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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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 33 号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五月十 七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 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 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 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 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 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 传的 , 其户外 广告设置 权可以不 实行招 标拍卖 。 广告设 置由市城 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按照市城乡建 设规划 局审批 的户外 广告设 置规划 办理审 批手续 。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 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 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 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 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 限内 , 户外 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 , 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 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市 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 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1997年7月9日发布的《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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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望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
一、为适应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的需要,加强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下同)建设,特成立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教材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
教材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教委报告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兼顾研究生用教材和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四、教材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专业教材建设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报国家教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出版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不同情况对规划所列教材,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教学录像片、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中评选推荐出版)、“编”(组织单位或个人编写、编制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定期评选、奖励优秀教材,负责组织审定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五、教材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国家教委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国家教委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研究教材能力的教师担任。
教材委员会中,在教学第一线的中年教师应占多数。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顾问2至3人,秘书1人。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1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
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教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高等师范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
(五)符合教育规律,难易适度,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六)电教教材须符合播映的技术要求。
七、教材委员会的审定程序。
(一)送审的教材须是在教学中采用过、教学效果较好并经编者(主编)所在单位向教材委员会推荐。
(二)教材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课程教材审查人对推荐送审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写出审查报告交教材委员会审定;审查未通过,但经修改有可能达到要求的,由审查人写出建议修改的意见,经教材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推荐单位建议编者(主编)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由教材委员会退回推荐单位。
(三)教材委员会审定各课程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将通过审定的教材交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等师范院校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八、经费。
教材会议费用经国家教委主管电化教育专业的部门审核后,从国家教委教材经费中开支。教材委员会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材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批。
九、本章程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章程自国家教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2月2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组织修订、编写的3项工程建设标准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一、《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22-2007;
  二、《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号为GY5077-2007;
  三、《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一般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编号为GY/T5061-2007。
  上述3项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GYJ22-1985《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和GY/T5061-1998《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用房照明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上述行业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发行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