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㈠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㈡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㈢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㈣其他土地使用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违约金列入相应土地收入项目。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管理区、袁州新城区,以下简称“四区”)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的具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送交市财政局和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银行设立“土地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保证金、定金、预付款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划缴入库和退付,不得办理任何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方根据缴款通知书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收入直接缴入 “汇缴专户”,将土地规费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一次性清缴的土地收入,由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单,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分次缴款的土地收入清收后,由相关区财政部门出具宗地清收证明,交市财政局复核后向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土地规费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土地出让保证金、预付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缴款人直接缴入“汇缴专户”。缴款人受让土地后,缴交的保证金、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未受让土地的,由当事人填制“保证金、预付款退还申请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按原缴款渠道退还缴款人。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面积每平方米9.4元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款通知书”、宗地出让(划拨)合同和相关文件,将“汇缴专户”归集的土地出让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按预算科目分解,分区分预算科目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及时划缴市国库。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和相关税费、未提供“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支出范围包括已出让土地成本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具体支出内容包括:
㈠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㈡土地开发支出: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㈢支农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金库“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当月发生额的8%计提。
㈣城市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㈤其他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的《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赣财综〔2006〕57号)规定,由市财政局在月末按当月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收入实行市、区分成。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在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四项基金”)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划拨供地收入及其他土地收入扣除相应收购、征地补偿费后实行市、区财政25:75分成。宜阳新区及袁州新城土地出让提取的“四项基金”归属市本级并优先用于宜阳新区、袁州区。
中心城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有划拨用地的置换处置收入计提“四项基金”后全额划归宜阳新区、袁州区,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第十七条 缴纳中央、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报批规费,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缴款通知直接缴交,并将规费缴交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上缴中央、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返还部分市级不参与分成,由相关区按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四区”土地出让支出的拨付,由“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收入完成情况,在所属土地收入内按预算安排和实际支出内容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金库土地收支核算及分区核算、 “汇缴专户”管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土地支出审核及市区分成结算等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区财政部门提供金库收支情况月报表和汇缴专户收付情况日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土地收支核算及宗地收支核算,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供土地收支报表。
第五章 土地储备
第二十条 “四区”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财务收支情况。各种来源的土地储备资金及储备土地发生的成本支出统一纳入储备资金专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专户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出让储备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土地储备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成本指政府在收储土地过程中支付给原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所有补偿性支出和相关费用,以及土地出让前发生的土地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征地补偿费、征地报批规费、拆迁补偿费、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储备融资利息等。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四区”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级(指市本级及“四区”,下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由市本级预决算和“四区”预决算组成。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二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求,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财政局对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预算审核后,汇总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分别下达各区。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终,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分别编制市本级及“四区”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财政局将本级及“四区”土地收支决算汇总并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征用文件等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按上级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四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数据与相关金库收支数据相符,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四区”土地报表中的收入数据包括按分成比例归属市本级的土地收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以及监察、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建站以及擅自扩大记者站工作范围,从事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拉广告、赞助或与新闻采访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从即日起,对全国报刊社记者站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立即组织对所辖范围内报刊社的记者站或变相记者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对符合条件的记者站进行重新登记。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1、已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登记的记者站;
2、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登记,擅自建立的记者站;
3、其他以办事处、联络站、记者站分站等名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
三、清理整顿工作由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记者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交一份记者站工作状况的评估报告和要求重新登记的申请及相关要求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1、记者站建站的相关审批文件;
2、记者站的上级主管单位提交的该记者站工作状况的评估报告;
3、记者站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来源情况相关文件;
4、记者站的新闻业务范围;
5、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记者站,可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凡没有通过审核的,不予重新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通知其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对拒不停止活动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肃处理。
四、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内记者站的建站条件。只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领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具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才能根据新闻采访工作需要在报刊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
教学、教辅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非新闻性期刊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记者站不建立分站或其他分支机构。已设立的,应予撤消。
五、符合建站条件的中央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记者站。
符合建站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出版单位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建立一个记者站。个别报刊出版单位确因新闻采访工作需要必须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记者站的,须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与记者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六、要严格审核驻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编资格,控制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记者站的记者必须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七、记者站是新闻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仅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一律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报刊发行、广告、拉赞助及其他形式的经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记者站,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登记。
八、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未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及其他以办事处、联络站、记者站分站等名义从事新闻单位记者站活动的机构应予取缔。
九、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是贯彻落实2003年中央“两办”19号文件、巩固报刊治理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清理整顿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十、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届时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和新闻出版部署写出书面报告并附《记者站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
十一、清理整顿工作于2004年3月31日前结束。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前,暂不换发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