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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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对我驻南使馆进行了导弹袭击,造成了我人员伤亡,馆舍严重毁坏。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广大同胞对这一暴行义愤填膺,用各种形式表达了强烈抗议和严厉谴责。这些正义活动表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欺的!连日来,期刊界和全国人民一起
,用实际行动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暴行进行了抗议和揭露。不少期刊在搜集资料,安排选题。为使这方面的宣传有序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共中央宣传部于5月8日已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关于强烈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我驻南使馆进行导弹袭击的宣传报道意见》,请立即请示省级和总政党委宣传部,以准确把握宣传口径。
二、发表揭露和评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国驻南使馆的暴行的文章要严格把关,把握不准的,报新闻出版局或署转有关部门审定。要注意加快文件运转速度,尽快答复出版单位。要提醒各有关期刊出版单位,不得随意摘编互联网上的信息。
三、请抓紧了解近期当地新闻周刊类期刊和其他一些重要期刊有无此类选题安排。涉及重大选题,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四、注意事项:
(一)各报刊行政管理和期刊出版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按照我国政府声明的原则精神和中央宣传部“宣传报道意见”把握宣传口径。
(二)保持清醒头脑。要以大局为重,高度自觉地维护大局稳定,千万不要因期刊宣传报道的失误给大局添乱。对过激行为不要作公开宣传报道。
(三)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期刊出版的法规、规章,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的处理,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四)各期刊社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沉着冷静,坚持“三审制”,亲自抓好这项工作。



19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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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现将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问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

  二、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范围

  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四、考试时间

  10月11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 9:00—11:3O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O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五、试卷交接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试卷由专人于10月8日前送指定交接地点。

  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和参考人员的答题纸请各地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刘冬宁、张春明。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6、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传真:(010)88083151。

  7、各地请于考前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冀政函【1997】83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冀政函[199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
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调整如下:
  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市为1元至5元;
  张家口、邢台、秦皇岛、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为1元至4元;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0.5元至2元。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原地段等级划分已不太合理的,要进
行重新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照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凡是对土地使用税税额已进行过调整
但调整不到位的县(市),也可推迟一年再调高到适当水平。
  四、调整税额和重新划分地段等级后,各市、县纳税平均调增额不得超过原
纳税额的1.5倍。
  五、本调整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