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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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109号

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关于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的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与行洪畅顺,改善河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放场,从事砂石堆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流的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内河涌的管理范围依照《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砂石堆放场按总量控制、合理布点,确保堤防安全、行洪畅顺的原则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 砂石堆放场的专项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航道、海事、环保、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以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砂石堆放场的选址、布点及数量等必须符合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堆放场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各镇区水利所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砂石堆放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必须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堆放。 开办营业性砂石堆放场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第九条 申请设置砂石堆放场的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堆放场所在位置近期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要求准确反映涉及堆放场的堤防、河道现状; (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第十条 经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确定的砂石堆放场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使用者。所得款项纳入砂石堆放场所属镇区财政。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砂石堆放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高度及期限堆放。 堆放期限届满需继续堆放砂石的,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重新提出堆放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除防汛抢险备料外,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占用堤防包括堤顶、堤坡及堤脚堆放砂石等物料。 第十三条 堆放过程中(包括装卸、运输、或自然流失等)散落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砂石等杂物,堆放者必须及时清理以保持堤段路面的整洁,防止造成河道淤积,清理所需费用由堆放者承担;清理后的砂石等杂物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或弃置。 第十四条 运输砂石需经过堤防、水闸的,必须按限定的运输负载量运输,不得超载。 因堆放或运输砂石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砂石的,不得利用砂石堆放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砂石堆放场管理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须另行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砂石堆放期限。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码头、企业生产自设专用码头以及防汛备料堆放场堆放砂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过去有关砂石堆放场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许可的,期满后不予延续,并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砂石堆放许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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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政〔2004〕8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有效地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重要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巡视、协调和反馈。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抓好本级政府作出的各项决定、命令和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内容包括: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事项;
(二)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六)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需要我市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第五条 政务督查主要形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题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办理程序: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事宜,均须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列督查事项,并逐项进行登记(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要立即向承办部门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或电话,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经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并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对政府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督查部门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及时呈送市政府领导或通过《政务督查》予以通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压误。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有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三)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顶着不办、互相扯皮、各取所需等不良作风存在。凡是应办而又能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而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权属或其他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使用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第九条 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市政府的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经领导授权组织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市政府由一名副市长和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有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办公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具体工作。政务督查工作要选派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承担。要保持督查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考评制度。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承办情况通过《政务督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工作完成及时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比中予以表彰;对承办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一、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 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附件1)。按照全面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入网产品目录》(《首批入网产品目录》见附件2)和实施办法,逐步将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纳入电子监管网管理。

二、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应超过半年。前期可贴码,后期须印码。

三、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赋码入网企业的信息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四、生产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但已入网的企业要继续做好产品赋码工作,鼓励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入网。

五、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七、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电子监管码标识式样

2.《首批入网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电子监管标识式样


附件2:

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

类别号
产品类别
序号
产 品 目 录

1
家用电器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

2
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

3
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4
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贮水式

5
室内加热器

6
真空吸尘器

7
电烤箱

8
微波炉

9
吸油烟机

2
人造板
10
实木地板

11
复合木地板

3
电线电缆
12
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

4
农资
13
复混肥

14
磷肥

15
农药

5
燃气用具
16
燃气用具

6
劳动防护用品
17
安全帽

18
绝缘靴

7
电热毯
19
电热毯

8





























8



























8




食品





























食品





























食品






20
小麦粉

21
大米

22
酱油

23


24
灭菌乳

25
巴氏杀菌乳

26
碳酸饮料

27
矿泉水

28
纯净水

29
方便面

30
饼干

31
冷冻饮品

32
白酒

33
葡萄酒

34
啤酒

35
婴幼儿配方奶粉店

36
大豆油

37
白砂糖

38
赤砂糖

39
冰糖

40
方糖

41
巧克力

42
奶粉

43
酸奶

44
乳饮料

45
肉类罐头

46
禽类罐头

47
水产品罐头

48
水果罐头

49
蔬菜罐头

50
味精

51
淀粉

52
辣椒制品

53
速冻米面制品

54
黄酒

55
饮用水

56
炼乳

57
果菜汁饮料

58
固体饮料

59
植物蛋白饮料

60
红茶

61
绿茶

62
花茶



63
乌龙茶

64
紧压茶

9
化妆品
65
护肤品

66
洗发水

67
护发素

68
洗手液

69
沐浴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