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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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天字〔2006〕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际,我局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
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已有。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八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八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
第四章分类和归档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按年度归档,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第十五条归档内容
(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村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电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相关机构的批准、批复过程形成的材料,一次性安置人员明细、汇总表,申请书,合同书、协议书,公示材料,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公证书,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加工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明细、汇总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合同,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凭证,进入其他安置渠道的有关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政社性人员和社会保障: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力、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森林防火、种苗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其他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材料,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招投标过程的全部资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的有关资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减收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拨付文件等。公益林建设、森林防火、种苗建设、科技支撑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一次性安置费领取凭证,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凭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有关凭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等。
(九)其他政策执行情况:采伐和加工企业银行债务的减免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世行贷款减免或停息挂账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企业破产和重组的有关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
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机构设置与调整、企业改革与改制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监测评估材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等。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凭证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积极开展电子档案工。作,使档案材料实现网终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下级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年度核查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年度工程实施的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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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广州市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的价格竞争,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垄断价格操纵市场,阻碍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或采用价格手段欺骗销售和服务对象;或以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进行牟利,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物价局是组织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区、县级市物价局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物价检查所是实施本办法的执法部门,依权限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和行为进行调查与处理。
工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经营者合法的价格竞争和在合法竞争中获取合理的利润。消费者有权举报、投诉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垄断市场价格:
(一)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有偿服务价格的;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订立价格协议或达成价格默契,对购买者提价销售或强制经销者压价出售的;
(三)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
(四)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互相勾结,采取虚假的标价中标的;
(五)经营者凭借市场占有量的优势,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
(六)采取其他价格垄断手段的。
第八条 下列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价格欺诈: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诱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有偿服务的;
(三)标价的商品品质、规格、性能、计量单位、数量与实际出售商品不相符合的;
(四)以约定的优惠价格引诱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有偿服务后,不履行约定优惠条件的;
(五)故意隐瞒用料、工时、工艺价格、引诱消费者接受其服务后,再明确用料、工时、工艺价格并以此计价收费的;
(六)餐饮、维修等服务行业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用料和工时,混淆服务等级等手段多收费的;
(七)采取价内回扣、价外加价等手段,使商品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符的;
(八)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的。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非法牟利:
(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制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制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下列途径获取超常利润不属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改善管理,减少流通环节,使其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
(二)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
(三)生产和经营高新技术商品的;
(四)生产和经营受国家政策扶持或保护的商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确定,由市、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当地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也可采取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调查3个以上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价格、差价率、利润率测定。
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
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由市、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市或同在区、县级市范围内;同一期间,是指各类商品在相同的季节内或者另有规定的时间内;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在同地段,设施、服务质量以及按有关规定的等级相同或者相近;同种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是指性能、规格、质量、
等级、工艺、牌号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进货或者购货以及经营、销售、服务类的凭证,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可比价格等书面材料。
物价检查所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投诉者,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延期审理的,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检查所在审理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审理案件的程序,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计算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计算违法所得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家财政,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以下的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同时牟取暴利的,其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或刁难、围攻、殴打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以暴力、威胁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愈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4日

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

1986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国家外国专家局


为了妥善解决来华外籍教师的居住问题,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外籍教师宿舍,其建设规模应按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待外籍教师人数适当留有余地进行规划。外籍教师人数较少的高等学校可与邻校合建,或在本校改建家属住宅等供他们使用,不必单独建设外籍教师宿舍。
外籍教师宿舍与来华留学生宿舍要尽可能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以节省辅助用房面积,并合理利用学校的水、电、热源等附属设施。
一、建设内容
外籍教师宿舍可按一室户、二室户、三室户三种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每户包括居室、卫生间、厨房、壁橱等。各种户型在设计中都要考虑外籍教师在居室外会客的场所。单身教师一般住一室户(身份较高的,如教授,可以住二室户);带眷或夫妇双方均为教师的住二室户;带眷并携带子女的住三室户。各种户型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三室户不宜超过总户数的15%,外语院校可适当提高。
除居住用房外,尚可安排外籍教师食堂(含餐厅及厨房)、文娱室、阅览室、会客室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等公用建筑设施。
二、建筑面积定额
外籍教师宿舍的平面系数按50%左右计算,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一室户为45平方米,二室户为65平方米,三室户为80平方米。
公用建筑设施中,食堂部分的面积要考虑外籍教师家属用餐的需要,其余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三、层高与装修标准
居住建筑的层高为2.8~3.0m(炎热地区可采用上限)。室内采用空调设备时,层高可适当降低。
装修标准不宜过高,要力求经济、美观、大方,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四、设备标准
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措施。居室冬季室温不低于20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太阳能作为生活、采暖用热水的能源。
五层及五层以上通廊式宿舍可设电梯;多层单元式宿舍不设电梯。
卫生间设座式大便器、洗脸盆、梳妆镜、洗浴设备。厨房设洗涤盆、污水池、炉灶台板及吊柜等(一室户可适当简化)。
每户设置电视共用天线、电话线路和家用电器插座。
五、建筑覆盖率
五层以下建筑(不含五层)的建筑覆盖率不宜大于25%,五层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原教育部、国务院外国专家局(79)教计字365号文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外籍教师宿舍建筑标准的意见》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