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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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凡条款中涉及到“标准计量”或“标准计量管理”的均修改为“技术监督”。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运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第四条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第五条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的产(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第九条修改为:“用户和消费者有监督产品质量的权力。对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对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赔偿实际损失。如有关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储运、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章罚则的规定处理。
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要求企业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由于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余条款序号类推。
本决定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施行。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的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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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高教体制改革的意见,自1991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复同意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山东、浙江、福建和安徽等16个省市试行建
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并于199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文件,明确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授权范围。试行结果表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的成功尝试,有利于
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目前,其他一些省、自治区也要求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统筹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权,除16个省市之外的其他没有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其章程、议事规则应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自行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决议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硕士学位授予、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3、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学士学位(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以及本地区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能确保所授学士
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授予学位的资格;对不能确保所授硕士、博士学位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对其有关学科、专业或单位提出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同时分别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或指导,并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或委托进行的工作应及时报告。
四、自行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暂不给予开展学位授权审批工作的授权,今后将视所在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落实情况,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
在一定范围给予开展学位授权审批工作的授权。
五、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建立的16个省级学位委员会,仍按学位〔1995〕38号文件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对不能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对其已有的授权。



1997年3月5日

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天津市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2002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287号、津财社联〔2002〕2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从2002年7
月1日起,按月人均37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
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市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