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之管见/袁青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5:46:43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之管见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刍议之二
作 者: 袁 青 锋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根据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及时清收企业对外债权。由于破产案件要求及时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的特点,法律对相关的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设定了快速便捷的审理、执行程序,但在实践中,由于债权形成的差异性和企业的管理问题,清收难一直困扰着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如何履行破产企业债权清收职能,很值得探讨。
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债权清收中的职能做了原则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是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责之一。为更好地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职责,最大限度地清收债权,我认为破产管理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依法履行财产管理职责,做好法院依法裁决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应聘请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每笔债权在报请法院裁定执行前,应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通知书》;收集债务人就《偿还债务通知书》的回复,对无音信的债务通过邮局查询送达回执;对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报请法院裁定确认并限期履行;对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债务核实后提请法院裁定;申请法院对超期未履行的债权裁定强制执行。
二、制定清收政策,全方位调动清收人员的积极性。
实践中,可制定《债权清收奖励规定》,对相关业务员、清收债务人员按清收回的金额予以奖励。这样可鼓励业务经办人员和其他知情人积极提供线索,调动参与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具体清收中还可制定《破产债权清收规定》,以明确权限,给出门在外的清收人员以明确的授权,防止在清收细节上反复请示,贻误“战机”。清收中应更新观念,大胆果断,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允许退货或以物抵债,只要是有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作价合理均可接收,对一次性现金了断债务的还可打折清收,以防多次上门清收造成更大的差费支出。
  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
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中饱私囊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出卖企业利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消极应付,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实践中可规定:“债务人提供了已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据后,而业务员仍拒绝承认,又说不清下落的,或所反映情况查无实据的,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挪用货款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认的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业务人员在当时经办业务过程中,虚列购货单位或个人,经查明该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或该购货单位不认可该笔业务的,由清算组按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必须到法院或清算组接受核帐的业务员,经法院或清算组传唤或通知后,拒不到场的,而该业务员不配合清帐将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或业务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拒不按厂规承担相应赔偿,消极对待清欠工作的,可以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由清算组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清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多种办法化解债权清收难题。
在业务员存在大额应收款责任时,可规定暂缓发放安置费督促其配合清收,在单笔债务清结(或能证明自己无主要责任)后,由清算组发给单笔债务清结证明,待所列问题全部清结后,凭所有债务清结证明和工作组组长审核单,方可领取职工安置费;对经过清收,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法清收回的债权,可按呆坏账处理,债权数额较大时,建议由清算组逐笔审查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经过确认,在破产终结前确实无力清偿,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又具有清偿能力的债权,可在评估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拍卖,这对于整体收购破产企业的购买人来说是最适宜的,既使破产企业债权得以实现,又缓解了清算组的工作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债权债务的合理转移;对有一定清收价值的债权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债权分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发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饮用水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方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政府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市政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项目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开展水质检验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

(一)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 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达到净水工艺标准,有消毒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 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

(四)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设施、旧管网修复后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五)各类贮水设备每年清洗、消毒一次以上,建立清洗、消毒规章制度、规程和记录,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定期放水、清洗,保证供水水质; 

(六)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七)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

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将水质检验资料报送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 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 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

(一)分质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卫生标准; 

(二)设立专用制水间;制水间面积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区域划分合理、封闭独立;铺设的地面、墙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三)专用制水间设有空气净化装置、消毒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生产设备、管道和储水设备等涉水产品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食品级材料制成,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 

(四)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检实验室,严格质量控制,各项检验记录必须存档; 

(五)分质供水输水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科学合理,防止水质发生交叉污染。 

第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销售涉水产品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水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涉水产品。 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

第十八 条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有权向供水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涉水产品的单位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 

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 

(三)水质检测报告书; 

(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

(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

(六)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

(七)供、管水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需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饮用水定期进行抽样监测,监测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监测1-2次; 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监测一次; 

(三)二次供水每年监测一次以上; 

(四)管道分质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

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有质量认证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水质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责令供水单位或污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

(三)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

(四)停止供水。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时,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兰州市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

(二)从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的; 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未报送检验报告的。 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饮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二)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证的;

(三)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的; 

(二)供水单位未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分质供水设施未按照卫生规范要求设计与建造的; 

(四)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经检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 

(六)供水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控制水质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饮用水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 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认可或者许可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 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

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

由省级初审、卫生部复审并颁发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是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其他涉水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员。 

第三十二条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发布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 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 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 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 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 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 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 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 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 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 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 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 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 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 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 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 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 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 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到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过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l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5)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1ay Forest Industries Ins.):

  依照规定,本案应诉公司在答复与本案有关文件时应使用中文。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全部使用英文回答间卷,并且答卷中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尽管外经贸部在初裁后考虑到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考虑了其英文答卷,但该公司没有报告任何一笔国内销售,也没有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在初裁后亦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所以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计算和确定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正常价值。

  6)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imited):

  初裁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国内销售方面,对与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销售凭证、课税证明、销售分类明细账等等进行了核对,从而确定了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同时,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1997财务年度的报表进行了审查,认定调查期内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并且该国内销售量亦满足数量要件。因此,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价格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和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及其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本裁定中继续使用上述各应诉公司在出口价格方面所提供的数据。

  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出口证明文件,如提单、运费、付款证明等,而且在初裁公布后,亦未就此提供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出口价格资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用、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4、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3549.481吨、114270.252吨和175967.70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22.348吨、19206.786吨和25236.42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4718.267吨、67739.178吨和78767.02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三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

  随着国内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保持一种稳定增长的趋势。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九家新闻纸厂在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产量也相应稳步增长,1995年比1994年增长2%,1996年比1995年增长6%,但是1997年由于受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出口新闻纸的猛烈冲击,九家新闻纸厂总产量比1996年减少154932吨,减幅达20%。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4年、1995年国内新闻纸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1995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4年增长4.3%,总销售收入比1994年增长36.18%;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5增长3.2%,总销售收入比1995年增长25.34%。但是由于 1996年,尤其是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大量进口的 影响,国内新闻纸的销售出现大幅度下滑,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 的总销售量比1996年减少幅度为22%;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的 总销售收入比1996年减少26%。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

  在1996年、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市场低价 出口后,国内新闻纸产业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降价,由此国内 新闻纸价格出现下滑。1997年,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国内九家新 闻纸厂新闻纸销售价格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1996年第四季度平 均价格在6300元(人民币)/吨左右,1997年四季度平均价格仅为 5700元(人民币)/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9.1%。

  从1996年三季度开始,九家新闻纸厂新闻纸每季度平均价格 逐季持续下降,下降幅度1997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最为显著,分 别为3.75%、2.92%。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

  自1996年下半年,受被控倾销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九家 新闻纸厂库存量急剧增加,1996年库存比1995年增长417.1%, 1997年库存继续大量增长,1997年末库存比1996年增加幅度为 175%。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日益明 显,各新闻纸厂家的开工率开始下滑,尤其在1997年,开工严重不 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开工率仅67.83%,比1996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26569万元,比1995年增长了98.8%。从1996年下半年起利润出现下降,尤其在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比1996年大幅下降,总计减少24734万元,减少幅度为88%,多数陷入严重亏损境地,国内新闻纸产业陷入全面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自1996年、1997年以来,国内新闻纸产业严重开工不足,大量裁员,1997年第四季度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失业率达17.94%。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方面,1996年年平均工资比1995年增长了20.8%,1997年1_11月平均工资比1996年同期下降了15.8%。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美国、加拿大拥有每年约1532万吨的新闻纸生产能力,占世界新闻纸生产能力约40%。其中加拿大拥有约902万吨的生产能力,美国则拥有的630万吨生产能力。韩国则拥有约103万吨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每年约出口新闻纸770万吨左右,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85%和15%左右。

  在库存方面,韩国1995年8月的库存为13367吨,1997年8月为46952吨,增长了251%。截止1997年11月份,美国库存量约88000吨,加拿大库存338000吨。由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大量低价倾销,导致中国九家新闻纸厂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锐减,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为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则为68.70%;而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新闻出版业也随着不断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也稳步增长。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为82.71万吨,1996年为90.25万吨,1997年为105.76万吨。1996年中国新闻纸的总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增加了9.1%,1997年的总需求量比上一年增加17.2%。

  ---消费模式变化

  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中国境内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国内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进口被控倾销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很大相似性。事实表明,如果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产品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1997年下半年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但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基本未形成直接影响。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及其相关经济带来的损害可予排除。

  国家经贸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基本停止,九家新闻纸厂生产下降趋势形势得到遏制。

  销售量出现回升。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企业销售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加,新闻纸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销售量增加17%。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销售量增加10%。

  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1997年第四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92%,1998年第一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87%,第二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94%,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69%。

  库存开始下降。1997年比1996年库存增长75%,而1998年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7万吨,减少9.5%。

  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1997年第四季度开工率为56.73%,1998年第一季度为56.78%,第二季度为62.13%,第三季度为63.06%。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lidated)的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间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则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