工业,要大力发展民用飞机和民用卫星,特别是国内航线所需的干线和支线飞机。同时,进一步扩大民用飞机国外转包生产和承揽民用卫星对外发射服务。
(九)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积极推进国防军工技术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继续跟踪世界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提高国防科技自行研制的能力和水平,有重点地加强新武器装备的研制,提高军队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力量,有重点地加强科研、试验、试制手段的更新改造,促进科研手段与技术发展同步更新。努力完成国家确定的重点国防科研项目。进一步调整国防工业结构,加强军工企业转产民品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工作。继续加强国防重点工程的建设。
(十)轻纺工业
主要是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改组改造,大力调整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新产品、新门类,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发展轻工纺织原料的生产,特别是增加合成纤维、合成洗涤剂、造纸等原料的产量,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原料生产基地。重点建设福建青州造纸厂、江苏仪征化纤公司工程等项目。积极推广新技术,抓住一批基础产品和出口拳头产品,进行开发和改造。要使一批骨干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生产手段尽快得到更新,努力使轻纺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达到新水平。五年内,开发新产品、新品种8000种。1995年,机制纸和纸板达到1550万吨、原盐2800万吨、糖670万吨、合成洗涤剂210万吨、卷烟3400万箱、化学纤维200万吨、纱485万吨。
(十一)建筑业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大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监督体系。从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到建筑产品和建筑机械制造,都要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着重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的住宅体系,高效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地基基础和地下工程技术,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建筑防水技术,城市综合抗灾技术等。积极推进建筑机具更新与国产化。充分挖掘现有潜力,整顿建筑市场,改善建筑队伍的素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1995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
(十二)商品流通
消费品流通,1995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3300亿元,比1990年增长61.1%。要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求,大力组织好基本生活消费品的收购和供应,同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商业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销售,在质量性能、品种规格、花色款式等方面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活跃和繁荣市场。进一步发挥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掌握重要消费品的批发权,继续发挥其他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作用。支持农民举办合作商业,搞活农副产品流通。国家要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仓储设施和商业网点的建设,重点解决粮食等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积极推广包装、保鲜、加工、储运新技术。要继续搞好再生资源的回收、代用和综合利用。
生产资料流通,要按照产品的重要程度和保证重点生产建设需要的原则,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合同定购、产需衔接、定点定量不定价和自由购销等多种形式,组织和引导主要生产资料的流向。要继续发挥国营物资企业的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在加强对全社会物资流向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的作用。改造和新建一批大中型仓储设施和供销网点。加速物资流通速度和减少中转次数,提高物资流通社会化、专业化程度。大力开展物资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
四、“八五”期间地区经济发展的布局和政策
“八五”期间,要按照今后十年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发挥地区优势与全国统筹规划、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较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区经济朝着合理分工、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尽可能地利用本地区的优势(包括资源、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优势),发展面向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优势商品。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防止追求大而全的地区经济体系,更不能搞地区市场封锁。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利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一)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
这些地区要根据经济技术水平较高而资源相对缺乏的状况,在加强对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产业结构合理化和现代化的步伐。主要任务是:
——改造传统产业,提高现有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高、精、尖、新等层次较高的产业和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这些地区机械电子工业、轻纺工业的优势,积极生产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优质名牌产品。
——有计划地将消耗能源和原材料高、运量大的产品的发展项目,转移到能源充裕和资源富集的内地,以逐步缓解能源、交通紧张的状况。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使沿海地区的铁道、公路、港口、航运、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的紧张状况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积极稳步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产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提高高附加价值农产品生产的比重,稳步发展创汇农业。继续搞好农产品商品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
——继续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发挥外引内联双向辐射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保险、信息、旅游、咨询、房产以及生活服务业。
(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
发挥内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能源、原材料工业建设和农牧业的开发,特别要注意发展本地有特殊资源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行业和产品。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城市和地区,积极发展知识技术密集产业和新兴产业。
——加强以山西为中心,包括内蒙古西部、宁夏、陕西和河南西部在内的煤炭基地建设,加快黑龙江、内蒙古东部、安徽、贵州等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煤炭基地附近建设一批大型矿区电厂,综合开发黄河中上游、长江上游地区的水资源;加速冶金、化工、建材原料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并配套建设加工工业基地。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加强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豫皖平原、江汉平原、四川盆地和宁夏、内蒙古灌区等农业商业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粮、棉、油和糖料等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加强草原、牧区建设,积极发展畜牧业和畜牧产品加工业。加快平原绿化工程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邮电业的建设。积极推进现有铁路干线的电气化改造,同时加快煤炭运输干线和西部重要干线的建设。发展公路建设,重点建设国道主干线,相应建设省、区干线和县乡公路。加强对长江干流的港口、航道建设。
——依托大城市,建立一批新兴产业的知识技术密集区。加强对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一般工业品的生产能力和水平。重视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着重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国际市场需要的产品,努力发展边境对外贸易。
——加强对原三线地区军工企业的调整和改造。充分发挥这些地区国防军工和科研力量的优势,有效地推进军民结合和军用技术向民用工业的转移,促进军工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把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社会经济发展妥善结合起来,逐步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状况,使之同全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他们经济和文化的较快地发展。
——大力发展农林牧业生产。增加稳产高产农田,努力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草原、牧区建设,保护现有草场资源,积极解决牧区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逐步改善农牧业生态环境。继续建设内蒙古、宁夏河套地区商品粮基地,逐步开发西藏“一江两河”流域,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甜菜基地,以及广西、云南蔗糖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积极发展海南、广西、云南的热带经济作物。
——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业。重点改造兰新、南疆以及西宁至格尔木等铁路,新建南昆、集通等铁路。与此同时,加快公路和民航运输的发展,逐步完善区域运输网络。
——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加强内蒙古、宁夏、新疆、贵州的煤田开发和新疆石油的勘探开发,逐步建设黄河上游、乌江流域、红水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水电和有色金属基地,开发云南、贵州磷资源和青海钾盐资源。
——有重点地发展具有本地优势和特色的加工工业,大力发展民族特需产品生产。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改善民族贸易。同时,加快陆地边境口岸的建设,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
——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努力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力进行科学普及和适用科技的示范推广,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发展民族医药,改善群众的医疗条件。
(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要坚持以经济开发为主的扶贫方针,继续贯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政策措施,增强这些地区经济自立致富的能力和经济内在活力。经过五年努力,基本上解决现在尚属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
——加强农业建设,改善农、林、牧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推广增产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达到粮食基本自给。利用山地优势,发展林果业。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地选好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特别是科技和销售服务,带动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加强贫困地区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生产和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国家对贫困地区继续发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继续做好以工代赈工作,贫困地区要合理利用扶贫资金和物资,以发挥较好效益。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采取签订合同、联合开发项目、合办企业等形式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并从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
(五)地区经济协作和联合
在全国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下,提倡各地区之间按照互惠互 死缓本质新探
——从死缓规定本身的法理逻辑矛盾谈起


内容摘要:新刑法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的本质是什么,它究竟是不是一种缓刑?本文通过对死缓制度规定在刑法第48条中本身存在的法理逻辑矛盾,重新诠释死缓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并提出应将死缓制度规定到刑法“刑罚的具体运用”一节中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死缓 缓刑 逻辑矛盾

死缓制度简述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党中央总结实施死缓政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死缓作为一项刑罚制度被正式规定在国家法令中,开始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悔改表现的严重的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并最终被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所确认并发展。
从最初的一项政策到被写进基本法律,死缓制度的良性功能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因而,长期以来,死缓制度都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马克昌先生总结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死缓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少杀慎杀”政策的体现,是限制死刑执行的有力措施。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2)死缓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刑罚制度。(3)死缓鼓励罪犯悔罪自新,有利于死缓罪犯加强改造,争取成为自食其力,有益社会的新人。(4)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 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尽管如此,深入到刑法学和刑罚学理论的实质,我们便会发现,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清晰地凸显出来,死缓制度本质属性仍需明晰地确认。
死缓与死刑的法理关系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刑法规定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而死缓普遍被认为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使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可以看出,死刑是上位阶概念,死缓是死刑的下位阶概念。很显然,死缓是必须依附于死刑而存在的,作为上位阶概念的死刑当然能囊括下位阶概念死缓的本质与特性。同样地,作为下位阶概念的死缓通常情况下的表现应与其上位阶概念死刑的内涵保持一致。对设置死缓其限制死刑、体现人道主义的立法宗旨是理所当然应该肯定的,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此种设置在某种程度上使死缓完全丧失了其所依附的母刑——死刑的性质和特征。因为,死缓制度实际上成了死刑一般情况下不执行状态。[2]一方面,死缓因为其“缓而不死”的现状成了一些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2年期满以后,百分之九十九点九都得到了减刑。真正抗拒改造被执行死刑是极个别的。”[3] 从理论上讲,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通过减刑、假释等程序,最低只需服刑满12年,就可能出狱。这还不排除个别罪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服刑不满12年就能出狱的现象。绰号叫“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被判死缓后,通过各种手段弄了个保外就医,最后又造成血案的教训是不容忘记的;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严重地被畸形运用,事实上被作为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又一种刑罚方法来适用,对于审理一些罪该处死又存有疑点案件的法官的挡箭牌,给自己留有后路可退。辽宁营口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李被指控杀害身怀六甲的妻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很大。之所以要缓,据判决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说:“这个案子还有‘翘脚’的地方”,即指还有未查清或未落实的问题。云南昆明市戒毒所警员杜培武,也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被害者系当地公安人员,一为副局长,一为女警员,案件震惊全省。此种杀人凶手,之所以被“缓”,据报道,是因为终审法院认为此案扑朔迷离,疑点难释。[4] 死刑和死缓本身规定的不衔接很大程度上造成有悖法律公正现象的产生,因此,从立法上梳清死缓的实质就显得十分必要。
另外,通过对刑法总则“刑罚”一章进行体系分析,可以看出,正因为死缓制度被规定于刑法总则“刑罚”一章中,死缓才显得名不副实。按照体系解释法律的方法理论来讲,法律是由许多概念、原则、制度所构成的,但这许多概念、原则、制度绝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在法律上的位置及其与前后相关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法律内部的编、章、节、条、项也都存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就是我们解释法律条文的根据。因此,我们在分析、解释某个法律条文时,不能不考虑该条文在法律上的位置及其与前后相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5]通过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可以明确知道,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刑法总则“刑罚”一章共有8节,死缓被规定于第五节“死刑”中,其前四节后三节都是有关刑罚种类规定的,而死缓又不是刑种的一类,它仅仅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这又是理论界早已达成的共识。可见,刑法第四十八条对死缓的规定在某种层面上讲,实际上造成了死缓制度与死刑在法理逻辑上的矛盾以及实践中死缓制度的名与实的分离,所以,我们在肯定死缓在限制死刑并最终成为废除死刑的过渡的同时,不能不怀疑这一制度设置于此的合理性。
死缓是一种缓刑
死缓是不是一种缓刑?这个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死缓制度创立开始,理论界的争论一直都很激烈。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让我们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缓刑。
一般认为,缓刑渊源于英国十四、五世纪普通法中的“恩赐牧师”和“具结保释”制度。“恩赐牧师”是指中世纪教会法庭对犯罪的牧师、神职人员在某种情况下给予免予受审和惩罚的恩遇。“具结保释”则指为了不致被告在审判前受过长时间的羁押,由被告人或第三人作出随时到庭受审的保证而予以释放。上述两种制度虽然与现代意义的环行制度仍有本质上的差别,但因为他们毕竟包含了与缓刑制度相类似的因素,因而被认为是缓刑的前身。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要归功于被誉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的缓刑实践。1841年,为救助一名酗酒犯,在法院的同意下,奥古斯塔得以为这名酗酒犯保释,并帮助他在狱外改过自新并取得成功。此后,他持续了18年这种工作,收到了令人信服的功效,并最终导致了1870年最先被适用的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波士顿《缓刑法》的诞生,当时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时至今日,缓刑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由于各国缓刑措施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的不同,各国缓刑的历史沿革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点,因而缓刑制度有两类,即暂缓宣告制和暂缓执行制。暂缓宣告制指对于特定的犯罪人判处有罪,但暂缓宣告,经过一定期间的保护管束考验,如果没有发生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不再作有罪宣告;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犯罪人有犯他罪或违反缓刑宣告条件时,前后各罪一并宣告执行。暂缓执行制则指对于特定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经过一定期间的保护管束考验,如果没有发生取消缓刑的特定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但如果在该期间内重新犯罪或违反缓刑执行条件时,则根据具体情况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或与前罪并罚。
我们通常所说的缓刑指的就是暂缓执行之缓刑,即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其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这是缓刑最本质的特性,也是本文立论的关于缓刑概念的基点所在。
现在,让我们回到关于死缓是不是一种缓刑的争论上来。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死缓不是一种缓刑。论者主要从死缓与缓刑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论证:(1)适用的对象不同;(2)考验场所不同;(3)考验的期限不同;(4)法律的后果不同;(5)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不同;(6)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7)判处机关不同;(8)附加刑适用不同。[6]基于上述死缓与缓刑的各种区别,他们认为死缓与缓刑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正如前文所提,主张死缓不是一种缓刑的一方主要是立足于死缓与缓刑诸多所谓的不同之处。孰不知正因为从二者的区别出发,才显得其理由是多么的立不住脚。仔细推敲,其区别都是表象的,而非本质的不同。很显然,诸位学者并没有从缓刑的实质特征出发定义缓刑制度,而是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单指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已有的规定死缓不太合乎逻辑的刑法条文出发,当然得出的答案是如此了。如果这样,那么反其道而行之,同样立足于对缓刑的限缩解释,来比较一下死缓和缓刑在某些本质上的相似之处,我们也可发现:(1)二者都是先不执行原宣告的刑罚,尽管在刑种和刑罚程度上有所差异,但却不是根本区别。这也是缓刑的一个本质属性。(2)二者都设定了一定的考验期和条件,固然,对死缓犯的考验期限,依照刑法规定为2年,且固定不变;而缓刑则视原判刑罚是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所不同,且有最上限和最下限,二者似是有所不同。但是仔细衡量,这其实并非二者的本质区别,因为从刑法第七十三条可知,缓刑的考验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定且相对固定的。(3)二者在考验期内都保留着原判刑罚执行的可能性。(4)二者的适用对象其实是相同的,都是不同程度地触犯了我国现行刑法而已被宣判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5)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并处了附加刑,附加刑也仍是要执行的,而不会因为缓刑而免除。等等。所以,所谓“适用的对象不同”、“考验场所不同”等理由皆因为其立论基础的偏颇而使得其结论自然是难以成立。缓刑制度是刑罚运用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因而离不开具体刑种的适用,不同的刑种由于本身就具有各不相同的内在要求,在适用缓刑时也就必然要呈现出不同的外在特点。这不仅是刑罚学本身发展的结果,更是刑事执行实践的结果。
到此,笔者的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了,即认为死缓也是一种缓刑。我们先从死缓制度有关历史文件及其立法原意着手。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三、刑事处分……及死刑,均得按情节轻重,宣告缓刑。”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5条规定:“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而该条例第3条规定:“对于贪污犯最高处分,可以判处死刑。”可见,第5条所规定的“缓刑”是包括死刑在内的。1952年4月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过:“关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缓刑主要适用于坦白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从有关死缓制度形成的历史文件中可以看出,死缓当时是作为一种缓刑而被立法者采纳的。1951年10月18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反革命罪犯案件中释义的解释》规定,死缓的处理原则和审核程序是:(1)判处死刑缓气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经过劳动改造,缓期满二年后……如果改造得好,确有具体表现,则“改判”无期徒刑,如果将来改造得更好,第二步还可以再减刑;1953年1月9日政务院在一批批复中指出,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1)确有悔改的具体事实表现者,可改判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尚无悔改的具体事实表现,但也无拒绝改造的具体事实表现者,可改判无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3)坚持反动立场,拒绝改造,有具体事实表现者,应依照具体情节按原判处以死刑,再缓期一年执行,或立即执行。(4)凡在缓刑期间仍进行反革命活动有据者,应不待其缓刑期满,即按原判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而195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2)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或另犯新罪,需要改处死刑立即执行时,高级人民法院仍然要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些规定都从最大程度上对最终实际执行死刑进行了限制,可以看出,在当时立法者眼里,死缓基本上是一种免除了执行的死刑宣告刑而已。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受了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影响。前苏联刑法学界关于缓刑的法律性质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缓刑是免刑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与其他形式的免刑有一定区别,是有条件地免除刑罚或免服剥夺自由的刑罚。[7]这无疑可以成为最初的死缓制度本来就是作为一种缓刑而反映在我国的刑罚设置中的佐证。
当然,我们认为死缓是一种缓刑,并不是一定要把缓刑和死缓绝对地等同起来,说缓刑就是专指死缓,其次,并不是说如果死缓就是一种缓刑的话就一定要和现行的普通缓刑制度对等,这是不可能的,也是十分没有必要的。二者尽管都是缓刑制度的不同门类,但总是会有所差别的,而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所适用的刑种不同而产生的,并非是两种缓刑的本质属性不同。前文曾提及,通常所说的缓刑其实是指缓刑中的暂缓执行制度,即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而死缓也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死刑,但仍保留执行死刑的可能性。这种相同是本质上的相同,当然都是缓刑制度的实质。所以说,在死缓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死刑这一点上,它与通常的缓刑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是相同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缓刑制度应该是刑法学中刑罚适用论部分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并不依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适用而存在,它是相对独立的属概念;死缓与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同属于缓刑制度的一部分内容。随着刑罚学的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其他刑种的缓刑内容。”[8]
死缓的立法建议
早在死缓制度确立之初,个别学者就已经对死缓制度的立法作过探讨。卢蔚乾先生曾撰文指出:“死刑的缓刑也是属于缓刑之一种。”“死缓并不是一种刑名,而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缓期执行的一种方法,不必规定在刑种的死刑里,应该规定在缓刑那一节里。换句话说,就是将缓刑分作两种:(一)死刑的缓刑,(二)普通的缓刑,同在一节内分别规定。” [9]令卢蔚乾先生遗憾的是,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死缓依然被规定在死刑一节中。然而,死缓既然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那么,有关死缓制度被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刑罚”中,尤其是规定在刑种的死刑里,显然是不科学的;并且,作为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的具体适用程序被规定于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现行刑法做一定程度上的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笔者的学识及对死缓制度的理解,在此拟作如下建议:
(1)将刑法第四十八条改为(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将刑法第四十八条原第1款的后半部分和第2款的后半部分拿出来单独成条,修改为(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第2款)“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后,规定到“缓刑”一节中,作为特殊缓刑即死刑缓刑存在;
(3)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死缓后处理问题被规定在“刑罚”一章是明显缺乏操作性的,因此必须还将这二条移至“减刑”一节,与死缓制度共处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死缓这一刑罚制度的严整性。
当然,笔者仅仅从力所能及的方面,粗略地提出死缓制度的有关立法完善,随着刑法学和刑罚学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必定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死缓制度本身将是有志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学人的职责所在。
结束语
本文并不是要否定死缓制度已经体现的限制死刑的立法善意,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死缓制度,进而揭示出死缓制度的真实本质,以达到更加科学地认识死缓,运用死缓的目的。当今世界对于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多数是持限制和减少适用态度的。而当前我国也正向废除死刑迈进,因此,科学地认识和运用死缓这一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逐步增加死缓的适用,由此过渡到死刑的名存实亡,直至最终消灭,是有可能的。这也是我国死缓制度的魅力所在。


注释:

[1] 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傅义、周林:《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3]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页
[4] 冯日乾:《“缓”解》,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6日
[5]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7页;余淦才:《论“死缓”》,载《安徽大学学报》(社哲版)1986年第4期;勾承力:《死刑缓期执行与一般缓刑的区别》,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9月3日;何毓庚:《死缓和缓刑》,载《光明日报》1981年5月29日
[7] 参见缪树权:《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
[8] 王忠毅:《我国死缓制度的法律性质初探》,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
[9] 卢蔚乾:《死刑的缓刑问题》,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6期
A New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the Stay of Execution ¬¬
——From the Jurisprudence Logical Contradiction in the Institution Itself
Yang-Yong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HuNan 4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