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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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

近期以来,一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电视、报纸等媒介大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如“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等,并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上误导消费者。这些不良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不仅污染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具有并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业务种类”中含有“信息服务业务”项目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跨地区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的关于确认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确认文件。

二、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清晰标明经营者名称及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

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不能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对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对广告中未标明或者未清晰标明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提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信息的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依据《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中的“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固定网和移动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的语音信息服务或者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含声讯、短信息、彩信、彩铃、WAP等。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声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127号)停止执行。各地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并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 息 产 业 部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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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19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50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本地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250处)

(一)古遗址(共56处)

编号 分类号  名称     时  代      地  址

1   1   龙骨坡遗址     更新世       四川省巫山县
2   2   许家窑-侯家窑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阳高县、河北省阳原县
3   3   鸡公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荆州市
4   4   大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贵州省盘县特区
5   5   西阴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西省夏县
6   6   兴隆洼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7   7   查海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8   8   良渚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余杭市、德清县
9   9   薛家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安徽省潜山县
10  10  北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长岛县
11  11  丹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五莲县
12  12  西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郑州市
13  13  王城岗及阳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东周  河南省登封市
14  14  莠里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商、周 河南省汤阴县
15  15  石家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天门市
16  16  雕龙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枣阳市
17  17  城头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澧县
18  18  石佛洞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19  19  卡若遗址      新石器时代     西藏自治区昌都县
20  20  姜寨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临潼县
21  21  齐家坪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广河县
22  22  大甸子遗址     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3  23  白金宝遗址     青铜时代      黑龙江省肇源县
24  24  旌介遗址      商         山西省灵石县
25  25  吴城遗址      商         江西省樟树市
26  26  曲村-天马遗址   周         山西省曲沃县、翼城县
27  27  大工山-凤凰山铜矿 西周-宋      安徽省南陵县、铜陵市
       遗址
28  28  蔡国故城      西周、春秋     河南省上蔡县
29  29  酒店冶铁遗址    战国、汉      河南省西平县
30  30  戚城遗址      春秋        河南省濮阳市
31  31  郑国渠首遗址    战国        陕西省泾阳县
32  32  魏长城遗址     战国        陕西省华阴市、大荔县 、韩城市
33  33  北戴河秦行宫遗址  秦         河北省秦皇岛市
34  34  固阳秦长城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35  35  秦代造船遗址、南越 秦、西汉      广东省广州市
       国宫署遗址及南越文
       王墓
36  36  五女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668年)
37  37  凤凰山山城     高句丽(公元前37- 辽宁省凤城市
                 668年)
38  38  城村汉城遗址    汉         福建省武夷山市
39  39  甘泉宫遗址     汉         陕西省淳化县
40  40  骆驼城遗址     汉-唐       甘肃省高台县
41  41  尼雅遗址      西汉-西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42  42  洪州窑遗址     东晋-唐      江西省丰城市
43  43  统万城遗址     十六国       陕西省靖边县
44  44  磁州窑遗址     北齐、隋、宋、元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45  45  苏巴什佛寺遗址   南北朝-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46  46  邢窑遗址      隋-五代      河北省内丘县、临城县
47  47  隋大兴唐长安城遗址 隋、唐       陕西省西安市
       (包括青龙寺遗址) 
48  48  隋仁寿宫唐九成宫遗址  隋、唐      陕西省麟游县
49  49  灞桥遗址      隋-元       陕西省西安市
50  50  锁阳城遗址     隋、唐       甘肃省安西县
51  51  渤海中京城遗址   渤海(公元698-926  吉林省和龙市
                 年)
52  52  扬州城遗址     隋-宋       江苏省扬州市
53  53  华清宫遗址     唐         陕西省临潼县
54  54  缸瓦窑遗址     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55  55  钓鱼城遗址     宋、元       四川省合川市
56  56  敖伦苏木城遗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二)古墓葬(共2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57  1   大伊山石棺墓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灌云县
58  2   石棚山石棚     青铜时代      辽宁省盖州市
59  3   虢国墓地      周         河南省三门峡市
60  4   纪山楚墓群     东周        湖北省荆门市
61  5   献县汉墓群     汉         河北省献县
62  6   帽儿山墓地     汉         吉林省吉林市
63  7   汉楚王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64  8   汉梁王墓群     西汉        河南省永城市
65  9   合浦汉墓群     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66  10  妻江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三台县
67  11  曹植墓       三国        山东省东阿县
68  12  武侯墓       三国        陕西省勉县
69  13  泰陵        隋         陕西省咸阳市
70  14  永陵        西魏        陕西省富平县
71  15  热水墓群      唐         青海省都兰县
72  16  下八里墓群     辽         河北省张家口市
73  17  明祖陵       明         江苏省盱眙县
74  18  潞简王墓      明         河南省新乡市
75  19  海瑞墓       明         海南省海口市
76  20  明蜀王陵      明         四川省成都市
77  21  大禹陵       清         浙江省绍兴市
78  22  炎帝陵       清         湖南省炎陵县

(三)古建筑(共1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79  1   龙脑桥       明          四川省泸县
80  2   仙游寺法王塔    隋          陕西省周至县
81  3   治平寺石塔     唐          河北省赞皇县
82  4   开福寺舍利塔    北宋         河北省景县
83  5   兴圣教寺塔     北宋         上海市松江县
84  6   罗汉院双塔及正殿遗 北宋         江苏省苏州市
       址
85  7   怀圣寺光塔     唐          广东省广州市
86  8   美榔双塔      元          海南省澄迈县
87  9   妙湛寺金刚塔    明          云南省昆明市
88  10  娲皇宫及石刻    北齐、明、清     河北省涉县
89  11  初祖庵及少林寺塔林 唐-清        河南省登封市
90  12  桑耶寺       789-799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91  13  正定文庙大成殿   五代         河北省正定县
92  14  龙门寺       五代-清       山西省平顺县
93  15  府州城       五代-清       陕西省府谷县
94  16  戒台寺       辽-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95  17  阁院寺       辽          河北省涞源县
96  18  开善寺       辽          河北省高碑店市
97  19  晋城二仙庙     宋          山西省晋城市
98  20  崇庆寺       宋          山西省长子县
99  21  关王庙       宋          山西省阳泉市
100  22  则天庙       金          山西省文水县
101  23  南、北吉祥寺    宋-清        山西省陵川县
102  24  孔氏南宗家庙    南宋-清       浙江省衢州市
103  25  元妙观三清殿    宋          福建省莆田市
104  26  青、白礁慈济宫   宋-清        福建省厦门市、龙海市
105  27  赣州城墙      宋、明        江西省赣州市
106  28  广饶关帝庙大殿   南宋         山东省广饶县
107  29  济渎庙       宋-清        河南省济源市
108  30  龙兴寺       宋-清        湖南省沅陵县
109  31  梅庵        北宋         广东省肇庆市
110  32  托林寺       宋          西藏自治区扎达县
111  33  扎塘寺       1081-1093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112  34  张掖大佛寺     西夏、清       甘肃省张掖市
113  35  北京东岳庙     元-清        北京市朝阳区
114  36  慈云阁       元          河北省定兴县
115  37  姬氏居民      元          山西省高平市
116  38  牛王庙戏台     元          山西省临汾市
117  39  绛州大堂      元          山西省新绛县
118  40  榆次城隍庙     元-清        山西省榆次市
119  41  霍州州署大堂    元          山西省霍州市
120  42  真如寺大殿     元          上海市普陀区
121  43  延福寺       元          浙江省武义县
122  44  南阳武侯祠     元-清        河南省南阳市
123  45  南岩宫       元、明        湖北省丹江口市
124  46  德庆学宫      元          广东省德庆县
125  47  七曲山大庙     元-清        四川省梓潼县
126  48  韩城大禹庙     元          陕西省韩城市
127  49  兴国寺       元          甘肃省秦安县
128  50  大高玄殿      明          北京市西城区
129  51  历代帝王庙     明、清        北京市西城区
130  52  北京鼓楼、钟楼   明、清        北京市东城区
131  53  蔚州玉皇阁     明          河北省蔚县
132  54  万里长城-紫荆关  明          河北省易县
133  55  毗卢寺       明          河北省石家庄市
134  56  千佛庵       明          山西省隰县
135  57  美岱召       明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
136  58  万里长城-九门口  明          辽宁省绥中县、河北省抚宁县
137  59  彩衣堂       明          江苏省常熟市
138  60  诸葛、长乐村民居  明、清        浙江省兰溪市
139  61  蒲壮所城      明          浙江省苍南县
140  62  镇海口海防遗址   明-近代       浙江省宁波市
141  63  棠樾石牌坊群    明、清        安徽省歙县
142  64  老屋阁及绿绕亭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3  65  罗东舒祠      明          安徽省黄山市
144  66  东山关帝庙     明、清        福建省东山县
145  67  漳州石牌坊     明、清        福建省漳州市
146  68  归德府城墙     明          河南省商丘县
147  69  太昊陵庙      明、清        河南省淮阳县
148  70  比干庙       明、清        河南省卫辉市
149  71  襄阳“古隆中”   明、清        湖北省襄樊市
150  72  荆州城墙      明、清        湖北省荆州市
151  73  许附马府      明          广东省潮州市
152  74  佛山祖庙      明、清        广东省佛山市
153  75  莫土司衙署     明、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
154  76  靖江王府及王陵   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155  77  丘浚故居及墓    明          海南省琼山市、海口市
156  78  平武报恩寺     明          四川省平武县
157  79  真武山古建筑群   明、清        四川省宜宾市
158  80  张桓侯祠      明、清        四川省阆中市
159  81  大宝积宫与琉璃殿  明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
160  82  白居寺       明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
161  83  西安钟楼、鼓楼   明          陕西省西安市
162  84  水陆庵       明          陕西省蓝田县
163  85  武威文庙      明          甘肃省武威市
164  86  鲁土司衙门旧址   明、清        甘肃省永登县
165  87  南堂        清          北京市西城区
166  88  觉生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167  89  万荣后土庙     清          山西省万荣县
168  90  袄神楼       清          山西省介休市
169  91  五当召       清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170  92  盂城驿       清          江苏省高邮市
171  93  玉海楼       清          浙江省瑞安市
172  94  二宜楼       清          福建省华安县
173  95  魏氏庄园      清          山东省惠民县
174  96  丁氏故宅      清          山东省龙口市
175  97  开封城墙      清          河南省开封市
176  98  周口关帝庙     清          河南省周口市
177  99  内乡县衙      清          河南省内乡县
178  100  马田鼓楼      清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179  101  宁远文庙      清          湖南省宁远县
180  102  满堂围       清          广东省始兴县
181  103  雷祖祠       明、清        广东省雷州市
182  104  东坡书院      明、清        海南省儋州市
183  105  德格印经院     清          四川省德格县
184  106  夕佳山民居     明、清        四川省江安县
185  107  杨升庵祠及桂湖   清          四川省新都县
186  108  中心镇公堂     清          云南省中甸县
187  109  隆务寺       明、清        青海省同仁县
188  110  伊犁将军府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10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89  1   森木塞姆千佛洞   晋-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190  2   马蹄寺石窟群    十六国-清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191  3   灵泉寺石窟     东魏-宋       河南省安阳县
192  4   龙山石窟      元          山西省太原市
193  5   贺兰山岩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194  6   龙兴观道德经幢   唐          河北省易县
195  7   天护陀罗尼经幢   唐          河北省石家庄市
196  8   瑞岩弥勒造像    元          福建省福清市
197  9   千唐志斋石刻    西晋-民国      河南省新安县
198  10  草庵石刻      元          福建省晋江市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50处)

编号 分类号  外  称    时  代        地  址

199  1   天津利顺德饭店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和平区
200  2   南开学校旧址    清-民国       天津市南开区
201  3   大连俄国建筑    清          辽宁省大连市
202  4   瞿秋白故居     清          江苏省常州市
203  5   马江海战炮台、烈士 清          福建省福州市
       墓及昭忠祠
204  6   胡里山炮台     清          福建省厦门市
205  7   烟台福建会馆    清          山东省烟台市
206  8   青岛德国建筑    清          山东省青岛市
207  9   谭嗣同故居     清          湖南省浏阳市
208  10  魏源故居      清          湖南省隆回县
209  11  广州沙面建筑群   清          广东省广州市
210  12  康有为故居     清          广东省南海市
211  13  梁启超故居     清          广东省新会市
212  14  大邑刘氏庄园    清、民国       四川省大邑县
213  15  纳楼长官司署    清          云南省建水县
214  16  南甸宣抚司署    清、民国       云南省梁河县
215  17  广州圣心大教堂   1888年        广东省广州市
216  18  镇江英国领事馆旧址 1889-1890年      江苏省镇江市
217  19  向警予故居     1895年        湖南省溆浦县
218  20  硇州灯塔      1899年        广东省湛江市
219  21  庐山会议旧址及庐山 1902-1937年      江西省九江市
       别墅建筑群
220  22  上海外滩建筑群   1906-1937年      上海市黄浦区、虹口区
221  23  张学良旧居     1914年        辽宁省沈阳市
222  24  蒋氏故居      民国         浙江省奉化市
223  25  李宗仁故居(包括李 1921、194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
       宗仁官邸)                县、桂林市
224  26  李济深故居     民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225  27  哈尔滨颐园街一号欧 192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式建筑
226  28  上海邮政总局    1924年        上海市虹口区
227  29  圣索菲亚教堂    1923-1932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8  30  哈尔滨文庙     1926-1929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29  31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  1926-1927年      湖北省武汉市
230  32  湘南年关暴动指挥部 1928年        湖南省宜章县
       旧址
231  33  右江工农民主政府旧 1929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
       址                    县
232  34  广州大元帅府旧址  民国         广东省广州市
233  35  国立紫金山天文台旧 1931年        江苏省南京市
       址
234  36  湘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1-1934年      江西省永新县
235  37  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 1932-1934年      江西省横峰县
236  38  红二十五军长征出发 1934年        河南省罗山县
       地
237  39  会宁红军会师旧址  1936年        甘肃省会宁县
238  40  晋察冀边区政府及军 1938-1948年      河北省阜平县
       区司令部旧址
239  41  南岳忠烈祠     1938-1942年      湖南省衡阳市
240  42  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 193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
       址                    市
241  43  晋绥边区政府及军区 1939年        山西省兴县
       司令部旧址
242  44  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 1940年        河北省涉县
       部旧址
243  45  八路军前方总部旧址 1941-1943年      山西省左权县
244  46  八路军一一五师司令 1941-1945年      山东省莒南县
       部旧址
245  47  新四军五师司令部旧 1942-1945年      湖北省大悟县
       址
246  48  国殇墓园      1945年        云南省腾冲县
247  49  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办 1946-1947年      江苏省南京市
       事处旧址(梅园新村)
248  50  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 1949年        安徽省肥东县

(六)其他(共2处)
编号 分类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249  1   沪州大曲老窖池    明           四川省泸州市
250  2   延一井旧址      清           陕西省延长县

以下12处归入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

1、 镇朔楼  明  河北省张家口市 归入清远楼
2、 沉香阁  清  上海市南市区 归入豫园
3、 梁南康简王肖绩墓石刻  南朝  江苏省句容市 归入丹阳南朝陵墓石刻
4、 戚继光牌坊  明  山东省蓬莱市 归入蓬莱水城及蓬莱阁
5、 辟雍碑  西晋  河南省偃师市 归入汉魏洛阳故城
6、 繁塔  宋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7、 延庆观  元  河南省开封市 归入宋东京城遗址
8、 南山-石篆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北山摩崖造像
及多宝塔
9、 石门山摩崖造像  宋  四川省大足县 归入宝顶山 摩崖造像
10、 岭山寺塔  宋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1、 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旧址 1938年  陕西省延安市 归入延安革命遗址
12、 东千佛洞石窟  北魏-西夏  甘肃省安西县 归入榆林窟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正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恭城瑶族自
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汉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恭城镇。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照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自治县的实际,坚持改革开放,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若奋斗,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本条例是自治县贯彻实施宪法、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自治法规。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治县在外设立的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瑶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壮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他散居民族也应有适当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九条 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中应当有瑶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使用汉语,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对不通晓汉语和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涉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民族问题的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根据本条例和自治县有关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四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自治法规定的原则,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自治县在实施国家法律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通执行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当地实际制定该法律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当地的实际制定贯彻法律的某些特殊问题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变通或者停止执行的规定,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施行。
第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自治县实际需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或者撤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自治县的总编制内,自主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自治县自治机关招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自主确定从农村和各民族中招收的名额;对边远、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录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事业、企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划定适当比例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设在自治县境内但不隶属自治县的事业、企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适当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属于资源开发性企业,应当优先招收当地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优先培养、优先使用的特殊措施,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技术人才;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普及科学种田,提高粮食商品率。
自治县在保证粮食自给和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自主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水果和其它经济作物。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集体、个人饲养生猪、家禽、牛、羊等,发展畜牧业。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农业环保监测,因地制宜发展农机事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县集体兴办的林场,联户和个人承包、租赁荒山造林,以及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和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留归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内生产的木材,自治机关可以自主确定外销指标。
自治县境内因灾砍伐的树木和伐区剩余物,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加工销售,不列入自治县年度采伐限额。
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木材,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县可以自行加工和销售。
乡(镇)、村林场生产的木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自产自销。
自治县木材市场的开发和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严禁无证砍伐、无证贩运。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源林、风景林、防护林和稀有珍贵动、植物。风景林、防护林要更新砍伐的需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培育和规范地产市场,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荒芜土地。
自治县自治机关允许集体、个人有偿承包或受让适度年限的荒山、荒地进行开发性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的耕地,非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或丢荒的承包土地,由发包单位收回调整。
一切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采矿、取土用地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外商、集体、个人投资开发房地产,自治机关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禁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除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应依法在自治县交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各种功能。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发展水电事业,鼓励集体、联户、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兴办小水电站,严禁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筹集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管理水库、堤坝、机电排灌等设施,严禁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鼓励集体、个人合理利用山塘、水库从事养殖业。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加强乡村公路、林区公路和乡村邮电通讯网点建设,逐步改善交通、通讯条件。
社会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筹集资金建设县、乡公路基础设施确有特殊困难需要上级帮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立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工业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兴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
自治县享有资源使用权者可用资源参股兴办企业。
以本地资源为原料加工出口创汇产品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治县在原料上优先供应。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则,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以及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条 自治县建立以国有商业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发展集体、联户、个体商业和服务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大力发展矿产品、木材、竹木制品、林化产品、水果、药材等出口商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从物力、技术等方面扶持贫困乡(镇)、村进行开发性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贫困乡(镇)、村在本县县城或者经济、交通较为发达的乡(镇)兴办企业所创属于本县收入的税利大部分或者全部返还贫困乡(镇)。
贫困乡(镇)、村经济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财政体制的规定,行使管理自治县的财政自治权,安排财政收支。
自治县财政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
自治县征收的增值税中央基数返还地方部分中,集中自治区、地区的比例低于一般县;超基数增收中央返还地方部分中,返还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
属于自治县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治县自主安排;地方共享税收入上缴比例低于一般县。
上级国家机关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或用于抵减正常经费。
自治县的财政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性变动加大支出,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减少收入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自治县预算外资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自治县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社员股份合作基金等资金互助组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就地改造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综合治理,防止污染和公害,保持生态平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必须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努力办好小学、普通中学、师范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建设需要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城乡各种技术人才。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录用职业中学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对边远贫困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
自治县中学、职业学校招收居住边远、贫困、文化基础较差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生源较少的村、屯的考生时,招收名额和录取条件予以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侵占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勤工俭学基地。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教师的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任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加强科技队伍建设。

自治县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考核制度,坚持有偿服务和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科技人员到厂矿、企业、农村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推广科技成果。
自治县建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逐步改善科研条件。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县、乡(镇)文化活动中心的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娱生活,取缔反动、色情、淫秽、腐蚀的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县重视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孔庙、武庙等文物和名胜古迹。
第四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坚持谁投资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防治地方病、流行病、职业病和传染病,做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特殊困难户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费予以适当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卫生队伍建设,重视民间医药、医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应用,加强药材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
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个人可以开办医疗门诊、中草药店,民间医生可以行医。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进行自治县的各项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歧视、侮辱和损害少数民族形象的行为。
自治县各部门处理涉及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
自治县境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来势力的操纵和支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每年公历九月二十五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可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19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