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金银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收购牌价收购金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收购金银以“克”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种类、范围
第六条 收购金银的种类:
(一)金银条、块、锭等;
(二)金银币;
(三)金银制品;
(四)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金银边角余料。
第七条 收购金银的范围:
(一)矿产和冶炼副产金银(广矿金、银);
(二)“三废”回收金银;
(三)企业清仓金银;
(四)出土无主金银;
(五)个人交售金银;
(六)执法部门缉私罚没的金银;
(七)单位交售的受赠金银及死当金银;
(八)其他应收购的金银。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八条 收购高色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99.9%。
第九条 收购一般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50%。采用混汞法冶炼的黄金,交售者应先作排汞处理。砂金须熔化成形。
第十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黄金及其他非厂矿金均视同杂金收购。
收购首饰金,应先行剔除其中所含的独立非金物(如珠宝等)及外表杂物后确定金含量。
金币、金质纪念章,按含金量计价收购。
第十一条 收购高色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99.9%。
第十二条 收购一般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70%。
第十三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白银及其他非厂矿银均视同杂银收购,可比照杂金收购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收购银元,单枚重量应不低于25.6克,含银量不低于84%,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杂银收购。除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论其重量和成色高低一律按银元收购外,其他银币符合银元标准的按银元收购,不符合的按含银量计价收购。
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收购业务的需要确定金银收购点。委托其他机构收购金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可根据收购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金银收兑员。非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支行的金银收兑员可由货币金银部门有关人员兼任。
第十七条 金银收兑员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收购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金银收兑人员,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
第五章 器具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金银收购点应配备经国家许可的金银收购器具和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金银收购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种类、规格、价值造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维修。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对牌实物帐,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章 计划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金银收购实行计划管理。黄金收购计划为指令性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上年金银收购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金银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一)并逐级汇总上报。年度金银收购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达总行。上报时应附带文字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一)上年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
(二)上年金银生产和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金银收购计划的编制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依据总行下达的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二),按月或按季制定具体的收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调整年度收购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于第三季度末向总行上报调整收购计划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按时、准确填报《金银收购配售动态旬报表》(附式三)、《全辖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附式四)、“收兑厂矿金月报表”(附式五)、《年度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表》(附式六)。省级分行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总行上报辖区内金银生产、收购等情况。
第七章 收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单位和个人交售的符合标准的金银不得拒收,不得向交售金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门市收购金银的程序为:
(一)需要剪开检测时,须事先征得交售者同意。
(二)严格执行“换人复核,复称复色,一份一清”的规定。
(三)收兑员接到金银实物后清点件数,验色称重,填制《收兑金银计价单》(附式七)。
(四)复核员采用与收兑员相同的鉴定方法进行复验,如出现较大差距应采用其他鉴定方法辅助验证。
(五)复核员复称复色无误后,复核《收兑金银计价单》,并签字盖章交付款员,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 收购国营、集体矿山企业大宗矿产黄金和固定生产矿点的黄金产品,收购行可与交售单位签定验色合同(参考附式八)计价付款,待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冶炼厂熔炼后,再按实际纯重采用多退少补方式结清价款。
第三十一条 冶炼厂熔炼分行上解的金银时,应事先通知收购行到厂监督熔炼。熔炼合同金时,收购行应及时通知交售单位到厂监督熔炼。冶炼厂对熔炼的黄金取样化验时,应留存副样。
第三十二条 委托机构收购的金银必须按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章 包装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收兑的金银应全部封包、装箱、入库保管。黄金按笔封包,白银按日并笔封包,银元每百枚封一包。封包由双人共同办理,并在封包票上注明包号、件数、毛重、成色、纯重、单价、封包日期及经手人、复核人签章。不足装箱数量的,应在库内设保险柜或加锁的箱柜存放。
第三十四条 采取签定验色合同方式收购的黄金,须单独封装保管、上解冶炼。
第三十五条 库内存放的金银应分清种类,建帐登记,妥善保管,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黄金积存一定数量时,要由经办人与复核员共同进行拆包、并包。拆包时要逐笔核实毛重、纯重、件数,按种类、单价和交售单位进行归类计量,重新并包,加封包票,并由经办人、复核员共同签章。每次并包后,要在登记簿上注销原封包员,并注明并包日期和并入包号。
第三十七条 银元按普币和稀币两大类分别保管,分别装箱。稀币按版别分类封包,统一装箱。金币、银币按牌别、种类分别装箱保管。
第三十八条 金银的封装采用统一标准的木箱。金银每箱30公斤左右,银元每箱1000枚。箱内要附有“装箱票”,注明种类、毛重、纯重、单价、包数、件数或枚数;箱外应注明实物代号、行号并分别编写顺序号。木箱外两头应用铁腰加固,铁十字铅封。装箱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和满足存储需要的金银库房。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金银收购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评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收购行及个人,上级行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一)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年度金银收购计划;
(二)金银验色准确,称量公平,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三)金银的包装、保管、调运符合规定,无差错;
(四)金银的帐务核算和报表及时、准确、无误。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分支机构,上级行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金银收购计划;
(二)执行金银收兑制度不够严格,造成经济损失;
(三)拒收单位和个人交售的符合标准的金银;
(四)向交售金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出现重大失误、发生较大事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附式一至八(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