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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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77号




关于同意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复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立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的报告》(武政文[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你市建立国家环保产业基地。按照《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武汉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应以青山区为核心区,武汉市为发展区,辐射全省乃至华中地区,促进武汉市及全省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脱硫成套技术与设备两个主导产业。

  二、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应发挥武汉科技研发优势,加速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环保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水平,提高环保产品的竞争力。应加快环境科技研发进程,解决环境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等关键环节,加快环保技术设备的国产化能力,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发挥武汉大中型企业多、加工配套能力强的特点,鼓励大中型企业和科技研发机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保企业的竞争力。

  三、请你市加强对环保产业基地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下的管理和服务运作模式,积极整合各种资源优势,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武汉特色的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发展之路,高标准建设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为全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和环保产业发展积累经验。

  四、请将环保产业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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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9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对下列单位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核:

  (一)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

  (二)市国土、建设、交通、林业、经委、公安、税务、园林、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企业(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四条绩效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市控违办对两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的内容为: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工作情况。

  第六条两区政府应根据具体控管情况,于上年11月份研究确定本区本年度拟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数量目标任务,商市控违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予以明确,作为市控违办考核本年度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之一。  

  两区政府将全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数量目标任务逐月分解,当月底提出下月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计划并报市控违办,作为市控违办对该区进行月度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对两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逐月考核:  

  (一)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20分。按两区政府报市控违办的当月拆除计划完成情况记分,完成当月拆除计划的记20分,大于 90%(含90%)小于100%的记15分,大于80%(含80%)小于90%的记10分,大于70%(含70%)小于80%的记5分,大于60%(含60%)小于70%的记3分,60%以下的记零分。

  1、鼓励逐月按计划拆除存量违法建设。

  2、各单位可视情况申报月度零拆违计划,当月未完成的月均拆违计划,可结转至下月累积计算。

  3、对于提前完成年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指标的,自完成月度开始,后续月度拆除存量违法建设考核记满分。

  (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考核分值为55分。完成当月控制新增违法建设指标(零增长)的记55分,当月增量违法建设小于月均控制指标10%的记50分,大于10%(含10%)小于20%的记40分,大于20%(含20%)小于30%的记30分,大于30%(含30%)小于40%的记15分,40%以上的记零分。

  (三)处理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等工作考核分值为2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的,一处扣5分。

  拆除存量违法建设、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应当建立案件档案,如实载明拆除处数和面积。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发现一处扣5分。

  第八条对两区政府的绩效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周重点通报,每月考核,每季公示,年终考评奖惩。  

  第九条两区政府月度绩效考核成绩按优胜、达标、不达标划分三个等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得分在60至90分(不含90分)的为达标单位,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条两区政府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单位的考核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当月(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或者不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对出现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履职敷衍的;供水、供电企业(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协助、配合实施断水、断电措施的;

  (二)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因不接受所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造成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件等各类违法建设须按规定时限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置。未处置率、未按时处置率达50%的为不合格。

  以上月度考核的3项指标中有2项及2项以上合格,当月(次)考核才算合格;3项指标中某一项指标如连续3个月(次)不合格,则该3个月(次)考核中要记1次(月)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率以考核次数为基数计算,每年考核次数不得低于4次。考核合格率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合格率在60%至90%的为合格单位,60%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三条由市控违办对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或合格率在60%以下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市控违办每季度讲评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典型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对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优胜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在绩效考核中违反工作纪律,纵容包庇、徇私舞弊、收受受检单位礼品、礼金,经查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对街道、乡镇、两区政府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由两区政府按照《荆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控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

1985年7月1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成立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
第二条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进行新药审批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在卫生部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
1.根据《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对部批新药、新生物制品的临床前各项研究资料进行审评,向卫生部提出可否进行临床研究的意见。
2.对已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进行审评鉴定,向卫生部提出可否批准生产的意见。
3.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向卫生部提出淘汰药品的建议。
4.对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临床试用的新药进行评议,提出可否接受的建议。
第三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由卫生部聘请医疗、防疫、科研、教学和药检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均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按委员专业的不同,药品审评委员会下设西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三个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由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分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六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分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专业会议。分委员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分委员会的委员或不是委员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药品可采取召开审评会议或审阅研究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在召开审评会议时,可要求被审评药物的申请者在审评会议上宣读申请报告、申述理由,并负责解答问题,但不参加审评会议的审查、评议工作。
第八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委员要本着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对被审评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成熟程度做出科学的评价。与会人员对审评中讨论的情况应予保密。对送审的资料不得引用和外传。
第九条 药品审评委员在应聘期间,除在本单位任职外,不应在其他药品生产单位兼职(包括顾问等)。被审评的新药涉及药品审评委员时,在讨论中应回避。
第十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地报卫生部审批新药的技术资料(包括国外新药在我国临床试用)进行审查核对,与药品审评委员及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办理药品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审评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议、旅差、住宿、伙食、文献查询及资料审查等项费用)原则上由药品审批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卫生事业经费中补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