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1:52:35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近几年来,无线电通信发展非常迅猛,其中尤以蜂窝移动电话的发展引人注目。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电联在WARC—92大会上为“未来公众陆地移动通信系统(FPLMTS)”安排了工作频段(1885—2025MHZ和2110—2200MHZ)。美国、欧洲
和日本等推出了PCS、PCN、PDC1.5和DECT、PHS等系统。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对1000—3000MHZ内个人通信、无线本地环路及其它新技术的研究,国家无委也在着手制定1000—3000MHZ的频率规划。为使该频段频率规划顺利进行,防止盲目引进造成设备制式的混乱,现对1000—3000MHZ频段管理的有关问题
规定如下:
一、未经国家无委批准,不得研制、试验、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1000—3000MHZ频段内的PCS、PCN、PDC1.5、DECT、PHS等移动通信、无线本地环路及各类CDMA设备、系统。
二、严格审批工作在1000—3000MHZ、特别是1700—2500MHZ频段内的新建微波传输系统。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无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地区、市、自治州、盟无线电管理处;国务院各部委转发至所属研究、生产单位。



1995年1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4日,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员会):
国务院已批准韩国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切实做好我公民自费赴韩旅游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滞留不归、公费旅游和异地办照等问题的发生,保证此项业务一开始就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中韩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和外交部、公安部一起拟定了具体组织实施方案,于最近与韩国有关部门进行了正式磋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同意,现将具体组织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我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决定对此项业务采取“先行试办,逐步推开”的方针。首先选择出国旅游业务管理基础好、偷渡及非法滞留案件少、往来韩国交通比较方便或与韩国有比较特殊关系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广东、安徽、陕西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办。即:在试办阶段,只有常住户口在上述9个省、直辖市的中国公民,方可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到韩国旅游。其他省、自治区的居民,暂不能赴韩国旅游;这些省、自治区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所组织的赴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旅游团,也不得过境或延伸到韩国旅游。待中韩双方主管部门取得管理经验、双方有关旅行社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和良好信誉后,再与韩方协商,逐步放开到其他省、自治区。
二、在试办阶段,指定上述9个省、直辖市所属的28家及中央部门所属的6家(共34家)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下称组团社,名单见附件一),承办组织我公民赴韩国旅游业务。其他旅行社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上述9省、直辖市被指定承办赴韩旅游业务的28家组团社,只能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组团;中央部门所属的组团社,可在9省、直辖市范围内组团。34家组团社不得组织9省、直辖市以外地区的公民赴韩国旅游。韩国驻华使馆已经承诺:不接受中方指定的34家组团社以外的任何旅行社、个人以及韩国或其他国家在华单位和个人代中国公民提交的赴韩旅游签证申请。
三、为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韩方已正式指定其信誉、财务、服务情况良好的35家旅行社作为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旅行社(名单见附件二)。我方指定的34家组团社必须在韩方指定的这35家旅行社中寻找合作伙伴,与之合作开展组接团业务,不得将有关接团业务交给韩方其他旅行社。中韩双方旅游主管部门将共同加强对各自指定的旅行社的管理,促进他们之间加强业务合作,共同搞好组团和接待业务;如各自指定的旅行社发生变动或重新指定时,将及时通报对方。
四、组团社组织我公民赴韩旅游,必须以旅游团的方式进行;必须为所组织的每个团队派出经考核合格的领队,随团负责管理、联络和服务,与韩方协商处理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赴韩旅游团每团不得少于9人(含领队),必须整团出入中韩两国国境和在韩国境内旅游,并统一佩戴团体旅游标志,以方便出入国境查验和简化放行手续。
五、每个组团社须指定2—3名“旅行社代表人”(可以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和2—3名“签证专办员”,填写好登记表(见附件三,签证专办员须附3张2寸证件照),一式三份,于7月20日前报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地方组团社须先送所在省、直辖市旅游部门审核),以便统一到韩国驻华使领馆备案。国家旅游局在对各组团社所报“签证专办员”名单审核后,将发给其“旅游签证卡”(样式见附件四),作为其进入韩国驻华使领馆的证件。韩国驻华使领馆将为持卡人进入使领馆和申办签证提供方便。各组团社的“旅行社代表人”及“签证专办员”应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申请重新备案。
六、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在到韩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团体旅游签证时,须备齐以下三份材料:1.由该旅行社代表人签署并盖有该社印章的公函(样式见附件五);2.旅游团全体人员的有效护照;3.团体旅游签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六)。韩方已承诺,对34家组团社申请的签证,在没有特殊问题的情况下,将提供方便尽快发给签证。
七、组团社所组赴韩旅游团,可以从我与韩国实现飞机、客轮通航的口岸出入境;也可以将赴韩国旅游与赴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地区)连接起来进行跨国(地区)旅游。
八、组团社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招徕中国公民自费赴韩国旅游的广告,事先须履行审核手续。地方组团社拟发布的广告内容,报所在省、市旅游局(委员会)审核;中央部委组团社拟发布的广告内容,由国家旅游局审核。34家组团社以外的旅行社及34家组团社的代办点,一律不准在新闻媒介上发布此类广告。
九、组织中国公民赴韩国旅游业务中的其他事项,一律仍按《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于因组团社管理不力而造成涉外事故或发生滞留不归问题的,公安部门和旅游部门将按有关法规对组团社作出处罚。国家旅游局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组团社作出暂停受理其赴韩组团审批手续1—6个月直至取消其赴韩旅游组团社资格的处罚。对于发生滞留不归问题的,有关组团社还需承担滞留人员被遣返时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
十一、开放韩国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是在中韩两国领导人共同关心和促进下取得的成果,受到韩国政府和人民的关心和高度重视。健康有序地开展好这项业务,意义重大。批准试办的9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34家组团社,要认真学习掌握试办中国公民自费赴韩旅游的各项方针及具体实施办法,搞好与韩方接待旅行社的业务合作,选派好合格的领队。在组团赴韩旅游中,领队必须切实负起管理、联络和服务的职责,教育团队人员遵守对方国家的法规法令,尊重对方国家的风俗习惯,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多做友好工作,注意旅游安全。暂未批准开放赴韩旅游的省、自治区,要充分理解和认识试办的必要性,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教育本地区旅行社不得插手此项业务,并积极做好本地区出国旅游秩序的整治工作,为今后开办此项业务创造条件。
十二、指定地区和指定组团社在此件传达贯彻并将“旅行社代表人”报备、“签证专办员”报备及发证工作完成后,即可按照此件规定的办法,开展组团赴韩旅游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一、指定承办组织中国公民自费赴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名单(略)
二、韩方指定的承办接待中国赴韩旅游团的旅行社名单(略)
三、指定组团社“旅行社代表人”和“签证专办员”登记表(略)
四、旅游签证专办员卡(样式复印件)(略)
五、指定组团社给韩国驻华使领馆的申请旅游签证的公
函样式(略)
六、办理赴韩团体旅游签证的申请表样式(略)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47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二、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三、第六条调整为第三条并修改为:“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第九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五、第十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六、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七、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合并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