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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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综合管理职能和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培训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类教材的编写和发行、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增设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位;(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3)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4)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5)市外干部调进;(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7)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2.保留核准的事项:(1)市级继续教育基地;(2)市内举办人才交流会;(3)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发证;(4)外国专家证;(5)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6)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管理单位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任职资格;(7)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达标的市管干部(副局以上)的奖励金;(8)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9)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资格认定;(10)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增资指标。

3.保留审核的事项:出国(境)培训和单位公派留学。

4.合并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合并到“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2)国家、单位公派留学和回国留学人员身份确认,合并到“出国(境)培训”。

5.转移的事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由市直各单位按规定办理)。

6.取消的事项: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医疗、门诊优先(由市直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公医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人事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协同组织部门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工作;负责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审核、呈报及办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五)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综合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展和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健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境)外人才机构的准入制度;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承办国家和省、市人才引进以及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

(七)负责拟订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及使用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退职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退休政策;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及地区津贴制度。

(九)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

(十)拟订和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拟订和执行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的政策法规;负责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人事人才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政策的拟订和实施;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留学人员专项基金。

(十三)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有关人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检查督促;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以及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人事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推进人事人才依法行政工作;拟订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指导协调人事政策、法规的制订;参与机关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听证、应诉工作;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等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轮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研究拟订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制度、办法,审核市政府工作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的项目及人员;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任免人员及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由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予处分的除外);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指导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工作。

(四)人才开发处(挂人才市场管理处牌子)

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人才的引进、调整、解困以及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随调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安置及其配偶随迁工作;负责拟订人才中介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市场执法检查,指导、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行为;负责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处罚;按分工执行“农转非”政策;办理在市人事局设立人事户头的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的人员调配等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选拔和推荐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学院院士工作;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岗位设置、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资格评审核准、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对市直企事业单位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进行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负责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负责各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发放。

(六)计划与人事关系处

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统计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资源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局级事业单位处级职务人员任免的备案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聘用合同管理及鉴证工作;综合管理聘用制干部工作;指导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七)工资福利与退休人员管理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津贴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定级待遇以及调动、受处分和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标准;管理市直机关福利费;综合管理全市退休干部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培训教育处

拟订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培训;综合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有关留学人员回国和来穗工作(定居)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拟订、组织实施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工作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以及留学回国人员的资格认定、回国安置、工作调整;负责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本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审批使用;负责在穗外国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经验推广、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人才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监察、纪检、党务以及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事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为市人事局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研究拟定本市人事争议仲裁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该办配事业编制6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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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发《关于创建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发《关于创建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1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大连港务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彻底改善全国各港、航单位卫生工作的状况,防止各类疾病通过港口或船舶造成传播、流行,促进交通系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维护国家的荣誉,我部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和卫生法规,制定了《关于创建卫生港、船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经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创建卫生港口和卫生船队,是提高企业素质,建设文明港、船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布置,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争取早日建成卫生港口、卫生船队。对达到卫生港口或船队要求的单位,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报部考核鉴定。对鉴定合格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并授予“卫生港口”或“卫生船队”的光荣称号。

关于创建卫生港、船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改善港口、船舶的卫生状况,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确保船员、旅客和港区职工的健康,促进港口生产,保证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和有关卫生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卫生港、船的范围,系指各港务局管辖的港区和航运企业的船舶。
三、创建卫生港、船的基本内容包括:(一)环境卫生(指生产办公、生活、行业和服务等部门的室内、外卫生)。(二)媒介生物的防制。(三)劳动卫生。(四)食品卫生。(五)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四、环境卫生要求达到:
(一)港容:
1.有专业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并有健全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卫生责任区。
2.港容整洁。港辖区内的道路、铁路、露天货场不得有垃圾、粪便、污物和污水。路面要逐步达到水泥化。
3.仓库、货场:货物要分类场放,货场的货物要垫高十五~二十厘米,离墙五十厘米以上,做到货物码垛整洁,堆放规范化。
4.港区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5.港区内的生活垃圾要存于有益的容器内,日产日清。
6.生产垃圾要有固定存放场地,随时清除,不得积存。
(二)饮用水:供应港区和船舶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港区内排放的废水合格率达80%以上。
(四)候船厅(室):
1.候船厅(室)内应有痰盂、果皮箱、饮水、洗漱和厕所等卫生设施,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痰迹,果皮、废纸和污物。四壁无尘,窗明几净,无蛛网和灰吊。
2.候船厅(室)内空气质量:
(1)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
(2)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2%;
(3)细菌总数:夏、秋季不得超过3000个/立方米;
冬、春季不得超过4500个/立方米;
(4)甲、乙型链球菌不得超过36个/立方米;
(5)气流不得小于0.1—0.5米/秒。
3.人工照明不得低于100勒克司。
(五)厕所:
1.港区内的室内厕所:无臭味、无蝇蛆,便池无垢。设洗手池。
2.候船厅(室)的厕所:男厕大便池约一百五十人左右设一个蹲位;女厕所约五十人左右设一个蹲位。小便池约五十人左右设一个。(如系小便槽则以五十厘米折合一个小便池)。
3.办公室、会议室,单身宿舍的厕所:
大便池 男约二十五人左右一个;
女约十五人左右一个;
小便池 约二十人左右一个。
4.作业区旱厕所:作业区内应逐步将旱厕所改建成水冲厕所。暂时不能建水冲厕所的,应先改建成标准的三格化粪池公厕,做好粪便无害化的处理。
(1)大便池按作业区人员计算,每一百人左右设一个蹲位;
(2)小便池:按作业区人员计算,每三十至五十人设一个(如系小便槽则以五十厘米折合一个小便池);
(3)蓄粪池深,一点五米以上。粪池内无蛆,加严密盖;
(4)掏运时限:每周一次;
(5)有专人管理;
(6)设有照明设施。
(六)办公、生活区:
1.宿舍:
(1)室内整洁、无尘;
(2)室内空气清新,不超过卫生学和细菌学污染指标;
(3)卫生设施完善。
2.理发室:
(1)供理发用围布每椅配三套,每日换洗,毛巾要一人一用一消毒。
(2)烫发、染发用的化学制剂,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理发员每人要备有两套以上理发工具。毛巾、胡刷的数量应为座椅的三至五倍,保证周转。
(4)要有理发工具的消毒设备。
(5)理发员在理发时要身着整洁的白色工作服,带口罩。
3.招待所:
(1)室内整洁,空气清新,不超过卫生学和细菌学污染指标;
(2)卫生设施完善;
(3)大厅、走廊无痰迹,果皮、纸屑和污物;
(4)被套、枕套(巾)一客一换。常住旅客一周一换;
(5)茶具一人一消毒。
(6)拖鞋一客一消毒。
4.绿化、美化:
办公室、生活区域的绿化覆盖率应占办公、生活区域面积的10—15%。
港区作业区以外的空间地区,要分期分批逐年绿化,覆盖率应占港区面积的5—10%。
5.浴池:
浴池以淋浴为主,逐步淘汰集体盆浴。
(1)毛巾一人一消毒;拖鞋一日一消毒。
(2)设洗脸池。按每十个淋浴头设一个。
(3)浴室内要设气窗,气窗面积应占地表面积的5%,
(4)室温:候洗室16°—18℃;更衣休息室23°—26℃。
浴室30°—35℃;
(5)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2%;
(6)患有传染病和皮肤病者严禁入盆浴。
(七)船舶:
1.生活垃圾存放于常盖的容器中,不得散放和向港辖区内随意倾倒。
2.货舱,在装货前,卸货后彻底清扫,做到无粪便、垃圾和污物。
3.客舱、宿舱整洁,空气清新,无垃圾污物。二、三等舱和船员宿舱的空气质量要达到候船厅(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4.客轮卧具应一航次一换。
5.厕所、浴室整洁,无臭味。
五、媒介生物控制要达到:
(一)鼠:
1.夹日法:室内外各放一百个标准鼠夹连续三天,鼠密度不超过0.5%。
2.粉迹法:在室内外和建筑物内每二十五平方米撒布一块(20×20厘米),共撒布一百块,阳性率不超过2.0%。
3.检查建筑物五十处。新鼠迹、新跑道、新咬痕、新鼠粪、新鼠洞、新鼠巢的总和,阳性率不超过3%。
(二)蝇:
1.检查全部苍蝇孳生地无蝇蛆孳生。
2.夏秋季室内无蝇。
(三)蚊:
1.检查蚊幼孳生地10000平方米(100×100),不得有蚊子孳生场所五处,阳性不得超过2处。
2.用人工小时法(指玻璃吸蚊管法)在室内外捉蚊虫。每小时不超过五只(指夏秋季)。
3.在辖区内及船舶上不得有疟蚊,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
(四)蟑螂:
在蟑螂栖息处所。用杀虫剂刺激或黑天关灯后两个小时再开灯不得发现蟑螂。
(五)跳蚤、臭虫、虱:
1.每间房屋布放粘蚤纸五张(四角各一张,中间一张),共布放一百间房屋。粘到跳蚤不超过二只。主要病媒绝对指数不超过1.0%。
2.检查宿舍一百个房间不得发现臭虫。
3.检查工人卧具、内衣、头发各一百件,不得有虱子。
(六)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港口周围四百米内设置媒介生物防护区。
1.在防护区内不得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媒介昆虫如疟蚊埃及伊蚊、白纹伊蚊、家蝇等孳生。
2.在防护区内鼠密度夹日法应保持在1.0%以下,粉迹法应在5%以下。
3.港区内凡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要有防蚊设施。
4.港区的仓库、办公室、食堂、托儿所等处要有防鼠设施和装置。
(七)媒介生物资料要求:有齐全的媒介生物区系构成的资料(鼠、蚤、蝇、蚊、蟑螂种群组成资料)及季节消长资料。
六、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一)职业病:
1.发病率:(急性化学中毒、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炎、化学性灼伤和职业病重症中署)年发病率不得超过0.8%,杜绝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其他职业病不得有新发病例发生。
2.执行国家职业病报告制度,新发职业病例报告率应达100%。
(二)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
1.检测:作业环境有毒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危害严重,曾发生职业病或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每三至六个月测定一次,必要时随时监测,其余每年测定一次,年监测率95%以上。使生产区域内有毒有害因素浓度和强度控制在卫生标准范围内。
2.标准:
(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39)的要求。作业点合格率80%以上。
(2)噪声: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应小于85分贝(A),最高不得超过90分贝(A)。
(3)电离辐射:全身外照射的最大密许剂量当量:
直接接触人员:不得大于50MSU/年。
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得大于5MSU/年。
3.港口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4.劳动卫生档案健全,建档率100%。
(三)健康体检:
1.分类:
(1)就业前健康检查(含短期或临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2)作业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要求:
(1)健康检查的内容和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区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期限:高温和粉尘作业及其他有毒有害作业,每年一次;
(3)体检率:90%以上;
(4)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有害因素的职工,按各有害因素体检的期限进行。
(5)健康体检档案健全。建档率100%。
七、食品卫生要求做到:
(一)食品卫生监督: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2.对所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职工、托幼食堂及旅客饭店等)每年进行卫生审查和对从业人员体检一次。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3.五病调离率(从事直接入口工作岗位)达100%;4.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考试考核及格率达100%。
(二)防止食物中毒:1.预防措施落实,定期填报食物中毒报告表;2.严格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3.港、船集体性食物中毒年发病率为零。
(三)防止食物装卸(运输)污染:1.防止食品装卸污染制度健全;2.设有专业监督管理人员;3.港口、船舶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发生污染事故;4.食品的运输和存放不得和有毒物品混装和混放。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坚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五四”制和地方食品卫生法规。2.有各种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3.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向所在的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呈报“食品企业建筑工程卫生监督核准单”。工程竣工时,必须有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合格后,发给“食品企业建筑工程施工卫生验收合格证。”4.港口及船舶的食品经营单位,除领取卫生许可证外,还应达到以下指标:(1)体检率达到在岗人数的100%;(2)冷食、冷饮产品每月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95%以上;(3)餐、茶、酒具一用一消毒,每月卫生监测达标率95%以上;(4)调味品卫生监测每季度一次,达标率为70%以上;(5)蒸馏、配制、发酵酒每季度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80%以上;(6)自制品,乳及乳制品每季度监测一次,达标率60%以上;(7)食用植物油和粮食,每半年卫生监测一次,达标率在80%以上;(8)集体食堂,饭店应实行分餐或公筷公勺制。
八、传染病的预防要求做到:
(一)各港、航卫生单位应按照“传染病管理条例”,对传染病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降低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节因素。
(二)疫情管理工作:
1.有专人抓疫情管理工作。
2.对本系统医疗单位,每季进行一次疫情检查。疫情登记完整,转报及时、准确,漏报率≤5%,月、季和年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出。
(三)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1.副霍乱:
(1)在流行季节对三史可疑者粪检100%;
(2)在流行季节要做到:“逢泻必检”;
(3)做好外环境监测。
2.流节率出血热的发病率不得高于当地的发病率。
3.法定传染病的总发病率,不得高于当地传染病的总发病率。
4.四苗复盖率不得低于95%。
5.港区传染病疫点处理 个案调查达100%。
(四)消毒监测工作:
(1)本系统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消毒监测档案。
(2)每三至六个月进行一次消毒效果考核。
(五)托幼单位:
1.保育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率100%。
2.保育员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受训率达95%。
3.托幼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卫生及传染病管理等)。
4.凡体检中发现的五种病人,必须调离。调离率达100%。
(六)服务行业卫生:
1.浴池、旅馆部、招待所、船舶服务部,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2.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率100%。
3.凡体检中发现的五种病人,必须调离。调离率达100%。
九、本规定由港、航企业组织实施,卫生防疫部门除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实施外,并负责进行监督。
注一:五病系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注二:WHO规定的几种媒介生物调查方法和要求
(一)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达标调查方法和要求:
1.房屋指数<1.0%
有幼虫的房间数
有幼虫的房屋指百分例=---------×100
检查房间总数
2.容器指数<1.0%
有幼虫盛水器数
有幼虫盛水器的百分比=---------×100
检查的盛水器总数
3.布雷图指数( )<1.0%
容器幼虫指数(每100个房间内有幼虫盛水器
有幼虫盛水器的总数
数)=----------
检查100间房屋
注三:若不能检查港区内全部房屋,应当作随机抽样检查,其样本不少于下表所列数据。
1%埃及伊蚊指数(包括白蚊伊蚊)与新区由房屋数样、本数之间的可信限为95%。


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通知
公安部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江苏、广西、广东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并港口边防检查站: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开展,来我国的旅游船逐年增加,为适应这一发展了的形势,现将对旅游船实施边防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旅游船的检查和监护
1.为方便旅客和接待工作,对旅游船的入境检查,可在停靠码头前进行;出境检查,可在旅客登船前进行。在出境联检开始后,除旅客和联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上下旅游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下时,应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2.在对旅游船进行边防检查时,可由船方统一交验船员证件和清单,不集中船员验证。对船体不作检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检查时,应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局批准。
3.对外国旅游船,应进行监护。对中国远洋公司的旅游船一般不予监护,在有旅客上下船舶时,边防检查站可临时派员负责管理。
二、对旅客护照、证件的查验和管理
1.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证件的查验,可由船方或接待单位集中护照、证件,统一交验。入境时,一般应在旅游船停靠码头前办完,如因时间短促没有办完手续的,可准其登陆后办理。出境时,可在旅客登轮前办理。
2.团体旅客集体上下旅游船时,可凭旅游团的标志,或接待单位人员在场,边防检查人员只掌握人数,不再验证。旅客单独上下旅游船时,应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经与船方提供的名单核对后放行。
3.旅游船入境检查后,在我国港口间航行时,边防检查站可不再查验旅客证件,但在抵离港口时,应掌握上下旅客人数,并与船方所报数字加以核对。
4.对未持护照、证件、签证或护照、证件、签证失效的入出境旅客,边防检查站应即查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旅客行李物品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对旅客的行李物品,除有上级公安机关通知外,一般不进行检查。如海关发现有涉及政治嫌疑的物品,送边防检查站审查时,应迅速查明情况,上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听候处理。



197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