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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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65号)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重的原则,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农村公路运输,提高农村公路利用水平,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运输网络规划相适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运输发展方式相协调,符合国家及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目标。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编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 件确定。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具有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 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人员、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当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按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但应当执行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多种养护方式相结合,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小修保养,养护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和主要乡道的养护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鼓励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从业经验的养护单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县道和乡道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经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并由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无法通行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行道路运政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执法。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以外各不少于一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县道两侧各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二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四条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农村公路。因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公路修复协议,并交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从新增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第三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资金。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并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不按时到位;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五)其他造成农村公路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 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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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精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国家行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本地行动启动工作。到2007年底国家行动办公室拟支持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一批启动地区开展示范行动,到2008年底支持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示范行动。拟报名参加启动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本地行动启动时间后向国家行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doc

附件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总体方案(2007—2015年).doc

附件3: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力,是幸福快乐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谐的象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然而,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在带给人们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饮食起居和生活习惯。与吸烟、酗酒、缺乏体力活动、膳食不合理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肥胖等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素质的大敌。
面对不断增加的生活方式病,药物、手术、医院、医生的作为受到限制,惟一可行的是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摒弃不良习惯,成为健康生活方式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共同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并向全国人民倡议:
一、追求健康,学习健康,管理健康,把投资健康作为最大回报,将“我行动、我健康、我快乐”作为行动准则。
二、树立健康新形象。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保持公共秩序,礼貌谦让,塑造健康、向上的国民形象。
三、合理搭配膳食结构,规律用餐,保持营养平衡,维持健康体重。
四、少静多动,适度量力,不拘形式,贵在坚持。
五、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自信乐观,喜怒有度,静心处事,诚心待人。
六、营造绿色家园,创造整洁、宁静、美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七、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传播科学的健康知识,反对、抵制不科学和伪科学信息。
八、将每年的9月1日作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不断强化健康意识,长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让我们在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愿人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健壮的体魄,实现全面发展,拥有幸福生活!
附件2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
(2007-2015年)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不健康的饮食、身体活动不足和吸烟是导致慢性病的重要行为危险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国民体质逐步增强,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也导致了人群膳食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了新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和2005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与膳食不平衡和身体活动不足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采取积极行动,我们面临的将不再是单纯的健康负担问题,而是能否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问题。
通过倡导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改善全民健康状况,其他国家已有很多成功经验。2004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要求各成员国将推动健康饮食和身体活动作为保障民众健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策略。因此,由国家倡导并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能极大地促进人力资本和经济发展,对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重点工作。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第一阶段行动为“健康一二一”行动,其内涵为“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倡导和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推广技术措施和支持工具,开展各种全民参与活动。随着活动的推进和深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最终将涵盖与健康相关的所有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倡导,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性环境,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合,以科学为依据,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结合爱国卫生、全民健身、中小学生阳光体育工程等活动,倡导和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战略目标。
二、行动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到2007年底,全国有2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2.到2008年底,全国有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3.到2007年底,完成“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及“示范超市”等评价指标的制订工作。
4.到2008年底,开展行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可供当地借鉴的各类示范活动经验。
5.到2008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明显提高,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及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
6.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上升50%,到2015年底上升80%;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上升30%和50%,到2015年底分别上升50%和70%。
7.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慢性病控制相关膳食关键指标合格率和身体活动达到推荐水平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40%,到2015年底上升60%。
8.到2010年底,有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以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9.到2010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30%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50%以上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10.到2015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的行为危险因素上升趋势与其相关慢性病的患病率上升趋势有所控制。
三、行动策略和措施
(一)政府倡导和推动。
1.确定9月1日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逐步出台支持性政策、策略及措施。
2.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
3.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等示范活动。
(二)努力营造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以及网络等传媒手段,并确定主流媒体,全面跟踪和长期跟进,形成鼓励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围绕行动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合作,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的力量和作用,形成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合力。
(四)大力普及相关知识。
根据不同人群(中小学生、大学生、机关人群、家庭主妇、老年人)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
(五)促进全民行动。
分阶段推出不同行动板块和技术措施,使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全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觉行动,并打造长期战略品牌。
1.推出行动技术方案和支持工具。
推出膳食和身体活动技术指导方案和简便易行适用于个人、家庭和集体单位的支持工具,用于鼓励和帮助家庭、个人及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同时要动态评价行动效果。
2.创造支持环境。
支持社区、学校、单位和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家庭老传少、少帮老,发展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立体环境。
3.提供服务。
鼓励相关部门为个人、家庭和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提供咨询和有关技术服务。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行动组织和执行队伍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卫生部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国家行动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行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卫生部领导任组长。聘请营养、运动、慢性病、卫生政策、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国家行动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负责本地区实施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动的领导,把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积极争取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多方合作以保证行动的实施。
五、督导与评估
国家行动办公室定期督导和评价行动的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行动办公室制订行动评估方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定期组织内部评估,并委托有关部门开展外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不断调整、扩展和完善实施策略和方案。
附件3

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副 组 长: 齐小秋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局长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执行副组长: 孔灵芝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成 员: 姚晓曦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毛群安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白呼群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国家行动办公室

主 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 主 任: 雷正龙 卫生部疾控局
胡小濛 全国爱卫办
执行副主任: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络 员: 费 佳 卫生部疾控局
翟 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社区处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电 话:010-83133275(兼传真),010-68792367

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府[2006]11号



颁发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女孩的社会地位,有效地解决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问题,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女孩。

二、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农村夫妻及其女孩给予“奖、优、扶、免、济”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奖: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节育奖”,夫妻每月共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当月发放,直到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年龄为止,之后再按省的规定奖励。

优: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初中毕业生升高中报考市、县级中学的,降低10分投档录取;参加市、县职业中学举办的“3十1”免费就业培训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读小学或初中的,可在当地城镇中、小学校安排学位就读。

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二女结扎困难户,住房符合农村安居工程补助条件的、并在本办法实施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建房扶助资金。

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在推荐劳动就业和调配劳动力资源工作时给予优先照顾;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女孩,优先安排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免收培训费;对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尚未有1人输出务工的,由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给予免费培训一个劳动力。

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夫妻和他们的女孩患重、特大疾病的,由当地财政给予3万元以下的医疗救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女或纯二女结扎家庭,其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节育奖”的资金实行市、县两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住房困难补贴资金在市农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要将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到位。

四、升学加分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的兑现,分别由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房改造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和低保兑现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凡享受了奖励优惠后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取消奖励优惠资格,退回已领取的节育奖励金或建房扶助资金,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优、扶、免、济”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方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本奖励金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奖励金标准。财政、教育、劳动保障、扶贫、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优惠工作。

七、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的执行情况要纳入镇、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的奖励金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